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2月11日对我国生效
2017-03-24张艳玲
珠江水运 2017年3期
张艳玲
記者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2月11日,《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对我国生效。届时,3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船舶需持有符合《公约》要求的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并申请办理《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随船携带,以满足船舶履约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作为主管机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签发检查<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通知》的授权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免费为中国籍船舶签发《证书》,相关单位可在船籍港所在地的直属海事机构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书》将于海事部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
据了解,此次对我国适用的《公约》主要针对各缔约国领海以外的沉船(除声明延伸至本国领海的国家外)清除问题。沉船不仅在不同程度上威胁着过往船舶和船上船员的安全,更会对海洋和海岸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IMO通过《公约》一方面明确了缔约沿岸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残骸清除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国及时、有效地清除残骸并获得资金保障;另一方面规定了船舶登记所有人有义务对公约区域内被认为具有危害的船舶残骸进行定位、标记和移除。为了确保船舶所有人的履约能力,《公约》规定了船东严格责任和强制保险制度,取得缔约国签发的《证书》,意味着船舶的履约能力由主管机关出具《证书》以证明。
《公约》生效后,根据不优惠条款,进入我国《公约》水域的300总吨以上船舶均需提供有效的《证书》,如果船舶的船旗国不是《公约》缔约国,船舶应先行从任一缔约国获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