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背景下非正规就业群体薪酬策略研究
2017-03-23刘长江熊莹张宝龙
刘长江+熊莹+张宝龙
摘 要:在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非正规就业成为我国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比重会加大,其薪酬状况尤其值得关注。本文通过非正规就业群体薪酬现状的分析,从完善薪酬支付方式,提高工作积极性、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劳动技能,增加薪酬收入、提高组织化程度、提高薪酬谈判水平等方面提出了薪酬策略建议。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薪酬;创新创业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2 — 0079 — 04
李克强总理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来,大批“创客”走上创业的道路,2015年新登记注册企业增长21.6%,平均每天新增1.2万户。①在“十三五规划”中更是提出要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创”的提出不仅利于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也带动了不少群众的就业。但是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式依旧严峻,2015年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5%②。在此情况下,非正规就业途径显得尤为重要,对我国有着充分的意义。但是非正规就业群体目前还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非正规就业在我国的发展。
一、非正规就业概念的内涵
1972年国际劳工组织在《就业、收入、平等:肯尼亚增加生产性就业的战略》的研究报告中第一次使用了“非正规部门”这个概念,并将其相应的就业模式称为“非正规就业”。随后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对非正规就业的概念内容进行扩充修正。2003年提出“非正规就业由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和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构成”③这一观点。由此可以看出,非正规就业的概念比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概念在范围上宽泛的许多。
而我国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概念提出是在上世纪90年代左右,滞后于国际,1996年上海市颁发我国最早的关于非正规就业的政策性文件—《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从文件名称中可以看出,当时的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只是针对下岗工人而言的。随后,非正规就业的相关实践开始在全国各地开展,也逐渐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政府很少使用“非正规就业”这一称呼,而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将“非正规就业”称之为“灵活就业”,所以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文件中,较多的出现的是“灵活就业”这一术语。而现阶段,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就业意识的转变,为了获得更多的闲暇时间和精神享受,平衡工作和生活,有部分高素质、高能力的人员不满足于传统的就业方式或者正规就业,自愿甚至主动选择具有弹性的非正规就业,成为新兴的、有别于传统意義上的自由职业者④。何平、华迎放等将我国非正规就业形式分为7种⑤,如图1。
随着全面改革的深化,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非正规就业同正规就业一样,也是我国很重要的就业形式之一,但是其却不像我国的正规就业群体一样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本文主要研究自雇型就业、独立服务型就业、自由职业者以外的全日制非正规就业群体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的薪酬策略问题,这部分人员主要是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临时性就业人员等。由于这部分非正规就业群体或教育水平偏低、或缺乏技术或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其现行的薪酬制度的存在较多的问题,通过分析希望能提出合理建议。
二、非正规就业群体薪酬现状分析
与正规就业相对比,非正规就业的工作大多是技术含量较低,进入门槛较低,进出成本较低的特点,这导致非正规就业存在以下的问题:雇用关系不稳定且不规范,大部分的劳动者没有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职业更换频繁,工作弹性大,失业风险大;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在工作中没有相应防护措施,患上职业病的风险极大;收入相对较低;同时工人受到雇佣歧视、职业歧视、工资歧视等;劳动者组织化程度低等。
(一)非正规就业群体就业受到歧视,同工不同酬
我国现阶段没有针对非正规就业群体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虽然目前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且其法律条文中其中对工时、工资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但是其中并没有关于非正规就业做出专门的、明确的条款或规定。这造成非正规就业群体和用人单位都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从而导致劳动者在薪酬待遇、工资福利及工作稳定性等方面都受不到合理对待,各方面的待遇和情况都不如正规就业群体。这种情况既不利于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也不利于劳动者在出现劳动纠纷中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法律的缺失和政策的空白导致在就业过程中,非正规就业群体受到歧视,不仅是在薪酬待遇上有别于其他就业群体,在就业地位也受歧视。
(二)薪酬水平偏低,分配不公致使贫富差距加大
由于非正规就业的特点,劳动者的质量不如正规就业群体,这就导致两者在薪酬福利待遇方面具有不小的差距,并且有扩大的趋势。相当部分的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工资与该地区的最低工资相同,甚至有的还达不到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这种情况说明:最低工资标准,尤其是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或是执行力度较差,尤其是私营小微用人单位。另外,以福利代替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用人单位以为非正规就业群体提供住宿、提供工作餐、提供水电气等福利及工作器具的损耗为借口需要从工资里扣除相关费用,甚至存在收取押金,或者擅自扣留劳动者的一部分工资,待工期结束,检查工作合格后再退还或者支付给劳动者等违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况。
(三)薪酬结构体系简单,缺乏有效的激励性
非正规就业多采用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制度,虽然这两种工资制度对非正规就业群体而言具有一定的激励性,但是用人单位盲目地考虑对人工成本的控制,仅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会使这两种工资制度的弊端暴露,从而使这两种工资制度变成延长工时和减低工资的手段。此外,非正规就业劳动时间长,强度大,但却没有加班工资,即使有的用人单位提供加班工资,也难以达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因为非正规就 业工时和工资的核算问题复杂,大多数的正规部门也缺乏专门的非正规就业工资制度,也没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更加需要注意的是现代的薪酬中不只有货币薪酬,也有各类生产要素报酬、社会保险等非货币薪酬。这些非货币薪酬的支付有利于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而非正规就业群体是没有这些的。
三、完善非正规就业群体薪酬策略建议
