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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农场的缘起与发展

2017-03-28王振齐顾波李凡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

王振 齐顾波 李凡

摘 要: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全面推进,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类,得到国家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正在成为我国农业规模化发展的基础性力量。从家庭农场的内涵与外延出发,通过追溯国营农场到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深入揭示了我国家庭农场产生与演变的内在逻辑,分析了家庭农场制度变迁的动因和条件,并总结了当代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的主要特点与现状。

关键词:家庭农场;国营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

中图分类号:F32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2-0087-09

一、何谓家庭农场

(一)家庭农场的内涵

世界主要农业国对家庭农场的定义不尽相同,俄罗斯《家庭农场法》从经营主体的角度认为: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1]。美国农业部《1998年农业年鉴》定义,一个“家庭农场”应满足以下条件:(1)生产一定数量拿来出售的农产品,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农场而不仅仅是一个乡下住户;(2)有足够的收入(包括非农收入)支付家庭和农场的运营、支付债务、保持所有物;(3)农场主自行管理农场;(4)由农场主及其家庭提供足够的劳动力;(5)可以在农忙时使用季节工,也可以雇佣少量的长期农工[2]。

中国国内学者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但在关于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如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导向、专业生产、家庭劳动力为主等[3-5]。也有学者从制度安排的角度考察了家庭农场的定义[6]。根据中国农业部的解释,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该定义从组织主体、经营领域、经营规模等三个要素进行了界定[7]。本文探讨的家庭农场均指这一概念。

当前,家庭农场的发展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发展家庭农场的要素禀赋组合各异,对家庭农场的界定标准也不尽相同。根据各地家庭农场发展的不同特征可以归纳出5种发展模式,即上海松江模式、浙江宁波模式、湖北武汉模式、安徽郎溪模式和吉林延边模式(见表1)。5种家庭农场模式的发展是建立在当地家庭农场发展要素组合基础上的,这意味着对家庭农场的概念界定需要根据实践情况而定,既要保证宏观层次上的导向作用,又要照顾各地的实际情况。

(二)家庭农场与小农经营

在众多的研究中,小农经营与家庭农场的关系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各国人均土地面积的巨大差异。如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就将小农经营归为家庭农场的类别中[9]。董正华也认为在当代中国,小农与农民两个概念可以通用:“他们拥有的土地不管面积大小,都可以被称为家庭农场”[10]。但是辨析家庭农场与小农经营异同的关键点在于对小农概念的界定,可以说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小农”概念的定义从来没有准确地被规定过[11]。《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提到:“什么是小农?即使把我们地理上的焦点限制在易北河和亚得里亚海以西的欧洲,并把我们时间上的焦点限制在过去的1 000年, 定义问题依然存在”[12]。

为更好地辨析中国小农经营与家庭农场的区别,首先,本文假设当前小规模农户经营等同于小农经营,在此基础上,我们比较小农经营与家庭农场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从家庭農场土地的流动性出发引申出“流动性家庭农场”概念,即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属性,导致家庭农场与小农经营在土地所有权层面上的根本特征是一致的,且前者是后者的一种延伸[13]。但就两者的表现形式和表现特征而言,家庭农场与小农经营有着天壤之别,我们可以选取经营的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四个维度进行比较(见表2)。

从四维度进行比较的话,小农经营无论是土地经营规模、专业化和商品化程度以及社会化程度都明显难以与家庭农场经营相比。土地流转机制下的土地集中形成的规模效应是家庭经营的基础,由此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商品化趋势,而专业化与社会化的经营特征则降低着经营的管理成本。简而言之,流动性家庭农场是小农经营的升级,这种升级已经出现了质的飞跃。

