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博弈与互补
2017-03-24张丽平
张丽平
【摘要】媒体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博弈由来已久,两者在推动社会事件解决的过程中虽然理念、方法、行为大相径庭,但却基于共同的价值追求,因此存在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可能,“博弈”的存在可以杜绝任何一方权力放大化或绝对化,最终促使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司法机构 舆论监督 博弈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媒体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博弈形成并非偶然,它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公共权力相互制衡的需要,任何一个国家政权在进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中,都要遵循“顺应民意”的原则和满足“民心所向”的需求,以此来排除政权执掌过程中的“大部分障碍”,然而“民意”“民心”本身是多元化且相对抽象的概念,它既可以是公民意志力自然、集中的表现,也可以是一定社会背景、时代背景下特定主体的价值取向,而媒体可以满足公共策略制定中对舆论样本的收集需求,保障“民意”“民心”的有效性体现。基于此,出现了媒体对司法机构的舆论监督需求,并通过公民个体的反馈实践司法独立的理念,形成相对一致的社会正义价值理念。但是,媒体和司法机构对于社会正义的理解侧重和衡量标准是不同的,由于媒体在公民诉求表达方面的“不可替代性”,导致它更关注道德上的正义价值,而司法机构则追求法律层面的正义价值,因此在同一个政治生态中两者之间的矛盾是必然的。
媒体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博弈生成机制
首先,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过程中对司法独立的侵犯。媒体与司法机构针对“正义价值”追求的过程中形成截然不同的取向和尺度,媒体更关注道德层面的正义价值判断,这源于媒体对社会事件冲突关注的职业属性。媒体的产品是新闻,新闻的关键在于矛盾,矛盾则是形成舆论的核心,在我国法治建设尚未完善的前提下,“矛盾”则更多地集中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媒体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寻求援助的重要渠道,进而激化了道德和法律的冲突。
但对于司法机构而言,“合法性”是唯一的价值衡量标准,这也是导致“正义价值”价值观分歧的关键。在诸多社会事务中都存在“合理但不合法”的问题,即在道德层面可以引起公众的支持、共鸣和理解,但在法律上却行不通。在道德诉求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原本应该保持“客观中立”的舆论监督就会转向“道德寻租”,通过发动公众情绪来制造倾向性明显的舆论,以实现左右司法的目的,这一类行为在互联网时代中更为常见,尽管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前提下,司法妥协的可能性极低,但不能完全否定存在司法干预的可能性。
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过程中对司法独立的侵犯还在于长效的社会心理惯性塑造,媒体不具备案件的调查权,自然也无法全面、清晰、准确地了解案件的始末,单凭猜测和推断形成的结论,很可能被司法活动推翻。而在此之前,舆论监督效应的形成导致公众早已认定“事实真相”,巨大的结果反差会将社会公众舆论焦点集中在“司法腐败”上,甚至转移到司法机构从业人员身上,强化“官官相护”“法律不公”等认识。
其次,司法机构坚持司法独立过程中对媒体行为的抵制。从司法机构自身权利的实践特征分析,任何一个案件的调查、取证、采信都有固定的流程和严格的规范,只有充分还原事件和回溯证明才能做出结论。而在这一过程中,“司法独立”自身的局限性也充分暴露,包括法官在内的从业人员并不是事件的亲身经历者,即便存在有说服力的主观内容,也需要结合事件遗留的证据、线索加以推导,提供相当量的事实证据,才能保障司法裁决的公信力。
当然,司法独立对司法过程中的主体并不具备排他性,当事人双方、媒体同样具有发言权(源于私力救济和言论自由),而司法机构为了维护司法独立的客观性,避免欺骗、诱导、胁迫等混淆事实的“变量”出现,需要开辟一定程度的封闭空间,实现司法工作与社会环境的隔离。人作为一种情感和思维的动物性载体,对待外界干扰因素不可能一贯的无动于衷,权力、舆论、私欲等均可能形成影响司法活动公正性的干扰因素,换而言之,媒体的舆论监督极可能干扰司法公正,例如通过倾向性严重的新闻报道加以误导,导致司法机构形成先入为主、区别对待的态度,甚至迫使司法机构做出迎合媒体舆论的言论。
基于此,司法机构对媒体行为的抵制就顺理成章。一方面,从司法机构工作人员角度来看,遵循法律思维的少量个体需要应对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舆论压力,这极容易引起正常的司法效应消解,越是忠实于司法独立就越容易引起舆论监督的质疑。另一方面,司法机构的运作本身非常依赖“精英模式”,即司法独立的实现是建立在高水准司法技能基础之上的,并且具有专业技能、渊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司法共同体”普遍认为,“法律的统一性、平等性和确定性很难由一个建立在这样一种信念上的制度去实现:任何人都有能力主持司法审判,那种妨碍门外汉正义感的法律越少越好”。从这一认知角度来看媒体的舆论监督,自然会引起“司法共同体”的反感和抵制。
此外,司法机构对媒体行为的抵制还源于法律意识形态上的“对等性”,“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所以“司法权”是有明确旨归的,而媒体的“舆论监督”究竟是一种权力还是权利,在学术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第四种权力”的提法来源于国外,而我国《宪法》中提出新闻媒体监督权本身与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言论自由权等是一致的,属于公民在政治生态中的一种“权力延伸”;现阶段,媒体舆论监督明显具有“双重性质”,我们不能否定其“权利”的法律定义,又不能忽视其“权力”的社会作用现实,因此媒体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博弈又牵涉更深层次的法律研究,如权利主体。
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媒体与司法机构的博弈关系分析及反思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对执法司法部门的正确行动,要予以支持,加强解疑释惑,进行理性引导,不要人云亦云”。同时,《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也要求“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媒体和司法机构的博弈会演变为一种“常态”,但如何引导这一“常态”发挥积极性作用还需要深入研究;仅从两者之间关系上判断,包括三个思考方向:正义价值的一致性、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舆论理性与司法公正的互补。
第一,正义价值的一致性。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反馈到司法机构上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双方得到公平的对待,反馈到媒体上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意”的维护,并满足公众知情权,促进司法透明化,前者主体稳定,后者主体泛化,但同样以社会公平为己任。因此,“博弈”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第二,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舆论监督的“权利”是客观的,包括司法活动中的知情权、表达权等,但舆论监督“权利”实现不能以侵犯其他主体权利为基础,更不能代替司法机构做出结论,这是导致舆论监督与司法獨立冲突的关键点。如我国法律规定在新闻报道中不能涉及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能披露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亲属的信息等,这是基于个人权利保护的需要。客观上,化解冲突的关键在于媒体立足于“中立”地位。
第三,舆论理性和司法公正的互补。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在法治建设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媒体和司法机构力量的效能旨归应该是相互促进,而不是非理性的“博弈”,最终演变为两败俱伤的结果。司法的本职责任是维护法律公平和权威,舆论则根植于道德土壤,更应该主动承担推动法治建设的责任,舆论越理性,对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培养越有利,越有助于司法公正的确立。
(作者为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
责编/宋睿宸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