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拉奥孔》的抄袭论

2017-03-23滕飞

青年文学家 2017年5期
关键词:抄袭改编莱辛

摘 要:莱辛认为摹仿另一种艺术的实际题材是创造性摹仿,摹仿另一种艺术的风格和方式是抄袭性摹仿。莱辛对“创造性摹仿”和“抄袭行摹仿”的界定,实际上是从二元对立的角度对“诗画一致说”进行道德审判,其落点是申辩诗与造型艺术之间的相对独立性。《拉奥孔》的“抄袭”与当下文艺创作语境中的“抄袭”虽在所涉艺术对象、评判标准上有古今之别,但前者对于审视当下文艺创作中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则仍有启示意义,例如“抄袭性摹仿”在绝对原创性上对“改编”概念的合法性的拷打。

关键词:抄袭;摹仿;莱辛;改编;风格

作者简介:滕飞(1992-),男,四川省青神人,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文艺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文艺理论与批评。

[中图分类号]:I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7)-05--02

所谓“抄袭”论,实际上是莱辛在论述诗与画的区别时的一个延伸话题。莱辛在《拉奥孔》第七章中指出:“人们说到艺术家摹仿诗人,或是诗人摹仿艺术家的时候,这话可以有两种含义。一种是这一方实际上就用另一方的作品为摹仿的对象;另一种是双方都摹仿同一对象,而这一方却采用另一方的摹仿方式和风格。”[1]亦即,存在如下两种摹仿:摹仿另一种艺术的实际题材,或者说摹仿的对象相同;摹仿另一种艺术的风格,或者说摹仿的方式相同。莱辛认为,前者是独创而后者是抄袭。

首先,摹仿另一种艺术的实际题材是创造性摹仿。莱辛在论述诗与画题材上的差异时曾指出,画主要描绘在空间上并列的物体,诗则侧重于叙述在时间上先后承续的动作。莱辛所强调的是诗和画在相同题材的时空表现上各有侧重,并非否认诗和画可以表现相同的题材。例如,在《拉奥孔》第二十二章论述“诗与画的相互影响”时,莱辛就指出,同样是以海伦的美貌的为表现对象,古希腊画家宙克西斯所画的海伦像和《荷马史诗》对海伦的描写片段都是杰作。宙克西斯的海伦像“从美的组成部分”去呈现海伦的美,着眼于“物体美”的本身,很好地尽到了一个画家的本分。而荷马的描述则是“从美的效果”,也就是長老们目睹海伦美貌时惊羡的神情来暗示海伦的美,发挥了诗人敷演情节的天才。[2]二者所摹仿的对象都是海伦的美,但在处理题材的方式上尊重了诗与画应有的区别和界限,由此皆属于原创性的摹仿。

其次,摹仿另一种艺术的风格和方式是抄袭性摹仿。这种论断反映了莱辛坚决反对诗画一致说的立场。按照莱辛的观点,之所以二流画家对于诗歌情节的视觉化再现往往是失败的,是因为绘画作为平面艺术在表现动作上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在荷马笔下,长老们对海伦的惊羡是一时的,在一刹那的心魂出窍后,他们很快恢复了智慧和理性,严辞说道:“但是不管她有多么美,还是让她回希腊去,/免得她留在这里,让我们和我们子孙再遭殃。”[3]相反,那些描摹《荷马史诗》已有情节的平庸画作,在表现情节的前因后果上显示出捉襟见肘的一面。它们固然可以传达海伦的美的信息,但同时也将长老的形象固化为了贪恋美色的庸人,它们没有交待长老们随即转变为义正词严的情节。这里是说,即使是纪实性的、叙事性的绘画对情节的交待也只是一个瞬间,它相当于一个视频段落中的一个镜头、一帧画面,容易产生歧义或以偏概全的接受效果。这是抄袭性摹仿试图掠美另一种艺术的天才而弄巧成拙的遗憾。

当然,莱辛意识到了绘画在时空表现上的局限性,但他也没有忽视绘画在暗示和延展想象力上对时空局限的弥补。强调诗与画的区别,意在揭示不同艺术形式各自的表现规律和创作要求,而非对两种艺术的厚此薄彼。

