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范畴及其评价
2017-03-28张颖王礼力邱凌杨朝辉田文善
张颖+王礼力+邱凌+杨朝辉+田文善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社会性”与“营利性”双重属性。一些合作社除为成员提供产品和服务之外,还承担了一些社会责任。特殊的产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使合作社社会责任有别于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合作社在自身能力、经营模式和外部因素的影响下,社会责任表现差异显著。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广义企业社会责任观,首先分析了合作社社会责任范畴与特殊性;其次构建了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利用“层次分析法+熵值法”确定指标权重;最后基于398家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研数据对评价体系进行应用与检验。研究结果表明,样本合作社对社员、社区、商业伙伴、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履行程度较高,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具有适用性,对我国现行示范社评定体系具有一定的补充完善作用。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AHP-熵值法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2-0142-10
一、问题的提出
合作社基于人的合作,根植于本土,秉承道德價值观和原则,不仅对世界经济发展有显著影响,还能加快民主进程、推进社会融合、保护生态环境,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具有独特作用[1]。随着合作社功能的逐步完善,学者们逐渐将合作社纳入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CSR)的讨论范围。相较于其他组织类型而言,合作社的所有者、管理者、受益者相同,因此通常被认为更能关注其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对合作社来说比资本所有制企业更加重要[2-3]。
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着产权不清晰、利益机制不完善、成员异质性较强、经营管理普遍缺乏规范性等问题,合作社社会责任表现差异显著。部分合作社在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带领下,经营往往偏重“营利性”,但是随着农民民主意识的提高,农村具有企业家奉献精神的“能人”的不断涌现,合作社的“社会性”日益凸显。少数合作社在提供产销服务之外,还积极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例如出资修建基础设施、娱乐健身设备,举办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如创办图书阅览室、开设女红、礼仪培训课堂等),为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家庭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农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等,这些行为与CSR理念不谋而合。
国内学者关于CSR的研究,大多是针对以资本联结为主的经济组织开展的,而对于以劳动联结为主或以劳动联结与资本联结相结合的经济组织鲜有涉及。合作社作为联结“资本(出资)”和“劳动(惠顾)”双重因素的典型组织,它的社会责任与CSR有何区别?合作社履行社会责任的驱动力是什么?怎样评价合作社社会责任表现等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本文基于CSR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结合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为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评价体系、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一)CSR概念相关研究回顾
从内涵角度来看,狭义的CSR观认为CSR是自愿履行的,不受法律、合约和规章制度的约束[4];CSR应以“经济牺牲”为代价[5];其强调结果,而非行为过程[6]。广义的CSR观认为,CSR可以是自愿履行的,也可以是非自愿的[7]1,其行为与企业财务绩效正相关,能够给企业树立更好的市场形象、带来持续的竞争力[8-9]。
从外延角度来看,“哪些是企业最重要的责任”的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结论。狭义的CSR观认为有效利用资源增加经济利益是企业唯一的责任[10]。与此观点截然相反的是,有些学者认为经济责任以外的责任才能称之为CSR。例如,Fenwick[11]认为CSR是指在公平的履行商业准则之外,为了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12],狭义的CSR观认为企业只对股东负责,或只对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承担的负责才能被称为社会责任[7]。随着CSR理论的延伸和发展,更多的学者倾向于赞同广义的CSR观。Carroll[13]构建了一个含有经济、法律、道德、慈善的“四责任模型”,被学术界广泛应用。Windsor[14]将环境层面纳入CSR体系,并指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当今CSR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广义的CSR是指企业对所有界定清晰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所承担的责任[15]。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在不同时间阶段和背景下对企业的影响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对利益相关者身份的识别是一个连续的过程[16]。
(二)合作社社会责任相关研究回顾
1.国外相关研究。合作社社会责任是CSR的延伸,国外在该方面研究起步较早且比较成熟,本文着重对合作社社会责任的概念、维度、原则与CSR的契合、评价指标体系等国外相关研究进行回顾。
