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中国保障公民权利研究的印度视角
——以《中国报道》为例
2017-03-23孙健薛念文
孙健,薛念文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092)
改革开放后中国保障公民权利研究的印度视角
——以《中国报道》为例
孙健,薛念文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092)
在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公民权利的保障必不可少。而对中国公民权利保障的研究也成为国外学者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印度当代中国研究最高水平杂志《中国报道》等对中国公民权利的研究梳理,从依宪治国中的公民权利、权利与权力等宏观与微观层面评析印度学者视角的中国政府保障公民权利现状,以求教于国内学术界同仁。
中国;公民权利;印度
中国和印度同为外源性的现代化国家,在人口、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等领域存在着很强的相似性,在亚洲的政治、经济、外交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毛泽东曾经说过,印度“过去的命运和将来的道路和中国有许多类似之点”[1]。近年来中印两国在全球经济、政治和安全治理等事务中的影响,显示了中印两国在世界舞台上的角色,而这些不仅取决于两国自身的发展速度,两国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也是重要影响因素。[2]印度学者对中国保障公民权利的研究,既是印度学者审视中、印两国崛起时对自身命运关注的结果,也体现了印度对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比较中的优越感。
《中国报道》是印度人编纂的关于当代中国研究的英文学术杂志,创办于1964年,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在欧美学术圈该杂志已经成功地建立了跨学科视角下严肃、深度和比较的研究模式。[3]目前由美国的SAGE出版集团①SAGE Publications集团成立于1965年,是世界领先的独立学术及专业出版集团,世界第五大学术出版商。其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传播最高质量的教学和研究材料,为前沿学术研究、挑战性和议题型研究提供全面的支持。SAGE Publications集团的收购增强了China Report权威性、认可度和国际影响力,但是由于China Report文章的撰写和编纂的仍主要为印度学者,鲜明地体现了印度学术界的中国观,对于了解印度的当代中国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负责出版发行,增加了该杂志的权威性与国际话语权。近年《中国报道》对改革开放后中国改善公民权利的关注,有很多真知灼见,值得关注和深入研究。
一、依宪治国,公民至上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宪法、法治的建设走过弯路。1976年,给中国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破坏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共产党就开始着手纠正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一些路线偏差,平反冤假错案,总结经验教训,在制度上和评价上拨乱反正。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邹克渊认为,文化大革命是一场政治和社会灾难,其不仅决定着,也同时毁灭着中国的法律制度,其破坏了社会公共安全结构,推倒检察院和法院也是其目标之一。[4]有鉴于此,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伊始,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就表示要积极重建民主与法制,“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5]邓小平认为构建“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是解决中国历史与现实问题的法宝,法学家们也开始考虑重新继承和发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从斯大林时期的苏联继承下来的法律成果。[6]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完善宪法、法律,使社会有法可依;推进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7]492这就成为重建中国法律制度的指引,[7]493以此为开端,中国着手重建宪法与法律体系,以构筑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基础。
宪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5年《宪法》的局限性非常明显地显现出来,因为受到“阶级斗争”的“极左思潮”的影响,其历史命运注定是短暂的[8]77。因此要实现依宪治国,必须促使新的宪法出台,于是制定了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立足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需要,一直被认为是中国到目前为止制定的最好宪法。[8]77现行宪法在全国人大上通过后,就在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被放在“国家机构”之前,仅次于“总纲”,这反映了国家政治理念的变化,体现了依宪治国、保障公民权利的特征。
1982年《宪法》制定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历了四次修正。第一次是1988年,承认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将其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8]77。这标志着我国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与促进其发展上迈出重要一步,有利于保障私营企业主的合法地位。在1999年的第三次修正中,考虑到当时“私营经济已经占到国民经济的三分之一”[8]77,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8]77。而在2004年第四次修正中,随着中国签订了联合国两部有关人权保护的法律,宪法修正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7]493,确立“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底线原则。
依宪治国不仅体现在对宪法条文的制定和修改中,还体现在全国各级人大在各层级各领域法律法规对公民权利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与修改。例如在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领域,在坚持《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颁布出台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7]494。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刑法领域,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禁止类推解释[7]498等,这是中国刑事立法中的一次重大进步,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确立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原则,在依宪执政方面充分发挥民众监督作用,“民告官”案件逐渐增多。鉴于以往“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做出了修正,对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制度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解决“民告官”中存在的难题;同时经过1982年12月、1986年12月、1995年2月、2004年10月、2010年3月多次修改《选举法》,切实将《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维护落到实处,公民选举权得到保障。右翼学者安德列·费尔·汉普顿(Andrea Fehr Hampton)对此表示赞赏:“虽然中国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西方民主国家,但是其政策的推行效果令人惊讶,其所谓一党制的领导并未给社会公民权利的行使带来太大影响。”[9]