莱辛对“独创性摹仿”和“抄袭性摹仿”的区别,实际上是从二元对立的角度对新古典主义的“诗画一致说”进行一种道德审判,其落点仍旧是申辩诗与造型艺术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他所说的“抄袭”,与当下文艺创作中所说的“抄袭”有如下区别。

首先,莱辛的“独创性摹仿”与“抄袭性摹仿”发生在诗人与艺术家之间,当下文艺创作的“原创”和“抄袭”多指涉同一文艺门类之内。朱光潜的译本在注解莱辛的抄袭论的时候,有如下一段论述:“原始的《清明上河图》是根据现实生活画出来的,属于第一种摹仿(指创造性摹仿);许多《清明上河图》的摹本则是摹仿旁人的摹仿,属于第二种摹仿(指抄袭性摹仿)。”[4]朱光潜将莱辛所谓的“抄袭”理解为一个画家对另一个画家的临摹,是在同一艺术门类之内讨论作品的真伪问题,仍接近于当下文艺创作所说的“抄袭”。而莱辛批判画家和诗人对彼此的摹仿方式和风格的抄袭,其真实意图是强调不同艺术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其概念意涵更接近于一门艺术对另一门艺术的固有桥段的挪用或改编。他对艺术独立性的维护,一方面是强调该艺术所具有的独立的表达方式的不可侵犯性,另一方面表现他对艺术的绝对原创性的坚持。

其次,莱辛评判“抄袭”的标准是该艺术是否采用了另一门艺术的摹仿方式和风格,而当下文艺创作评判“抄袭”的标准则是该创作者袭用他人创作成果的程度。莱辛对于艺术借鉴的容忍度是相当严格的,他对艺术独立性对维护实际上是对艺术创作的一种理想化设想,同时也意味着对于文艺创作者的原创意识和原创能力的超高要求。而在当下的文艺创作语境中,改编和借用已经成为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抄袭的评判标准往往是法律规范或行业规则对作品内容和表达的相似度的一种把控,例如音乐界的“八小节”相似原则,影视剧本的情节比对等,其宗旨是在一定的创作自由度内对作品所有者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合理保护。

尽管现代意义上的抄袭或剽窃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程度的一种评定,但在具体的规定和执行中,对于侵犯性质的评判逻辑却是和莱辛的规定大体一致的,亦即:题材相同不是抄袭,使用题材的方式相同才是判定抄袭的前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司法判例中最早确定了这个原则,通俗地说,法律仅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在我国的著作法中往往解释为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原则)。举例来说,21世纪以后西方最畅销的英语小说,丹·布朗的《达·芬奇密码》(The Da Vinci Code)曾受到3位作家的2次抄袭指控,但法院的2次判决结果均是指控不成立。第一次法官给出的判决理由是“观点和普遍的文学主题本身不受版权法的保护”,第二次的原因则是,丹·布朗的《达·芬奇密码》和原告作者的小说主题非常不同,即使它们相似,也因为“它们太普遍或者抽象以后所处的层次太低因而不能受出版法的保护”。[5]总结来说,在文学创作中如何以及怎样表达某种观念、主题或母题受到出版法的保护,而观念、主题或母题本身却不一定。这和莱辛维护艺术家摹仿相同对象的权利,但抨击他们摹仿别种艺术的方式和风格的逻辑是相同的。

根据莱辛对诗人和艺术家的严格要求,如果作为诗人的维吉尔摹仿了拉奥孔雕像群,那他只是用诗的语言去摹仿雕像群中已有的人物情节,显示不出任何原创性,属于抄袭的范畴。[6]用这个观点来审视当下文艺创作的现实,固然会发现莱辛观点的一些偏颇。例如,电影、电视剧对小说、戏剧、漫画等文本的改编,尽管是用另一种媒介语言去摹仿原作中已有的故事情节,但它在媒介语言和叙事范式上的革新意义远远超过了对故事情节本身的因袭。而且对于艺术相对独立性的过分强调,也会有碍于艺术类型之间的相互借鉴、融合,甚至不利于新的艺术门类的形成。当然,以此来质疑莱辛理论的时效性问题是没有意义的,毕竟莱辛的抄袭论主要是针对诗与画的区别而发的。相反,以莱辛对抄袭的严格界定标准来审视当下文艺创作的一些约定俗成的创作原则,反倒会提供一些新的启发。譬如,照搬原著情节内容和风格的影视改编——通常被读者吹捧为忠实原作的可教之举——用莱辛的观点来看则是袭人故智的低劣摹仿——是否属于一种合法的抄袭?