第一,合作社社会责任概念、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经济”和“社会”的双重属性,其经营目标与资本所有制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作社不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是通过为其成员提供产品和服务促进成员利益的提高,满足其成员和社区的经济、社会目标。合作社在创造价值时要考虑个体和集体双重维度,使成员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社会效益和精神层次的需求也得到相应的提升和满足[17]。Uski [18]根据对芬兰零售合作组织S group 的调查分析,认为区域合作社社会责任主要包括区域责任、环境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区域责任是核心维度。合作社是以利益相关者利益为基准的组织[19]。悉尼信用社将合作社社会责任定义为:“合作社在寻求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时,注意平衡合作社与社员、雇员、社区、合作部门和环境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
第二,合作社原则、价值观与CSR理念的契合。社会责任是合作社哲学中的精髓,这些被合作社原则和价值观很好的阐述了。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以下简称ICA)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中阐述了合作社应该坚持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成员经济参与、自治与独立、教育、培训与信息、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以及关怀社区”的基本原则,以及“自助、自担风险、民主、平等、公平与团结、诚信、开放、社会责任与关怀他人”的价值观。合作社的原则和价值观是区分合作社和其他形式的公司的一个独特的意识形态框架,是维持合作社“社会性”的精髓[20]。合作社的“社会性”不能被忽略,否则,合作社优于企业的竞争优势也会随着合作社社会性的泯灭而消失殆尽[21]。合作社原则和价值观与CSR理念高度契合,是维持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22]。
第三,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研究。为了能够清晰的展现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对象,许多学者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评价合作社的社会责任。另外,基于合作社原则、可持续发展观来构建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也是常见的方法。Giacomini[23]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根据合作社对员工、社员、供应商、公共机构、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选取指标。2004年4月英国国家合作社可持续发展商业中心根据合作社原则设计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具体包括:成员的经济参与、成员民主参与、员工和成员的培训和教育、员工受伤和缺勤率、员工特征、民族冲突、消费者满意度、考虑采购和投资决策的伦理问题、社区投资、二氧化碳排放量、废物回收比例。欧洲合作协会公共体描述了消费合作社社会责任的七个维度,分别为:人、产品、原则、环境、社区、民主和发展,为合作社社会责任的评价提供了参考与借鉴。
2.国内相关研究。我国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已有研究从合作社的性质、原则、价值观与CSR的契合等视角论证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合理性[24-25];從合作社经营的外部性、合作社的异化、内部双重委托代理问题等视角论证合作社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26];从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内部效应和特殊功能与制度安排视角论证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可行性[27-28]。但是已有研究缺乏对合作社社会责任内涵与外延的廓清,对责任主体的界定不一,对狭义和广义的社会责任概念不加以区分。
我国学者对合作社社会责任的评价研究仍停留在定性研究阶段。李长健[29]根据合作社对职工、消费者、投资人与债权人、社区的社会责任设计指标体系,其中职工层面包括管理制度、工资奖金、改善劳动条件、丰富文化生活;消费者层面包括优质产品、社会服务;投资、债权人层面包括合作民主、投资回报率;社区层面包括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社区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法律建设。李长健构建的合作社社会责任指标评价体系较为全面,但没有进行指标权重计算与实证检验,没有区分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程度。赵佳荣[30]基于三重盈余理论设计出一套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保的合作社绩效评价体系,利用AHP法确定指标权重,并对10家合作社进行社会绩效水平测度,验证了指标的适用性,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是全是结果性指标,忽略了社会责任行为和过程的指标,另外指标体系没有体现出合作社对“人”的关怀,因此还有待于完善。
本文吸取了上述研究的经验教训,有选择地参考国内外研究成果,结合现阶段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与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选择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以确保指标体系的完备性、科学性与适用性。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范畴、特殊性及驱动力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范畴界定
本文赞同广义的CSR观,从内涵上来讲,CSR不一定都是自愿履行的,不应以“经济牺牲”为前提,它应是一个涵盖原则、行为过程和结果的整体。从外延上来讲,CSR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包括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是一种广义的责任。本文根据广义的CSR观,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殊产权和利益机制,对其社会责任范畴作出界定。
