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背景下完善人大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
2017-03-22吴雨珊
吴雨珊
论“大数据”背景下完善人大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
吴雨珊
选举中,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缺乏了解,导致选举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具体表现在:介绍候选人的内容单一、宣传手段匮乏;选民投票的盲目性很大;“确认型选举”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了“大数据”背景下完善人大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的措施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候选人介绍
选举环节是国家权力赋予的首要环节,选举问题也是民主政治的首要问题。选举制度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狭义的选举制度特指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1]。本文中的“选举”仅指狭义的选举。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担负着立法、选举、任免国家领导、监督政府工作等重要使命,其组成人员的产生过程即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则是重中之重。自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第一次人大代表选举以来,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选举制度日益完善,但其中也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之处,例如人大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一)介绍候选人的方式和内容单一
人大代表的选举是一件庄严的大事,需要选举单位严肃、谨慎地对待,加强对候选人的宣传工作,让选民了解候选人的真实情况。但事实上,人大代表候选人很少作自我宣传,甚至连是否愿意成为人大代表、能否胜任人大代表这一职务也未作公开表态;选举组织机构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通常只是公告其履历,或者在投票选举之前宣读候选人简介。因此,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比较有限。少数地方有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但也往往是走过场,没有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2]。
(二)选民投票存在盲目性
选举活动中,官方只公布关于候选人的简单履历,选民很难获得有关各候选人的真实、全面、完整的信息。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缺乏真实有效的沟通,既不利于候选人展示自己的才能,也不利于选民知情权的落实,选民难以决定对候选人的投票意向。因此,选民难以对各候选人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比较,大多是凭感觉投票,这使得选民的投票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三)“确认型选举”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种可做可不做的建议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得到有效落实,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也通常不会超越其熟悉的小圈子。大多数情况下,候选人由组织安排,选民只是确认并投票。因此,选举中最重要的候选人酝酿确定的环节没有得到选民广泛的认同和监督,尽管他们可以不受强制约束地自由投票,但是这样的投票跟“画押”没有任何差别[3]。
二、相关法律和法理依据
(一)“主权在民”原则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现“主权在民”原则,最理想的方式应当是由人民直接行使主权,但事实上,国家一切权力都由作为主权者的各个个体直接行使确有困难,因而采用代议制度,由主权者选派自己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代表主权者行使主权权力,已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4]。采用代议制度实现人民主权的关键在于主权者能否选出自己心目中合适的“当家人”,其前提是选民对他们的候选人是否了解,选举过程中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介绍是否到位。
(二)对选民“知情权”的确认
《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由此可见,在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中,选举委员会有义务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民也享有对候选人个人信息的知情权。知情权代表选民参与选举的广度和深度,反映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实现的问题。
(三)减少国家权力对于选举的不当干预
选举是体现“主权在民”原则最为重要的环节,因为它既确立了法治国家中公民享有参与国家政治和表达自己意愿的基本政治权利,也确立了国家公权力的合法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选举制度既是公民权利保障制度,也是国家权力制约制度,其设计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也是为了对国家的公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3]。根据“主权在民”原则,选举是最大限度彰显民权力量,充分体现选民意志的过程。然而,在最能体现民权作用的选举领域,由于候选人几乎都是由组织安排提名,选民在对组织推荐的候选人缺乏必要了解的情况下,所做的却是也只能是投票确认。因此,应限制国家公权力对于选举的不当干预,促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使选民能够在不同的候选人中进行比较和判断。
(四)保护选民的投票自由
有学者指出,民主政治中的选举必须满足3个条件,其中首要的是自由选举,保障选举人的自由意志,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2]。目前我国的选举虽然也遵循普遍选举权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直接选举原则和秘密投票原则,但选民的投票仅仅是形式上的参与,并不具有实质意义。因为选民不了解候选人信息,他们的投票往往具有盲目性和被动性。完善人大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加强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才能保障选举的真实性,让选民的投票从形式自由走向实质自由。
三、完善人大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5]。这是在党中央的会议和文件中首次提出“大数据”的概念,并把它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爱德华·戴明曾说:“我们信奉上帝。除了上帝,任何人都必须用数据来说话。”托马斯·H·达文波特也说:“大数据及其分析,将会在未来10年改变几乎每一个行业的业务功能。任何一个组织,如果早一点着手大数据的工作,都可以获得明显的竞争优势,正如早期在‘小数据’时代脱颖而出的竞争者一样。”[6]313-333自2011年6月,全球著名的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首次阐述“大数据”的定义并发布关于“大数据”的详细报告以来,世界各国对“大数据”的关注与日俱增。许多发达国家先后出台了各自的大数据发展计划,以应对数据洪流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当前,大数据已经在计算机网络、工程技术、生物医学、商业管理、军事情报、竞争情报等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事实上,大数据在政治活动中的作用也不容小觑[7]。
