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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抽查指标跟谁说事儿

2017-03-26叶永和

中国质量监管 2017年12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

文|叶永和

在一些地方政府的质量规划工作报告中,常常制订关于下一年度计划目标或中远期规划的指标要求。比如,某某产品合格品率应达到××%,并把它作为质量监管部门的工作与要求进行考核。而质量监管部门也认同了这考核办法与指标(一些还是质量监管部门自己提出的),并进行层层布置与分解。在一般习惯思维逻辑中好像这是理所当然之事,实际犯了概念与定位的错误,是典型的越俎代庖,甚至可能成为数据造假的根源。

产品合格品率高低的主体是生产企业

众所周知,产品合格品率的高低是由各生产企业出厂产品质量合格品率综合反映的结果,比如,某产品的合格品率为94%,是各个生产企业的出厂产品合格品率应在94%左右,即合格品率以94%为中值成二项分布状态。也就是说控制产品质量合格品率就是控制各个生产企业的出厂合格品率。而一个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品率的高低是由主观与客观等两方面综合影响的结果:一是主观原因,即生产企业的追求目标、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二是客观原因,即政府部门的影响与监督,外界条件的限制与要求等。

一、主观原因

生产企业的目的是获取利润、扩大再生产,它不是慈善机构,更不是救济部门,不会去做赔本的买卖,获取利益最大化是生产企业的本性所决定的。我们知道,生产企业随着产品合格品率的提高其生产成本会下降,但管理成本会提高,也就是说生产企业的总体成本与产品合格品率的关系是成微笑型曲线。因此,生产企业不可能无节制地去提高产品合格品率,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产品合格品率控制在微笑曲线的最低处,这是其一;其二,技术条件的限制。一个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取决于技术能力与工艺制造水平,随着生产技术改造、工艺流程的完善,产品合格品率也会逐渐提高,反之产品合格品率会受到抑制。换言之,技术能力与工艺水平决定了产品合格品率的高低;其三,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高低。影响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人、机、料、环、法”是否稳定可控,如果管理能力不及,原本不是问题的“人、机、料、环、法”都有可能造成产品合格品率低下,达不到应有的水平。

二、客观原因

许多生产企业是在政府质量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下生产,并且把产品推销给广大消费者,政府部门的要求、消费者愿望就成了影响生产企业产品合格品率高低的外界因素。然而,政府质量监管部门的要求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能漫无边际(即合格品率的要求不能太高),否则生产企业反而会与政府质量监管玩“猫捉老鼠”把戏,使政府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督与促进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对于消费者诉求,生产企业不会以产品百分之百合格出厂的方式来解决(因为提高合格品率非常困难,又大大增加成本),而是采用“三包”“召回”等形式进行,这样既解决了消费者的诉求,又为自己赢得声誉,同时还使自己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换言之,客观原因的作用应符合其主观原因前提下才能发挥效果,达到促进的目的。

从事物的发展规律来看,内因是起主导作用,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促进作用,提高产品合格品率也是如此。主观原因是提高产品合格品率的内在根据,是源泉和动力,决定着该生产企业能否提高产品合格品率的基本趋势,也决定了产品合格品率的高低。客观原因是促进产品合格品率提高的外在条件,它是通过主观原因起到作用,促进或加速其提高,但决定不了产品合格品率的高低。

质量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质量监管部门的职责是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并管理、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等工作。换言之,质量监管部门主要任务是监管产品合格品率的高低,促进其不断地提高。

纵观现有的质量监管部门,有一大批国家、省、市、县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承担着对产品质量的检验与判定,看似已具备了很强大的技术能力。但是,就产品质量(即质量特性与质量水平)提高而言,这些技术机构的贡献是非常有限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窍不通”。一是这些检验机构都是综合技术部门,并不是单一产品的专业技术机构,除检测技术比较强外对产品特性的内在因果关系并不十分清楚,它不像该产品的专业研究机构,能提出改进产品制造的方法与配方;二是大部分检验机构不懂产品制造的工艺流程,不可能有针对性地给生产企业提出改良流程、优化工艺的建议与方案,以此保证与提高产品的质量性能与水平;三是质量监管部门不是体系管理的专业部门,不能对生产企业的管理模式与营运方法进行把关与诊断,从管理的角度来提高与控制其产品质量水平;四是质量监管部门不可能长期驻扎在生产企业,对企业生产的每批产品都进行抽查验收,控制其产品合格品率;五是即便质量监管部门对某一产品有很深的技术造诣,也不可能取代该产品专业研究机构的功能与作用,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活动。换言之,质量监管部门的技术对产品质量提高存在着理论的可能,很难达到直接作用或控制产品合格品率的高低。

质量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并不是控制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品率,更不是提高其质量特性值,而主要是营造出一种威慑气氛,时刻让生产企业感到有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挂在自己的头上,促进生产企业认真把好质量关、不断地提高产品合格品率,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

把质量指标考核落到监管部门头上的弊端

一个地区的产品合格品率是该地区各生产企业合格品率的综合反映的结果,如果把该地区的合格品率指标落到非主体的质量监督管部门身上,那么很容易造成质量监管部门抓不住工作重点,不会认真去研究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如何执行科学抽查规范等,会简单地把监督抽查结果作为数理统计应用与推广。同时,为了达到或完成考核目标会在有意无意中与监督抽查目的是渐行渐远。

一是一些质量监管部门会自觉与不自觉地发挥自己的“优势”,即增加监督抽查次数与频率,采用广种薄收的方式进行。其结果把质量监管部门自己搞得非常劳累,也不免造成一些质量本身比较好生产企业躺着中枪的现象。

二是质量监管行为容易被考核指标牵着走,不能正确履行监督抽查的技术规范,有可能用非随机抽样的方法来调整抽查的合格品率的大小,使质量监督抽查流于形式,甚至出现自欺欺人的结果。

三是势必造成削弱生产企业的责任心,让生产企业有理由忘记了保证产品合格品率是自己的职责与义务,顺水推舟地把责任推向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控诉对象的差错。

从生产企业内在本质与质量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分析得知,提高产品合格品率是取决于生产企业主观原因,客观原因只是起到促使主观原因发生变化的作用。如果只强调客观原因作用,想通过客观原因来达到提高产品合格品率的目的,显然是舍本求末,弄错了方向。这种隔靴抓痒的管理办法,即便把靴革抓破了也不一定能达到治痒的目的,其结果肯定是事倍功半。这一点作为制定年度计划目标或中远期规划的地方政府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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