改编(adaption)是指一个创作者对原有作品的重新演绎,它的合法性是由改编方向原著者或版权方购买版权确定的,这是由艺术作品的商品属性所赋予的。但从词源上讲,adaption是指通过变化或调整使之更合宜或适应的一种能力,因而在艺术上的追求本该是二度创作所带来的一种似曾相识的陌生化表达,也就是所谓的“同一个故事,不一样的配方”。而在近些年的中国影视创作环境下,由于行业规则的不健全和市场环境的不成熟,改编原本所追求的价值发生了某种不应该的偏向。一些片方在快钱市场的恶性驱动下,广泛地抢占时下畅销的通俗文学作品版权,以短周期、重效率的制作方式批量生产所谓的“IP电影”、“IP大剧”。凭借原作的粉丝效应和宣传热度,这些作品几乎屡试不爽地虏获了超高的市场份额。姑且不论这些小说IP是否都具有改编的价值,如此趋之若鹜般地疯抢、炮制IP的行为本身就是原创意识薄弱的表现。更重要的是,这些粗制滥造的作品在艺术上有很大的硬伤,由于创作周期的压缩和过份依赖原作本身,制作者往往倾向于搬演已经获得读者市场检验的桥段和情节,更有甚者是对原作情节、台词的生搬硬套,以视听语言对原作风格进行照猫画虎的描摹,它们已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所谓二度创作意义上的改编。从根本上讲,这种视听化原著情节的改编就是莱辛所谓的“抄袭性摹仿”,只是在现行的法律和行业规则下,它是不违法的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莱辛的“抄袭性摹仿”大可以给当下文艺创作者日益松懈的原创性神经念上一记紧箍咒。

莱辛提出“抄袭性摹仿”概念,给创作者制定了严格的原创准则,但与此同时,他也警惕学者要谨慎地分辨艺术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比如,他认为在摹仿的对象相同的情况下,艺术家和诗人所显示出的“互相一致”可以起到“互相说明”的作用。这是指出了文学与作为器物的藝术作品之间存在一种“互证”作用,对于我们今天分辨“抄袭”和“互文性”的概念有一定启发意义。另外,他还指出诗与画或雕刻可以互相说明,但诗人和艺术家并不一定互相摹仿。[7]这主要基于莱辛对当时欧洲学术界存在的一种机械的实证主义倾向的反感,当时的学者喜欢将罗马诗歌与艺术品遗迹作比较,分析谁摹仿了谁,谁抄袭了谁,莱辛认为将不同艺术之间内容和风格的相契穿凿附会地理解为抄袭,是一种缺乏艺术鉴赏力的表现。

参考文献:

[1]莱辛著.拉奥孔[M]. 朱光潜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44.

[2]莱辛著.拉奥孔[M]. 朱光潜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126-127.

[3]莱辛著.拉奥孔[M]. 朱光潜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127.

[4]莱辛著.拉奥孔[M]. 朱光潜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45.

[5]徐太清.文学创作中的抄袭与互文性[J].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2011(4)

[6]莱辛著.拉奥孔[M]. 朱光潜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44.

[7]莱辛著.拉奥孔[M]. 朱光潜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44-49.

猜你喜欢

抄袭改编莱辛
也评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案
《烈日灼心》:文字到影像的改编策略
中韩两国对真实事件的电影改编理念
苹果在华“抄袭”和解可能性大
由《万物理论》看英国传记文学的改编
莫言文学作品电影改编
莱辛对民族戏剧的认识与卢梭的内在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