二、1983—2013年:家庭农场的缘起与演变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众多主流媒体和专家学者的解读中均提到“家庭农场概念首次进入一号文件”。但是准确地讲,无论是从理论形态还是实践形态上,“家庭农场”并不是第一次出现[14]。政策文本所提及的家庭农场可回溯到“职工家庭农场”,虽然其提出的初衷是挽救当时的国营农场,但是其体现的土地权属、经营规模、经营单位、产品导向等方面,与当前对家庭农场的规范有着紧密联系。之后,劳动力的全面流动、土地流转所引致产生的种粮大户,以及小农户为增强其市场竞争力而成立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并已在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现代化管理等方面进行着各种尝试,而这些均体现出当前所提出的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

(一)强制的安排:职工家庭农场

在理论形态方面,倘若是从中央有关文件和领导指示上来看家庭农场(此处指职工家庭农场)在我国的早期发展,要追溯要20世纪80年代初。早在1983年8月中央主要领导视察新疆农场时就指出:“国营农场最大的问题,一个是死,一个是穷……(国营)农场与各专业户之间,通过经济合同联系起来,农场成为专业户的纽带,这样农场就活了,也可以说,这是大农场套小农场。农场什么办法也可以试一试,干脆每户划50亩、100亩,搞家庭农场。”[15]1983年8月召开的全国农垦工作汇报会议决定“在国营农场中兴办职工家庭农场”[16]。1984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17]。这是家庭农场第一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1984年9月农牧渔业部颁布的《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章程(试行草案)》,从官方角度明确了职工家庭农场的概念:家庭农场是在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领导下,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一时期的家庭农场是典型的“大农场套小农场”,即在国营农场内发展职工家庭农场。国营农场中的职工家庭农场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属于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内部,而不是外部。农场职工离开土地在场外兴办的企业不是家庭农场;(2)它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家庭农场职工离开土地在场内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不是家庭农场;(3)它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定额上交农产品和利税费[18]。

职工家庭农场的发展与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的改革密不可分,自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解放,一举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也为城市改革提供了大量农产品。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营农场的发展举步维艰,发展职工家庭农场成为调动国营农场职工积极性的有效手段。国营农场天然地具备了发展职工家庭农场的条件:充足的土地资源,相对少的从业者和相对较高的机械化水平。这一时期,职工家庭农场得到了较快发展,据1984年8月全国农垦工作会议统计,农垦系统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已达23万多个[16]。以黑龙江垦区为例,截止到1985年3月,全垦区家庭农场达到13.6万个,承包耕地2 128.9万亩,约占耕地总面积的84%,参加职工21.5万人,约占农业职工人数的70%。全垦区约72%的大中型拖拉机和约77%的收割机及绝大部分国产农具以无抵押赊购方式转让给了职工[19]。1991年8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办好国营农场报告的通知》指出:国营农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要作为生产经营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以此为标志,农垦农业改革逐步稳定、完善并向纵深发展[20]。

如果将职工家庭农场看作是一种制度安排,那么这种制度安排是在宏观环境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的刺激下导致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显示出的巨大的生命力对国营农场经营制度的变迁产生了“示范”作用,而职工家庭农场之所以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而非自发性(或诱致性制度安排),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营农场国有性质决定了其需要政府这一强大外部力量对其进行干预,以达到制度变迁的目标。因此,职工家庭农场的发展是一个外部力量对其进行强制改变的结果,政策在这一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显而易见。

(二)市场的力量: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专业大户是指从事某一种农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种养水平的农户。较之普通小农户经营,专业大户的专业性生产和拥有较大规模的土地是其重要特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还是有很明显区别的,主要表现为家庭农场的成立多需要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而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而专业大户则不需要,这表明了家庭农场与市场联系的紧密性相对更强。另外,在经营规模和劳动力来源等方面两者也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在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直到2006年国家才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间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以及与其相关的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政策供给难以在一个有效的稳定预期内持续开展。

