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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论建立常态而有效的党员发展与审查机制

2017-03-28黄昊

理论导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党员发展审查从严治党

黄昊

摘要:

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在扩大组织规模的现实需求与保证党员素质的基本原则之间进行了不断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下,汲取历史经验,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党员吸纳机制和合理化、常态化的党员清退机制,乃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面对复杂形势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从严治党;审查;清退机制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3-0051-05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7月1日建党95周年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叫共产党,就是因为从成立之日起我们党就把共产主义确立为远大理想。我们党之所以能够经受一次次挫折而又一次次奋起,归根到底是因为我们党有远大理想和崇高追求。”[1]一个政党不断发展壮大的生命力,正在于其党员对党的理念的认同,对党的奋斗目标抱有坚定信念并付诸实践。因此,如何吸纳真正认同党的理念、愿意为党奋斗的新党员,甄别、淘汰将入党视为谋私利途径的投机分子,实现党员的常规性新陈代谢,是中国共产党在复杂形势下保持生命力与先进性的重要问题。在长期执政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的党员队伍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同时面临异常复杂的形势与考验,如党员数量庞大而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人入党动机不纯,部分党员理想信念缺失,表现为言行不一、热衷参与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甚至一些基层党组织处于涣散状态。回溯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曾在擴大组织规模的现实需求与保证党员素质的基本原则之间不断探索,并积累了重要经验教训。因此,汲取历史经验,探索建立一套进退有据,能够常态化清退不合格党员、以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生命力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拟就此问题略陈管见。

一、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发展党员的经验教训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即不断探索党员发展与审查、清退的有效机制。在新中国成立前的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员数量曾经历三次爆发式增长,既取得了很多成功经验,也留下了深刻教训。

(一)大革命时期(1924-1927年)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即注重对党员入党动机和党员素质的考察,第一个《党纲》明确规定:“在加入我们队伍之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2]47同时规定,接收新党员时,“候补党员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2]47这一入党考察期的规定在此后多次党章修订中被引为定制。中共二大通过的《党章》首次系统规定了党的纪律问题:“凡党员有犯下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三)欠缴党费三个月。(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泄漏本党秘密。”[2]53在1923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党章的修正中,又新增了关于预备党员的规定,并将入党介绍人增加为二人。党员数量在党成立初期有序增长。

随着大革命的开始,中国共产党党员数量迎来了第一次爆发性增长。为了尽快扩大党员数量规模,在1925年第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中,废除了此前历次党章所规定的繁琐的入党手续,规定工人农民入党,候补期缩短为一个月;知识分子入党,候补期缩短为三个月,[3]524改变了党员数量在此前有序增长的情况。陈独秀主持的中央甚至提出“先入党,后教育”的办法,要求先将青年吸收进党内,再慢慢在党内培养其了解、认同党,“社会上一切革命分子,只有加入我们的党后,才有受到党的训练及真能了解党的理论之机会,我们决不可妄想在中国的社会能够得到许多现成的党员”,[3]524并要求各级党部抓住时机大力扩大党员数量。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中共党员数量爆发式增长,人数从建党初期的50多人,发展到1927年初的五万多人。但是盲目扩大党员数量的后果也非常严重。许多对党的纲领、主张并不认同甚至根本不了解党的人加入了组织。相当一部分党员对共产主义没有坚定信念,还有很多见风使舵的投机分子混入其中。因此在1927年蒋介石、汪精卫先后背叛革命,发动“四一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后,中共党员人数迅速减少,部分由于国民党右派的屠杀,但还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在遭遇白色恐怖时自动脱党、声明退党或直接转向了国民党。

(二)土地革命初期(1928-1931年)

