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与意义探寻
2017-03-24王艳
王艳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管是社会、企业、个人,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法律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增加。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关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理论探讨也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大热点,对于知识产权法和刑罚之间的结合应用,是知识产权经济融合和刑法谦抑性的融合碰撞,其实质是在经济利益和法律保护法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出发,探寻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意义所在。
關键词: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外观设计;刑法保护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发展已经走过三十多年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积极借鉴吸收先进国家经验,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开发,也不断融入世界潮流,与国家进行有效对接。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使其兼具公法和私发的两种属性,在进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过程中,坚持利益平衡等原则,对于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利益平衡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在利益平衡原则中,“利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这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益平衡原则是一种对于利益的平衡处置规则,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原则纷繁复杂,经常交织融合在一起,也经常发生利益冲突和碰撞。因此,在制定法律和适用法律进行司法活动的时候,就要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点,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这样经济属性非常强的权利来说,寻找其中的平衡点十分有必要。
作为一种权利,知识产权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个人创造行为的鼓励和激励,是社会科技进步的一种动力,也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利益上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公法层面,通过知识产权法的调配,也实现了科技资源的流动和调配,让社会知识资源得到最大效用的利用。此外,知识产权也是一国经济社会与外界沟通交流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体现一种人类文明的共通性。基于此,提升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很有必要性,在运用刑法工具的同时,其中的法律利益平衡也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
在定罪量刑上,刑法的适用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犯罪情节,因为知识产权犯罪和暴力犯罪等并不相同,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特点,如何认定犯罪和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就需要平衡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和受侵犯法律利益之间的有机平衡。在实际应用中,既要考虑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也要综合犯罪人的活力情况,很多通过立法方式难以确定的标准,也需要自司法实务中不断总结,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加以确定,特别是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定罪量刑标准,也需要进行利益之间的有效平衡。
从犯罪追罚方面,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犯罪采取的也是检察机关追诉的方式,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就赋予了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以自诉的权利,这样,就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打开了个人自诉和公权力公诉的两条路径。但是,在实践应用过程中,被害人自诉的案件很少,这是因为我国在刑事自诉方面的规定比较严苛,要求自诉人掌握较为充足的证据,这对于举证能力较差的个人和企业来说,确实具有较大的难度,因此,自诉程序也很难启动。另外在知识产权刑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上,除了人身自由刑之外,一般都是采取罚款、没收等形式,这样对于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也没有体现充分原则,存在一定的保护不力现象。
2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及时原则
从刑法角度出发,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打击,主要根据是刑法的构成要件,是对社会危害性的打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很多社会行为的危害性都在发生变化,很多行为随着社会变化危害性变大了,另外很多行为随着社会变化,危害性版小了,因此,作为国家工具的刑法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和修改,这也就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所说的及时性原则,是立法和司法的与时俱进体现。
在司法实务中,我国刑法立法明显具有滞后性,由于刑法刑法具有谦抑性,所以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刑法一般很难也不愿意超越社会实践,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这样的刑法谦抑性显出了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先进的科学技术而言,刑法很难及时有效保护相关法律利益。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上的知识产权利益纷繁复杂,相互纠缠在一起,很多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也在网络上蔓延,另外由于网络具有突破时空界限的属性,所以也让很多知识产权犯罪更加活跃甚至猖獗起来,强化现代化知识的应用,强化知识产权刑法对于新兴犯罪的打击力度,是现代国际社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遍观点。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应该及时调整法律规定,对于很多国际上已经进行打击的现代科技犯罪行为,及时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强化打击惩处力度,保护公民和社会的知识产权权益。
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及时性原则里,要强化及时贯彻原则,在立法上体现一定的进步性和超前性,对于很多其他国家已经出现的犯罪行为和形式,虽然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尚未出现,但是经过合理预计,也即将可能出现,对于这种情况,就有必要通过提前立法的形式,增设新的罪名,在这种犯罪行为出现的初期,就遏制住犯罪行为的蔓延。
3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最大特征,刑法的谦抑性,就是指刑法在立法和适用过程中,要谨慎处理,不任意扩大刑法打击的对象,因为刑法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所以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的时候,要充分体现谦抑性,不随便运用公权力,只有对于为社会共识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才要进行刑法犯罪打击,对于很多不是那么严重的犯罪行为,则可以采取违约、侵权等形式进行法律救济,从而保证刑法不会在各领域滥用。
在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中,要充分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区分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之间的关系和界限,对于很多并不严重的侵权行为,要将其从犯罪构成中剥离出去,采取行政和民事救济手段进行救济,这样既可以维护被侵权人的法律利益,也控制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对于鼓励社会创新和资源利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要摒弃盲目追求打击犯罪的刑罚制裁理念,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贯彻到知识产权保护中来。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已经进行了较多的有益探索,并且搭建起了相关的理论架构,在接下来还需要理论和实务界的深入研究,探寻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有益路径。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在面对新问题的时候,存在立法论和解释论两条思路,还需要积极借鉴德国、日本、台湾的先进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升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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