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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拍违章”何来侵犯隐私

2017-03-27潘洪其

浙江人大 2017年3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肖像权名誉权

潘洪其

近日,江西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台规定,鼓励市民“随手拍违章”。按照规定,市民在生活中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在线填写车辆号牌、违法时间、违法地点等信息进行有奖举报。该规定引发了一些网友和律师的质疑。

质疑者认为,市民拍摄交通违法行为,有偷拍嫌疑,涉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任何一项公共政策或职能部门采取的措施,都会与特定或不特定的普通人发生关系,都应当立足于保障而不是侵害公民的权利。

但是,公民权利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保障公民权利也不是一种抽象的行为,判断一项公共政策或措施是否涉嫌侵犯公民权利,应当结合法律规定与公共政策或措施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而不能仅凭简单的概念轻率认定。

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没有专门规定,而以保障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随手拍违章”是否涉嫌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

首先,警方鼓励市民将“随手拍违章”信息举报到交管部门专门系统,但没有鼓励市民将这些信息直接发到网上,或通过其他形式予以公开。因此,当事人违章的信息不会被公之于众,不会造成其肖像权、名誉权受损。其次,市民“随手拍”所“偷拍”的内容,是妨碍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交通违章行为,显然不能算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质疑者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警被赋予收集交通违法证据的权力,市民拍摄的图像不能作为处理依据。其实,市民“随手拍”并举报到交管部门系统的违章信息,要经过交警的甄别核查,只有认定属实后,才能作为依据。

交警收集交通违法证据,并非只有现场收集这一种形式,市民举报的信息如果能够查实,应当可以作为交通违法证据,这也是交警收集交通违法证据的形式之一,在法律上并无不当。

当然,鼓励市民“随手拍违章”,此举并非无可挑剔而无需任何改进。比如,应充分提示市民“随手拍”时注意自身安全;还要注意避免與违章当事人发生直接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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