土地革命时期,在1928-1931年间,中共党员数量迎来了第二次爆发性增长。1928年中共六大针对大革命失败教训,在入党手续、入党人员的考察和入党标准上都进行了一定改变,注重了对入党人阶级成分的区别,认为只有工人阶级才是最可靠的力量,因此工人入党手续最为便捷,“工厂工人须经党员一人介绍,由生产支部通过”即可;“农民手工业者、知识分子及各机关下级服务人员,须有党员二人之介绍”。同时对考察期制度作出新的规定,“在新党员未批准为正式党员时,各相当党部,得委任该新党员以某种工作,借以考察其程度,及其对于党之了解。”[2]81-82但是由于现实艰难环境和共产国际的错误指挥,党组织在对入党人的考察方面显得过于简单,标准宽松。从中央到地方对于党员征收指标层层加码,预备期制度在多数地区没有得到执行。土地革命前期,一些地区党员人数再次得到了飞速发展,成百、上千人集体入党等情况在各地时有出现。如广东省委1928年2月命令广州市委“在两星期内至少须发展到五百人”,对党员发展“来者不拒”。[4]王明在上海组织“党员发展竞赛”,“提出的指标是12天中发展1500名党员”,9月底再次提出10月1日至7日是“党员发展冲锋周”,要把上海党员发展到5000名。最终半个月在上海发展了1726名党员。[5]在湘鄂赣根据地,“介绍党员并未经正式合法的手续,大都每次都是介绍二、三百人……甚至有照洪家刊香盟誓的办法举行。”[6]地方上盲目的扩大规模造成了党员素质的参差不齐。而党员的审查与清退工作由于没有明确制度规范而在一定程度上被滥用,成为一些根据地的领导者实行个人专断、打击异己的工具。如湘鄂西根据地领导人夏曦错误运用党员审查与清理方法,先后四次“清理”党员,造成红三军最后只剩夏曦、贺龙、关向应等四名党员。张国焘在鄂豫皖的“肃反”使大批优秀党员被错误清除出党。

在“左”倾盲动错误指挥下,中国共产党组织在土地革命后期遭到严重破坏,党员人数急剧减少。国民党方面通过出台《共产党人自首法》与“反省院条例”等制度,诱使大批中共党员“自首”或“脱党”:从1933年秋到1934年秋一年时间里,“中统”逮捕了中共地下党员4505人,其中4209人自首叛变,“自首叛变率”高达95%。[7]至抗战全面爆发前,全国党员从高峰时近30万人锐减到4万人,且集中于陕北,而其他地区党的工作陷于涣散与停顿,党员的正常发展与审查工作已难以开展。

(三)抗战前期(1937-1939年9月)

从1937年抗战爆发到1939年《中央政治局关于巩固党的决定》公布前,中共党员人数经历了第三次爆发性增长。1938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公布《中央关于大量发展党员的决议》,指出“党目前迫切与严重的任务”是“大量的、十百倍的发展党员”。在发展对象上打破“关门主义倾向”,“大胆向着积极的工人,雇农,城市中与乡村中革命的青年学生,知识分子,坚决勇敢的下级官兵开门”。[8]466-467“为适合于大量发展党员的需要”,新党员候补期规定一再缩短甚至直接取消:“工人雇农不要候补期,贫农,小手工工人一个月,革命学生,革命知识分子,小职员,中农,下级军官三个月,但在特殊情形之下得伸缩之。”[8]467至1938年末的短短一年间,华北很多县份党员数量已实现了百倍以上增长。晋察冀边区“有的入了党还不知自己是党员,或知是党员,不知是什么党的也有”。[9]部分地区没有认真履行预备党员考察制度和讨论批准制度,成村集体发展党员,如山东根据地有的村“有发展到全村人口二分之一以上,以至于没有人发展了”。[10]107

