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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探索

2017-03-25顾梁莎

价值工程 2017年8期
关键词:应用型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独立学院

顾梁莎

摘要: 随着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传统的教学模式必须进行改革。《企业与公司法》这门课程本身的应用性较强,能够体现法学专业应用型课程的特点。因此,本文以《企业与公司法》的本科教学为例,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应用型课程的教学新模式进行探索。本章首先分析了《企业与公司法》教学模式改革对于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接着介绍了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具体措施,最后提出了教学模式改革所需要的条件。

Abstract: With the goal of cultivating applied talents in independent colleges,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ode must be reformed. The

"enterprise and company law" course with strong applicability can refle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pplied courses of law major. Therefore, this article takes the undergraduate course teaching of "enterprise and company law" as an example to explore the new teaching mode of applied courses of law major in independent colleges.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the reform of teaching mode of "enterprise and company law" for cultivation of applied talents in independent colleges, and then introduces the concrete measures of the reform of teaching mode,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conditions for the reform of teaching model.

關键词: 独立学院;应用型课程;《企业与公司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Key words: independent college;applied course;"enterprise and company law" course;teaching mode reform

中图分类号:G64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8-0202-03

0 引言

《企业与公司法》是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院的专业核心课程,也是国家教育部新近调整的14门主干课程《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者在独立学院中长期从事法学专业《企业与公司法》课程的本科教学活动,积累了不少相关的教学经验;同时,《企业与公司法》这门课程本身的应用性较强,能够体现出法学专业应用型课程的特点。因此,本文以《企业与公司法》的本科教学为例,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应用型课程的教学新模式进行一些探索。

1 《企业与公司法》教学模式改革对于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1.1 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首创的一种高等教育形式,办学规模日益扩大,社会影响不断增强,对于解决不断增长的教育大众化的需求与高等教育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转型的加快,推进独立学院向应用型大学转型成为了国家关注的重点所在。越来越多的独立学院敏锐的捕捉到了这一发展契机,开始从自身优势和社会需求之间寻找结合点,明确的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服务于本土区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这类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键在于知识结构、应用能力和创新素质三方面,要求学生成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具备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同时拥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技术型、综合型人才。

这种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能够面对市场需求,准确自我定位,迅速实现自身价值;第二,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在毕业后能快速适应与本专业对口的相关工作;第三,除了熟练掌握专业技能,还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际结合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为了实现这一人才培养目标,独立学院必须改革传统的以深入讲解学术知识为主的教学模式,转变成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教学目标,这种教学目标的定位,必须介于研究类大学的学术型人才培养和高职院校的职业技术型人才培养之间,既要比职业技术型人才具有更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性,又要比学术型人才拥有更强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这就对《企业与公司法》的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

1.2 传统教学方式无法适应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法律这门职业,需要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实际操作技能与法律职业素养的人员才能胜任。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和熟练的法律实际操作技能。在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背景之下,不仅要培养学生掌握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培养法律职业技能,这种职业技能的养成和大量的专业实践是分不开的。

但是过去的《企业与公司法》教学模式是将教材中涉及到的理论知识,通过教师“填鸭式”的讲解传授给学生,在此过程中,留给学生深入思考和自学的空间较少,无法培养学生具体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虽然课堂教学中也会穿插一些具体案例的讲解和分析,但是学生没有经过事先的分析和思考,往往会把这些案例当作法律故事来听,达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企业与公司法》的教学偏重理论讲解,与企业公司法实践脱节,这就导致学生毕业之后,对相关的法律工作感觉无从下手。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只是一种静态的存在,必须要把理论和具体的企业公司法实践相结合,通过不断的实践、分析、探索和总结,才可能成为一名具备相关法律职业技能的合格应用型人才。

2 《企业与公司法》应用型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具体措施——三步教学模式的构建

作者通过自己多年教学经验的总结,结合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将《企业与公司法》课程教学模式进行了改革,分为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两大部分,这两大部分又可以细分为三个步骤。第一和第二个步骤为课内教学部分,第三步骤为课外实践部分。通过这样的改革,让学生完成了《企业与公司法》课程的学习之后,可以以股东、律师、法官三个不同角色来掌握企业公司法的相关知识。同时通过大量的课外实践,让学生在毕业之后,不论是自己开公司、或是從事公司法务工作、还是选择当法官或律师,都能够有基本的企业公司法知识储备和相应的法律实际操作技能。

