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遇“不可抗力”该如何依法维权?
2017-03-23文/吕斌
文/吕 斌
8月8日21时19分,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九寨沟美景被毁,游客伤亡。对于地震这种不可预见的天灾,游客赶上了该如何维权呢?争、罢工、骚乱等。
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哪些事件属不可抗力,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理论界将其划分为三类: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政府行为,如政府干预、禁令、禁运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
不可抗力三种因素
◎不可预见性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
◎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不可克服性
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譬如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
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滞留费用谁承担?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根据相关规定,旅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业务损失费、增加费用一般主要由旅游者自己承担。但是旅行社方面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通知旅游者,协助旅游者做好辅助事宜,若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以减轻旅游者的损失。
如果旅行社因其他原因并非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