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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新形势下的民间借贷纠纷情况的调查

2017-03-27吉文行

法制与社会 2017年7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产生原因发展现状

摘 要 民间借贷是金融借贷以外的社会上自发形成的融资方式,由于历史发展悠久,社会信任度强,操作简便快捷,因此易于被公众接受。目前随着经济维稳态势的持续,企业融资难问题逐渐凸显,民间借贷的优势进一步突出,民间借贷纠纷也大量涌现,伴随着多种多样的民贷形式,尤其是掩盖在民间借贷之下的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猖獗,以及私人担保公司的破产所引发的借贷纠纷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公众财产权益,扰乱了国家金融体系的政策制定和正常运行。因此急需将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贯彻执行,从规范个人借贷行为,到加强企业诚信意识,司法机关加大审查力度等多个方面努力,致力于使民间借贷规范、合理、高效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民间借贷 纠纷 发展现状 产生原因

作者简介:吉文行,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41

一、民间借贷的初步引出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区别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公司企业对融资的要求日益迫切,造就了当前部分经济快速发展地区民间借贷纠纷增多,且呈现出借贷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趋势。这些纠纷的争议点已经渐渐从以往的履行能力不足而诉讼向责任主体不明而诉讼的复杂状态转化,且新经济时期的产物担保公司侵吞公众资产案件涌现,打破了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造成了经济秩序的混乱,对社会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由于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之间社会闲散资金的转移和利用,是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以外的天然的直接融资,具有自由性和广泛性,因此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数目很少,《合同法》中专门规定的只有两条,其中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指明了民间借贷合同性质为实践性合同,民间合同主体为自然人,范围较窄。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民间借贷问题不断涌现,因此一部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出台了。《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为《规定》)中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扩大了,且明确指出经金融监督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本解释针对民间借贷提供了更全面的规范。

二、民间借贷的深入探讨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与现状

目前,就偃师地区而言,民间借贷呈现井喷式发展。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之间朴素或投资的借贷、房地产商垫付工程款的借贷、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借贷等。同时,随着私人担保公司的出现,加速了民间借贷的风行。民间借贷目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借贷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责任主体从单一走向复合。经调查,伴随着民间借贷形式多样化,一方面,加速了社会闲散资金的流通速率,增加了资金的利用率,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银行业的资金借贷垄断,作为银行贷款的补充,民间借贷切实解决了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另一方面,这也造成了民间借贷纠纷形态的日益复杂化,原先民间借贷纠纷多为借款方无力还款,如今往往会出现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交叉问题,实际借款人难认定问题,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问题,婚姻关系中的对外债务问题,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办假离婚等等。借款公司缺乏诚信,致使社会公众财产权益蒙受损失,并扰乱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

(二)民间借贷的优势及存在基础

1.民间借贷具有天然的直接融资优势,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且发展历史悠久。民间借贷多发生于所谓的“熟人圈”,具有强大的信任基础,易于被公众所接受。

2.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程序复杂,效率较慢,不能及时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而且,银行对贷款人商业信誉要求较高,需要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放贷门槛高,而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正处于资金调整期,没有实力提供担保。而民间借贷恰好弥补了银行贷款的缺陷。民间借贷程序简单快捷,借贷条件低,无需办理抵押,多为信用贷款,有时只需双方签订借条即可完成借款,而且,资金使用率高,即借即还,满足了企业的资金急需。

(三)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1.由于民間借贷操作简便,大多基于信用,甚至一些借贷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即便签订有借条,借条形式也极其随意,一方面,形式上缺乏规范性,给了持条人后期篡改的可能,又比如书写借条时无证人在场或者无其他证据证明,或者不写借款日期,事后无法证明借条书写时间等。另一方面,借条实质上欠缺部分要件内容。特别是出借人对借款用途缺少注意,导致一些借款用于赌博、吸毒、黑社会性质活动、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非法用途。而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2.社会信用度低,企业违法成本较低,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民间借贷大多属于信用借贷,一些借款人在明知自己可能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向出借人借款;或者借款人向出借人隐瞒或故意编造借款用途,诱骗借款人提供借款;或者借款人以高利贷为名诱使借款人放贷等等。在这种出借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出借人很容易追不回借款,最后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

3.目前我国经济增长速率放慢,股市持续低迷,民间投资渠道变窄,而社会闲散资金增多,部分民众基于膨胀意识想要在短期内获得更多收益,因此出现了不理智的投机行为。又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欠缺,很容易陷入骗局,所谓“偷鸡不成蚀把米”。比如听信一些中介人员将其财产投入某公司项目,约定定期返还利息,表面上只签订一纸借条,借款人为中介人员。当某公司资金出现断裂濒临破产,其事先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以一纸借条起诉,才发现名义上的借款人并非实际借款人,由此陷入纠纷。有些甚至落入了非法集资的圈套还浑然不知,最终既损失了财产,又陷入了刑事纠纷中,深受其害。