鉴于以上问题,193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公布《中央政治局关于巩固党的决定》,指出党自抗战以来,“特别自一九三八年三月十五日中央关于大量发展党的正确决定以来已经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吸收了大批的优秀分子入党”;“但正因为在短时期内党得着了猛烈的发展,所以党的组织很不巩固,在征收新党员的工作中是有严重的错误与缺点存在的。某些地方党部为追求新党员的数字,便进行所谓发展党的突击运动,集体加入与不经过个别的详细审查的征收党员。”[11]根据决议,华北、华东各敌后根据地暂缓或停止了新党员发展,集中力量进行查漏与纠偏,审查干部,开办训练班,将混入党内的投机分子及丧失组织纪律性的党员清除出党。1941-1942年间华北、华东敌后根据地进入严重困难时期,一些地区出现党员严重减少状况。加之此前一些地区在发展党员时利用宗族势力或夸大宣传、放松入党标准等遗留问题,造成部分党员在遇到困难时动摇甚至脱党。各地在严峻形势下进行了清党与组织恢复工作。山东、安徽、晋察冀根据地和陕甘宁边区在实践中探索出不少有借鉴价值的党员吸纳、审查、清退方法,如提出“对人公道,对己模范,经常到会,缴纳党费”的党员合格标准,[12]定期审查干部党员的成分,利用参议会等民意机关监督党员、党外监督与党内监督相结合等。通过定期的反省坦白、审查鉴定与突击式检查,结合党内外监督和纪律处分,一些地区形成了常态化的党员审查、鉴定、清退机制,并按照党员的鉴定结果,分配其不同性质的工作。随着整风运动的开始,全党在思想和组织上进行了一次深入的革命,一大批立场不坚定、首鼠两端、投机钻营者被清除出党,党的队伍得到纯洁,实事求是思想成为党的灵魂。

从党的发展历史经验中可以看出,当党员吸纳与审查制度完善,并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时,党员的素质会普遍提高,党组织也会在革命事业上发挥出强大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反之,党员数量一旦在某一时段(较短时间内)迅速增长,而审查、清退机制尚不完善或未能在基层得到很好贯彻落实时,就会经历挫折与困难,以致基层组织涣散,出现一些党员脱党或事实上脱党。

二、新形势下建立常态而有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与审查机制的建议

目前中国共产党全国党员人数已达8800万人,并仍在以每年200多万新党员的数量递增。然而不可否认,在其中不认同党的主张或对党的政治纲领并不了解者不乏其人;将入党视为仕途晋升的敲门砖,及抱着其他各种复杂动机入党者亦有之。因此,正确甄别与考核入党人,将真正信仰共产主义、愿为党和人民奉献的人吸收到组织中,区分、防范并及时处理投机分子,成为新时期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大难题。汲取革命战争年代党员发展与审查的经验教训,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形成有效的党员吸纳机制

1.严格控制党员发展规模,将名额向基层一线工作者倾斜。回顾党的历史,在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战初期都曾经历过片面追求发展党员数量,而忽视对党员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考察的状况。历史经验已证明,大力追求党员发展速度和人数,长久看来对党的事业发展并不是一件有利的事情,一些以各种动机、名义混入党内者,在日后的工作中,要么遇到困难叛变或脱党,要么在此后的整风运动中被清理出去,要么在党内从事不符合党的纲领的活动,败坏了党的风气。在党的历史上,曾出现过数次片面强调阶级性,“唯成分论”的情况,工人、农民党员一直以来占据党员数量的最大比例,严格控制知识分子的入党比例。而在改革开放后的党员发展中,越来越多的加入党组织者是高学历者和社会精英阶层。在今天党员人数巨大基数基础上,我们有必要在今后党员发展问题上更加慎重,在严格与科学管控党员增长速度的基础上,真正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党员素质的提高上。在实践中,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党员名额分配应更偏重于做基层与群众工作者,对于企业应将名额偏重于在一线进行实践工作、踏踏实实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工作者,而非只待在办公室中“坐而论道”的空谈者,真正把踏实肯干、真心愿为人民服务奉献者吸收到党员队伍中来,而非将发展重点过分着眼于社会精英阶层。

2.把对入党人个人品行的考察放在首位。大浪淘沙,参加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党员,既有毛泽东、董必武等坚定的共产主义者,也曾出现周佛海、陈公博、张国焘等堕落与投机分子。回顾大革命以来党员数量的三次爆发性增长和党历史上所经历的“左”和右的错误,表明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丝毫放松对入党人品行的考察。在中国传统社会,对于选拔人才时“德”与“才”何者优先的问题常有爭论。封建统治者一方面看重选拔人才的德行,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德行一般甚至品行有所缺陷,但却有一技之长的人,开明的统治者亦会将之善加利用,以发挥其长处。然而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坚持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基本原则。因此在党员选择中,对于德行有亏、个人野心过重、入党动机明显不纯或带有强烈功利性者,即使其才干卓越,即使其社会地位再高,亦不应发展其入党。各级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考察入党人时,务须将党员的个人品行放在第一位,充分考察其是否认同党的政治主张,是否有“为人民服务”的真诚心愿,考察其真实入党动机和在群众中的口碑,坚决拒绝将投机分子和视入党为个人事业敲门砖之人吸收进组织。

