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贫困户的脱贫作用
2017-03-28张琛高强
张琛+高强
摘 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四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案例分析,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创新农业经营模式和提供社会化服务两方面作用机制实现贫困户脱贫。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模式主要增加贫困户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而提供社会化服务促进了贫困户经营性收入的提高。因此,精准扶贫中应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重视其在产业扶贫中的作用,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扶贫;精准脱贫;农业社会化服务
中图分类号:F32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2-0073-07
引 言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是脱贫攻坚,最关键的群体是农村贫困人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扶贫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贫困人口和贫困发生率均显著降低,但国务院扶贫办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国仍有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 575万人没有脱贫,扶贫任务仍然十分艰巨。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的重要概念[1]。2015年1月,中央提出的精准扶贫“十大工程”中重点强调了农业龙头企业带动脱贫[2],这既明确了产业扶贫在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也赋予了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现“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异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中依靠“发展生产脱贫一批”的主体地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植根于农业,发展于农村,贴近于农民,与“三农”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利益关系,是当前扶贫攻坚的重要依托,也是产业扶贫的重要载体。大量的研究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Yang and Liu基于2 445个中国农村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农民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提高农业专业化水平的方式实现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3]。胡联建立双重差分模型研究了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促进农户收入水平的增长[4]。孔祥智认为建立高效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5]。高锁平和裴红罗通过对浙江临海市上盘西兰花合作社的案例分析,发现合作社能够有效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6]。Pennerstorfer and Weiss对奥地利葡萄酒市场的研究也证实了合作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7]。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力量,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参与扶贫开发,实现贫困户脱贫。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业扶贫中的积极作用逐渐达成共识。如2015年甘肃省出台了“1+17”(《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17个专项方案)精准扶贫工作方案,提出到2017年底每个贫困村至少建立1个产业合作组织、每个具有劳动力的贫困户至少加入1个合作组织。同时,甘肃省发布了《关于加快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通知》,要求把农民合作社发展作为精准扶贫的一项重要任务,人力物力优先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6 220个贫困村实现合作社全覆盖。然而,当前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脱贫之间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国内有关研究中,史金善认为龙头企业通过与政府合作获得资源,并为贫困户提供服务从而实现贫困户的脱贫[8]。郭建宇研究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助于实现农村贫困户的脱贫[9]。赵晓峰和邢成举分析了农民合作社在精准扶贫中角色定位和作用机制,认为农民合作社能够在国家和贫困户之间扮演中介的角色,从而有助于贫困户尽快脱贫[10]。国外相关研究中更多聚焦于合作社的扶贫作用,Halse对印度奶业合作社的研究发现,合作社的发展能够打破农村贫困循环[11]。Birchall通过对11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社的案例研究发现,合作社相对于其他形式的组织对贫困人口的减少更加有效[12]。Verhofstadt and Maertens对卢旺达的计量研究结果表明合作社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减少具有显著效果[13]。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脱贫之间关系的研究大都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现有文献中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脱贫的研究仅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缺乏实践案例的支撑;第二,国内外文献关注的焦点是农民合作社减贫的作用机制与效果,无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脱贫效果进行整体评估。