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纪事
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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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部门联手惩戒房地产领域失信责任主体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31个部门就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达成一致意见。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惩戒措施包括对惩戒对象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日常行政监管监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等。
2017年世界城市日和世界住房日主题确定
为促进城市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实施联合国第三次住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大会,推进人居领域“一带一路”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世界城市日和世界住房日主题宣传活动。
住建部与人居署合作,并会同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广州举办2017世界城市日论坛。同时,“2017世界城市日—城市治理创新实践展”等系列相关活动将由有关单位于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在广州举办。各项活动将围绕2017年世界城市日主题“城市治理,开放创新”(英文为“Innovative Governance,Open Cities”),重点交流和展示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做法,探讨我国落实《新城市议程》和推进人居领域“一带一路”建设的途径。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出台
为指导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工作,规范节能改造示范项目验收,推动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
《导则》规定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适宜环境的基础上,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改造后的建筑室内环境指标满足改造设计要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对项目边界内建筑或相关用能设备(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节能效果进行核定,并公布了节能量(率)核定的原则及其核定方法。同时《导则》还提到,公共建筑改扩建时应同步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且应满足国家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76)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要求。建筑物在进行节能改造过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发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出台了有关的适用范围、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承发包管理条例、合同和结算事项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针对工程建设标准目前存在的刚性约束不足、体系不尽合理、指标水平偏低、国际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深化标准体制改革,统筹考虑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国内与国际需求,更好地发挥标准支撑保障作用。
据此,《方案》提出:强化底线控制要求,建立工程规范体系;精简政府标准规模,增加市场化标准供给;提升工程规范和标准水平,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实施标准国际化战略,促进中国建造走出去;加强基础研究,提升综合能力;建立信息公开、管理、服务工作长效机制;加大实施指导监督力度,提高权威性和影响力;强化保障,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以保证技术性能规定要全面覆盖各类工程项目、各建设环节,做到有标可依。技术指标水平要全面提升至国际领先、先进,促进我国工程建设水平整体稳步提升。技术表达方式要全面适应国际化需求,在内容要素、指标构成等方面,提高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7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法规司在江苏省南京市举办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推进会,组织交流各地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协调司、部分省市城市管理部门有关同志参加会议。
2017年3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作为试点部门,在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
会上,河北、上海、南京、临沂等地20个城市管理部门交流了规范文字记录、推行音像记录、提高信息化水平等方面制度建设情况和经验做法。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规范执法程序,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新规征求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有7章49条。未取得注册证书的建造师,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申请初始注册时,建造师要具备“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单位”等条件。
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有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及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等10条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注册建造师有聘用单位破产、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等7种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注册建造师要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1~6月房地产开发投资有增长
据国家发改委统计,1~6月,西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10991亿元,同比增长6.8%,增速同比提高0.3个百分点,比1~5月回落0.2个百分点。9个省份同比增长,增速较快的广西、甘肃分别增长29.3%和18.7%。这9个省份中,与去年同期相比,4个省份增速提高,广西、陕西分别提高11.7和9.4个百分点;新疆、贵州分别由下降0.6%和0.1%转为增长14.6%和4.4%;3个省份增速回落,西藏、宁夏分别回落19.0和15.5个百分点。与1~5月相比,5个省份增速提高,新疆、重庆分别提高13.3和2.9个百分点;宁夏由下降1.0%转为增长2.2%;3个省份增速回落,陕西、西藏分别回落5.6和3.4个百分点。3个省份同比下降,内蒙古下降8.3%,去年同期为增长1.3%,1~5月为增长7.9%;云南下降2.5%,去年同期为增长2.2%,1~5月为增长2.1%;青海下降5.9%,去年同期为增长16.1%,降幅比1~5月收窄4.5个百分点。
中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11186亿元,同比增长16.0%,增速同比提高6.0个百分点,比1~5月回落0.9个百分点。7个省份同比增长,增速较快的河南、江西分别增长22.9%和18.0%。这7个省份中,与去年同期相比,4个省份增速提高,湖北、湖南分别提高9.0和6.9个百分点;3个省份增速回落,吉林、山西分别回落14.2和4.3个百分点。与1~5月相比,吉林提高3.1个百分点;6个省份增速回落,山西、河南分别回落1.6和1.1个百分点。黑龙江同比下降17.0%,降幅同比扩大1.5个百分点,比1~5月扩大12.6个百分点。
东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28433亿元,同比增长8.4%,增速同比提高3.8个百分点,与1~5月持平。8个省份同比增长,增速较快的广东、海南分别增长19.0%和10.3%。这8个省份中,与去年同期相比,山东、海南增速分别提高0.7和0.2个百分点;浙江、福建分别由去年同期下降0.8%和0.7%转为增长10.2%和2.2%;4个省份增速回落,河北、上海分别回落5.3和4.6个百分点。与1~5月相比,3个省份增速提高,海南、广东分别提高2.5和2.3个百分点;福建由下降0.9%转为增长2.2%;4个省份增速回落,上海、江苏均回落2.3个百分点。3个省份同比下降,包括辽宁下降17.9%、北京下降4.9%、天津下降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