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融资租赁形式及问题分析
2017-03-21宰金勇
宰金勇
【摘要】跨境融资租赁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对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在深入分析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融资形式的基础上,对我国融资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 跨境人民幣贷款 跨境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51 F752.8
近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随着我国开辟多个自由贸易区,放松资本项下的外汇管制,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设立子公司从境外获取低成本资金;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就有净资产9倍的外债额度,可以直接借入外债。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融资主要有两种形式:跨境人民币贷款、境外外汇借款及发外债。
一、跨境人民币贷款
上海自贸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设立后,许多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自贸区的政策优势,通过引进跨境人民币贷款降低资金成本。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在自贸区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的境内企业从境外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本文将主要以前海合作区跨境人民币贷款案例来进行分析,上海自贸区的跨境人民币借款和前海跨境人民币借款操作方法类似。
(一)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基本政策
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注册在自贸区、并在自贸区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从境外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跨境人民币贷款实行余额管理。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确定,不纳入国内信贷规模管理,不执行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
前海跨境人民币借款应用于前海建设和发展,目前资金汇出前海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融资租赁业务,二是保理业务,三是供应链管理业务。跨境人民币贷款只需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进行报备,报备周期为1~2周,无需外汇管理局再审批,比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办理审批时间节约2周时间。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为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不属于“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不需要经过外管局提前审批,只需在担保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外管局备案即可。
另外,相比普通的外币外债,跨境人民币贷款没有汇率波动风险。
(二)跨境人民币贷款操作流程
以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为例,跨境人民币贷款操作流程如下:
1.境内银行根据融资租赁企业提出的融资申请,进行海外询价、接洽境外银行为融资租赁企业制定融资方案。
2.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出具《贷款意向函》。
3.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发起跨境人民币贷款备案申请。
4.境内银行向主管人民银行进行备案。
5.人民银行对跨境人民币贷款进行批复。
6.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正式发起跨境人民币贷款申请。
7.境内企业和境外银行签订《跨境人民币贷款合同》。
8.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开立跨境人民币贷款专户,用于贷款监管。
9.境外银行向贷款专户进行放款,境内企业可提款使用。
(三)跨境人民币贷款的业务模式
1.境内银行增信模式
境内银行增信模式是指境内银行成为借款人跨境融资财务顾问,并为跨境融资提供信用增级(主要模式为开具人民币融资性保函),然后境外银行对借款人进行放款的方式。这种模式是最常见的跨境融资方式,其优势在于操作程序较为简便,缺点在于需增加0.9%~1.2%的保函费用,综合融资成本会增加。
实际操作中,企业获取保函的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可以是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质押(包括不动产、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证券质押)、关联企业担保等方式直接申请保函;也可以是关联企业为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保函;还可以是承租人为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保函。
案例1: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环保”)以保证金质押的方式向招商银行深圳景田支行进行申请,开具境外某银行为受益人,深圳市前海花样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样年金融”)为被担保人的融资性保函,从而使花样年金融获得了境外银行贷款;同时,东江环保与花样年金融签署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从而使花样年金融将获得的跨境人民币贷款以融资租赁的形式投放给东江环保公司。
2.境外银行直贷模式
境外银行直贷模式是指境外银行接受境内银行的推荐,对跨境融资进行独立的授信审批,承担信用风险。境内银行可以协助借款人直接申请境外分行的授信额度,在不开具融资性保函的情况下,境外银行可以直接基于借款人在境内的具体融资项目进行放款。境内银行收取约0.2%左右的账户管理费和贷款服务费。目前跨境人民币贷款采取这种方式的企业较多。境外银行直贷模式优点在于节省保函费用,综合成本最低;缺点在于境外银行对授信审批和项目的要求更为严格。
案例2: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租赁”)利用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优惠政策,借助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和前海分行的力量,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跨境人民币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进行多轮沟通,成功引入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跨境人民币贷款3亿元。