可以认为专业大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变迁是一个边缘力量不断壮大进而得到制度青睐的过程。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主流经营模式之外,通过少部分人为适应市场经济而产生的自发行动的结果。这明显区别于职工家庭农场的制度安排,因为市场是导致这一变迁的基础动力,且政策的出台明显滞后。专业大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于增进农民收入,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两者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外形成了一个可供选择的经营方式,对于农业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发展,并在宏观层次上规避单一经营模式可能产生的风险,也为未来的制度变迁积累了经验。

(三)市场与政策合力下的家庭农场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红利已经体现不明显了,多年来以工业化和城镇化为主要推动力的经济发展模式一方面带动了宏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民转移进城和土地闲置则造成了“土地谁来种”的尴尬局面。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可以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空间,也为家庭农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2]。

在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家庭农场再次进入顶层设计的视野,明确提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锁定“三农”问题,其中明确提出要鼓励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在此文件中共出现了4次,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即家庭农场已经作为重要的农业经营方式得到政府的承认和鼓励。

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来看,不同于职工家庭农场的强制性安排和专业大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诱致性安排,家庭农场的实践与制度供给几乎相伴而行,市场对家庭农场发展的导向与政策对家庭农场的扶持紧密结合。在当前中国农业经营方式处于十字路口之际,迅速地以制度肯定与接纳的手段探索家庭农场的发展前景,这对于制度变迁而言是一种较为稳妥的选择,即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包容多元化多层次的农业经营方式有助于判断何种方式或哪几种方式组合更适合当前国情。市场因素是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的共性特征,但是家庭农场的优势在于制度就能迅速跟进,将其纳入正式规制的轨道;有别于职工家庭农场的是,家庭农场的产生动力来自市场而非政策要求,这是保障家庭农场持续生命力的核心所在,即生产者对市场的高度灵敏导致这一变迁带有明显的主动性。这样,市场导向保障了生产者的积极性,而并行的制度安排则带给生产者一个稳定的预期,从而形成了内外力结合促成制度变迁的现实。

(四)家庭农场与职工家庭农场的关系

当前,无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专业大户或是家庭农场,都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演变来的。这种演变的过程不仅是经营规模的扩大,还包括产品的市场导向和生产过程的现代化与专业化等方面,而在国营农场中发展职工家庭农场本质上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国营农场中的表现,职工家庭农场实际是有较大生产规模的承包大户,是大農场里的小农场[14]。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农场与职工家庭农场有着很深的发展渊源,两者在产品的商品性这个核心特征上存在一致性(见表3)。

但是家庭农场与职工家庭农场在土地所有权和产品用途方面还存在一定区别。家庭农场土地集体所有,职工家庭农场土地全民所有;家庭农场拥有产品的完全支配权,职工家庭农场拥有产品的部分支配权,部分产品要根据国营农场要求定额上交。但这并不妨碍本文将家庭农场作为职工家庭农场的发展的观点:虽然两者的土地权属不同,但从另一个角度讲,两者都没有土地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这是区别也是共性;在此基础上,职工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属全民所有理应上交部分产品作为使用土地的费用。因此,笔者认为,家庭农场的提法应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职工家庭农场,两者在时间上存在连续关系,空间上存在延展关系,特征上存在共性关系。

(五)职工家庭农场到家庭农场实践演变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及的家庭农场明显不同于之前的职工家庭农场,“有条件的地方”这一提法意味着家庭农场发展的适用空间不再局限于国营农场内部而是扩大到全国范围。这时涉及家庭农场的关切点和范围已明显有别于以往,伴随着实践的不断演进,现阶段的家庭农场逐渐冲破了国营农场这个外壳,升级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恰好构成了家庭农场“前世”与“今生”之间的分水岭。家庭农场面对着不同的历史境遇,其自身也完成了内涵与外延的历史嬗变[14]。

