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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环境责任理论分析

2017-03-21徐心莹朱云丽孟晓华

长沙大学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合法性相关者规制

徐心莹,朱云丽,孟晓华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基于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环境责任理论分析

徐心莹,朱云丽,孟晓华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企业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忽略环境保护问题,产生了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使得企业环境责任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环境信息披露有强制被动和主动自愿之别,从这一视角去分析企业环境责任的基础理论是不同的.研究发现,环境规制理论、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可以更好解释企业强制承担环境责任,披露环境信息的必要性;而利益相关者理论、组织合法性理论可以解释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并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重要性.

企业环境责任;环境信息披露;理论辨析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对环境的负面效应,导致企业环境污染问题逐年严重,甚至产生了一系列的重大环境事件,如湘江镉污染事件(2006年)、渤海蓬莱油田溢油事件(2011年)、河北钢铁公司大气污染(2013年)以及湖南桃源铝厂污染(2014年)等等,这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将企业的环保问题推到风口浪尖,使得企业环境责任逐渐受到关注.如何驱动企业积极履行环境责任并披露相关信息的问题,受到学术界和中国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关注,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对理论基础加以补充,还需要在实务工作中付诸行动.迄今为止,无论是从理论基础还是实际应用来看,解决企业环境责任及环境信息披露问题任重道远,理论研究仍处于发展阶段,实际应用更是少之又少,缺乏研究成果[1].因此,丰富理论基础,突破理论局限,创新规制手段成为促进中国企业全面、真实地履行环境责任,披露环境信息的重要途径.

1 企业环境责任的涵义

西方国家最早进行企业环境责任方面的研究,由于企业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度提高,以及学术界研究的精细化,企业环境责任研究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范畴.当然,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界定在学术界比较多样化.企业环境责任(CER)的概念最初源自企业社会责任(CSR),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2]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三个方面,其中环境责任方面主要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社会责任,企业应该承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产生污染物的责任.沃蒂克和柯克伦从企业社会契约的角度要求企业把环境问题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国内袁家方[3]、白平则[4]、叶晓丹、韩利琳[5]等学者同样给出了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解.本文基于已有学者的研究定义企业环境责任:企业依照环境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谋求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有效防治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可持续发展.总之,虽然学术界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表述多样化,但要义始终保持一致.

2 企业环境责任的信息披露规制

环境信息披露,简而言之,是指企业按规定定期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信息对外公开.由于外界很难直接去评价企业环境责任水平,因此,环境信息披露很大程度上成为社会外界去了解、评价企业环境责任水平的手段.

西方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就建立起企业环境责任制度,并不断完善和发展,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也普遍较高.我国企业环境责任发展起步较晚,为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我国政府开始采取措施,要求企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而环境责任报告是其中最为重要一部分[6].我国环保总局和上交所于2007年和2008年依次出台两大条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规定,并特别强调了企业环境责任的实践内容,明确要求企业披露环境相关的制度方针、执行情况、环境绩效等企业执行情况,以及涉及环境的企业投资、融资、诉讼、罚款等信息.这两大条例的颁布一定程度上促使我国企业更积极的履行环境责任,使得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在这阶段显著提高.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包括环境政策与环保方针、环保投资与成本、环保目标与环境绩效等方面[7],一定程度上作为企业环境责任的反映,已在学术界被普遍用来衡量企业环境责任的水平.学术界通常把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作为企业环境责任程度的指标,量化企业环境责任程度,从而进一步对企业环境责任进行实证研究[8].可见,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程度息息相关,环境信息披露是环境责任的一个重要体现和规制手段.

3 基于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辨析

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披露环境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以环境规制理论、环境公共信托理论为基础的强制履行环境责任,披露环境信息;二是以利益相关者理论、组织合法性理论为基础的主动履行环境责任,自愿披露环境信息.

3.1 环境规制理论

环境规制指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并披露环境信息过程中政府所发挥的规制作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当市场失灵时需要政府规制.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没有达到帕累托效率上的资源最优配置,主要表现在公共物品、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方面.而强制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披露环境信息同样可以从公共物品、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三个角度来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披露环境信息具有公共属性,需要付出成本,理论上该成本应该让所有受益者共同承担,然而事实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披露环境信息所产生的收益是非排他性的,无法阻止那些不承担任何成本的使用者受益,产生了常见的“搭便车”现象,导致环境责任和环境信息披露的供给不足.这种被“搭便车”的不经济结果导致企业缺乏履行环境责任,披露环境信息的动机.因此需要政府采取强制性环境规制,以保证企业环境信息和环境责任水平满足真正的需求.