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拟采用多案例研究的方法,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贫困户脱贫的作用效果,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如何促进贫困户脱贫。之所以采用多案例研究方法,本文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案例分析较适合于研究“怎么样”和“为什么”的问题;第二,多案例研究不仅适用于构建新的理论框架,还能够更加全面地反映案例背景的不同方面,尤其是在多个案例同时指向同一结论的时候,案例研究的结论将更为有效[14]。
一、资料来源与案例介绍
(一)资料来源与案例筛选
本文所选取的案例均来自课题组2016年实地调研所获得的资料。课题组成员对所调研的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家庭农场负责人采取了半结构化访谈,与贫困户进行深入交流,并实地考察生产基地,获得了丰富的一手调研资料。本文分析涉及四种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是:河南省荥阳市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新田地合作社)、甘肃省静宁县万里果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万里合作社)、陕西省白水县康惠粮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和吉林省图们市水口村发展股份制农场(以下简称水口家庭农场)。
(二)案例介绍
1.新田地合作社。新田地合作社于2011年4月成立,位于河南省荥阳市高村乡高村七组。合作社以“糧食增产、农民增收”为宗旨,以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目标,几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合作社由当地种粮能手牵头组建,成立之初只有6户。目前合作社成员发展到203户,带动农民1.2 万户,分布在荥阳市的60个村庄。社员种植的粮食品种为强筋小麦和角质化玉米,合作社种植面积达到5万亩。2015年合作社成员小麦平均亩产630千克,高出荥阳市平均小麦亩产约100千克,玉米平均亩产750千克(其中高产攻关田平均亩产900千克),销售价格高出市场收购价0.15元。社员享受最低生产资料配送价格,飞防、农业机械都按照成本价进行供应,小麦和玉米按照厂价进行回收。
2.万里合作社。万里合作社于2009年5月成立。合作社始终坚持共同出资、联合生产、统一销售、互助发展、合作共赢的运行机制,经过购销果品、联建基地、市场运作三个发展阶段,现已成为集果品生产、仓储物流、上市交易为一体的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中国果业百强企业。目前,合作社共有固定资产3 502万元,社员720户,2015年合作社经营收入突破6 000万元。万里合作社遵循有机生态的理念,把“果业强、果业富、果乡美”作为奋斗目标,以生产有机生态、安全健康果品为理念,围绕打造“红六福”知名品牌,培养“长寿之福、健康之福、平安之福、富贵之福、和谐之福、智慧之福”等文化内涵,先后认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1万亩,建立了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可追溯体系,以实现苹果绿色生产和安全生产。
3.康惠公司。康惠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位于白水县城关镇泰山庙西村,注册资金总额为5 000万元,占地总面积125.2亩,员工总人数186名。康惠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苹果种植、收购、储藏、初加工、物流、对外贸易、粮食收购、食用油加工和销售等业务,并在白水县史官镇贺苏、丰乐、首居、洞耳、孙家山、段家山等6个村与6家合作社合作,通过入股企业建设苹果外贸出口基地6 630亩,将苹果出口到海外。康惠公司在史官镇贺苏村建设了460亩有机苹果示范基地,取得了有机苹果认证,带动农户729户,人均收入增加3 000元。
4. 水口家庭农场。水口家庭农场位于图们市月晴镇水口村,由村委会牵头成立于2012年,采用农民承包土地入股的形式組建而成。水口家庭农场对入股土地以高于市场流转价格给付农户租金并在年底按股分红。水口农场的分红原则是以每年纯收入的30%按照股权占有比例分配给农户,剩余70%作为农场发展资金和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经全体村民同意,农场初创的前几年不分红,收入全部作为农场和村集体积累。目前,水口家庭农场流转土地后实现规模经营,购置大型农机设备,开展机械化作业,并统一生产管理,实现集约化经营,聘请专业技术能手种地,探索一条产业化经营、品牌化销售的发展道路。水口村在水口家庭农场的带动下,村民福利待遇和收入水平得到提升,村级组织服务功能得到加强,村内居住环境不断美化。
二、案例分析
(一)经营模式创新与贫困户脱贫
1.经营模式创新增加了贫困户工资性收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农村流转土地的主力军,可以促进贫困户外出务工或是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地进行农业生产,进而获得工资性收入。如新田地合作社受到工业化管理方式的启发,首创“农业生产要素车间”,把1 000亩作为一个管理单位,1 000亩以内的叫农业生产要素车间,1 000亩以上的叫农业生产要素工厂,每个车间配备车间主任,每个工厂配备厂长,凡是跟生产要素有关的投入都在车间处理完毕。每个车间内部雇佣劳动力,给予贫困户提供劳动岗位,获得工资性收入。万里合作社和康惠公司也在苹果生产过程中雇佣贫困户,每天支付100元工资,增加贫困户工资性收入。水口家庭农场安排了2个贫困户长年打扫村内卫生,村里给每人每月支付工资300元,安排贫困户、特困户在农场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每天每人收入100~120元。