在实践层面上,可以将家庭农场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0—1990年),这一时期的家庭农场主要是指国营农场中的职工家庭农场,主要目的在调动国营农场的生产活力,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1984—1989 年间,全国职工家庭农场的数量由42.3万个增加至116.8万个,农业总产值由11.811 2亿元上升至65.834 9亿元,纯收入由4.215 3亿元增长到35.255 1亿元[14]。第二阶段(1990年至今),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升,充分挖掘制度红利成为农业发展的突破口,由此新一轮的家庭农场发展大潮应运而生。但是不同于以往的是第二阶段的家庭农场发展空间范围不再局限于国营农场,而是扩大到了全国农村。

时过境迁,家庭农场早已不是国营农场的专利,在土地流转率较高的东部地区,家庭农场在实践层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从1983年到2013年,经过30年的发展,家庭农场已成为职工家庭农场这一农业經营形式在新时期的重振。

三、家庭农场发展的制度动因与制度供给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制度动因和现实条件包括家庭农场发展的制度动力和制度供给以及具体的条件。

(一)家庭农场发展的制度动因

1.制度变迁的不确定性。制度变迁本身是不具备确定性的,即中国农业经营的方向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才能最终确立的过程,这就需要在制度渐进变迁的过程中尽量规避可能的风险。相较于欧美官方对家庭农场作出的规范性定义,中国政府对家庭农场没有给出确定的概念界定,使用的是农业部提供的框架性说明。同时,考察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家庭农场并非作为单一的经营形式出现而是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并列提出。以上种种都可以解读为政府部门对于农业经营形式改革的探索,是一个“试错”的过程,即多元化的经营方式虽可能造成管理上的不便,但是对于制度变迁则是相对可靠的选择。因此,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是家庭农场出现的一个重要动因。如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并对其全国推广一样,在去集体化的初期,官方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兴起保持“不支持、不反对”的态度,但是在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得到肯定后才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行。

2.小农户经营有向家庭农场转变内在动因。农业的本质是动植物的生产和再生产,农业活动的根本特征是利用有构造的生命自然力进而利用其他自然力的活动[21]。这种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受自然因素影响极大,难以实现工厂化的人为控制,这就需要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尽可能要保持一致。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初期,农业劳动人口众多,人多地少的局面难以有效改变,农业劳动力的综合素质以及农业机械化水平较低,这些因素都制约着家庭农场的发展。但是一旦出现土地闲置的情况,农民对土地天生的灵敏性与规模农业发展的其他要件进行组合,就会直接引发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大。就这个意义而言,家庭农场只不过是生产规模更大、商品化更高、农业收入更多的家庭经营方式。

3.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家庭农场的基础动因。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有效率的制度变迁主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22]。就家庭农场的发展而言,诱致性制度变迁中的“获利机会”主要是指农村资源分配出现了有利于变迁的变化,农村耕地资源的相对增加、农业与市场的密切和农业技术的提高与普及等现实条件都是家庭农场发展的诱致性变迁机会。较之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属于一种自下而上自发的变迁过程,其变迁的过程更为温和,对既有制度的冲击力更小,变迁成功的可能性更高。家庭农场的发展是一种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其优势在于良好的外部环境且这种外部环境能感知这种变迁,并迅速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二)家庭农场发展的制度供给

