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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智移云”技术的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创新措施探讨

2017-03-16廖艳琳

商业会计 2017年2期
关键词:网络交易大智移云税收征管

廖艳琳

摘要:近年来,C2C网络交易发展迅猛,然而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C2C网络交易征税,税收征缴存在盲区。文章分析了对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必要性,指出了传统税收征管手段的困难,提出借助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服务技术探索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创新措施。

关键词:大智移云 C2C 网络交易 電子商务 税收征管

一、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现状

电子商务按照参与主体不同,可分为B2B(Business-to-Business)、B2C(Business-to-Customer)、C2C(Customer-to-Customer)三种交易模式。所谓C2C 网络交易是指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即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在公共的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近年来,C2C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迅猛,网络购物呈井喷式增加。然而我国目前却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C2C网络交易征税。其税收征缴存在盲区,对C2C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研究存在着现实意义。

二、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一)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由于减少了流通环节,又无需承担实体店铺的高昂租金和人工费,再加上税收零负担,C2C网络交易的商品定价往往低于实体店和B2B、B2C电商。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影响了传统交易市场的运营秩序,破坏了市场竞争所要求的公平环境。既然目前对传统实体店甚至是B2B、B2C电子商务均要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那么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C2C网络交易也应予以征税。将C2C 网络交易纳入税收征管的范畴,对其依法征税是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的。

(二)符合税收的财政原则

由于互联网及计算机的普及,C2C网络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许多个人选择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而实体店受其影响却在不断萎缩。如果继续让C2C网络交易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越来越多的实体店或B2B、B2C电商会将自己的部分业务以C2C的名义进行经营,从而导致税源的流失,损害国家的经济实力,影响了税收财政原则的实现。将C2C网络交易纳入税收征管范围,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从而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实现。

(三)有利于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

随着我国C2C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这一潜力巨大且并未深挖的运营模式已经越来越多地影响着我们,但是C2C网络交易却因缺乏监管,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良莠不齐。C2C网络交易中的侵权、售假、刷单等不道德行为屡禁不止,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继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网购纠纷、投诉。网上假冒伪劣产品的肆意横行,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作,一直为媒体和公众所诟病。对C2C网络交易进行税收征管,不仅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还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并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传统税收征管手段在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困境

(一)纳税义务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

由于C2C 交易经营的主体是个人,并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正是由于准入门槛低,C2C商家数量极多。以淘宝网为例,只要用个人身份证通过实名认证即可注册开店。实名认证的身份证只要是有效的即可,淘宝网并不会对其是否与实际经营者一致进行检验,纳税义务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另外,由于网店经营的稳定性较差,经常会出现“ 网店易主”的情况,这也使得“实名制”管理形同虚设。

(二)缺少可靠的纸质凭证作为计税依据

C2C电子商务模式下,很少有卖家会主动提出开票。与此同时,个人买家为了享受低价产品或服务,通常也会放弃索要发票的权利。不开具发票似乎成了C2C网络交易约定俗成的习惯。除了没有发票,C2C网络交易过程中也没有合同等纸质凭证,交易双方的聊天记录即是最权威的有法律证明效力的文件,也是日后彼此维权的唯一证据。由于C2C网络交易均是无纸化的形式,电子信息又存在易虚构、易篡改等缺陷,因此交易的真实性及金额难以核实,从而导致计税依据的确定存在困难。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认定

C2C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不同,卖家撇开各种中间环节直接与买家建立联系,将商品通过物流方式交付买家。中间环节的缺失使得传统的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机制失去了运作基础,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而且C2C卖家一般不开具纸质发票,对于订单何时确认,销货方何时发货、何时取得收入、购买方何时确认收货等时间信息往往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记录,而这些电子信息又容易被虚构和篡改或附有一定的加密技术,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相关交易的真实信息,从而无法合理确定纳税义务行为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四)税收征管归属地不易确定

C2C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突破了传统的“经营场所”“居住地”“常设机构”等物理意义上的地理概念,虚拟空间与物理地点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没有地理位置的约束和税务登记的强制规定,仅凭C2C卖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登记的关于经营地点或居住地等注册信息,是很难界定其真实经营地点的,这就使得税务机关无法通过确定交易地点来认定税收征管归属地,从而难以行使税收管辖权。

四、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创新措施

面对传统税收征管手段在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困境,可以尝试借助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服务技术开发应用新型纳税征管模式,顺应税收“互联网+征管”的步伐。

(一)利用大数据收集分析C2C 卖家的相关涉税信息

C2C网络交易的税源流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税务部门在纳税人信息获取方面存在缺失,从而导致对纳税人的真实身份难以核实,对C2C交易模式的真伪也难以鉴别。因此,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先利用大数据收集分析C2C 卖家的相关涉税信息。

1.利用大数据核实C2C 卖家的真实身份。如果能将纳税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与其交易内容绑定,就可以有效控制对纳税人的税收监管控制,改善纳税人身份确定的问题。为此,应尽快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纳税人识别号是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公民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有了纳税人识别号,C2C个人网店可以用自然人纳税人的身份自行申报纳税,其纳税信息都可以在税务部门的大数据平台中进行跟踪和归集,有助于确定C2C 卖家的真实身份,从而为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提供了基础。

2.利用大数据鉴别C2C交易模式。为了更好地进行税收征管,必须要对C2C交易模式进行鉴别。一是将税务部门、C2C交易平台以及工商登记机构进行数据信息联网,通过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采集C2C卖家的基本数据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经营范围、店铺名称等,并将其与已经进行工商登记的类似主体进行信息比对,筛选出B2C 交易模式,要求其退出 C2C 网络交易市场。二是利用大数据分析卖家商铺的相关信息,如是否有厂家直销、样品销售等广告字样,卖家的实际发货地点是否是企业地址等,对于可疑信息应进行稽查,并按照标准判定是否属于C2C交易模式。

