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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乡约制度的演变及其影响

2017-03-24徐德

卷宗 2016年11期
关键词:演变影响

摘 要:我国古代的乡约制度,对后世的社会教化和乡村治理产生了及其重要的影响。文章以宋明两代的《吕氏乡约》、《教民榜文》、《南赣乡约》为切入点,从乡约的属性、职能、作用、发展等角度对宋明乡约进行探讨。

关键词:乡约制度;演变;影响

北宋的《吕氏乡约》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成文乡约,它的诞生对后世的社会教化和乡村治理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明代是乡约的发展鼎盛时期,并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发展了宋代的乡约,使乡约得到大力提倡,让这一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其社会教化、救助、法律等职能。

1 乡约的发展

(一) 宋代《吕氏乡约》: 乡约的起源

乡约是宋代地主阶级士大夫阶层在社会变迁面前提出的挽救社会危机的基本建制,它是通过士大夫自发的在乡村建立起开展思想教化的组织机构。陕西蓝田的吕大忠、吕大防、吕大钧、吕大临兄弟四人于宋神宗熙宁年间首先订立了《吕氏乡约》。

宋代民间在《吕氏乡约》产生之前就已经出现了民间自发的社会组织。见于吕大钧与其亲友的信中,“今小民有所聚集,犹自推神头、行老之目”,“今庠序则有学规,市井则有行条,村野则有社案,皆其比也,何独至于《乡约》而疑之乎?”可见,《吕氏乡约》并非空穴来风,其产生受到了民间聚会及学规、行条、社案等约法形式的影响。

《吕氏乡约》流传至今,最好的版本当属1916 年南陵徐乃昌影印的宋嘉定本。不仅载有《乡约》、《乡仪》,还有《答伯兄》、《答仲兄》、《答刘平叔》等兄弟间关于乡约的通信和朱熹编辑的部分,给予初读者很大帮助。

《乡约》部分约两千余字,分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章,每章又分为若干细微的条目。

除了这四章之外,后面还附有罚式、聚会、主事三项条款。

《乡仪》囊括了乡民在日常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各种礼节,有:宾仪、吉仪、嘉仪、凶仪四章。宾仪是针对日常社会交往而言的,所以它的内容最为繁琐,分为:相见之节、长少之名、往还之数、衣冠、刺字、往见进退之节、拜揖、请召、齿位、献酢、道途相遇、献遗、迎劳、饯送共计15条;吉仪包括:祭先、祭旁亲、祭五祀、祷水旱4条;嘉仪包括婚、冠2 条;凶仪包括吊哭、居丧2条。可以说,从内容上讲,《乡仪》实为《乡约》的补充和细化。

《吕氏乡约》制定这一系列条款的最终目的是用封建宗法思想和儒家伦理纲常对乡村社会进行教化,以便在乡村社会中形成以儒家士大夫伦理为主导的社会秩序。它用通俗的语言规定了处理乡党邻里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乡民提高自身素质的行为规范以及日常各种礼俗活动的规范,从而使乡民在社会生活中有了一个共同的标准。它第一次将中国农村历代口耳相传的成训习俗付诸于文字。

总之,《吕氏乡约》把封建的道德规范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则,使纲常礼数通过礼仪形式发挥其作用。礼仪成为道德观念的外在表现形式,承担着协调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等级名分的社会职能。礼仪作为风俗习惯在我们的社会中一直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它以社会群体的习惯心理为基础并通过舆论压力保证其实施,因而具有强大的力量。那么,把道德规范礼仪化就能很大程度地强化道德的社会作用,并使之拥有经久不衰的效力。

(二) 明代的《教民榜文》: 乡约的发展

明太祖朱元璋将此前采取的一系列社会教化措施合编,钦定并颁行了《教民榜文》,其内容涉及基层乡里社会的教化、治安、司法、赋税、兴学等各个方面。它强调以里甲为基础,通过设立里老,结合里社、社学、乡饮、祀神等制度在基层社会推广教化。不仅其宗旨与乡约所要达成的目标一致,而且一些具体的手段也被后来的乡约所采纳。有的学者认为,“它可以视为明朝乡约制度的初立”。可以说《教民榜文》奠定了明代乡约发展的基础。

朱元璋一心想恢复成周之治,希望通过“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之善,平乡里争讼”。这一点在《教民榜文》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它从里老人的选任、里讼的受理、里讼的程序、里老人判决的执行和里老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里老人的选任。“其老人须令本里众人推举,平日公直、人所敬服者三名五名十名,报名在官,令其剖决。……老人理词讼,不问曾朝觐未曾朝觐,但年五十以上,平日在乡有德行、有见知,众所敬服者,俱令剖决事务,辨别是非。有年虽高大,但见识短浅,不能辨别是非者,亦置老人之列,但不剖决事务。”