1.土地流转制度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础因素。农民工转移进城催生了土地代耕、闲置甚至撂荒现象的出现,但是在土地流转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土地对农民生计保障的兜底作用会使其难以放心地将土地流转出去,因为大量的候鸟式农民工必须保证自己在城市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能够回到农村通过土地维持生计。这样,大量的土地会以代耕或者短期出租的形式利用。这一方面造成了家庭农场经营者对承包预期的担忧,难以实现规模经营,即使能够实现短期的规模经营也可能因为对预期不明的担忧而采取掠夺式的农业生产,破坏土地资源;另一方面分散的土地产生了较高的田坎系数(田埂面积占耕地总面积之比),从而造成土地浪费。发展家庭农场必然呼唤土地流转政策的规范。当前,土地流转政策是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变基础上的,而长期不变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则起到了农民工返乡就业“蓄水池”的作用。因此对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对流转期限的保障成为土地流转政策的重点。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了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了流转方式、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及义务以及承包合同的制订等方面。2005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土地流转各项规定在实际中的运作方式。与此同时,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土地流转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土地流转办法的细化。以家庭农场发展成熟的松江为例,2013年松江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巩固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土地流转进行政策指导。松江区政府作为土地流转的枢纽,很好地协调了土地承包者和家庭农场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解除了土地流出者和流入者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和经营期限的担忧,促进了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2.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了土地流转。中东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土地能够顺利流转有政策性的因素,同时也需要从农民生活保障体系完善的角度考察。农民预期收入不足给土地赋予了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23],土地对处于“钟摆式”就业状态的农民工而言能够使其“进退有据”。千百年来,土地始终是中国农民安身立命的依靠,将土地的使用权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流转给家庭农场经营者意味着在这个期间内农民与土地的紧密度下降。紧密度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两个:(1)流转土地带来的财产性收入与外出务工收入的总和远大于只从事农业劳动的收入;(2)城乡劳动力流动渠道顺畅,农民能够在一个时期内获得大于只从事农业劳动收入的就业机会。而根据黄少安的分析,农村土地使用权长期不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农民在一个可预见的时期内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永佃制),这种政策性的保障也加速了农村土地流转。

3.城镇化政策促进了家庭农场发展。土地是财富之母,更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在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后,工业化和城镇化引发的非农就业人口增加直接导致农村土地出现大量闲置,这为农业规模经营提供了最基础的要素。由于农村劳动力出现大量的非农就业,越来越多的土地流转使得适度规模生产的家庭农场成为可能。这些农场由此达到自家劳动力充分就业的规模,一反过去因土地稀缺而处于“劳动力过剩”或“就业不足”的状态[2]。在中国家庭农场发展较好的地区也大多是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以上海松江家庭农场的发展为例,2013年松江的城镇化率就达到了84.31%,全区家庭农场发展至1 267户,經营面积15.02万亩,占全区粮田面积的90%;其中种养结合60户,机农一体175户[24]。而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反过来也需要更多优质农产品,这就间接带动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城乡一体化进程将大大促进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发展,这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职业分化,促进土地流转与集中;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家庭农场的雇工需求,推动农业的商品化、产业化经营[6]。因此,不难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发展家庭农场必须以工业化和城镇化为开拓力量。

4.职业农民和社会服务体系是家庭农场发展的支撑。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职业化农民的成长、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综合服务体系的健全。这些因素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主客观的准备。农业生产的特性直接决定着家庭农场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尽可能一致,而农业的周期性特征则将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和土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职业农民的出现和发展适应了家庭农场的要求。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则要求其必须具备借助机械化的手段。以上种种都要求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尽可能地将农业生产和经营作为一种职业而不是兼业农民。

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健全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外围支撑。家庭农场生产对象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决定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必须依赖综合的手段,包括政策支持、机械化生产以及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社会服务等。在中国中东部家庭农场发展较好的地区,平坦的地形条件配合较高的机械化水平对于提高农业生产率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社会化服务体系能够降低家庭农场与市场的交易成本[25]。优质的政策供给和社会化服务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保障。这样以家庭农场发展为核心的农业发展体系也会逐步建立,农村土地得到整治,机械、农药、化肥、种子、保险等农业服务行业也能得到较好的发展。

四、中国家庭农场现状

当前中国家庭农场的发展除了具备一般意义的特征之外还表现出了中国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反映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