印度德里大学中国研究中心日突·阿加瓦尔(Ritu Agarwal)对中国的法治文化给予了高度肯定,中国的法治文化中一直有“民本”思想,“民”代表着“人民”,而“本”则代表着“根”,民本则意味着人民是国家政治权威的原始来源。[10]130在现实社会中,中国一直有着“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鼓励各层级领导干部深入基层,了解基层群众的需求,切实维护群众的各项权利。而印度的议会则并未出现预期的高效,正如印度财长齐丹·巴南说:“如果好的经济政策可以毫无争议地转变为法律,这就不是印度了。”[11]他们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府更有效率,决策更有执行力,可以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12]而这也说明了“民本”思想可以产生让人信赖的政府,这是对西方民主模式是唯一一种实现政府责任和民生福利途径的有力回应。[13]
二、权利与权力之辩
香港岭南大学陈车波(Chan Che-po)教授撰文指出,无论中国的民主现状如何,中国的民主问题最后都可归结为党、国家、社会三者的关系问题。[14]23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政府与社会个体都服从于法律的权威,这也是服从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背后有军队、法庭、监狱这样的国家强制力保障,个体权力的行使则要依靠法律,创立国家权力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博弈,公民权利的保障需要有效手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立法机构在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中考虑到公民权利的维护,注意对于权力的制衡。为此,邓小平主张完善各种制度: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和完善来说,当前中国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这些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而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人手里,又无有效的监督,少数大权在握的群体就会滥用权力,必然造成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15]。所以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至关重要。权利与权力是相关的,权利具有本源性和最高性,权力具有衍生性、隶属性和服务性,也就是说权力要服务于个体追求幸福的目标,期待法律能够对国家和社会形成规制。对此,印度德里大学教授拉杰帕特·莱(Lajpat Rai)也给予了高度肯定,“像自由主义国家的宪法一样,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也赋予了公民足够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但自由主义国家认为政治和社会的竞争是这些权利的本质,而社会主义中国则认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政治生活没有冲突,中国人民是国家主人,行使国家权力,当然对少数反社会主义分子除外”。[16]
在后毛泽东时期,国家—社会的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最显著的是党减少了各种社会领域的国家干预,特别是在经济领域,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组织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治权。[14]256
因为“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在肯定权力行使为权利所必须外,也要注意对于权力的制约。权利概念需要关注两个主要的相互矛盾的要点。经济改革强调对社会上新出现的现象进行可调控的法律保护,相对于部分执法者可能的滥用权力,作为守法公民行使监督权进行监督,作为与某种人为的统一战线相协调的政治力量,强调与国家社会相统一的群众路线相一致,关注社团主义者的复活并关注其与社会正义的维护。1978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制宪与遵照宪法治理等方面进行卓越的努力,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社会秩序转变过程中日益增长的矛盾,集中讨论如何保障公民“权利与利益”,从传统的道德责任义务出发,经历革命性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到对当代的经济改革强调的立法概念上的“权益”这一历史背景下的综合把控[17]。
随着市场改革的引入,以及私有企业的合法化,私营企业主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力量,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体系之中,针对私营企业主的社会身份的确定,在宪法层面也予以展开,“并开始考虑商讨中国的公民身份的含义”[18]。公民作为联系着国家和社会的关键纽带,是现代社会政治体系的核心概念[18]。将私营业主纳入中国公民范畴之中,需要对私营企业主的社会身份进行重新鉴定。长期以来,社会主义理论家们一直将占有财产的多少作为划分社会群体的依据,私营企业主属于资产阶级范畴,从而不能划入中国的领导阶级中。在对宪法进行修正后,私营企业主这个群体不再是自由化的倡导者,强化了他们在社会统治体系中的地位。“这些带有易变因素的通常能将其财产隐匿的私营业主提高了与国家讨价还价的能力。因此,私营业主对于我们了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变化的本质以及今天的中国的公民概念很可能具有重大意义。”有学者肯定了中国在宪法修订过程中重新定义私营业主的公民身份所做的努力,以及这些企业家在日常生活中寻求如何在处于变化中的政治团体中确立自己作为完全意义上公民地位的方式。[18]
众所周知,生命、财产、自由是人权的三大组成要素。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为强调的是人民享有的生命的权利,而西方发达国家则更为注重人民享有自由的权利。因此,一些反华势力经常用“人权”作为批判中国的幌子。[8]80印度德里大学中国研究中心博士生李丽(Li Li)认为,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赋予人权和公民私有财产权利更多的保障,有利于中国缩小和西方国家关于“人权”概念认知的差异。这种实用主义表明了中国是一个可信赖,具有理性和责任感的负责任的大国,有利于中国国际形象的构建。[8]81
三、权利之殇的比较视野
尽管中国在立法、司法领域不断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领域不断完善宪法、法律,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力,但是印度学者立足于印度的法律体系,以比较的视角对中国司法改革进行审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得出了一些负面结论。他们认为法律政策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员会制定,这就是一个共产党控制民主法制的最明显的表现[19]。这是印度受西方价值观影响,站在西方国家立场上对中国的错误审视,由于一直标榜自己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民主国家,印度学者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他们无法否认中国经济起飞的事实,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承认中国强大的事实。①1999年杰拉德·西格尔曾在《外交》指出“中国还称不上是真正的一流强国,事实上,中国的强大只停留在理论上——在过去的150年里,她承诺了很多,结果却让人感到失望”。转引自:莫汉·古鲁斯瓦米,左拉瓦·多利特·辛格.追龙:印度能否赶超中国[M].时事出版社,2010:4.