第二,理讼的范围。《教民榜文》规定“户婚、田土、斗殴、争占、失火、窃盗、骂言、钱债、赌博、擅食田园瓜果等、私宰耕牛、弃毁器物稼穑等、畜产咬杀人、卑幼私擅用财、亵渎神明、子孙违犯教令、师巫邪术、六畜践食禾稼等、均分水利”这十九项民间词讼交给“老人里甲合理词讼”。而且,老人的管辖范围不止于此,“其有奸盗诈伪人命,非十恶非强盗杀人者,本乡本里内自能含忍省事,不愿告官,系累受苦,被告伏罪,亦免致身遭刑祸”。

第三,受理与裁决。从《教民榜文》看中国古代的理讼就是以和为贵,“凡本管人员有事自来陈告,老人里甲方许办理。若民只小词讼,本人自能含忍不愿告诉。若里甲老人风闻寻趋,勾引生事者,杖六十,有赃者以赃论”。裁决时一律到“申明亭议决”,老人的座次顺序也有严格说明,“先老人,次里长,次甲首。論齿序坐,如里长年长于老人者,坐于老人之上”,这样“老者自然尊贵”。而且众老人可以共同裁决一件事,“本里老人,遇有难决事务或子弟亲戚有犯相干,须会东西南北四邻里分,或三里五里众老人里甲剖决。如此,则有见知多者,是非自然明白”。当然,也规定了在裁决的过程中不能将乡民拘禁甚至逮捕,“老人里甲剖决民讼,毋得置立牢狱。不问男子妇人,饭事不许拘禁。晨则令问,晚则放回,事若未了,次日再来听问。敢有监禁生事者治以重罪”。

第四,决议的效力。为了维护老人的威望,一律不许当事人向上级裁决机关陈告,也不许上级官司受理。“民间词讼已经老人里甲处置停当,其顽民不服,辗转告官,捏词诬陷者正身处以极刑,家迁化外。其官吏人等,不察所以,一概受理,因而贪赃作弊者,一体罪之”。另外,还从官、民两个方面对老人理讼给予了保障,“老人里甲剖决词讼,本以便益官府。其不才官吏敢有生事罗织者,罪之”,“乡里有等顽民,平日因被老人责罚,怀挟私恨,以告状为由,朦胧将老人排捏妄告者,事发,治以重罪”。

第五,里老人的法律责任。作为乡里公正与秩序代表的老人,其本身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就无法让人信服。这在前面亦有提及,此处不再赘述。

关于里老人的社会职能,有的学者将其归纳为“劝谕教化———宣讲圣谕、旌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行乡饮酒礼、倡导乡里祭祀、劝人息讼,督课赋税,治安防范,兴学兴教”这几项。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老人制度也是如此,如果老人“欺凌小民,武断乡里,人民深受其害。另外,里老人年高,精力至衰,面对乡间繁琐的事务,他们已经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办事效率难以得到保证”。

纵观《教民榜文》全文不难发现其主旨仍然是———教化民众。所以它奠定了明一代乡约制度的发展论调。

(三) 明代王守仁《南赣乡约》: 乡约的鼎盛

王守仁的《南赣乡约》是我们所熟知的明代地方官员倡行乡约的一个典范。正德十三年( 1518),王守仁亲自起草并制定了《南赣乡约》,他以约法的形式把民众组织起来。

他认为,“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之然哉! 往者新民盖常弃其宗族,叛其乡里,四出而为暴,岂独其性之异,其人之罪哉? 亦由我有司治之无道,教之无方。……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诫,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以上是约文的前半部分,是王守仁的諭民文告,旨在分析乡里不治的原因,阐述制定乡约的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

约文的后半部分才是乡约的正文,共十五条,我们可以把它歸纳为:

第一,组织机构。设约长、约副、约正、约史、知约、约赞等职务,选择德高望重的人担任,分工明确。每月15 日召开全约会议,纠恶扬善。同约每人每月出三分银作为会费。还规定了具体的会议议程、形式。

第二,强调要互相帮助,调节民事纠纷。同约成员凡有难处,皆由约长及同约其他成员共同帮助解决。此外,一旦出现不平之事,皆由约长出面协调解决。

第三,维护社会治安。“同约成员中若有阳为良善,阴通贼情,贩卖牛马,走传消息,归利一己,殃及万民者,约长等率同约诸人指实劝诫不悛,呈官究治。”

第四,进行社会监督。对于寄户,要监督其纳粮当差; 对于本地大户、外地客商,要监督其不得放高利贷、不得挟取土地; 对于贫民、军人,要监督他们以至于不做违法之事; 对于所谓的新民,要监督其将所占田地产业归还原主。

第五,移风易俗。男女到了一定的年龄就应该婚嫁,且要节约。办丧事也要以各家的实际情况为主,尽到诚意即可,不要铺张浪费。这些内容的目的就在于整饬社会秩序,安定人民生活,并加强对民众的教化。