3.实行动态管理与长期考核。在抗战中后期,中国共产党一些根据地已较为注重对入党者实行动态管理与长期考核。如1942年山东敌后根据地对党员的常规鉴定审查工作已较完善,“除了经常注意鉴定外,一般每三个月可专门审查一次”,[10]109清河区“地委以上机关支部审查、鉴定各四次”,“鲁中区普遍审查过三次(机关支部每三月审查一次,现改为三月鉴定一次)”。[10]111在当前实践中,党员入党前应实行动态管理。基层组织将某位被考察者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应对入党积极分子建立相应个人档案,以“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程度,对党史、党章、党的政治纲领的学习熟悉程度,群众对其意见与反映为基本大类,细化环节设置,并实行动态管理与百分制打分制度。入党后更应进行长期的制度性考核,以杜绝“入党前拼命干,入党后松一半”现象,并细化考核指标,形成常态化、动态化考核机制,以保证入党人在入党前后言行一致,并能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

(二)建立常态化的党员清退机制

自延安整风结束以后,中国共产党再没有开展过大规模的审查与清退党员的运动。长期以来,对于入党后的常态化清退机制还没有建立,“只进不出”现象普遍存在。党员入党后,只要没有触犯刑法或违法乱纪,便是终身制的。在多数非公单位(包括绝大多数农村的基层党员),党员考核工作几乎没有开展。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中,一年一度的党员考核虽有开展,却多流于形式,“百分之百合格”现象在基层极为普遍。这样的考核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也起不到纯洁党的组织的任何实质效果。因此,“打破党员终身制”应成为未来改革的重要目标。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划定党员退出机制的红线。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数次整风运动中,清退了大批不合格党员。毛泽东在1945年2月指出:“一百多万党员中,抗战爆发以后加入的占九十多万。这就发生了一个问题,我们要不要胜利,要不要在全国胜利?如果要的话,就要有一个有纪律的、思想上纯洁的、组织上纯洁的党,合乎统一的标准的党。”[13]今天,对于党章规定的属自动脱党范畴和一些明显不符合共产党员标准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无正当原因超过六个月不缴纳党费,参加宗教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公开反对党的大政方针政策者,以及一些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者,应坚决按照规定处理,包括开除出党。党纪应严于国法,更应“言必行,行必果”。即使党员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或违法乱纪,只要触碰到政治红线,应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在各级党组织中,一些领导干部仍热衷于当“和事佬”,在党员考核中“和稀泥”“不作为”,党员有了问题或是不查处,或是查处而不曝光,这种行为实质是失职与变相包庇。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指出:“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14]因此,对于规章制度的执行不应打折扣,或“密室”操作,更不应视党纪为儿戏,而应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落实领导干部主体责任,把制度的笼子不断扎紧扎密。