1.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基于上述观点,将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定义为:在一定社会时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利益相关者所负有的保护和促进其利益实现的义务。就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而言,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社员、雇员、消费者、债权人、商业伙伴、政府、自然环境和社区。因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部利益相关者(社员、雇员)的社会责任可以表现为规范发展、遵守合作社质性规定、努力提高社员和雇员的生产及生活水平;对外部利益相关者(消费者、债权人、商业伙伴、政府、社区等)的社会责任可以体现为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诚信经营、协助政府贯彻实施公共政策、根据自身能力参与农村区域社会公共事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文化教育、慈善事业)等。
从内涵来讲,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行为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在外部压力下不得已而为之。其次,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履行不以“牺牲经济利益”为前提,社会责任行为有利于增加社会资本,提高竞争力。再次,不能以是否“圆满完成”社会责任目标来判断合作社的社会责任水平。在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中,既要有“结果性”指标,也要有反映“原则”“行为过程”的指标。
从外延上来讲,合作社对其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内容包括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四个方面。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在每个生命周期阶段,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重视程度不同;对经济、法律、伦理、慈善责任等不同层次社会责任的履行能力不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合作社的产权、治理方式和利益分配机制有别于企业,因此合作社的社会责任也具有特殊性,具体如下:
第一,基本社会责任——服务于社员。资本所有制企业是“资本”的联结,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经营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先是“人”的联结,然后才是“资本”的联结。合作社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把农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因此,合作社社会责任与CSR最大区别在于:CSR的基本责任是对股东承担经济责任[31],而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底线是为社员提供服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特的分配原则(以惠顾额分配为主,资本分配为辅),盈余的60%以上必须按照社员的惠顾额返还给社员。而资本所有制经济组织在分配利润的时候,是完全按照股份金额分配的,谁股金份额大,谁的剩余索取权就大。因此,区分企业对股东的经济责任和合作社对社员的经济责任的质的规定性为:合作社应该在资本报酬有限的基础上提高社员收益,在为社员提供服务的基础上履行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
第二,社会责任区域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具有区域性,区域内的利益相关者们影响着合作社的命运[32]。对于企业来说,CSR并不受制于地域上的约束,尤其是高层次的伦理、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通过大量的CSR报告可以看出,许多大型企业致力于自然灾害救援、减少饥饿与贫困等全国性乃至世界性问题。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和生产经营的区域约束决定了合作社社会责任的边界往往以社区为界限。ICA对合作社“关心社区”原则规定:合作社通过其社员认可的政策,为社区的持续发展效劳[20]。超出社区范围以外的社会责任,尤其是道德、慈善责任可能超越了目前合作社的能力与社员认知范畴。因此,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往往呈现出区域性。
第三,外部責任内化。与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是内化的,主要体现在责任对象的内化和责任实现方式的内化。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各个利益相关者在身份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3]118。根据不同的利益相关者,CSR较为普遍地分为内部责任(指对投资者、雇员的责任)和外部责任(指对消费者、供应商、经销商、自然环境等的责任)。对于合作社来说,社员是合作社的所有者,是合作社服务的消费者或使用者,但也可能是合作社的雇员或为合作社提供初级农产品的供应者。另一方面,有些外部社会责任是通过内部社会责任来实现的。例如,环境友好型合作社对自然环境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循环利用也是通过对社员的培训、农资使用规范性的控制、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使用等环节实现的。而企业的股东、管理者、雇员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是独立、分离的,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有明确的界限。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驱动力
合作社通过CSR行为有利于增加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这就是合作社CSR驱动力的来源。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责任行为势必会对股本积累和盈余分配产生影响。但是,合作社通过社会责任行为与当地建立非正式的社交网络,促进信任关系的产生,有利于增加社会资本,降低机会主义行为和交易成本,促进信息传递、合作和交流,获得竞争优势,同时也为合作社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33]。合作社往往由地缘、业缘接近的农户组成,是一个“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在这种人格化的关系网络中,合作社社会责任行为有很高的边际收益。合作社的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可以给合作社带来竞争力,获得竞争优势的合作社则更有能力履行社会责任,从而进入一个良性循环(见图1)。总的来说合作社有增加社会资本的需求和能力,社会资本的增加会给合作社带来竞争优势,而社会责任是合作社增加社会资本的途径和手段。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构建、应用与验证
(一)评价指标设计