2.经营模式创新增加了贫困户财产性收入。经营模式创新主要通过流转贫困户土地给予贫困户流转租金和贫困户将土地、资金、产品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分红的途径提升贫困户财产性收入。如新田地合作社采用土地合作模式,允许社员以土地、资金、设备的形式入股分红,股金为每股1 000元,年末按照交易量进行分红。万里合作社允许社员采取现金入股的形式参与分红,合作社内部110户贫困户每年每户获得红利1 757元,实现了整体脱贫,还带动周边2 000多农户家庭户均增收3 000多元。康惠公司允许贫困户采取现金入股、产品入股和土地入股的方式获得红利:其中,一部分贫困户采取现金入股方式,即每股按照经营销售净利润的50%分红,最低保障按每股的10%分红,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派发股份、财政配股(贫困户按照1∶1配股)、入账、成立股权委员会的流程来进行;另一部分贫困户采取产品入股的方式,即按照入股数量销售净利润的50%进行分红,根据交易量折股保障贫困户销售价格不低于某个标准;一部分贫困户采取土地入股方式,即土地入股年限为15年,未达到产量不予以分红,达产后每股按照净利润的30%分红。此外,康惠公司对贫困户给予每亩200元的生活保障。水口家庭农场采取土地入股保底分红和农场分红的方式实现了贫困户财产性收入水平提高,其具体措施是按当时市场价格每公顷1 300元的流转标准,再增加500元给予贫困户土地租金,每三年调整一次。
3.经营模式创新增加了贫困户转移性收入。在相关政策支持下,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拓创新,将扶贫资金或财政补贴给贫困户的发展资金整合使用,形成的资产按比例量化到每个成员或股东账户,并采用保底分红的方式进行分配。这种方式不仅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还有效地将贫困户的转移性收入资产化。如康惠公司将获得的政府贴息补贴和扶贫资金采取保底分红的形式分红给贫困户,万里合作社利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社员入股资金、社会捐助等成立产业互助基金100万元,既解决了社员临时性应急资金问题,又提高了贫困户转移性收入。
(二)社会化服务提供与贫困户脱贫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增加贫困户经营性收入,成为实现贫困户脱贫的重要途径。如新田地合作社在每个“农业生产要素车间”内部实行“六统一”,即“统一生产资料配制、统一测土配方施肥、统一农作物种收、统一农作物植保、统一农业科技培训、统一农产品收购”,降低生产资料采购成本和物流成本,提高土壤肥力,实现规模化农业机械作业,与粮食企业签订代收储备合同,保证了合作社成员的粮食销售安全。新田地合作社实现了卖价提升(收购的玉米和小麦价格要比正常市场价每斤高出0.1~0.2元,平均每亩收入多增加447元)、成本降低(每亩小麦平均生产资料成本比普通农户低110元,每亩玉米的平均生产资料成本比普通农户低120元),新田地合作社依托高品质有效地增加了贫困户的农业经营收入。
万里合作社为贫困户提供《富硒有机苹果操作手册》,实行“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指导、 统一农资供应、统一信息服务、统一包装销售”,聘请5名技术人员指导,对贫困户进行技术培训。同时,万里合作社采用“互联网+”模式扩大苹果销售渠道,目前已成功入驻淘宝网、天猫商城、三维商城等电子商务平台。万里合作社设立农资服务店,组建病虫害机防队,免费发放富硒专用肥,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提升贫困户种植和果园管理技术,保障贫困户苹果种植经营收入,户均苹果种植收入增加3 000元以上。
康惠公司走“规模化、统一化、高产高效”的发展模式,带领小农户走向大市场,为贫困户提供销售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和品牌服务,实施生产环节管理,在保证技术、农资安全的同时,形成“产供销、储运加”一体化的利益共同体。生产成本方面康惠公司能够降低贫困户农业生产成本10%,销售方面能够帮助贫困户抬高10%销售价格。2015年康惠公司贫困户种植的苹果价格由每斤3.7元提高到每斤4元。
水口家庭农场牢牢抓住自然优势,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种植优质水稻,施用有机肥改良土壤,实行“统一农资采购、统一标准生产、统一机械耕种、统一产品销售”。水口家庭农场统一农资采购能够使贫困户种植成本每亩降低67元,统一机械耕种能够每亩成本降低200元,统一产品销售能够以高于市场价格0.5元销售优质大米。水口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降低贫困户农业生产成本,提升农业销售收入,实现了贫困户农业经营性收入水平的提高。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贫困户脱贫的作用分析
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脱贫的逻辑关系如图1所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贫困户脱贫主要是通过创新经营模式提高贫困户工资性、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并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增加贫困户经营性收入两条途径实现贫困户脱贫。
新田地合作社通过在“农业生产要素车间”内部雇佣贫困户和允许贫困户以土地、设备、资金入股的方式增加了其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通过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了贫困户成本的降低和销售的收入增加,从而增加了贫困户的经营性收入,进而实现了贫困户脱贫。
万里合作社已实现110户482人整体脱贫,主要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措施。一是通过在苹果园雇佣贫困户, 给予劳动报酬,增加贫困户工资性收入;采取现金入股的形式,按照交易量进行分红,提高贫困户的财产性收入;通过整合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成立产业互助基金的方式实现贫困户转移性收入的提高。二是通过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种植收入的增加。
康惠公司通过雇佣贫困户进行农业生产、允许现金、土地和产品入股分红,并对贫困户设置最低保障,将政府贴息补贴和扶贫资金分红增加了贫困户工资性、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此外,康惠公司通过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贫困户农业生产成本降低,销售收入提高,增加了贫困户经营性收入。目前,康惠公司已实现62户贫困户成功脱贫。
水口家庭农场通过安排贫困户打扫村内卫生和从事农业生产增加贫困户工资性收入,通过土地入股保底分红和农场分红的方式实现贫困户财产性收入提升。此外,水口家庭农场通过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降低了贫困户生产成本,提升了贫困户粮食销售价格,增加了贫困户经营性收入。目前,水口家庭农场已实现15户贫困户和3户特困户成功脱贫。
(四)基于案例的小结
