浅析我国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3-28刘智勇
刘智勇
摘 要: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化,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正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本文重点分析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内涵和特征,重点研究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现状,分析出了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陪标、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招投标不公正等现象),最后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的成因进一步提出具有可操作行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7.04.080
1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及发展阶段
1.1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呼唤公平交易应运而生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是指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招标人按照规定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活动。”[1]以此类推:建设工程招投标指承建方依据现有法律和规则开展某项社会竞争性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各项交易活动的前提条件都已提前通知并发布,参与竞争的投标者都会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参与竞标,主办方依据竞标分析,资质审核,效果评估,经济分析,从众多竞标者中择优选择合适人选,签署合作协议(合同),最终实现以投资收益最优化为最终目标的经济法律行为。
1.2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发展阶段
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阶段可以分为三大阶段:第一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初步建立阶段;第二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不断规范发展阶段;第三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善阶段。
(1)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初步建立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是我国的建設工程招投标制度初步建立阶段,我国招投标先后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全过程,初期的招投标工作主要是以政策的宣传为主,它是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初次尝试,这次尝试可以概括为初试水温,“议标”便成为了当时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主要形式。
(2)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不断规范发展阶段:从1989年开始,我国各省市地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建设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和流程的规范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方式也由过去的被动“议标”转变为主动“邀标”,这一阶段也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得以巩固发展,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系也基本形成,为规范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奠定了扎实基础。
(3)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善阶段:本世纪以来,我国各省市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分别在本地区建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一步保证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公开招标”“竞标”也慢慢的成为了建设工程项目的主流形式。国家于2000年01月0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2012年02月01日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
1.3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一般程序
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程序已基本成熟,一般建设工程招投标应遵循的流程:1.招标前期准备—2.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合同)--3.完善招标方案,制定具体可实施招标计划—4.发布资格预审公告—5.公布资格预审文件—6.资格审查—7.给投标人发布资格合格通知单—8.发售招标文件—9.现场审查—10招标文件修改,查缺补漏—1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12.进行投标—13.组件评标委员会—14.开标—15.评标—16.定标—17.发布中标通知单==18.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等。(其中1.2.3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准备阶段,4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阶段5.6.7为资格预审阶段;8为编制发售招标文件阶段;9.10为勘察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阶段;11.12为投标阶段;13.14.15.16.17.18为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阶段)
2 我国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2.1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准备阶段
投标人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或者被甲方利诱主动找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要求,把控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结果,让他成为本次招投标的代理,进而使自己失去在本次招标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招投标代理公司为了获取自身利益,主动争取代理权,进而不顾法律法规的约束,背弃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主动服从甲方,成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机者,这些招标代理公司必然会将不法行为渗透到整个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所以这些都给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滋生的温床。
2.2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标阶段
(1)投标人层面:一些投标人为了获取标的物,互相联合串通,结成“串标同伙”,进而抬高建设工程施工价格,工程报价,排挤竞争对手,进而达到影响工程建设招投标最终结果的目的。还有部分投标人为了实现自己中标的机率,和多名投标者串通进行“陪标”或“轮流中标”;再有一些投标人主动联系甲方,招投标代理公司,监督行政机构或者招投标服务中心人员,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信息,私底下与其谈条件,甚至使用暴力威胁让对手退出等。
(2)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层面:部分投标人利用“借牌挂靠”等手段参与到建筑工程投标过程中来,建筑单位表面上提供人员,技术,管理,资质方面的支持。投标人在中标后,自行聘用施工工人,安全员等或将工程服务外包牟取不法利益;更有甚者通过挂靠多家投标公司参与投标活动,看似是多家竞争,实则一手操控,这些不法行为,日后都会给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带来不小的隐患。
(3)评标专家层面:编制投标文件的评标专家在对评标结果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些投标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绞尽脑汁对评标专家进行收买贿赂;主动邀请评标专家为自己编制,修改投标文件,评标专家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所以在对这些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毫无疑问的能够获得标的物。这样的现象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时有发生。
2.3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阶段