从外部性的角度看,一方面企业环境责任履行具有正的外部性,另一方面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若产生污染即具有负的外部性.只要存在外部性,就意味着环境资源配置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需要政府规制以纠正外部性带来的不利影响.

至于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是由于企业与公众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产生和治理的了解程度存在巨大差异;其次,企业针对不利的环境信息会存在隐瞒或选择性披露数据而重点披露有利的环境信息;再者,即使在政府强制力下,企业仍旧尽量滞后发布敏感信息,试图减小不利影响,降低公众关注度;最后,公众普遍缺乏专业环保认知,普遍无法理解企业的专业化报告,从而更谈不上根据报告判断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程度了.因此,政府进行环境规制至关重要,通过强制要求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承担环境责任并披露环境信息来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3.2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认为环境资源具有社会公共财产属性,拥有双重所有权权属关系.该理论发展自公共信托理论,是公共信托理论在环保领域的应用.该理论认为空气、阳光、水等生存必须环境要素,不应被视为“自由财产”而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它应该是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得对其占用、支配和损害[9].

从双重所有权权属关系去定义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全体公民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享有环境资源的行政决策监督参与权和排除侵害或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环境资源的实际所有者;政府作为受托人依法取得名义所有权,依法承担保护公共及子孙后代的生活环境,管理、监督资源使用情况,维护其公共利益的责任[10].

企业同样受到影响,公众以投资者身份在资本市场或以消费者身份在商品服务市场对企业施加影响.企业作为社会组织,必须承担对社会公众的环境责任和披露环境信息的义务,与此同时树立好的环境形象,获得投资和公众支持.该过程中企业对公众承担受托环境责任,必须履行并披露信息.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补充了环境保护法制方面的理论基础,该理论从法律角度规定政府应该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赋予公民知情权、环境权.政府设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借助司法力量监督环境法律的实施,并监督和规制企业环境行为;而企业作为社会组织对社会公众承担环境责任,披露环境信息是其应当义务.

3.3 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概念最早由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小组提出,之后许多研究对其概念和理论进行拓展.弗里曼[11]认为利益相关者是影响企业实现目标的团体和个人,或是被企业实现目标过程中所影响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重点是不但要重视传统观点强调的股东的利益,还要关注股东、债权人、客户、员工、政府等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利益相关者理论对环境与组织复杂的相互作用进行辨析,指出企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在企业的成长过程中,或注入一定的专用性投资,或分担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或为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其他代价.企业主动履行环境责任,披露环境信息正是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为了获得利益相关者的长期投资和支持,主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展现履行环境责任,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形象,从而迎合利益相关者的环境需求.

当然,企业利益相关者所关注的信息具有差异性.如投资人和债权人,基于投资收益性、安全性、环境风险和债权安全性方面,对企业的环境绩效十分关注;政府环保部门需要监督企业环境法规遵守情况,通过制定环境法律,提出环保政策实现资源配置;企业可持续发展影响着员工的前途,企业的环保工作影响着员工的工作安全,因此置身其中的员工同样关注企业的环保工作,对企业环境信息产生需求;供应商通过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评估合作企业的环境绩效和风险,从而降低自身利益风险;顾客的社会责任和环保意识不断增强,逐渐产生“绿色消费”观念,在考虑产品价格质量的同时,关注产品生产和使用过程的绿色性,他们会重点关注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履行环境责任等;至于社会公众,他们关心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方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久而久之产生了NGO、NPO之类的环保组织,提倡公众“绿色消费”,从而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履行环境责任和披露环境信息的要求.

因此,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可知,只有利益相关者接收充足的企业环境信息,相信企业的投资价值,才会持续不断地向企业提供资源.随着利益相关者对环境因素和企业环境业绩、环境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加,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产生强大驱动力,驱动企业主动履行环境责任,自愿披露环境信息.

