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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呼”执法检查“应”

2017-03-24曹健

上海人大月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消保执法检查条款

曹健

消 费维权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2002年10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并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到今年正好两年时间。新条例施行两多年来,较好地适应了上海消费市场状况、满足了消费维权工作需要,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消费的方式、理念、结构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本市消费维权工作面临许多新挑战。网络消费、预付卡、服务类消费等等成为普通市民、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这些方面的情况到底怎么样,法规相关条款的适用情况到底怎么样,制定的条款到底管不管用,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上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肯定法律执行的基础上,也对一些消费新热点等进行了分析,对各地特别是上海在消费者公益诉讼方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这样一种大的背景下,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2月28日下午,执法检查启动会正式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浩出席并讲话,对整个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布置和要求。本次执法检查旨在全面了解近年来本市各级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情况,总结工作成效,梳理、分析并询问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原因及对策,提出加强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跟踪监督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本次执法检查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紧扣关键条款

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消保条例进行修改时,有一些条款的制定和修改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本次执法检查第一个最大的特点是紧扣这些关键条款的设置,评估条款的实施效果。比如,关于条例第30条中网络消费等领域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2014年消保条例修改时的核心关键条款,条例对退货范围、商品完好的解释,以及一些商家存在故意拖延拒绝退货、折扣或赠送商品不予退货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又如,条例第31条中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漏等问题困扰广大消费者,2014年修改条例时,作为新增的条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是关键条款之一。再如,条例第62条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请求“退一赔三”或损失额2倍的惩罚性赔偿,也是2014年消保条例修改时的关键条款。

紧贴民生需求

本次执法检查的关注点,主要针对当前群众普遍关注的一些民生方面的需求,比如春节前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盈利类教育培训市场问题,消费者保护组织特别是消保委履行公益性职责、公益诉讼等情况。另外还有引起众多专家学者、代表委员关心的老年消费者保护等问题。

紧跟消费新趋势

近年来,随着消费形式和内容的不断升级,有众多消费新趋势、新载体也是此次执法检查关注的重点,比如新消费领域、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服务消费、预付卡消费问题等。

执法检查组将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浩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洪浩副主任担任组长,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潘志纯,副主任委员戴柳、吴祖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等。为增强监督和检查的实效,执法检查组将注重四个方面:一是全面检查和重点问题相结合;二是执法检查和常委会审议询问相结合;三是市和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上下联动相结合;四是执法检查和跟踪监督市政府整改落实情况相结合。按照整体工作推进计划,3月至5月执法检查组将集中开展检查活动,包括召开启动会,组织部分政府部门开展自查,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级消保组织、部分企业和行业协会情况,书面征求部分专家学者、人大代表、行业协会、消费者联络点的意见和意见,汇集市民百姓的意见。同时,还将就盈利类教育培训、公益诉讼、预付卡消费、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服务消费等专题开展调研;深入社区居委会消保联络点,重点调研了解消费者组织建设情况等,进行“微听证”;委托上海市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等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消费者问卷调查和条例后评估等。6月上中旬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同时做好常委会审议及询问等相关准备工作。

洪浩副主任在讲话中强调,第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消保条例执法检查,一是适应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四个中心”建设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一定要从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四个中心”建设的高度,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二是呼应民生关切、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需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与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规,事关民生,消费者普遍关注。本市各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估的需要。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紧扣法规中关键条款落实情况、紧贴民生需求、紧跟当前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2015年3月15日条例正式实施两年来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条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第二,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执法检查推动工作开展。对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领域深入检查。相关的政府部门不仅是被检查对象,更要通过这样一次执法检查,破解一些工作中碰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领域深入检查,深入推进依法履职。消费领域情况复杂,涉及各种专业问题,单靠一个部门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需要集合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责,比如比较试验和公益诉讼等。第三,要精心组织,务求执法检查取得实效。执法检查全覆盖,上下联动。市和各区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同时开展,各区结合自身实际,对本区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将成绩总结好,把问题讲透。要做好跟踪监督整改工作。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法,市人大常委会将在6月份上会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跟踪监督,12月份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加强督促整改。常委会领导带队开展专题检查。由几位常委会副主任带队就相关专题进行实地调研和检查。第四,部门开展清单式自查。要进行清单式自查,逐项对照法规条款进行说明,包括条款执行情况,配套措施和文件,要有数据、有案例,有详细情况说明。第五,常委会审议时进行询问。第六,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廣泛征求各方意见,通过微信平台、公益广告等,一方面加强宣传,另一方面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包括开展消费者问卷调查,进行第三方客观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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