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规则化分析
2017-03-24蒋博浩
蒋博浩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条基本原则,它为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双方明确了诚实守信的义务。为了保障这一原则能够在法律实践中得到正确的适用,我国法律还应该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如在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需要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并将当事人如实履行诚信义务的法律制度加以完善等,另外,对于民事活动中的恶意诉讼行为以及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加以规制,并制定相应的规则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实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彻底的落实。
关键字: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规则;分析
0 引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但是由于诚实信用这一概念不够具体化,因此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落实起来就有一定的难度。下面我们就来主要分析一下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则化问题。
1 诚信原则的价值基础
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诚信原则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益这两大基本价值目标。首先诚信原则的确立要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必须存有诚实和善意,在证据制度中必须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不能存在作伪证、隐瞒证据以及恶意的证据突袭等行为,之一具体制度的制定,无疑有利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迅速、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有极大的帮助,极为实体诉讼法塑造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形象,又为民事诉讼程序节省了大量的成本,从而直接提高了诉讼的效益。其次,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有效的规范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防止诉讼主体滥用诉讼权利,从而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保证双方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是实现诉讼公正、公平的核心要素之一,而诚信原则的规则化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防止诉讼权利的滥用,也有利于矫正诉讼双方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地位,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和正义。
再次,民事诉讼的实现除了要符合基本的程序法之外,还要应用到具体的实体法,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是实现诉讼公正的基本要求。诚信原则的适用不仅有利于实现诉讼活动中的公平正义,而且还能够对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适用缺陷进行完善,从而保障法律的实施。最后,诚信原则可以有效保障法律审判的判决力。在诉讼活动中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时间、方式和内容都要受到诚信原则的约束。当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败诉,那么就又可以能是没有完全遵守诚信原则约束而导致的后果,因此作为受诚信原则约束的主体,不接受约束就要承担违背这一原则的法律责任,因此诚信原则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对司法判决力的尊重。这样就能够有效的减少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申请上诉、审判的几率,从而避免了在多次审判中浪费大量司法资源的事情发生。
2 诚实信用原则的適用主体
谈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问题,我们就需要找到这一原则的适用主体。目前我国法律理论界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还存在着一些争议,有的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主要包括法院、诉讼活动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员。
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只能对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适用,法院及其它诉讼活动参与人不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原因如下:首先,法院是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判决者,它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凌驾于当事人之上的,如果将法院纳入诚实信用的适用主体,那么实际上就拉低了法院的法律地位,并且不能体现出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在日本有些专家和学者就坚持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于法院,因为法院在审判司法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必要特别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在法律上法院应该慎重承担有强烈伦理色彩的义务[1]。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便于司法机关规范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因为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其他原则可以规制民事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而对于法院来说,作为国家设立司法机关如果存在不诚信行为例如不尊重事实真相,程序不合法透明以及拖延诉讼等行为,法律中会有相应的规则对其加以规制,并不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很多原则例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质证原则、辩论原则等,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法院的不诚信行为加以规制。因此,将法院纳入诚实守信原则的适用主体显然是比较多余的[2]。
3 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规则化的必要性分析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落实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心原则存在一定的难度,究其缘由主要是因为这条原则还不够具体和详细,因此将诚心原则规则化就成了落实原则的根本途径。将法律原则规则化的主要方法是根据诚信原则来制定出能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的各项制度,并在实际的司法案件中对诚信原则规则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行补充和完善。由于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的时间还不长,其中能够直接体现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并不是很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我们想要通过民事诉讼法的整改来完善诚信原则的各项具体规则和制度是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要想完善诚信原则的规则制度就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修改司法解释以及增添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来实达到这一目的。指导性案件的确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发挥作用,首先,指导性案件的公布可以为诚信原则具体制的落实度提供有利的规则指引。其次,指导性案件的公布可以将一些不适合制定具体制度的规则直接体现出来。
4 诚信原则规则化的实施
由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只是一个抽象化的概念,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具备任何约束力,因此将诚信原则转化为具体的实施规则是保障其产生法律价值的必要选择。为了保障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时被滥用或形式化,民事诉讼法在引入这一概念时应当建立起有利于这一原则顺利实施的保障机制。
4.1 建立保障机制
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民事诉讼法中具有独立的原则性地位。在我国的立法中对于基本原则的确立一般采用混合式的法律条文形式来保障它的实施,即在立法时在第一章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然后在其他篇章中设计符合这一精神的具体的法律条文来保障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实施。因此,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总则和分则部分都应该有相应的设计。
4.2 法律效力的保障
为了保障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和实施,民事诉讼法在将其规则化的过程中还需要明确违法这一原则的法律后果,保障这一原则对适用主体的震慑力,让其拥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说,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后都会产生两种后果,即程序法上的后果和实体法上的后果。诉讼主体违反了程序法中的诚信原则就会造成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无效,并根据情节的轻重判处诉讼主体拘留或罚款等。诉讼主体如果违反了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则主要表现为诉讼主体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若情节严重的就会让相应的行为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就目前而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并没有详细的进行规定,只针对诉讼参与人的一些不诚信行为做了粗略的罚款、拘留以及刑事处罚等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的法律就解释中进一步完善约束诉讼主体的诚信行为规范,并在原来的基础上增添相应的违法诚信原则的程序法后果和实体法后果。
参考文献
[1] 刘娅. 诚信原则适用于当事人之理论建构[J].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3(08):56-59
[2] 张卫平.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6):6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