由于年代久远和史料匮乏,《南赣乡约》的推广过程我们无从考察,关于它的实际效果学术界有不同看法: 第一种,《南赣乡约》中复杂的条款已经被实行,对南赣地区的风俗和社会治安产生了积极影响。第二种,《南赣乡约》持续的时间很短,且主要推行于当时新设立的南安府崇义县,由于受乡族势力、地域环境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其实际效果令人怀疑。第三种,尽管《南赣乡约》持续的时间比较短,其敦厚民俗的效果也可能没有预期的好,但它对南赣社会确实产生了重要影响。笔者倾向于最后一种观点,并且认为《南赣乡约》最大的影响就在于,它与十家牌法通力配合,基本上实现了控制当地社会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南赣乡约》“受到了世人的称道”。

2 关于乡约的评价

(一) 乡约的属性

乡约形成之初是属于自发性质的,在宋明理学的奠基人朱熹对蓝田吕氏乡约作了详细的修订以后,乡约的影响渐次扩大。明代以降,乡约在很多地方被推行,其中既有官办的也有民间自办的。随着明代后期乡约在全国的推行,乡约日益被制度化,成为统治工具。但是,乡约的基本属性一直没有发生变化。

第一,乡约仍然是一种民间组织。它作为一种民间基层组织,有一系列充分的表现形式:它有一套包含领袖人物和办事人员的组织机构;它有定期的集会;它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它还有一套比较繁琐的读约仪式;有时候,乡民还要自己缴纳一部分会费。第二,乡约的主要目的始终是社会教化。从吕氏乡约到明代直至清代的乡约,无论它怎么变化,都是“以儒教的精神感化为其运作的核心功能”,我们甚至可以讲,没有教化就没有乡约的产生或发展。

(二) 乡约的职能

乡约的最大职能便是社会教化,与此同时,它还衍生出一些其他的职能。

第一,教化职能。各个朝代制定乡约的目的,都是要通过旌善惩恶的手段,用封建宗法思想和儒家的伦理纲常对乡民进行教化,希望能够在乡村社会掀起一股互敬互爱、患难与共的淳朴社会风气。为此,各位制定者用及其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文字规定了处理乡邻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乡民修身、立业、齐家等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及以往婚丧嫁娶、祭祀迎送等各种活动的礼仪规范。不仅地方士绅,就连王室成员也十分重视它的这种社会教化作用,所以,他们都在自己的家乡大力提倡,然后再将之推行于全国。

第二,救助职能。乡约诞生之初的《吕氏乡约》就曾提出要“患难相恤”,明代更是强调乡约与社仓、保甲、社学等结合,乡约的救助更得到凸显。单是《吕氏乡约》中就体现了乡约的七项救助职能: 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要求乡民在遇到以上困难时,同约的乡民应该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由本人、关系较好者、知情者告诉主事者和其他同约之人一起给予救助。即使不是同约之人,如果知道了也应该伸出援助之手,如果事态严重则更应和同约之人一起前往救助。

第三,法律职能。这里我们多着些笔墨,因为这一职能是在乡约渐渐官方化以后才显现出来的。具有基层行政职能的乡约被赋予了下述职能: 一是调处民间纠纷的职能。这种调节处理必须合乎法、理、情。调节可以定时也可以随时,比如吕坤的《乡甲约》在处理民间纠纷时就“甲长报知约正、副,即与扶理”。二是调查取证职能。乡约对州县官自理词讼进行调查取证,以供州县官断案时参考。吕坤在《乡甲约》中说到,“如事情稍重及不服处断者,不问告何衙门,约正、约副分别是非,补呈子一张,递于问官,以凭从公究处”( 吕坤,《实政录·乡甲约:六卷》,明万历二十六年赵文炳刻本) 。从这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乡约已经被赋予了基本的司法职能,当然,鉴于乡约在全国的推广有一个过程,那么各个地方的乡约参与司法的时间也有早晚之分。

乡约参与司法为什么到明代才开始凸显呢? 这并非历史的巧合,而是源于明代以降我国的中央集权制一步步加强、封建社会逐步走向衰落的历史大势。首先,现实生活中争讼不断,迫切需要赋予乡约司法职能。明中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开始变化,民风不再像以前那样醇厚朴质,每个人心中都有把“小算盘”,刁悍好讼已经成为各地民风的共同特征。这一时期各级司法权高度集中在州县官员手中,每天的诉讼数量不断增加,但官府的受理能力是有限的,这样就只有寄希望于约长。其次,明代末期由于种种原因里老人制逐渐崩坏,大量民间纠纷要想合理就近解决,也只能依靠乡约。再者,为防止吏役之害,需要赋予乡约法律效力。明代以来,州县行政的突出特点就是官弱吏强。若吏役操纵词讼,就会使州县官合理断案的难度加大。因此,依靠乡约实际上也是地方官打击奸胥猾吏的有效手段。最后,为了防止讼师把持词讼。一些不得志的文人成了讼师往往与吏役勾结诱民兴讼,从中得到好处。赋予乡约以司法职能对打击讼师而言无疑是“釜底抽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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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德(1991-),男,汉族,江苏镇江人,西南民族大学专门史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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