案例3:2014年2月,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子公司,从交通银行新加坡分行获得了总计7亿元的跨境人民币借款,用于支持其航空、航运等专项租赁业务的拓展,交银租赁成为首家成功签约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我国在外汇管理改革方面的有益尝试,跨境人民币贷款能促进人民币在资本项下的自由流动,缩小境内外的利率差异,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跨境人民币贷款方式获取境外低成本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开展业务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境外外汇借款及发外债
(一)外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74号)的规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允许举借外债,其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全部计为风险资产。根据商务部《外商融资租赁业管理辦法》,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扣除净资产本身,外资租赁公司约有净资产9倍的外债额度。
目前,我国境内注册的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超过4 000家,许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外债额度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用于开展境内的融资租赁业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的对象可以是境外银行,也可以是境外关联企业,还可以进行境外发债。
2011年,远东宏信在香港发行了12.5亿元人民币3年期点心债,息率为3.9%。2011年三井住友融资租赁公司在香港发行了5亿元人民币点心债,其中2亿元2年期,利率为2.5%,3亿元3年期,利率为3%。
(二)金融租赁公司外汇借款及发外债
2010年1月1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此后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在国内保税地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开展飞机、船舶等资产的租赁业务。保税区的单机单船壳公司(SPV)具有实现风险隔离和递延纳税的作用。
SPV境外购买飞机,一般需要大量美元融资,从现状来看,目前国内金融租赁公司的外汇资金来源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传统的境内购汇,由于国内美元长期紧张,人民币购汇不但融资成本较高,还容易受汇率波动的影响;二是境内银行的外币授信,成本通常也较高;三是向境外外汇借款,或者境外发债,这两种方式成本都相对较低,而境外外汇借款会涉及金融机构外债额度审批问题,境外发债业务需要通过审批。
根据2003年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向境外银行借款方面,境内中资企业举借中长期贷款,须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贷款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实行余额管理。而我国目前并未给金融租赁行业明确的外债额度,这成为困扰SPV境外融资的最大问题。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在短期、中长期外债方面皆有所斩获,例如2011年工银租赁获得2 500万美元的短期外债指标;2012年民生租赁获得了总额为2.652亿美元,期限5年的中长期外债指标。
与此同时,一些金融租赁公司也开始尝试通过境外发债的方式解决外汇紧张问题。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境内中资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务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目前,已有金融租赁公司成功发行外债,例如2011年底工银租赁发行7.5亿美元境外美元债券,成为首个向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的金融租赁公司;2013年交银租赁在香港发行5亿美元、10年期的美元债券。此外,其他一些金融租赁公司也在考虑发行外债。
(三)通过境外子公司发行外债或借款
境内企业可以通过境外子公司发行外债或借款,通常情况下,境外子公司发债或借款需要境内企业提供担保。根据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此类资金只能用于境外业务,无法回流到境内使用。
此种方式适用于有海外子公司的融资租赁企业,如许多租赁公司在爱尔兰设立SPV,从事飞机租赁业务,享受了爱尔兰当地12.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境内租赁公司可以给境外的SPV提供跨境担保,海外的SPV公司取得低成本资金,用于开展境外业务。在飞机租赁业务中,这已是比较成熟的操作模式。
2014年,渤海租赁通过境外子公司香港渤海租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设的全资子公司BL Finance Limited在境外公开发行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含15亿元人民币)债券,用于开展境外业务。
三、融资租赁跨境融资应注意的问题
(一)跨境外币融资面临着汇率波动的风险
2015年,由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大幅波动,多家从事跨境融资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汇兑损失巨大。从事跨境外币融资时,一定要注意锁定外汇风险。汇率的微小波动将导致外币融资的利率优势丧失殆尽。
(二)跨境人民币融资的境内外利差波动风险
由于中国的外汇管制政策,资本项目还不能实现自由流动,因此境内外人民币利率存在差异。境外人民币贷款价格不受中国央行基准利率价格的指导,因此在中国央行连续降息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境内外人民币利率的倒挂。融资租赁公司要关注境内外利差的变动并采取应对措施。
(三)跨境税费成本
中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香港地区为7%。因此,从事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会比境内贷款业务税负提高。在从事跨境融资业务时,要充分考虑跨境税费的影响,做好跨境业务的收益测算和税收筹划。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
[2]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5年度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
[3]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3).
[4]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
[5]商务部. 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