3.利用大数据确定纳税主体。对于利用 C2C 交易平台处理闲置物品的个人卖家,其从事的商业活动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可以暂不纳入纳税主体的范畴。对于同时出售二手物资和新品个人卖家,可以通过界定两者的比例来确定是否需要征税。比如,对于出售的闲置二手商品占总商品的比重达到85%以上的,可认定为非营利主体,暂不需要纳税。此外,为了促进C2C网络交易这一新兴业态经济的发展,对于销售额较低的C2C个人卖家至少可以参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按照月销售额是否达到30 000元判断是否需纳税。对于低于此营业额的经营主体也可暂不纳入纳税主体范畴。对于C2C卖家交易商品的类型以及月销售额的相关数据信息,税务部门可以借助C2C 交易网站的数据平台进行采集,并定期对共享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对比、筛选、挖掘和甄别,通过大数据的统计分析,迅速锁定纳税主体。

(二)利用智能化办税服务平台办理税务登记

健全的税务登记是有效进行税收征管的前提。税务机关应积极探索适应C2C电子商务特点的税务登记制度,明确将税务登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为C2C电商提供服务的前提。考虑到税务登记手续的繁简会影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积极性,因此,针对C2C网络交易的电子税务登记应尽量简化,保证通过网络即可办妥,即实现登记事务网络化运行。具体而言,首先,对于在C2C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经营的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主体,可以登录统一的C2C电子税务登记平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义务人只要有网络和电脑就可随时提交申请,无需专门跑到税务机关去办理,省去了路途奔波和排队的困扰。其次,对于通过审核的自然人,税务机关可在线向其发放电子税务登记证。电子税务登记证不必拘泥于纸质形式,但却和传统的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它赋予了纳税人唯一的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设置密码将其妥善保存。另外应注意的是,由于电子税务登记是通过网络办理的,因此在数据的上传下载方面,应注意其存储安全问题,以保护C2C 电子商务卖家的隐私。税务机关可建立一个专门的拥有密码钥匙的电子服务管理系统,或直接将C2C 电子税务登记融入相关的电子政府系统之中,防止纳税义务人的信息外泄。

(三)利用移动互联网搭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明确计税依据

发票是经营者合法经营的重要证明,也是税务局计税的主要依据。为了合理确定C2C电商卖家的计税依据,也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于C2C网络交易可以启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使用应符合C2C电子商务的特点,如果开具过于复杂,反而因噎废食,影响C2C网络交易的积极性。因此,税务机关应协同C2C网络交易平台联合搭建安全易行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C2C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介质,建立一套标准接口,一方面为个人卖家解决开票的技术难题,确保个人卖家只要登陆C2C网络交易平台即可通过简单操作实现开票;另一方面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数据同步传递至税务机关的系统后台,实现交易数据的无缝对接。

对于每笔C2C网络交易,要求C2C电商卖家必须开具电子发票。为了防止C2C电商卖家少开票,可以把电子发票的开具和确认作为卖家收取款项的前提条件。即如果个人卖家不开具电子发票,就无法通过C2C网络平台点击发货;如果买家没有确认收到电子发票,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不会将款项付至个人卖家的账户。C2C电商卖家开票后,首先,系统实时将电子发票信息传到税务机关的电子底账系统,税务机关可据此确定计税依据。然后,系统将经过税务机关备案的电子发票信息通过短信、邮件、二维码等形式通知买家,买家可以在系统上随时查验、打印相应的发票PDF文件以供日后报销、维权使用。如果买家选择不打印,则电子发票就没有任何的流转和打印成本,即便买家选择打印,也可以任选纸张,不必拘泥于发票打印机专用纸的限制,大大节约了征纳成本。启用电子发票的C2C网络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

(四)利用云计算平台实现与第三方系统的数据对接

大数据背景下,C2C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离不开第三方系统的数据支持。税务部门应与C2C网络交易网站、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物流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数据资源的信息共享与对接。

1. 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税款的代扣代缴。C2C模式下的买卖双方往往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货款的结算。鉴于C2C网络交易的这种结算方式,其税款的征收可以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买家付款的同时,对C2C卖家进行税款的代扣代缴。第三方支付平台可在现有支付系统的基础上,加载C2C网络交易征税系统,使得代扣代缴税款成为C2C网络交易的必经环节。对于销售额超过起征点以后的每笔网上交易,系統都应按照交易的类别套用适当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经系统的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应纳税额后,再向卖家支付货款。如果买家对交易对象不满意要求退货退款,系统的支付平台再将货款退回至买家的账户,并将C2C卖家支付的税款退回至卖家的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计税系统日常流转税征税流程如图2所示。

2.借助第三方物流管理平台确定纳税地点。C2C 网络交易的对象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劳务。对于销售无形劳务的,可以C2C卖家的税务登记地作为纳税地点。对于销售有形商品的,往往离不开物流的支持。个人网店通常把其销售的有形商品委托给某一物流公司负责运输,物件的发出地可以通过接受物件的快递公司所在地确认。利用物流在C2C网络交易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可以把商品的发出地作为纳税地点,相应的税款则划归至当地的税务机关。由于物流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物流管理系统,对每一笔运输业务均有详细的配送记录,只要税务部门打通与第三方物流管理平台的数据接口,就可以实现第三方物流管理平台数据的开放与共享。通过对每笔业务的物流追踪,税务机关就可以很好地实施税源监控,避免发生偷税漏税的行为。因此,加快与物流公司的进一步合作,构建高度协作的云端信息传递平台,实现物流领域的信息共享与反馈,有助于合理确定C2C 网络交易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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