根据前文对合作社社会责任内涵、外延的讨论,参考合作社的原则、价值观和已有研究成果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所选指标范围包括合作社对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四个方面的内容。指标体系由总目标层A(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分目标层B(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见表1)、准则层C(对分目标层的分解)、措施层D组成(对准则层的实施)。
(二)数据处理与权重确定
1. 样本选择与标准化处理。由于统计部门对合作社数据统计十分有限,本文采用调研数据对评价体系进行运用。2014年12月,2015年7月、8月、12月,选择陕西省渭南、西安、咸阳、宝鸡、铜川、汉中6个市25个县;山西省运城、临汾的10个县;河南省平顶山、三门峡、洛阳、商丘、漯河5个市20个县为调查地,共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452家。为确保调研数据准确性,采用一对一访问的方式填写问卷,共获得452份理事长问卷。由于不同专业类型的合作社在社会责任评价指标选取上无法统一,因此剔除养殖类和农机类合作社问卷及其他无效问卷共54份,剩余有效问卷398份,其中示范社数量占样本总量的82.3%。
根据具体实施和计量方法,对实施层的指标进行量化计算。样本数为m=398,措施层的指标个数为n=48,初始数据矩阵为U=(Ui j)m×n。为了消除数据量纲与数量级的影响,进一步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到的标准化矩阵X=(Xi j)m×n,标准化方式如式(1)所示。将指标值后加一个微小值,防止后续计算中出现分母为0以及熵值计算过程中取对数的情况。
2. 权重确定。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在确定指标权重时将层次分析法(AHP)与熵值法相结合。AHP考虑了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决策者的意向和偏好,虽然指标权重的排序往往具有较高的合理性,但无法克服主观随意性较大的缺陷。用熵值法给指标赋权可以避免各评价指标权重的人为因素干扰,确保所建立的指标能反映绝大部分的原始信息。但熵值法不能反映专家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决策者的意见。在综合分析两种方法的优缺点后,本文使用熵值改进AHP的方法确定指标权重。相关文献对具体指标与计算方法已多有阐释,此处不再赘述。利用AHP法确定的综合权重见表2中WAHP列,使用熵值法改进的综合权重见表2 中Wi列。
(三)评价结果分析与适用性检验
1. 评价结果分析。本文对39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AHP-熵值法综合评分计算,样本合作社社会责任综合值得分在0至1之间,最低分为0.160 6,最高分为0.817 5,均值为0.263 6,标准差为0.169 1。得分最高的吉县朝晖果业专业合作社是一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合作社,在吉县柏山寺乡和东城乡建立有机苹果基地,采用“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大力推广“畜、沼、果”循环农业;推广绿色营销,在市场调查、农产品开发、产品定价、促销活动等整个过程中,都以维护生态平衡,重视环保的“绿色理念”为指导,经常组织农民到基地观摩学习,提升农民发展绿色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使合作社的发展与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相一致。
分析各个利益相关者层面的社会责任得分(见表3)可知,398家种植类样本合作社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平均得分及排名为:社员(0.067 9)、社区(0.053 2)、商业伙伴(0.037 2)、消费者(0.035 1)、自然环境(0.028 6)、雇员(0.018 6)、债权人(0.014 2)、政府(0.008 4)。说明现阶段样本合作社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是社员,这与合作社的经营宗旨一致。合作社对自然环境、债权人、政府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重视程度不高。合作社的雇员大多是季节性雇工,因此雇员层面社会责任平均得分较低。合作社对政府层面社会责任平均得分最低,说明样本合作社还没有成长到能够协助政府履行农村公共服务职能的阶段,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政府的扶持。
分析合作社對各个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得分结构可知(见表3):社员层面中社员一体化服务平均得分(0.026 9)明显高于其他层面得分,说明现阶段合作社对社员的经济责任关注度最高,而在民主治理、社员发展与关怀层面的表现差强人意,这与现阶段合作社的异质性高、普通社员参与度低,合作社融资能力差、盈利能力不高的现状相符。雇员层面中职业发展层面平均得分远远高于其他层面得分(0.008 0),说明样本合作社比较重视雇员的农业生产技术培训,而对于雇员工作环境卫生安全及人文关怀的重视程度有待提升。消费者层面中产品形象与知名度平均得分较低,仅为0.005 8,虽然部分合作社通过了绿色、有机和无公害产品认证,但是认证面积大小不同。398家合作社中只有3家合作社产品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42家为省级著名商标。债权人层面中,偿款付息拉低了债权人层面平均得分(0.002 1),由此可见,现阶段合作社盈利能力较差,资本负债率较高。商业伙伴层面中,样本合作社对履行商业法则层面表现较好,而对“社际合作”原则的恪守程度有待提高。政府层面中,配合与协作、技术推广、政府表彰层面的得分普遍较低。自然环境层面中资源利用、环保意识层面的平均得分分别为0.018 7、0.00 45。398家样本合作社中,有141家从未对社员进行过环保知识培训,合作社在提高农户环保意识方面有待加强。社区层面中社区经济发展、参与社区活动、慈善捐赠的平均得分分别为0.066 7、0.011 1、0.003 5。样本合作社大部分为示范社,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相应,在带动社区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表现较好。由于赞助或参与社区活动的受益农户数量更多,许多受访理事长表示更愿意参与、举办社区活动而不是单单捐款、捐物,这与Ruostesaari[19]的研究结果一致。