(一)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特征。作为土地流转的对象,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家庭农场经营者流转而来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这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家庭农场实行土地私有制的根本不同点。但是土地私有与家庭农场的发展之间没有必然的正相关关系。土地私有的最大制度优势在于家庭农场的经营者能够充分保证经营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对于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业良性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土地私有化并不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必要条件,法国和日本两国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表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能够以更小的代价实现土地流转[26]。家庭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政策保证了土地权属关系的稳定,正如黄少安所指出的,在维持现有基本土地产权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无论是在经验上还是在逻辑上,在法律严格保护下的无限延长的土地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含义并没有什么差别[21]。这一判断可以理解为当前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在法律保护下基本等于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户流转到家庭农场的经营权是有期限的,逆向而言,在一个可预见的时间期限内,家庭承包的经营权(所有权)还是要回到农户手中的。基于此,可以得出“农地私有化只是土地流转和集中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的结论,即土地私有化有助于土地流转和集中,但是土地流转和集中不仅只土地私有化这一条道路。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对于稳定农村发展农业有着极端重要的意义,不能因为需要发展家庭农场而废除土地集体所有制。

(二)带有一定的探索性

家庭农场在新中国已经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但是21世纪之前的家庭农场更多地局限于国营农场,范围扩大到全国农村的家庭农场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考察美法日俄英等国,对于家庭农场均有着较为明确的定义。但是迄今为止,学界与官方并未形成对家庭农场统一的概念,农业部2013年对全国家庭农场调查的指标成为官方界定的唯一参考,而全国各地兴起的家庭农场也千差万别,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发展家庭农场形成的5种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当前的家庭农场发展带有一定的探索性。

(三)规模较小

城镇化的推进能够促进农村人口转移,从而空置出更多的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但是目前中国的城镇化平均水平仅为51%左右,而在中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更低。当前中国的城镇化处于加速推进期,城镇化率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这就从根本上制约着中国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扩大。

根据农业部的调查,截止到2012年底,中国家庭农场共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27]。据土地资源网(中国)公布的信息,2010年美国的农场约有220万个,农场占地面积为3.72亿公顷,平均每个农场的面积为169.16公顷[28]。中美人口密度和城镇化水平的差异直接影响着两国家庭农场的规模。

(四)地区发展不平衡

发展家庭农场的条件决定了家庭农场发展的不平衡,就目前5种模式而言,除吉林延边模式外其他4种均处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镇化率较高的长江中下游地区(安徽郎溪、上海松江、浙江寧波、湖北武汉)。家庭农场的发展与城镇化水平的发展密切相关。相关数据显示,在非农就业率较高、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家庭农场发展的水平也较高(见表4)。

(五)发展水平不高

西方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有着强大的工业实力、较高的城市化水平和高素质的职业农民为其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较之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家庭农场的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经营方式,这意味着家庭成员必须借助社会化的力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这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经营者不仅需要掌握基本的农业生产技能,能够以市场化的思维经营管理农场。因此,家庭农场在本质上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市场化组织。当前,中国农村劳动力的主力军是20世纪50、60后群体,丰富的小农户经营经验和匮乏的现代化管理理念在这个群体身上相互交织。

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指标,发展家庭农场组建现代化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主要目标就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如果家庭农场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劳动生产率相差无几那就失去了发展家庭农场的意义。以美国为例,仅占美国人口1.8%的农民不仅养活了近3亿美国人,而且还使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世界各国粮食进口总量的一半来自美国[30]。目前,中国只有吉林延边和上海松江的家庭农场劳动生产率能够比肩欧美国家。

五、结 语

本文首先综合考察中外家庭农场的概念界定,在对比小农经营和家庭农场特征的基础上参照农业部的相关解释和学界的不同观点,分析了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回顾了家庭农场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兼叙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度安排特征,尤其是从职工家庭农场到家庭农场的演变,笔者认为当代家庭农场是职工家庭农场这一农业经营形式的重振,两者存在发展脉络上的连续性。就制度变迁而言,职工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变迁的诱因较为单一,市场与制度未能及时形成促进发展的合力,而家庭农场则从发展之初就基本实现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下的制度供给,从而实现了有效率的农业经营制度变迁。内部天然的变迁动机与外部制度供给促成了家庭农场这一制度安排的实现,分析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条件和现状则能够明确其发展的方向,进而有助于调整现有的政策供给,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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