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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刑诉讼》视野下侦查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2017-03-16古力扎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侦查监督侦查人员进程

古力扎

(835600 新疆伊犁昭苏垦区检察院 新疆 伊犁)

基于新《刑诉讼》视野下侦查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古力扎

(835600 新疆伊犁昭苏垦区检察院 新疆 伊犁)

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的良好开展,是确保公众的生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本前提.只有提升侦查工作的开展进程的实效性和时效性,才能够真正的、有效的实现公众的利益的良好的保障。开展基于新《刑诉讼》视野下侦查监督若干问题研究,根据新《刑诉讼》内容,全面完善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方式和开展流程,可以有效的提升侦查机关的侦查水平,为社会更加稳定的、和谐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新《刑诉讼》;侦查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新《刑诉讼》的制定也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方向和明确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过程中,也需要根据新《刑诉讼》的内容,全面改革自身的侦查监督模式,调整自身的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方向,实现自身的职能的合理的、公平的以及公正的应用,才能真正确保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新《刑诉讼》的基本内容

开展基于新《刑诉讼》视野下侦查监督若干问题研究,首先应当明确新《刑诉讼》的基本内容。为了确保侦查工作的开展的全面性,有效的保障公众的根本利益。新《刑诉讼》在法律规章制度内容中新增的内容为:检察机关具有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义务和责任;全面监督侦查工作开展进程中存在的强制性的现象;确保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环节的有效的、有序的执行。新《刑诉讼》的内容的制定,有效的确保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错案”、“冤案”在侦查工作开展进程中的出现。

二、新《刑诉讼》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内容研究

在明确了新《刑诉讼》的基本内容后,开展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概念探究。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是保证刑事诉讼的实施流程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的重要环节。检查机关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全面的监督和审核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开展流程、侦查逮捕流程、犯罪嫌疑人诉讼工程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定罪过程[1]。

三、新《刑诉讼》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方式探究

在明确了新《刑诉讼》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内容研究后,进行新《刑诉讼》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方式探究,主要可以将新《刑诉讼》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方式分为以下几点:

1.提升侦查人员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认知程度

犯罪嫌疑人也具有合法的人权和人格尊严。因此公安机关在开展刑事侦查工作的过程中,也不应当乱用职权,而是应当确保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是建立在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的基础之上的。

2.完善侦查手段,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工作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强迫或者是威胁的方式逼迫嫌疑人“承认自身有罪”

在侦查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部分的侦查人员会应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承认自身有罪,通过折磨犯罪嫌疑人精神或者是肉体的方式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口供,很显然这种案件的侦查方式很容易造成“屈打成招”的现象。因此新《刑诉讼》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工作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强迫或者是威胁的方式逼迫嫌疑人“承认自身有罪”,审查机关在开展对于侦查工作开展流程的监督和审核工作时,也将“避免出现严刑逼供现象”作为重要的监督和审核工作之一[2]。

3.确保侦查工作的开展进程中所应用的证据的真实有效性

在新《刑诉讼》中明确规定,侦查工作的开展进程中所应用的证据的必须具有真实有效性,这意味着任何以非法方式获得的侦查证据,都不能够成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的最终证据。同时检查机关也应当对于侦查工作开展过程的录音和录像进行细致的审核,任何不具有完整性的录音和录像,以及存在着逼迫、威胁犯罪嫌疑人的场景的录音和录像,其证据作用都会被无条件的排除。

4.细化侦查工作的开展进程中嫌疑人逮捕条件

在新《刑诉讼》的内容当中,废除了原《刑诉讼》的内容当中的“有逮捕必要”这一逮捕条件,并且明确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对于社会的安全性以及和平性的保障构成威胁时,才能够真正的开展逮捕工作。细化侦查工作的开展进程中嫌疑人逮捕条件,可以有效的避免传统侦查工作的开展进程中“通过逮捕审讯进行破案”的现象的发生。同时在传统侦查工作的开展进程中,“通过逮捕审讯进行破案”的现象的发生,也会导致公众对于侦查机关的信任程度降低,并且会引起公众的强烈的不满情绪,因此细化侦查工作的开展进程中嫌疑人逮捕条件,也是提升侦查机关的公众威信力的重要环节[3]。

开展新《刑诉讼》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方式探究,主要可以将新《刑诉讼》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方式分为:提升侦查理念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认知程度;完善侦查手段,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工作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强迫或者是威胁的方式逼迫嫌疑人“承认自身有罪”;确保侦查工作的开展进程中所应用的证据的真实有效性;细化侦查工作的开展进程中嫌疑人逮捕条件四个方面。新《刑诉讼》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是有效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的公信度的重要方式。

四、结语

开展基于新《刑诉讼》视野下侦查监督若干问题研究,首先应当明确新《刑诉讼》的基本内容,进而开展新《刑诉讼》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内容研究和新《刑诉讼》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方式探究。开展基于新《刑诉讼》视野下侦查监督若干问题研究,全面完善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方式和开展流程,引导检察机关全面改革自身的侦查监督模式,可以为社会的和平性和稳定性的保障奠定稳定的基础和提供理想的支持力。

[1]姚木兰.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监督与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6.23:162-163

[2]刘磊.庭前供述在庭审中的运用问题实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3]马珊珊.我国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研究[D].吉林大学.2016.09:21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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