2.充分吸收群众参与党员评议与监督。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阶段能够取得巨大成就,重要原因就是党始终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党的根本宗旨。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15]基于此,吸收群众参与对党员的评议与监督,是完善党员发展与审查机制所必需的。基层党组织应吸收群众参与评议与监督,认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将之作为对党员考核的主要标准。党是为人民服务的组织,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而国家机关、高校、医院等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和福利机关,是民众最依靠与信赖的组织,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在这些组织中党员人数最多,比例也最大。因此在以上单位中应把能否真正“为人民服务”作为衡量党员合格与否的根本标准。如对于政府行政服务机构中为群众服务懈怠、故意为难群众、工作时间干私活、“不将老百姓的事当事”的党员,在考核评优中应执行一票否决制。通过量化标准,考核赋分,使党员干部切实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此外各公共服务单位应设立群众意见接收和监督专员,并坚持每日在岗,广泛开辟网络举报投诉渠道,随时随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并限定“有问必答”“有诉必理”的期限,使群众监督真正成为悬在党员干部头上的“利剑”。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查实的党员作风问题,或有涉嫌强拆、暴力执法等行为的党员,应从严、从快处理,坚决开除党籍,净化党员队伍,以维护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3.坚持“治病救人”原则,谨慎采用党员“退出机制”。汲取土地革命时期“肃反”等历史经验教训,结合延安整风时期“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运动宗旨,我们一方面应建立有效的党员审查、清退机制,另一方面也应充分保障党员的权利和党内民主的实施,避免党员审查、清退机制被误用或沦为打击异己的工具。在长效与常态化量化考核机制下,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党员,应充分保障党员自身的权利,听取不合格者的自我辩护与陈述,不搞一刀切。在不涉及大是大非的政治问题或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前提下,给予不合格党员一定时间进行改正,如果仍不能达到党员标准要求,或者未能改正,应绝不姑息,将之清退出党。

4.建立完善党内相互监督机制,切实推行党内民主。对于党员的监督,除了群众监督与上级监督之外,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普通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同样非常重要。党95年的历史经验启示我们:“一言堂”“个人崇拜”“听不进批评意见”对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是极其巨大的。然而目前普通党员对党内干部进行监督的权利还多停留在党章纸面上,很难落到实处。“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作风之一。毛泽东同志曾说: “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16]“有无认真的自我批评,也是我们和其他政党互相区别的显著的标志之一。”[17]党内监督作为党员应有的权利,从中共七大党章起即有明确规定。但从九大黨章开始,取消了党员权利的所有规定,使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相脱节,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十一大党章,对实现党内监督、避免个人专断造成了严重影响。直到十二大才重新恢复了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并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1条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5]因此,各级党组织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在党内会议与组织生活中允许党员提出意见与批评。

当然,仅仅在思想认识上落实党内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有制度构建的支持,使得普通党员真正有途径去进行监督,不使之成为一句空话。在党的会议上,在对新党员的吸收、对党员干部的考核中,“全体举手”或“全票通过”不应是党内民主的常态,这样的行为实际是对党更大的不负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不应片面强调集中,而忽视了党内民主和党员的批评、建议、监督权。应鼓励党员在不违反中央大政方针前提下,积极向党组织、其他党员及领导者提出意见与批评。应有真正完善的制度设计来保证党的干部不陷入“掩耳盗铃”之中,并使之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提出批评意见者。领导干部不应害怕批评,更不应仅仅喜听歌功颂德的声音。对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通过正当途径提出合理批评,其实是对党更大的负责任和真正的对党忠诚。相较于习惯说官话、套话、阿谀逢迎之人和不发言之人,敢于说真话的党员才是真正忠诚于党、忠诚于信念的人。因此应努力探索通过制度保障,形成活泼、生动的、敢于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党内政治生活氛围。

结语

毛泽东同志指出:“一个人要有动脉、静脉,通过心脏进行血液循环,还要通过肺部进行呼吸,呼出二氧化碳,吸进新鲜氧气,这就是吐故纳新。一个无产阶级的党也要吐故纳新,才能朝气蓬勃。不清退废料,不吸收新鲜血液,党就没有朝气。”[18]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初期50多名党员的小团体,发展到抗战结束时拥有120万党员的大党,再到今天拥有8800万党员的长期执政党,在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从革命战争年代起,中国共产党就在扩大组织规模的现实需求与保证党员素质的基本原则之间进行不断的取舍、平衡与探索。在当前党员基数已有相当规模情形下,增加党员数量已不应再作为党的组织工作的首要问题,探索形成一套有效的、常态化的、进退有据的党员发展与审查、清退机制,将有利于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面对新的形势仍然保持先进性。“治乱存亡,其始若秋毫,察其秋毫则大物不过矣。”[19]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20]将拥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并脚踏实地为人民群众谋福利者留在党内,把曲意逢迎、视入党为谋私利途径之人及时清除出党的队伍,才能始终保持中国共产党的纯洁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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