(一)运用大数据资源加强法治
2012年,美国政府投资2亿美元实施“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将大数据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大数据的优势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逐渐显现。目前我国在大数据运用方面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2011年,麦肯锡公司以2010年度各国新增的存储器为基准,对全世界大数据的分布作了一个研究和统计,中国2010年新增的数据量约为250 PiB,不及日本的 400 PiB,更不及美国的 3 500 PiB[6]325-326。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有关重要讲话中提出要借鉴西方法治的成功经验。的确,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与借鉴西方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相结合,才是中国与世界法治文明接轨的正确选择。当下西方发达国家在选举活动中对“大数据”的运用已经取得丰硕成果,这对于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建设也具有现实的启发意义。
(二)公权力的削弱与民主参政能力的提高
“大数据”的运用削弱了公权力,使得民主参政能力得到了提高。涂子沛认为,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和数据是最重要的资源,一旦信息自由、数据开放,就意味着信息和每一个公民之间都是等距的,而且中间没有层级的过滤。数据的开放和流动,代表着知识的开放和流动及权力的开放和流动,这种开放和流动,是多中心的、水平的。在这个时代,社会的主体结构将从“分层”转向“结网”。在网状传播力量的不断冲击下,个人的主体价值将得到前所未有的张扬,集中在政府的权力将开始分散,权力的最终流向将是社会,是大众,是一个个独立的公民个体。大数据时代正在呼唤下一波社会化的浪潮:一个更开放的社会,一个权力更分散的社会,一个网状的大社会[6]313-333。
在“大数据”背景之下,数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第一,打破信息垄断。过去很长时间,信息被官方垄断,官方机构不愿意公开数据,导致很多有价值的数据封闭、“沉睡”,无法被社会充分开发和利用。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数据和信息来源的扩大化和丰富化是其重要特征。作为数据和信息的载体,遍布全球的互联网络依靠统一的协议,为用户们提供普遍、可靠、方便的进入途径,打破了官方对信息的垄断,体现了自由开放的理念和打不烂、堵不住的设计原则[8]29-32。第二,削弱集权控制能力。作为数据载体的网络的异步传输与交互式沟通,让公民能够更加从容地选择和吸纳信息,公民在面向世界的同时被尽可能地因兴趣爱好等分化。数据弱化了个人对于官方信息、对于社会团体的相对依附,把权力分散到了更多的人和群体当中[8]29-32。第三,促进交流的平等和言论的自由。平等在政治上表现为人人都有参政议政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应该没有差别。“大数据”对政治平等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互联网上,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政治主张,并且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公民个人的意见与政治家的意见所取得的效应是一样的。第四,增强民主参与能力,提高公民参政的兴趣。数据具有不受时空限制的特点。开放的数据、互动的公共舆论空间为公民自主参政提供了话语平台和精神支持。网络互动的通讯方式也增加了公民参与政治的兴趣。面对无所不在的数据及其在政治领域中的巨大作用,在人大代表的选举活动中充分运用“大数据”的优势,采取不同的方式加强对候选人的介绍工作,让选民更加全面地了解候选人的真实情况,应当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体现。
(三)“大数据”的合理运用
“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法学界在探讨和“大数据”有关的话题时,更多是着眼于如何防范“大数据”对公共信息和公民隐私的侵犯,以及如何应对虚假的数据信息对社会和公民个人带来的侵害。如 “魏则西事件”就为许多数据信息的提供者敲响了警钟。“大数据”时代,我们应当充分运用数据这一资源优势,趋利避害。
如何对于运用“大数据”完善人大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笔者的建议有以下3点:
第一,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树立“大数据”意识。应充分认识和理解“大数据”对人大代表选举的影响,正确把握“大数据”与选举之间的关系,掌握大数据技术在介绍人大代表候选人方面的应用,努力形成“用数据来介绍、用数据来选举”的氛围。
第二,选举委员会应当积极通过“大数据”的运用来介绍人大代表候选人。首先,可以将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履历等集中起来,分门别类整理成“数据库”,便于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横向、纵向的分析,使之成为选民选举他们心目中“当家人”的重要参考。其次,选举委员会可以申请关于介绍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微信公众号,或开发相应的APP,将候选人的信息放入其中,让微信公众号关注者和APP的使用者接收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信息并传播出去,让更多的选民认识和了解候选人。
第三,人大代表候选人应当拥有用“数据”说话的能力,要通过“数据”来推销自己,为成功当选奠定基础。人大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建立微信群聊,加强与选民的联系;也可以通过在微博及个人网站上撰写文章、回答问题,加深选民对自己的了解;还可以就选民所关注的社会热点或者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对自己所掌握的资料进行细化分类,方便选民查找信息。
[1]黄晓辉.国家权力监控机制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5-77.
[2]李加龙.改革开放30年我国基层人大选举制度的回顾与反思[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9(2).
[3]刘琳.当代中国选举改革的尝试[J].学海,2006(3).
[4]何华辉.比较宪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57.
[5]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J].共产党人,2015(21).
[6]涂子沛.大数据[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7]游祎.大数据在政治领域的应用研究:以竞选活动为例[J].青岛学院学报,2015(5):50-54.
[8]蔡翠红.信息网络与国际政治[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29-32.
(编辑:王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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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3-1999(2017)06-0010-03
吴雨珊(1993—),女,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017-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