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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层认识

2017-03-24

江苏教育 2017年36期
关键词:校企合作校企价值

南 海

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层认识

南 海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既是职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必由之路,也是全球职业教育所公认的职业教育价值取向,还是亟待从根本上解决的职业教育难题。解决这样的难题,如果我们的思维仍然局限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本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跳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本身从更加宽广的价值学与文化学视野来透析问题。深化和创新校企合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重点,也是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价值基础;文化基础

我们这里所说的“校”是指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学校的校企合作与非职业学校的校企合作有着重大差别。职业学校的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主体与企业主体之间的一种合作模式。目前,关于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形式或模式在现实中有许多版本,诸如“引企入校”“订单培养”“半工半读”“工学交替”“校企互动”“产教融合”等。这里,我们既不必探讨这些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形式或模式的内涵或外延,也不必研究这些校企合作形式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而只关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历史演进、价值基础与文化基础。

一、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历史演进

(一)职业教育都应是校企合作的教育

从世界职业教育的发展来看,校企合作的历史悠久。我们可以想象,企业早期的存在形态或雏形应该是小生产作坊,与小生产作坊相适应的技术技能工人培训培养形式是古代学徒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小生产作坊进化为企业,企业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需要更多更高质量的技术技能工人,这个时候师傅带徒弟的培训培养方式就不适应了。于是,就出现了早期的企业自办职业技术学校或机构、企业与政府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或机构、公立的职业技术学校、私立的职业技术学校。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无论哪种性质的职业技术学校或机构,技术技能工人的培训培养都是离不开企业的参与或合作的,任何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都是校企合作的教育。

(二)职业教育与企业关系的三个阶段

职业教育原本就与企业有着不解之缘,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因为技术技能工人要掌握职业技术技能,就必须在企业里学习实践,只有在干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学到生产所需要的职业技术技能。也就是说,职业教育仅仅靠教育部门来做是不充分的,企业参与或介入是必要的,由企业和职业学校开展全面深度合作是最合适的,无企业深度介入的职业教育是难以直面职场的。我们同样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职业技术技能工人的培养培训经历了这样的演进过程:第一阶段,企业兼职业教育功能于一体;第二阶段,学校职业教育形态出现,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学校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畸形”并逐渐暴露出其弊端——远离企业;第三阶段,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形态出现,“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其典型形态。这大致经历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二、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价值基础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为什么会出现企业不愿参与或不深度介入的现时代“怪现象”呢?为了从根本上认识这样的问题,我们有必要探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价值基础问题。

(一)价值的概念与价值的性质

价值是标志主体与客体之间利害关系的一种哲学范畴。价值不仅有大小之分,而且有性质之别。在性质上,价值可分为正价值、零价值和负价值,通常将正价值简称为价值。价值不仅可以被发现、被创造,还可以相互转化。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价值

所谓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价值,是表征作为客体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与相应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通常是指二者之间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肯定或否定关系,我们可以将肯定关系称之为价值,而将否定关系称之为负价值。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既无明显的利也无明显的害,我们将这种关系称之为零价值。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价值基础分析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价值可分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我们可以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内在价值规定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本身对职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价值,这种价值表现为前者对于后者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外在价值规定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对于合作主体双方(职业学校与企业)的价值,这种价值表现在:对于职业学校来说,这种合作是必要的;对于企业来说,这种合作是有利的,基于战略的眼光来看,也是必要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价值的本质就在于这种合作能够给作为合作者的职业学校或企业带来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价值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一种价值活动,是有价值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并不排除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之下产生的无价值和负价值的情形。因为从唯物辩证法来看,任何企业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壮大、衰亡的过程。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出于自身发展利益的考虑,其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是不同的,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也是有区别的。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合作是有利的;在另外一些条件下,这种合作可能是有害的(不合算、亏本);在一些特殊条件下,可能既无利也无害(虽无利可图但也未亏本)。当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价值还表现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如教师、学生、行业组织、政府等。

现在我们经常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吸引力问题,这一问题归根结底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价值问题。只有弄清这一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根本问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合作双方不仅能看到这种合作的价值(合作的可能性),而且需要看到这种合作的可实施性(现实性)。此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价值基础之本义。

三、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文化基础

(一)文化的概念与文化的功能

谈及文化,人们总是觉得熟悉又亲切,但是又难以说得清道得明。在笔者看来,所谓文化,就是为一定的人们所拥有的关于自然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人自身以及人与人的关系、社会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自然与社会的关系的知识、技术、经验体系,表现为一定的人们普遍认可的获得性的价值观、信仰、知识、技术、技能、制度、习俗、礼仪、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等,以及蕴含这些文化存在或表现形态的物质性的存在的总和。文化是社会主体在各种需要的驱使下创造的,人们创造的文化又反过来驱使人们按照一定的文化程式去思考和行动。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文化与机制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中出现的“学校一头热,企业一头冷”以及校企合作深度与广度不够的难题,必须站在文化的高度来认识校企合作,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的文化基础来设计和培育合适的校企合作文化体系,形成一种企业自主介入和深度介入职业教育的机制。所谓“机制”,是指一个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过程或方式。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应该是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互动、互促、互利的合作共赢的运行过程或方式。

正如南京市教育局副局长潘东标所认为的那样:我们通过与德国企业的多年合作,发现“双元制”成功的必要条件是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机制的建立。潘东标认为,德国企业之所以能够做到深度介入职业教育,是因为具备了三个基本条件:他们的文化告诉他们,这是应该做的;他们的法律告诉他们,必须这样做;他们的政策又告诉他们,这样做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这才是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校企合作模式之所以成功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文化基础分析

笔者认为,在广义上,专门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职业教育政策统统属于文化的范畴,可以归之于制度文化,它们既是职业教育文化,又是形成职业教育文化的文化措施、手段和行动。目前,中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就缺乏这种合适的文化。实践表明,必须在政府的政策刺激下进行相应的职业教育文化规范、文化引导与文化激励,从而形成稳定的校企合作机制,进而形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文化与文化生态,此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文化基础之本义。

总之,合适的校企合作文化不是自然而然地产生的,需要政府的科学设计、合理规范和正确观念与行动的引导,使所有的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文化责任和使命,自觉参与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文化的创建实践活动中。这种文化创建实践活动是如此重要,它不仅关系到校企合作的广度、深度和质量,而且关系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G710

A

1005-6009(2017)36-0017-03

南海,重庆师范大学职教师资学院(重庆,401331)副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与成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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