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需要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缮,做到有法可依,并加强检查力度和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引导企业使用灵活的工资支付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实现非正规就业群体和正规就业群体同工同酬,并为非正规就业群体购买基本的社会保险,以满足非正规就业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的需要。此外,更要提高社会对非正规就业的认可度,让他们和正规就业群体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和同样的劳动保障。在具体的实践中要注意,要以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解决更多劳动者的就业问题并保障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法律法规,为了填充政策上的空白和管理上的空白,就必须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保障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合法利益。首先要求使用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用人单位与非正规就业群体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要有关于工作中防护措施和职业病防范的明确条款,保证非正规就业群体的身心健康;其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使用非正规就业群体过度灵活化,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非法行为和逃避法律义务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使用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准入制度。要对准入的行业和岗位做出明确的规定,对部分全日制的岗位和工作做出不允许使用非全日制小时工的明确规定,同时雇佣临时工达到一定年限的,必须转为合同工,尤其要重点规范中小微用人单位用工;第三确保在正规部门中的非正规就业群体和正规就业群体同工同酬,享受同样的福利和保险等;最后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通用的非正规就业群体劳动记录,帮助非正规就业群体在找工作时提供工作记录和信用证明。通过法律等途径改变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受歧视地位,与正规就业享同等地位。
(二)大力发展经济,制定落实相关薪酬政策规定
一方面要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速产业升级发展,尤其是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第三产业涉及的行业较多,其领域比较宽泛,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以及新兴产业等,这些产业可以容纳不同层次的、不同素质的劳动力。长远的来看,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行业将会是提供非正规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从另一方面来看,是在现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更加要积极鼓励有思想、有能力的非正规就业群体创新、创业。进一步研究制定信贷扶持政策,落实减税免税政策,为他们解决资金难的问题。此外,通过对区域内社会平均工资、消费价格指数、生活成本等数据的分析,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尤其是非正规就业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级制定最低工资制度。
(三)完善薪酬支付方式,提高工作积极性
要求用人单位尤其是正规部门在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和非正规就业群体充分协商,制定专门的非正规就业薪酬制度和支付方式,推荐引入非全日制小时工资和周工资等方法。鉴于非正规就业的不稳定性和弹性,并在完成工作尤其是一次性临时工作后,立即支付工资,建议相关部门提供非正规就业参考工资,建议使用小时工资、日工资及周工资略高于月最低工资水平,这样不仅能增加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收入,用人单位也会因为减少人工成本而将非正规就业转为正式工人,从而使的一部分非正规就业群体能够稳定下来。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劳动技能,增加薪酬收入
在现阶段和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非正规就业仍会是我国主要的就业形式之一。由于非正规就业的进入门槛较低,对非正规就业群体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或者再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增加劳动者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培训提高非正规就业群体自身素质质量,降低可替代性,同时也可以积累人力资本,获得收入增长的持续动力。
政府要把对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培训纳入政府的工作中,并定期进行考核,确保培训经费的充足和落到实处。要紧紧抓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一时代机遇,利用好SYB和SIYB系列培训,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贷款政策,将非正规就业中的创新培训落到实处。于此同时还应该要加强培养非正规就业群体的职业道德素质,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其职业素养。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将非正规就业群体的职业培训纳入用人单位职工培训的范围,统筹安排。
(五)提高組织化程度、提高薪酬协商谈判水平
要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探索和激励用人单位与非正规就业群体开展集体协商机制。对此一是可以建立行业协会、工会等组织。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在非正规就业群体中建立工会和其他组织等组织的力度。但是由于自发成立行业协会、工会等比较缓慢,这致使他们在和用人单位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另一方面,因该发展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和非正规就业群体多多对接,大力开拓。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将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大力发挥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对非正规就业群体的保障作用。可以在非正规就业群体集中的地方先成立自治组织,政府应该支持并引导其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群体薪酬谈判的介入,以团队形式向用人单位谈判,以为非正规就业群体寻求更多的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政府在加速发展经济的同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规范用人单位使用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主动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行为。使用有一定弹性的薪酬制度,包括一定的底薪和一定的奖金,同时积极鼓励货币薪酬和非货币薪酬相结合,以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同时加大培训力度,将其纳入培训目标之中。政府加强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包括公会、行业组织以及自治组织等,加强非正规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与非正规就业群体之间的互动,有效帮助其在劳动中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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