4.出借人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无担保。民间借贷多为信用借贷,又多发生于熟人圈,一些公众碍于情面直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没有要求其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当借款人无能力还款时自己也无能为力,有些即使提供了担保人,但担保人实际上是虚假担保或无履行能力。正因为银行贷款门槛高,没有担保实力的企业就大肆进行民间借贷,一些出借人在借款时未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或诚信意识进行审查,就盲目出借。

5.融资难导致民间借贷增多,进而导致纠纷增多。受国家维稳货币政策的影响,以及银行放贷手续繁多程序复杂,放贷困难,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有效弥补了银行贷款的困难。

(四)民间借贷纠纷呈现的新特点

1.数量激增,形式多样化。经调查,在一个人口大约为60万的县级市内,一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多大1000起以上。且民间借贷纠纷的形式也越来越多种多样。

2.纠纷主体范围扩大化。民间借贷原先反映了淳朴的民风民情,借贷多发生于亲戚、朋友、同事之间,信任基础强,借贷关系稳定,借款多用于满足生活基本需求,具有朴素性的特点。现今民间借贷逐步发展,由亲友之间的借贷扩散为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借贷,感情信任基础越来越脆弱,由朴素性借贷发展为投资型借贷,出借双方信息越来越不对称,甚至有些借款主体相对于出借人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的特点。

3.纠纷法律关系复杂化。过去的民间借贷大多只在出借人双方之间发生,借贷法律关系以借条为直接凭证,具有直接性、单一性、实质性的特征,一旦发生纠纷,只需责令借款人及时偿还借款。如今,随着民间借贷形式层出不穷,民间借贷的责任主体也出现了多方化、名义性、模糊性的特征,即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往往不是实际借款人,他只是被委托的中介人,而实际借款人则是背后的公司。这一基本特征就导致了民间借贷纠纷将可能朝向非法集资、诈骗等多种方向发展。

4.私人担保公司经营不善,违法放贷,资金链断裂,更有甚者携款外逃,导致债权人实现债权困难。

三、民间借贷的新规初探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将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进行了区分,更好的维护了国家金融秩序,也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的市场秩序;承认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在一定条件下的合法性,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资金的流动,活跃了社会经济的运行;为应对近年来频发的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非法投资的案件,新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先刑事后民事,加大了惩处力度,也对企业和公众起到警诫的作用;由于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化,规定书面的债权凭证并不是借贷关系成立的充分条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合理理由,体现了法律对实体公正的强烈追求。但是根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呈现“两线三区”的分布。年利率未超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无效。而在24%到36%的部分为自由约定区,法律未规定禁止即为有效,但是对于这一部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民间借贷问题及对策

(一)公众层面:避免盲目投资,规范借贷行为

根据调查,一方面,很多受害者都是轻易听信介绍人员并期望短期内得到高回报,在不仔细调查借款人的身份和借款企业经营状况的情况下,草率与对方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借条,而使自己遭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的不规范导致发生争议,比如在签订借条时很多人不注明借款用途、书写金额时大小写不分、误写要件内容、前后空白太多、利息约定不明确、小数点点错等等,人们很少使用规范的借款合同范本签訂合同,这些问题都容易产生借贷纠纷。

因此,人们要理智的处理闲散资金,将资金存入正规的金融机构或理财公司,注意关注身边非法集资的案例,加深对非法集资的了解,及时识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骗局;同时,在日常进行民间借贷过程中,要谨慎审查对方资金状况和借款用途,以规范的形式签订书面协议。公众应该控制自己的贪欲,纠正错误的违背经济规律、急功近利的金钱效率认识。

(二)企业层面:加强诚信意识,完善企业制度

应当加快建立社会征信系统,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设立民间融资监督组织,完善融资形式,规范融资行为。民间借贷新解释的出台实则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企业应当致力于完善自身的商业信誉,认清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杜绝急功近利,避免陷入资金恶性循环,不能伤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感情。

(三)司法层面:注重客观真实,严格审查合法性

由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在合法范围内加大审查力度,在必要时需要对已经形成的“借条”重新认定,对借据的形成原因、出借人的履行能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期限和利息的合理约定等进行详细的调查,以查明是否有非法集资问题、高利贷问题等非法问题。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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