2.1 第一步骤:课堂讲授模块

《企业与公司法》的讲授分为企业法和公司法两个部分,对于这两个部分,作者采取了不同的教学方法。

2.1.1 企业法的讲解:案例教学法

企业法部分所要讲授的不仅仅是单纯的理论内容,具体法律规范必须灵活的运用于实践当中,这样才能保证学生在毕业之后能够尽快的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为了让学生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企业法当中的主要理论和规则,教学的务实性和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就必须成为这一部分授课的主要目标。

在欧美国家,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讲解多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作者之所以会借鉴案例教学这一方法,主要是看中此教学法学生的参与度较高,能够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锻炼学生实际处理法律实务的技能。当教师对相关理论知识进行讲解之后,穿插典型案例,案例要体现出法律纠纷的不同利益冲突,然后指定学生成为不同当事人的代表,为了各自委托人的利益,学生必须像律师一样敏锐的找到案件关键点所在、具体分析案情、寻找相关法律依据并进一步提出解决的方案。在与其他同学的辩论过程中,可以加深学生对相关法律问题和规范的理解。

当然,我们的案例教学不可能照搬欧美国家的经验,必须结合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例教学法。具体而言,就是将教师讲授、学生课后准备和课堂辩论三者结合起来。

①教师讲授的部分主要集中于企业法基本理论的内容、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过程和对学生结论的评价这几个方面。通过教师对基本概念的深入讲解,对理论的论证推理,以及对案例讨论的归纳和总结,可以帮助学生有效的掌握企业法的基础知识,这是学生进行案例分析的基础。

②教师选取典型案例,并将学生分组,代表不同的当事人,要求学生进行课后的准备。学生为了能够说明自己的观点,必须在课后查阅大量资料,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根据自己不同的身份,组织成不同内容、不同侧重点的答案。

③要求学生在课堂上展开辩论,具体说明自己的观点和对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理解,最后教师对学生的结论和辩论情况进行点评。在此过程中,教师可以有目的性的引导学生回答,启发他们将法律规定灵活的运用到具体案例当中。通过这一过程,将学生在课堂上的消极接受知识转变为积极的参与学习。典型案例可以让学生直观地了解我国企业法在实际当中的运作,掌握具体处理法律实务的相关能力和技巧。

2.1.2 公司法的讲解:模拟操作法

为了让学生深入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者采用了模拟操作的方法。在讲授公司法相关内容之前,首先将学生进行分组,要求他们扮演公司股东的角色,模拟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公司名称的选择,到公司的具体设立、公司章程的拟定、股东的出资和权利义务、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权利义务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以及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内容,要求学生写出具体的方案。为了完成这些内容,学生必须进行大量的课前预习和准备,例如要完成公司名称的选择,学生要掌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在学生完成了相关方案的写作之后,教师进行公司法内容的具体讲解,每讲到一个知识点,就要求学生对应自己方案当中的内容进行“改错”。例如讲到“公司名称”这一部分的内容,就要求学生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自己选取的公司名称存在哪些问题,然后做出相应的修改。当讲解“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时,学生就可以对照自己拟定的章程,看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章程当中的必要记载事项是否齐备,是否存在遗漏和不完善之处。在讲“公司决议制度”时,教师可以给出几个具体决议事项,要求当场进行投票表决,看学生制定的表决方案是否可行。

通过模拟操作的方法,学生在教学过程中都能够很好地配合老师的安排,课下积极预习,课上认真听讲,课堂教学的参与度很高,每一位同学都可以通过自己设立的“公司”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了深入的理解,增加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习的积极性,取得良好的课堂教学效果。

2.2 第二步骤:司法考试专训模块

司法考试是由国家司法部组织的,选拔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公证员这些法律职业的一种资格考试,其实质就是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选拔。司法考试内容并不局限于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检验,还包括了对考生具体法律应用能力的考察,即考生是否能够运用所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近年来,各大高校对学生参加司法考试越来越关注和重视,其原因有二:一是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二是学生如果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对其将来顺利就业和尽快适应与本专业对口的相关工作可以起到极大的帮助作用。

