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经典中的“利”与“命”观念
2017-03-27杨思琪
摘 要 《论语·子罕》曰:“子罕言利,与命,与仁”,“利”与“命”的观点是孔子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比较来看,孔孟的义利观均有治人的内涵,均把对待义利的不同态度作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的标准,均主张“见利思义”。但孔子持以义导利,而孟子则将义和利对立起来。孔子的“命”观念并非消极,而强调“尽人事,听天命”,人的主体性发挥仍然是核心。
关键词 儒家思想 义利观 天命观 主体性
作者简介:杨思琪,武汉大学哲学学院2014级本科生,研究方向:中国哲学。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06
《论语·子罕》曰:“子罕言利,与命,与仁”,译文是,孔子很少讲利,谈及命,赞许仁。这里面提到了三个重要的概念:利、命、仁,这三个概念在中国儒家思想史上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与我们常人理解的不同,利不仅仅关乎物质上的利益,更关乎道德上的深度和内涵;而命,并非不可把握的宿命,亦不是西方的上帝说,天命论,而是可以把握并利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加以改变的命;仁,与我们现在的理解并没有大的不同,只是分为不同的主体,便有不同的表现,例如,君为仁,体现便是仁政爱民等,父为仁,便是对子对女仁爱,同时对身边的人仁爱,这都是一种表现,并不涵盖全部,普通人为仁,便体现在为人处世的每一处。但是,若从学理上看,“利”与“命”两个概念是最值得深究的。
一、“利”
提到“利”,很多人第一时间就会想到“义”,在李泽厚先生的《论语今读》中,就提到了孔子与孟子关于“利”的观点的不同,孔孟也谈到了“利”与“义”两个概念,那么,这里就涉及到了孔孟的义利观。
(一)孔孟义利观之同
利,可以有很多的理解,比如功利,利益,利害,私利等等,孔子并未直接的表现对利这一概念的褒贬,但是,在儒学后期的发展中,很多儒家学者则将利与私联系起来,大做文章,借此抵制工商业的发展,对工商业所得之利扣上了不正义、不合乎伦理道德的帽子。但孔子的本意里,却持有自己谋得了利益、同时也能造福他人的观点,这一点就是很好的证明。孔子和孟子都从治人为本的角度界定利的内涵,他们所说的利都有治人的内涵,即赋予利以道德伦理的内涵。《论语·里仁》的富和贵都是人们所希望得到拥有的,但如果不遵从道德伦理,以不正当的手段追求,是无法得到的;贫和贱都是人们所厌恶痛恨的,但是若不遵从伦理道德规范,也无法摆脱这种境地。孟子也将人性与财富联系在一起,提出“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孟子认为当利与人的道德伦理规范发生矛盾时,人应该抛弃利,而选择遵从道德伦理规范,因为那才是人们最大的财富,那样的人才能得到最大的尊重,物质上的充裕并不是值得骄傲的,但并没有给利赋予不正义和无须争取的帽子,因为谋生和逐利是不一樣的,舜,教化天下,希望百姓有德行德性,同时也想着作为一个好的君王,应该所作所为都能为人民谋福利,这是作为天子应有的善与义;普通百信则上行孝道,中和涕道,进德修业,自食其力,做到重义轻利,对财富取之有道,这种牟利就不是逐利,而是合乎道德的为谋生而谋利。孟子见到梁惠王,梁惠王说:你不远千里而来,是能给我国带来什么利益吧?孟子回答说:为什么要说利呢?只要有仁义就够了。在这里足以看出,孔子和孟子都将道德伦理、仁义看的比利重要。
孔孟都主张把对待义利的不同态度作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的标准。孔子说:君子看重的是道义,小人看重的是利益。孟子说,鸡鸣时则起,孜孜不倦做善事者,是舜;鸡鸣时则起,孜孜不倦追逐利益者,是跖。舜与跖之间的区别,没有什么别的,就是利与善。在孟子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舜和跖的为人之道是有明显不同的,舜把义作为人生价值,人生最大的追求,所以,舜是君子;而跖则以追求利益为自己行事为人的标准和目的,所以是追逐利益的小人。众所周知,舜以圣明君王著名,是弃利逐善的代表,而跖则是反例,所以,义和利的区分就是善和恶的区分。
孔孟在对义利的取舍方面,都主张“见利思义”的义利观。孔子认为,当个人利益与道义相矛盾时,应该将道义标准作为第一评判标准。孟子也认为,在追求利益前必须审视这一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伦理的要求,即使贫穷也不能失去道义,即使富贵也不能迷失道义。
(二)孔孟义利观之异
孔子坚持以义导利的观点。正如此处所说的:“子罕言利,与命,与仁。”“罕言”,不是不言,君子应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很多人往往做不到这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上台之后的“反腐倡廉”行动,一大批老虎苍蝇落马,他们忘记了自己曾是一名人民公仆,而是被贪念、欲望蒙住了双眼,最终走向了腐败的不归路。还有经济犯罪、洗钱等等,人都是在义与利的取舍上出了问题,才让自己慢慢变成了那个不像曾经的自己的自己。但孔子并不是要人民抛开利益全然不谈,而是在注重道义的前提下追逐利益,可以用人民追逐利益的心与遵循道义的心相结合,从而作为人民追求利益的标准与动力,两者是不矛盾甚至是相互促进的。在孔子看来,不遵从道义的富贵如浮云一般,遵从义而取得利才会得到人民赞许。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见利思义,见危授命”。而在孟子的义利观中义和利是对立的概念,这个在孟子关于“舜与跖”的判别中就已经体现出来了。孟子云:“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身而取义者也。”在他看来,义与利是不能并存的,这里,孟子似乎给利扣上了不正义的帽子。
