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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速公路提高路政案件收赔率的探索

2017-03-22喻立波

商情 2017年1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

喻立波

【摘要】针对目前高速公路路产案件,路政管理部门采取收费站登记放行制度、事故现场双签制度、肇事车辆停车场告知制度、案件调查处理分析例会制度的方式,尽量杜绝车辆逃逸等现象。抓住事故发生的核心点进行全面调查,掌握事故车辆、责任人及车辆单位等相关信息,分析并明确赔偿责任,抓住重点进行查处。

【关键词】路政执法;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保险赔付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部门对损害路产索赔行政处理手段不多,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漏油等导致路产损害案件,车主及驾驶员通过逃逸或其他手段不原意接受路政人员的处理,有的路产损失过大,车辆损害严重的特大交通事故,车主遗弃车辆,一走了之。有的按照相关程序对肇事车辆进行处理,车主故意不接受处理,拒绝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这些都导致路产损失追索赔偿难度加大,在路政管理工作中会出现一些呆坏帐等,严重损害了公路路政执法的权威。

一、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路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采取以下措施,杜绝车辆逃逸等现象

(一)收费站登记放行制度

路政人员在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时,如事故现场有路产损坏,为当事人开具《交通事故车辆通知单》,由当事人交付收费站查验后方可下道,对于严重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死亡)应向清障车辆驾驶员开具,清障车辆上道时要求当班收费员进行询问,对于清障车辆拖拽下道的故障车辆进行登记,拖拽下道的事故车辆必须核查《交通事故车辆通知单》,有效避免车辆逃逸等现象的发生。

(二)事故现场双签制度

在施救结束后,路政人员按照相关程序,对事故现场情况进行准确详细的勘验、拍照,资料留存详细齐全、测量准确,制作勘验笔录、询问记录等法律文书,带领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路产损失,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做到依法行政,证据确凿,公平公正。

(三)肇事车辆停车场告知制度

与事故车辆停车场加强沟通和协调,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未接到路政部门肇事车辆放行通知的情况下,严禁私自放车。

(四)案件调查处理分析例会制度

针对发生的路产案件,组织召开案件分析会议,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明确案件查处思路,案件处理结束后,对案件处理中好的方法和经验进行及时总结。

二、抓住案件核心点进行全面调查,进行四项分析,全面掌握事故車辆、责任人及车辆单位等相关信息,分析并明确赔偿责任,抓住重点进行查处

路政管理部门在从现场勘验路产损失情况等调查取证重点的基础上,扩大到对驾驶员、车主、保险、车辆挂靠单位等方面信息的调查取证中,并作如下分析,加大路产案件追赔。

(一)赔付能力

了解当事人赔偿能力,家庭经济情况,分析肇事车辆法人的赔付能力,在加强案件查处的同时,给当事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商业保险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车辆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赔付限额范围内进行无条件赔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路赔案件中,公路管理机构作为财产损失受害人,即作为赔偿权利人,应当按照道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公司等相关赔偿义务人列为被告,直接请求赔偿保险金。

(三)车辆产权关系

首先查明当事车辆权属(调查车辆属于个人的,还是属于某单位)、明确责任承担人,分析路产赔偿中各方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使用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路产损失的,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应与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信贷购车车辆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出卖方在购买方式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营合同并使用该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即应当由购买方承担责任。

三、抓住案件关键点采取多项措施,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收集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明确查处思路及查处方案,积极走访调查相关单位、人员,做好路产收赔的相关事宜

路政管理部门在路产案件查处中,不仅要确认路产损害的后果(损失数额),更要围绕赔偿义务主体的确认、因果关系的确认、赔偿义务主体过错的确认等方面,为赔补偿权力人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索赔准备必要的证据,增加路产索赔能力,才能确保路产损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挽回。

(一)大案、要案成立专案组

特大路产案件查处追赔工作,由专案组负责与当事人及交警等部门进行协调,准确勘验事故现场及查处工作,出具相关路产设施价格证明及清理现场相关费用,需要上级部门鉴定的路产及时上报,出具费用鉴定书,核定路产损失。

(二)落实路政收费站联勤联动机制

各收费站对下道的事故车辆或车身有擦撞痕迹的车辆进行查询登记,当事车辆无相关事故证明的,及时上报路政中队,对可疑车辆进行调查,经确认后方可放行。

(三)联系地方保险公司、车辆管理单位调阅肇事车辆有关信息

同时积极与车辆所属单位、保险公司等部门进行联系,解释相关法律责任,提高案件收赔速度。

(四)告知车辆单位或所有人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告知当事人车辆单位、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并积极协助当事人与车辆所在公司等相关单位进行协商,减轻当事人经济压力,以便快速收回路产。

参考文献:

[1]王文锦.强化科学交通调度提升运营管理水平[J].交通企业管理,2002(07)

[2]刘步存.高速公路企业经营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

[3]孙敬涛.解析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现状[J].中国西部科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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