研究中国民主问题专家黎安友(Andrew J Nathan)教授指出,中国的民主是失败的一课,他认为中国民主的失败在于没有建立民主的机构和允许这些机构获得民主权力。[10]131而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民主,要看重大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以及政策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公众的利益。[12]中国在选举、投票等环节,最大程度地发挥了民主的功能。中国实行覆盖最广大民众的民主制度,得到了一些印度学者的肯定。他们认为,中国通过广大人民参与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投票产生各级人大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权利的行使得以在制度上和体制上予以保障。《远东经济评论》的编辑雨果·雷斯塔尔在《印度较之中国的缺陷》中指出:“中国政体的好处是可以不受少数人反对的影响,从而有利于更多人的决策。”[2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该依法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些规定有利于依宪执政、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同时有利于增强各项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保护弱势群体公民权利是依宪执政的体现。印度学者注意到近20年虽然中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但是中国买卖儿童犯罪的数量并没有减少。[21]318近年来,地方拐卖儿童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犯罪的特点发生了变化,犯罪的恶性程度不断升级。在一些地区,贩卖儿童的行为甚至形成了偷窃和销售的产业链。中国的儿童保护依然薄弱,儿童贩卖行为依然以各种形式发生。同时,遗弃、贩卖儿童的行为也从农村蔓延到城市。[21]320由于买方市场需求巨大,贩卖孩子的价格持续走高,在利益的驱动下,犯罪分子变得鲁莽,采取了一些不同于从前的欺骗性行为的暴力方法,包括盗窃、抢劫、绑架和谋杀等,[21]324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印度学者也注意到中国在打击人口犯罪方面的可贵努力。中国一直致力于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颁布许多反贩卖儿童的法律和法规,定期开展打击贩卖儿童的整治行动。政府对贩卖儿童行为的持续打压,使拐卖儿童的犯罪水平稳定在一定程度上。[21]320
而在女性权利保障方面,德里(Delhi)中国研究中心专家默罕迪(Manoranjan Mohanty)认为,中国的女性权益保障是改革中笼罩在半空的“乌云”,还没有得到切实维护。默罕迪博士指出,中国2010年的人口普查结果表明中国正在出现“女性消失”的现象。在2010年出生的新生儿中,女孩和男孩比例约为1∶1.19,这比之前更为糟糕。[22]如果按照这个速度继续发展下去,那么在20年后中国会有15%的男性找不到对象。①China’s Census 2010 brought out many serious findings among which the falling sex ratio and the rising如何保障民众的权利,保障社会人口的合理增长,是中国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印度学者对于中国保障公民权利的审视有主观臆断的成分,但是也不乏数据切实的真知灼见,对此我们要批判审视,恰当地接受吸收。
在考虑各国人权保护方面,需要将人权问题与该国历史文化传统相联系,否则将陷入文化本质陷阱。[23]印度学者对中国保障公民权利的研究既有犀利的一面,也存在着审视的偏差,这是受到印度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影响。反观印度因为推行的是议会制度,强调公众对决策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民声音的自我表达,但是在这种貌似公平的制度下,富裕的资本家因为占有更多资源能更多参与决策,会造成严重的“马太效应”,即有较多资源的社会群体的利益会更好地得到满足,而社会弱势群体的意愿则较难被满足。这实际上加剧了印度社会的不公,不利于印度公民权利的行使。印度宪法第102条第一款规定,“尚未还清债务的破产者不能当选和充任议员”等,把穷人排除在“议会民主”之外。同时,在印度政党政治中,资本财团通过资助政党施加影响,政党得到财团支持后,一旦获得执政党地位,就会组织政府和内阁,用国家名义来执行其所代表的阶层与财团的利益,转移公众视线,制造民主假象。[24]
相比之下,中国保障公民权利取得了更大的成绩。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普拉纳布·巴尔坦认为,印度民主政治的特点是“竞争性的民粹主义”,即为了赢得选举而一味宣称迎合选民短期利益,损害了印度的长期发展,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25]印度上下对社会腐败提出批评,1985年印度总理拉吉夫·甘地在孟买举办的国大党成立一百周年纪念大会上,“他宣称仅有15%的扶贫计划资金分配到受益者手中[26]”。1999年,时任印度总理的瓦杰帕伊说:“腐败已经成为一项低风险、高回报的行为。”曾担任BBC南亚事务编辑的马克·塔利描绘印度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体制就是“一个利于滋生腐败政府的独特的印度制度”和“一个遏制了印度巨大潜力的刹车”[27]。
中国与世界成为构成印度身份认同不可或缺的对象。同样,改革开放后中国公民权利状况的“我像”,很大程度上也是以他者的视线为媒介来形成的,印度学术界的相关认识正是中国产生自我认识的参照之一。在中印比较视野中对中国公民权利保障的审视,还是清晰可见近年中国在依宪治国、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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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8
A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近30年欧、美、澳主要学术杂志当代中国研究评述”(13BDJ018)
孙健(1993-),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海外中国学。
薛念文(1969-),女,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海外中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