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与风险防范对策
2017-03-24周舜哲
周舜哲
摘 要:互联网金融在部分民间金融诉求市场化、公开化的过程中,成为某种逃离法律政策限制的手段和方式,这极大削减了创新能力,也可能导致因金融双轨制产生的灰色地带扩大化。我国国务院在10年出台的“107号文”,首次将互联网地位正式确立,与此同时也通过金融机构对其进行监管,来防范潜在的风险。本文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与风险防范对策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1 互联网金融阐述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互联网企业介入到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一些列业务,具体涵盖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支付结算、投资保险理财等金融活动。
(一)互联网金融的类型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功能,可将其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支付结算类,此类行又可以细分为两小类,即一类是独立的第三方结算支付平台,此类平台通常通过与其他互联网进行合作,以满足支付结算功能,例如快钱作为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佼佼者,已推出了涵括人民币在尼日的多币种、跨网络地域等信息化支付清算业务。一类是依托在购物网站所发展起来的以移动支付、日常购物等为基本功能的支付結算平台,比如淘宝等购物网站的存在也催生出现了支付宝等支付结算平台;二是融资类,此类型也可以细分为两小类,即一类为电商介入众筹融资平台,代表性的有阿里小贷等等。电商依据融资方各项非结构化指标来作出对融资方信用分析,从而确立信用评级,相应实施放贷。一类为P2P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代表性有拍拍贷等,作为某种无担保线上融资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方面的协商便利;三是投资理财类。此类型中的投资者在互联网上购买保险等理财产品,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目的。除此之外,也存在网络虚拟比特币等金融产品。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金融业,尤其是对银行传统业务产生了很多影响,这主要源自其下属几个特性:
1.打破了地空限制地空即地域和时空,凡网络所达之地,都能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中可凭借自身开放、透明、共享等优势,结合云计算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充分、深入挖掘和分析用户的行为模式、资产状况等有效信息,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专业化服务,这是传统金融业中很难相信的。
2.实现了碎片化理财传统金融业多是对机构客户或高净值客户群予以重点关注,而互联网金融则通过其低门槛和低成本优势妥善解决了碎片化理财的难题。如依据通过支付宝平台在网上支付、购物等的网络用户群高粘度、高数量的基质,网络公司通过各类基金业务来整理其碎片化散钱,与货币基金直接对接,从而确保小额投资增值保值的目的实现。
3.创新速度快、便捷性高、信息公开互联网金融产品更新更迭越发快速,融资产品能在相当短时间内迅速面世。其将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并动态化、清晰性地将金融产品的交易价格、市场供需状况等予以公布,从而为资金借贷双方构建出一道沟通途径,拓展了交易可能性的集合。
2 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P2P网络贷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信誉风险。由于缺少必要的信誉监管,许多网络信贷公司都会在资金充裕或资金链断裂后,不约而同的选择了跑路,由于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且影响恶劣。截至目前,国内已发生数十多起网络信贷公司“跑路”事件。2.法律及政策风险。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有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但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实际操作中,如果监管不当很有可能会构成事实上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些P2P网贷公司也正是通过参与资金的运作从而打破了网贷的法律界线,使得公司性质转化为吸储和放款的金融机构。使得P2P网贷公司沦为犯罪的工具。3.征信系统与信息共享机制缺失。截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都没有跟网络借贷行业的信贷信息共享。很容易造成借款者信贷信息的巨大差异,从而打开了同一借款者多处借贷、多处违约的便利之门,出借者对风险识别和控制会受到交易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的影响,更有甚者会阻碍整个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运营中,不但没有来自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信息,也缺乏对借款者有效的违约制约。但在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的上海资信推出了全国首个用于收集P2P网贷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机构提供查询服务的互联网专业化信息系统。
(二)众筹平台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是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有网贷平台为其母公司融资,网贷平台自身当天借当天还这种形式。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有:(1)没有依法吸收资金的资格;(2)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项目;(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4)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此外还涉及集资诈骗的风险。这种诈骗主要体现在一些P2P网贷领域,比如创下史上最快“跑路史”的元一创投上线一天即卷款30万跑路。
3 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系统化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对应制定管理办法,从而进行监管。为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应加强金融监管相关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并定期监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详细可行的自律规范,加强金融交易信息的披露,从而更好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自律组织的会员合法权益。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二)修订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以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准入条件、业务模式、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范。尤其需要尽快将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纳入监管范围。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安全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商、出资方、借款方等参与者进行规范引导。
(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侵害。因此,需要制定相关权益保护办法,要求互联网机构加强信息透明度,尤其是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作出明确规定。此外,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局面已经显现,所以更应完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协调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制度。在维权渠道方面,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设立赔偿机制和诉讼机制。利用社交网络,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警示信息的扩散,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综上,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互联网金融监管亟须加强,在不久的将来,如若互联网金融能够在法律及行政部门的有效监管之下,兼顾了效率与安全,那势必将会发挥它更大的优势,为我国经济发展添注强大的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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