公司是我国最主要的市场主体,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随着改革开放这几十年的发展,公司数量逐年增加,规模日益扩大,在对内对外交往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所以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企业法和公司法也是考察的重点。针对这样的情况,作者认为,必须在《企业与公司法》的授课过程中,加入司法考试专训模块,具体的措施如下:

①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高等学校要在教学活动中广泛采用信息技术,不断推进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逐步实现教学及管理的网络化和数字化。”目前很多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都推出了免费网络教学视频,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免费司法考试培训视频资源,要求学生课后自学司法考试相关视频内容,并在期末考试当中对学生的自学情况进行考察。

②将司法考试内容引入课堂教学,在相关理论的讲解过程中穿插司法考试“热门”考点,进行重点分析讲解。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和司法考试题目中经常涉及到的知识点进行深入的讲解,如股权转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公司人格否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

③每一章节的具体内容讲完之后,精心挑选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让学生进行课堂练习,巩固所学的知识点,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2.3 第三步骤:课外社会实践模块

《企业与公司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单纯通过课堂的讲授不能使学生对企业法和公司法有深入的理解和认识。要让学生了解企业法和公司法在实际当中是如何运作的,就必须让学生通过课外实践教学的方式,实际的参与到企业和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当中,促进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培养法律事务的实际操作能力。

作者所在的独立学院,是由一家大型的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兴办,该集团公司下属多家企业。为了让学生能够实际的接触到企业法律事务,该独立学院与集团公司下属的多家企业合作,建立了实习实训基地,要求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利用寒假、暑假等假期到这些实习基地进行实习。通过在这些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当中实习,学生可以初步了解企业法律事务的难点所在及实际操作中的有关问题。同时,还可以让学生把《企业与公司法》课堂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熟悉实务工作,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更直观的认识。通过实习,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助于学生掌握实务操作方法,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动手能力,训练实际工作能力。

3 《企业与公司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需要的条件

为了顺利进行《企业与公司法》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真正实现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还需要下列条件的支撑。

3.1 “双师型”教师的引进

《企业与公司法》这门课程所需要的“双师型”教师是指,具备高校讲师资格又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者具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者。从事应用型课程教学的教师,如果自身不具备法律实务经验,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实际运作情况,就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如果要实现《企业与公司法》应用型课程的改革,任课教师必须将其在企业公司法实务中碰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告诉学生,并传授给学生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同时还要能够结合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来讲解法律的实际运用问题。而要做到上述的这些要求,就需要我们的任课教师既具备高校教师的相关资格,能够进行理论知识的深入讲解,又要具备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或者企业法、公司法的相关律师实务经验,能够给学生讲解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的问题。将这样的 “双师型”教师引入《企业与公司法》的课堂,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它有助于学生将企业法和公司法的理论知识与法学实践相结合,增强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3.2 《企业与公司法》应用型教材的编写

教材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键性条件和重要保证。为了实现《企业与公司法》课程改革的目标,配套教材也同样需要体现课程的应用性,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教材的主线,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贯穿于教材定位和教材内容的始终。

而目前市面上的企业法和公司法的教材,大多关注相关法学理论的讲解,而对实践性的内容却很少触及,“理论”有余,而“应用”不足。因此,必须进行《企业与公司法》应用型教材的编写,以适应应用型课程改革的需要。

就教材内容而言,要正确处理基础性法律知识和应用性实践知识的关系,基础理论部分的内容不需要太过于艰深,理论的难度和深度都要进行适度的把握,以“必需”和“够用”为准则,精简教材中理论的推导过程,讲清基本概念和基础性的法律知识即可。教材的定位由“知识本位”转向“应用本位”,强化法律實践能力的培养。

例如可以在教材内容里增加“司法实务链接”部分,介绍企业法和公司法实践当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典型案例解析,激发学生探究法律实际运作情况的兴趣,并在实践性法律问题和相关案例的研习中,深化对基础理论的掌握,培养应用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戴美萍.《公司法》实践教学模式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4(5):213-214.

[2]许步国,王凤民.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研究[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11(7):115-117.

[3]石纪虎.公司法课程教学实践与思考[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3):105-107.

[4]杨积堂.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与法学实践教学的探索与创新[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7):1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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