2. 适用性验证。将合作社社会责任各个层面的得分与样本示范等级作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回归分析结果见表4,合作社对社员、债权人和政府的社会责任对合作社示范等级具有显著影响,且具有极高的解释程度。自然环境和社区的社会责任对示范等级明显不显著,这与政府在评定合作社示范等级时主要考虑其经济效益、法律责任而非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实际情况相符,说明该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同时也说明了示范社的评定体系忽略了环境责任、社区责任等高层次社会责任内容。目前,各地各级政府都以不同形式奖励或补贴示范社,示范社(尤其是国家级示范社)有能力也有义务履行部分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因此,本文建议将社区、环境层面的社会责任指标纳入示范等级评定指标体系内,补充完善合作社的评价体系,使补贴、奖励的发放更具合理性和公平性。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研究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这一问题展开,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1.本文基于广义的CSR观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内涵、外延、特殊性以及责任维度。社会责任维度的识别使CSR评价的目标和边界更加清晰,提高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2.构建了一个由“总目标层—分目标层—准则层—实施层”的指标评价体系,根据“层次分析法+熵值法”计算指标权重,利用客观修正主观,权重结果更加符合实际。
3.以398家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样本,对其进行CSR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结果表明,样本合作社对社员、社区、商业伙伴、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表现较好;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对我国现行示范社评定体系具有一定的补充完善作用。政府在评定示范社时,也应该考虑其环境责任和社区责任。
(二)管理启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环境,是多方合力的结果。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根据前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范畴的讨论、评价结果的分析,结合现阶段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管理启示:
1.制定社会责任战略,把握社会责任的“度”。合作社具有“经济”和“社会”的双重属性。不可否认,在合作社的初级发展阶段,“逐利性”是其原始资本积累的内生性表现。合作社是在农户自愿结合的基础上建立的,可谓因“利”而来,如果不能保障基本的盈利能力,最终也会使这种互助性合作组织因 “失利”而散。合作社社会责任具有周期性特征,强迫合作社履行超越其能力范围的社会责任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不利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因此,合作社需要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制定适当的社会责任战略,把握好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度”,使社会责任和盈利能力维持在一定的水平内,既不损害具有奉献精神的能人的积极性以及合作社的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又能够促进社会资本的增长和农户福利水平的提高,从而为合作社带来竞争优势,达到多赢局面。
2. 完善示范社评定体系。2013年颁布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提出了国家示范社的试行评定标准,其中并没有囊括对社会责任的要求。本文认为除规范经营、民主管理的指标外,应适当增加环境保护和社区建设等方面的指标。可以考虑将“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资源能源使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举办文化娱乐活动”等指标纳入现行示范社评定体系,从而促进合作社尤其是示范社社会责任的履行,这也是农村经济进入“经济发展的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和动力转化”新常态,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着巨大压力与挑战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竞争能力,迎接机遇与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契机。
3. 引入信息披露制度。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以帮助公众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目前我国还未出台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披露制度。在398家样本合作社中,仅有2家合作社公布了社会责任报告。可以尝试以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为前提,创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缓解合作社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合作社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透明度,从而促进社会资本和竞争优势的提升。合作社社会责任报告的颁布也有利于加强利益相关者对合作社的监督。
4. 明确合作社监管主体,建立监督与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部门不统一,包括农业局农经科、财政局农经委、工商局市场发展中心等。各个部门对合作社的监督评定机制不同,介入合作社运营程度也不同。有些地区政府部门对合作社的登记注册、运营干预较少,甚至对合作社出资不进行审核,造成“空”“假”合作社冒领财政补贴的现象。有些地区政府机构对合作社的介入过多,导致合作社过分依赖政府的扶持,缺乏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政府部门应做好服务规划者和“守门人”的角色,一方面应明确规定合作社的监管主体,坚持实行动态检测管理机制,尤其是对承建财政扶持项目的合作社,确保项目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效果。另一方面应重视合作社的区域社会责任,加大对社员生产、生活,社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关注度较高的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合作社理事长的培训,提高其社会责任意识,对具有奉献精神的村落能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其能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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