3.4 组织合法性理论

Maurer第一个从战略管理的角度定义组织合法性,他指出组织合法性是“组织向同行和上级证明其存在正当性的过程”.之后随着学者的研究不断深入,对组织合法性的理解和定义不断精细化.Suchman[12]概括为:组织合法性是在社会现有的价值、信仰、标准和观念体系下,一个关于企业行动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以及是否合乎期望的理论.

Ramanathan将组织合法性理论运用于环境信息披露领域.企业的环境战略和实践活动符合企业的合法性目标,这也是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意义所在.企业处于社会系统中,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其价值体系必须与社会公认的价值体系保持一致,只有企业的合法性被社会认可时才能享有任何社会资源.该理论说明任何企业想要可持续发展必须要符合当前社会价值和标准.因此,企业有动力主动承担环境责任,积极披露环境信息,影响外界对于企业的环境责任感知,树立并维持绿色合法性企业形象.

基于组织合法性理论可知,企业通过树立绿色合法化环境责任形象以主动预防合法性危机或在发生合法性危机后事后补救,形成合法性管理方式[13].这种履行环境责任,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具有战略性和选择性.

可见,企业的环境行为日益受到广泛关注,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必须保证其价值体系得到社会认可,使其价值体系与社会价值体系保持一致.因此,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树立主动履行环境责任,注重环保,注重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符合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绿色合法形象,从而获得社会认可,取得组织合法性.组织合法性理论解释了企业为确保合法性不受损害,将会继续并更多地自愿披露环境信息,主动履行环境责任.

4 结语

本文从环境信息披露的视角出发,通过理论分析阐述了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动因和意义.根据理论分析,环境规制理论和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可以说明企业强制承担环境责任及披露环境信息的必要性;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组织合法性理论则能更好地解释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和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当然,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理论仍有待继续融合与推进,未来研究仍至关重要,比如,至今关于市场竞争与企业环境责任的冲突或困境还缺乏深入揭示,企业在面对市场竞争和自身经济状况时,将会权衡企业的利润和环境责任投入.理论认识的不足会导致激励和约束机制难以发掘,特别在我国现阶段刺激和规制措施相对滞后,因此正视企业行为的理论动机,并探索应对机制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此外,在中国的背景下,如何基于多理论基础提出有效的实践规制措施,未来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1]Meng X H, Zeng S X, Tam C M. From voluntarism to regulation: A study on ownership, economic performance and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China[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2013,(1):217-232.

[2]乔治·恩德勒.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社,2002.

[3]袁家方.企业社会责任[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0.

[4]白平则.论企业的环境责任[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1):30-35.

[5]韩利琳.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公司环境责任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9,(13):192.

[6]Meng X H, Zeng S X, Tam C M, et al. Whether top executives’ turnover influences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13,(114): 341-353.

[7]郭奕.我国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机制探析[J].金融与经济,2010,(1):37-39.

[8]Zeng S X, Xu X D, Dong Z Y, et al. Towards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 empirical study in China[J].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2010,(18):1142-1148.

[9]孙再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透视[J].财经理论研究,2014,(3):84-90.

[10]张颖.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及环境公益保护机制对我国的启示[J].政治与法律,2011,(6):112-120.

[11]弗里曼.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12]Suchman M C. Managing legitimacy: Strategic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5,(3):571-610.

[13]李朝芳.环境责任、组织变迁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一个基于合法性理论的规范研究框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5):117-123.

(责任编校:晴川)

Analysis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Based on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XU Xinying, ZHU Yunli, MENG Xiaohua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Jiangsu 215123, China)

Excessive pursuit of economic interests of corporation and ignor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sues, result in a series of maj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cidents and make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receiving wide attention.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can be divided into mandatory and voluntary disclosure, so basic theories for the analysis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from this perspective are different. It is found that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theory and environmental public trust theory can better explain the necessity of corporation to undertak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disclos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while stakeholder theory and organizational legitimacy theory can explain the importance of corporation’s voluntary undertaken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voluntary disclosure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eoretical analysis

2016-11-0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批准号:71573185)资助项目;苏州大学研究生倡研基金(批准号:2016C19)资助项目;第十八批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基金(批准号:KY2016248B)资助项目.

徐心莹(1992— ),女,江苏淮安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管理科学.

F27

A

1008-4681(2017)02-0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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