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品牌维修站 合同条款要理清
2017-03-25邢军,黄丹
电子产品维修作为入职门槛低、技术含量高、工作环境好、薪酬待遇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吸收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但由于品牌生产厂家与维修站代理商就维修工的管理存在交叉环节,维修工的管理隶属较为模糊,因此劳动关系主体确认问题亟须重视。
王某2001年进入LG电子维修劲松分站从事电子售后维修。入职后,按照要求,王某与维修站其他职工均统一佩戴工牌,穿着工服,使用LG的APP系统接收维修订单,每月银行转账发放工资。王某感觉自己是LG公司员工,但让王某感到奇怪的是,入职十余年,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卡中显示的工资发放主体先后系两家维修站,并非LG公司;每次为客户出具维修单加盖的是维修站的印章,LG的APP中显示王某系维修站工程师。为此,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LG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人身的依附性和管理的隶属性,可以依法认定。王某入职后在劲松维修站工作,接受维修站的监督、管理和指挥,由维修站发放工资,手机APP显示其系维修站工程师,对外为客户出具的维修单上亦加盖维修站印章。LG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其与维修站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书》显示LG公司委托维修站代理商为LG产品提供维修服务并支付委托服务费用,维修站按照合同要求为LG公司提供服务,工服、工牌、APP等均系合同中对于授权经营的要求。本案中,王某的工作内容虽然是从事LG电子产品维修,但其劳动关系主体系维修站而非LG公司。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问题,法官提醒:
一、应聘时详细了解用人主体。职工在入职招聘时应仔细询问招聘人员,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质、运营模式、经营状况、劳动制度。对于表示由品牌厂家直接招聘、接受其管理并由其直接发放劳动报酬的,依法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晰劳动权利义务;对于由维修站代理商作为用人单位聘用维修工的,要求了解实际用人单位及其经营主体状况。
二、发生劳动争议时积极维权。职工应强化法制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随时关注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主体变动情况,发现维修站代理商变更、层层代理等情况,积极主动与单位沟通解决;对于恶意欠薪、不缴纳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不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必要时及时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