虽然孔孟的观点有所不同,但是“见利思义”“舍生取义”的观点是值得肯定和值得我们学习的,特别是在当下这样一个浮躁的,以钱至上的社会,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就更重要了。面对摔倒的老人,曾经我们义无反顾的去扶起。但在经历了多次的因扶老人而被讹诈的事件后,人们在面对这些情况时,显出了犹豫甚至无视。还有令人心痛的“小悦悦”事件,面对一个生命的逝去,我们显示出了犹豫和冷漠,并不是我们心中没有了“义”,而是很多动机不纯的人利用了我们心中的“义”,从而达到他们“利”的目的,这些见利忘义行为值得深刻反思。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侵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民众的义利观逐渐扭曲。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被侵犯,诈骗电话随处可见,权利侵犯背后意味着道德价值观的缺失。最近也发生了几起学生因为学费被诈骗,不堪心理压力而自杀的事情。还有最近的裸贷,这都显示出了当代树立正确的义利观的重要性。此外,色情行业也是义利观缺失的重要表现。为了赚钱,抛弃羞耻之心,无视伦理道德,毒害社会人士甚至是青少年,残害祖国的花朵。还有很多高官,也是肆无忌惮的出入这些色情场所,养情妇、包二奶,最后把自己搞臭。这里我想引用《灵书妙探》里的一句话来奉劝那些意欲见利忘义的人“人民只会记住你做了什么错事,而不会记住你曾经做出的贡献”,所以为了自己的清誉,还是严于律己吧。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正是现实问题的突出,儒家义利观的重塑和宣传才显得更为重要。
二、“命”
孔子对命里解释中也有矛盾之处,一方面孔子认为,人此生的生死之数和富贵还是贫穷都与天命有关,不是我们普通人凭借一己之力可以改变的。这里的命就是“命运”、“宿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不可抗拒的“必然”的含义在内。但是,另一方面,孔子的关于命的思想并不是消极的,恰恰于此相反,孔子并不认为人应该屈从于命运的安排,更不应该相信迷行,而应该做到尽人事,听天命,正如我们现在所说的,不管命运的安排如何,我们都要做好自己该做的,至于最后的结果如何,我们只要做到问心无愧就好。
时至今日,孔子对“命”的理解对我们仍具有导向作用。每一个人,无论你是高官还是平民,无论你是富裕还是贫穷,一生中总会遇到坎坷的逆境,且这些有时是无法规避和凭借一己之力无法解决的,解决的问题,人们总有失败和不如意。那么,我们如何面对这些失败和不如意呢?在竭尽全力之后,我们应该坦荡的接受历史的定夺和现实的评判,而不应该怨天尤人,而应该做到越挫越勇,勇敢的面对失败与逆境,重整旗鼓,勇于挑战,即使最终结果不尽如意,也应该因为自己曾经努力过,而感到自豪与满足。
但是,李泽厚先生在解释“命”时,他说,今日可以做的,是不能将命看做一种历史必然,而看做一种偶然,我们应该做的,不是听命于必然,而是尽自己所能,结合客观实际,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掌握和改变自己的命运。从偶然中去建立必然,从机遇中去把握生活,从主动中去开辟未来,而不是等待、接受、认同这种偶然,这才是真正的“知命”、“立命”,这才是真正的主体性。笔者的外公在56岁时便被医生症断为肺癌,并下通知说还有不到2年的寿命,当时,全家如晴天霹雳,更担心外公经不住这突如其来的打击而放弃治疗放弃生命,但是,恰恰与此相反,外公觉得,既然自己的生命不到2年,那么就应该充实的度过这两年。于是他加入了自行车团队,每天早晨去環城骑行,锻炼身体,晚上在公园里和大妈大爷们集体跳广场舞,每天都过得无比充实,忘记自己肺癌晚期的事实。他对命运的不相信使他战胜了病魔,事实证明,他已经70岁了,依旧健康乐观。
在这里,笔者想再谈一谈宿命论。宿命论即认为命运是天注定的,人们无力更改的。宿命论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认为人在现实面前无可作为,只能任凭命运的主宰,没有看到人的主观能动性,是种消极的命运观。很显然,这种宿命观是不对的,但是当代依旧有很多人相信宿命论,这是为什么呢?有文化、心理等多方面的原因。从文化原因来看,中国传统主流文化是儒家文化,儒家文化渗透着天人合一的天命观。是要求人民各安其命,从而使“生死有命、富贵在天”的观点深入人心。从心理原因来看,当代社会,生存压力越来越大,社会竞争越来越强,各种矛盾也越来越多,面对这些压力和可能面对的失败与挫折,人们总是寻求一种心理安慰和逃避与解脱,人们无法接受自己所失去的,无法接受自己所不能拥有的,无法坦然的接受自己的失败,所以,就把这一些归咎为命运,认为命里注定我没有这些,从而自我麻痹自我安慰。人们在面对一些无法避免无法对抗的事物,比如,自然灾害、生老病死、车祸等,人们感到无奈和无助,所以,只能选择听命于命运。
因此,我们不应该听命于命运,而应该从偶然中去建立必然,任何事情可能是偶然,但绝不是必然,更不是宿命。我们不应该仅仅是等待、接受、认同这种偶然,这才是真正的“知命”、“立命”,这才是真正的主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