多案例研究可视为多个相关实验,每一个案例的选取都需要满足研究目的,保证选取的案例能够产生相同效果或者由于可预知的原因而产生与前一研究不同的结论[15]。如表1所示,本文选取的四个案例均满足上述要求,都通过经营模式创新和提供社会化服务,有效促进工资性、财产性、转移性和经营性收入的提高,显示出不同程度的脱贫效果。值得一提的是,本文选取了以粮食作物种植为主的新田地合作社和以经济作物种植为主的万里合作社,对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进行对比分析。这两类合作社存在以下两方面差异:一是经济效益存在差异。粮食作物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经济作物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极为常见,粮食作物的利润较低、但比较普遍,经济作物的利润较高,但地域性较强。二是经营模式存在着差异,新田地合作社创新经营管理模式,首创“农业生产要素车间”的管理模式,实现合作社快速发展;万里合作社则是采取“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是当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康惠公司作为农业龙头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基本上涵盖了产供销全部环节,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当期农业龙头企业的普遍情况。水口家庭农场作为种植业类家庭农场,探索一条产业化经营、品牌化销售的发展道路也是当前家庭农场发展的典范。因此,本文所选取的案例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通过案例分析表明,由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方式、组织特征以及利益联结方式不同,促进农户收入提高的着力点各异,从而在扶贫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例如,与合作社相比,农业企业在提高农户工资性收入方面效果更突出,而合作社更有利于实现股份合作,在提高农户财产性收入方面作用更突出。农业企业和合作社的社会性较强,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也更高,而家庭农场的家庭经营特征最明显,尤其是种粮家庭农场将成为农业补贴制度改革后的支持重点,可在提高农户转移性收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本文所选取的案例在贫困户转移性收入提高上还略显不足,主要原因是选取的案例中并没有涉及到财政扶贫资金放大这一情况。国家扶贫财政资金通过入股符合一定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提高扶贫资金的利用效率,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保底分红等多种方式将贫困户的转移性收入资产化,可以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的扶贫效果,通过“造血”的方式提升贫困户收入。如湖南吉首提出的“红色股份”模式,通过村黨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创办一个“红色公司”,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实现合作社效益提升,部分合作社将“红色股份”红利进行扶贫开发,实现财政扶贫资金的有效放大,开拓了提升贫困户转移性收入的新途径,增强了财政扶贫资金的扶贫效果。
三、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研究结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经营模式创新和社会化服务提供的两条途径有效地实现了贫困户脱贫,成为精准扶贫的重要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经营模式创新提高了贫困户的工资性、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通过雇佣贫困户的方式给予劳动工资,增加贫困户的工资性收入;通过土地流转和允许贫困户多种入股方式增加贫困户财产性收入;通过将财政补贴资金给予贫困户和扶贫资金入股分红的方式增加贫困户转移性收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着重提高了贫困户的经营性收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效地降低贫困户生产成本,拓宽贫困户销售渠道,增加销售收入,实现贫困户农业经营性收入提高。
(二)政策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对于贫困户脱贫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要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产业扶贫的带动作用。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离不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做好农产品生产的每个环节,可以提升整个价值链的综合竞争力。(2)政府需要继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有效的配套服务,鼓励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建立稳定的带动关系。(3)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多种经营模式和提供更为优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精准契合不同类型贫困户生产需求,如康惠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贫困户采取不同形式的入股方式,保障贫困户收入水平的提高,如新田地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解决贫困户卖粮难的问题,提升贫困户农业经营性收入。(4)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建议在贫困地特色产业发展主产区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新机制,加强贫困地区抗旱水源建设,提供技术改善灌溉条件,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用水难、用电难等问题,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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