投标者为获取标的物或者为了获得建筑工程的承包权,主动勾结评标专家,他们利用不法手段,收买评标专家,使评标专家沦为自己获取不法利益的帮凶。部分招标代理公司和评标专家进行串通联合组建成“皮包招聘代理机构”,受甲方委托从事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他承担着“一担两挑”的角色,他充分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获取方面的优势,将建设工程机密信息转化为商业价值。
《招标投标法》明文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载明规定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时一般不得对其进行修改,……。同时,投标人不得对中标项目进行转包。”[2]但在现实的投标过程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投标双发擅自修改投标合同,签订“阴阳”合同等现象。“工程项目外包”也屡见不鲜。
3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违规行为的原因分析
3.1 经济利益层面原因
当今中国国民经济腾飞,建筑产业也便飞速发展,建筑市场的局面可谓是“僧多粥少”,市场竞争也越发激烈,一些投标者为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存活下来,他们绞尽脑汁联系招标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更有甚者与行政监管部门及评标专家私下联系,通过经济利诱使其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自己牟取私利,一些行政监管接收商业贿赂后,对一些投标单位的违法乱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主动包庇,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给社会和国家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招标投标法》中明文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2]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存在着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利用自己所有的行政职权,以监管为由,在程序上,制度上,条件上,规则上设置高门槛,对外来投标单位加以排挤,这些行为都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准则。
3.2 社会体制层面原因
“我国的社会制度时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初步概括85%以上的建设项目资金都是国家财政拨款,所以说我国的建设工程市场还没形成真正的“市场”。”[3]竞标过程本身应该是“优胜劣汰”竞争过程,他不应只考量自身效益,更應该考量社会效益,但是很多建设单位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进而造成“权力-利益-义务”的失衡。再加上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现已经进入深水区,很对规范政策正在调整的过程中,再加上一些建筑类国有企业还处于政企不分的阶段,行政干预较多自主灵活性较差,所以在这些因素下,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竞争性优势就很难得以发挥和体现。
3.3 建设工程制度层面原因
建设工程评标过程中的低价中标问题。2000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之日起,我国各省市地方便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制订了符合自身发展的评标办法,进一步科学的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对于过去无疑是有了很大进步,但社会发展至今,这些制度还远远赶不上建设工程的变化发展,一些所谓“合理低价”与实际低价中标还是有很大差距的,除去商务标和经济标,大家也不能忽视技术标及弹性表,因为他们也占据了近乎1/3的标价。
3.4 建筑工程市场环境层面原因
全球经济放缓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也面临着调整改革的攻坚阶段,产能过剩,供大于求等客观经济形势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建筑行业,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动力主要依靠房地产行业,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趋饱和,再加上国有土地的价格上涨等问题,很多房地产上资金链条断裂,很多将要开工的工程因为没有足够资金被迫停滞,很多建设好的项目工程由于资金短缺不得被迫停工,形成了“新项目下线,老项目停工”的状态,房地产市场日趋低迷,再加上目前我国建筑行业产能过剩,供大于求,这样的建设工程市场环境必然导致建筑单位之间的恶性竞争,造成建筑工程市场发展的失衡和混乱。
4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违规行为的对策建议
4.1 完善建筑工程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招标文档中最不能或缺的材料便是建设工程评标办法,为了从源头上保证评标工作的客观科学性,招投标的评标办法与建筑工程之间是否匹配,评标办法的选择便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估法和综合评价标准的综合体,它是选择投标文件是否与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规定想符合的标尺,它可以用以“货币量化”“分值量化”进行核算排位,明确规定客观数据量化法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权重,使得建筑工程评标过程更加科学,更加客观,更加合理。
4.2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科学有效的发挥其重要作用,这就需要建立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诚信评价体系,通过诚信评价体系进一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促使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代理机构管理行为,整合人员配置使其向专业化,法制化发展;对于机构从业人员应从多角度多层面进行培养,促进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专业知识,道德水平等综合素质的提升。
4.3 构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清退制度
为保证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清退制度显得尤为重要。部分投标单位(个人)为了一己私利对甲方及评标专家进行商业贿赂,围标,串标,以不诚信不道德的手段获取标的物,对于这些失去诚信,人为破坏招投标市场稳定的企业和个人应严肃处理,不仅仅是取消其中标的结果,罚款等处罚,更应该依法吊销其工程建设资质,对于涉及商业贿赂的工作人员也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这些失信的企业单位个人清退出建设招投标市场,限制其再次进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对于一些公职人员和评标专家在评标工程中有暗箱操作的违规行为,不仅仅要追回赃款,还应该限制其在该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格。”[4]将他的失信行为记录到个人诚信档案中来。进一步保证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开 公平 公正”性。
4.4 强化标后监管,保证建筑合同如实如期履行
投标合同管理层面:建设工程投标合同签订后,任何企业个人都不能擅自更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增减施工工程量;对于建设过程中有不可抗力的情况需要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施工方应依法依规提出变更申请,并明确说明理由,在承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家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能变更施工设计,否则视作违规行为,工程变更无效。
经济监管层面:经济监管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规定和施工进度给予工程款的支付,建设工程监理员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流程,对于施工单位的部分工程进行核查监管,未经监理方核验,施工方不得开展下一步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不能擅自支付工程款;对于建设工程已竣工,业主应及时进行对工程设计,项目勘察,施工监理等层面进行验收,质监部门也应贯穿于整个验收工作的全过程中,进一步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参考文献:
[1]魏佳.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探究[J].学术交流,2014(12):73-76.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5-6.
[3]纪君洋.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衡水学院学报,2010(08):119-120.
[4]魏佳.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探究学术交流[J].2012(12):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