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
2017-03-20文文
文文
侦查环节作为刑事司法的“地基工程”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每当有重大冤假错案被曝光时,整个司法系统就将饱受责难。但令人吊诡的是大家的关注点以及舆论归责重点往往不是审判案件的法院,而首当其冲的却是公安机关即当时的侦查机关。就目前社会各界引人瞩目的聂树斌案而言,这种情况更甚。毫无疑问这必然与当时的司法环境有关,也与当时社会科学技术水平有关,但是侦查机关自身暴露出的问题不仅是当时更是当下应当深思并作出回答的。
【关键词】侦查机关;证据;收集
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公安机关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用证据说话”和证据思维应当树立在各级侦查机关和每名侦查人员的观念当中。就聂树斌案而言,从最开始错误的“断定”聂就是犯罪嫌疑人,到后面一系列侦查行为、逮捕、起诉等环节,“一步错,跟着错,错到底”的司法过程暴露出的弊端值得警示所有司法工作者。所以,笔者仅就当时取证环节的种种问题进行简要总结:
(1)公安机关在勘查案发现场时,并没有邀请见证人参与,并且勘查现场所才采取的拍照形式也不同,对花衬衣采取彩色照片的形式,其他证物则用黑白照片的形式,勘查笔录除记录人外,其他参加勘验、检查人员本人均未签名,这不仅不符合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也与公安机关的各项规定不符。
(2)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任何聂树斌即为杀害康菊花的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仅凭主观推断的前提下,对聂树斌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实际上是非法拘禁的行为,而抓聂树斌的原因仅仅是因为他骑着蓝色山地车疑似群众反映的男青年,当时并没有任何线索或者证据证明聂树斌就是群众反映的涉嫌实施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其在被抓获之前,办案机关并未掌握其实施本案犯罪的任何证据或线索,这也与刑诉法和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不符。
(3)侦查人员组织聂树斌对案发现场提取的花衬衣、自行车和被害人康菊花的照片进行了辨认时,虽然也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之中,但是其他对象与辨认对象的特征差异明显,并没有达到混杂的效果;并且对现场提取的连衣裙、内裤和凉鞋,未组织混杂辨认,只是在讯问过程中向聂树斌出示过而已,在当时的年代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虽不能有录音录像,但最基本的辨认行为的照片也没有,这种种都违反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而侦查人员组织聂树斌对尸体发现的现场、藏匿死者衣物的现场进行了指认。这种指认行为本身就没有被刑诉法所规定,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
(4)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没有及时入卷,使侦查人员有采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方式收集聂树斌有罪供述的嫌疑。
(5)侦查终结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而在本案中1、案件事实存疑。聂树斌对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定,聂树斌始终未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2、康菊花的死因不明,当时法医并没有对尸体进行解剖,仅仅凭目测其颈部有勒痕,全身其他部位未见明显伤口就推断其是窒息而死,存在可疑之处。并且尸体检验报告对死者康菊花的死亡时间没有作出推断。本案因案发时尸体高度腐败,法医在尸体检验时没有提取、检验死者的胃内容物以确定死亡时间。现场勘查时,尸体及周围布满蛆虫,但法医未根据尸体蛆虫情况对死亡时间作出推断。3、侦查人员所调取的聂树斌工作的考勤表,是证明聂树斌有无充分的作案时间重要证据,而侦查人员对这个证据并没有存档备份归还,也没有作出对这份证据的任何使用说明。4、作为本案杀人工具的花衬衣来源不明,对花衬衣的辨认笔录缺乏证明力。5、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仅能证明被害人康菊花死亡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康菊花的死亡与聂树斌有关,而本案中的直接证据只有聂树斌前后矛盾、反复不定的有罪供述。侦查机关仅凭聂树斌的口供就进行侦查终结,是典型的“口供主义”,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表现。
通过本案侦查取证环节漏洞的查找,从而得出对我国侦查实践的些许启示。1、在侦查实践中严格贯彻依法侦查、依靠群众、客观侦查等原则。2、正确处理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正确处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侦查机关不能以践踏人权的方式追求“事实真相”,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矛盾时,在一定情形下,應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3、要注意健全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制度,由于犯罪嫌疑人侦查主体地位的缺失,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无法避免的处于弱势地位。4、严格规范各项侦查行为实施的条件和程序。5、实行拘留、逮捕与审前羁押的分离,完善保释制度。
任何评论都不可能做到价值无涉、客观中立,笔者也不能逃脱立场宿命。面对聂案22年终还清白这个事实,没有半分洗清冤屈的喜悦,有的仅仅是无力与无奈。这不是一个个案,而是一种现象,是一个时代发展必经过程。悟以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聂案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一个标志性意义的重大案件,在追究当时侦查模式漏洞的同时我们还要承认那个时代的局限性,当时恰逢1983年与1996年两次严打之间,注重从快从重,聂案是那个时代的不良产物,治乱世用重典,造成聂案结果的或许有当时侦查人员的个人故意,但更是那个大环境下的局限与无奈。我们关注聂案的最终目的是希望通过本案推动侦查体制改革的进程,以此为鉴,建立健全一整套有效的侦查措施实施及监督机制,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通过仔细分析聂树斌案件,以微知著,细究我国刑事侦查的发展状况,促进我国刑事侦查在满足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前提下,更趋科学合理化,完善侦查措施使其既能保护人权又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作者简介
文 文(1990–),女,陕西省咸阳市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侦查学16级硕士研究生。
贺瑞蕾(1995–),女,陕西省榆林市人,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16级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
2.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陕西省西安市7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