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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金英兰法》的推行对完善我国反腐法制体系的启示

2017-03-15覃莹

理论观察 2017年1期
关键词:反腐启示

覃莹

摘 要:韩国在实现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被腐败问题困扰多年。近期韩国通过了《金英兰法》加大对腐败的宣战力度,向“清廉国家”的目标挺近。《金英兰法》是一部在韩国反腐败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被誉为“反腐利器”。法案中值得借鉴的法律条文和背后新意的反腐视角,对于持续反腐败斗争、欲刹住官场不正之风、畅行依法治国的中国来说,有不少可学习和借鉴之处。

关键词:金英兰法案;反腐;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1 — 0134 — 03

反腐倡廉一直是各国打击职务犯罪、强调法治、建设清廉国家的不变主旋律。作为腐败问题较严重的国家之一,韩国多年来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增加防止腐败的举措。2015年3月3日韩国国会通过了《金英兰法》(又名《关于禁止接受不正当请托和财物的法律制定案》)并于2016年9月28日起正式实施。这一具有在韩国反腐进程中里程碑意义的法典不仅受到韩国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热议,亦在整个东亚政治环境中产生强烈反响。当前我国高举依法治国的大旗,采取“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态势,坚定不移惩治腐败,誓将反腐进行到底。而《金英兰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完善反腐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如何有力进行反腐败行动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一、金英兰法案的由来、特点及在韩国反腐中的影响

在韩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虽有《腐败防止法》在全国大刀阔斧的实施,但严重的腐败现象也打着“人情文化”的幌子借机滋生在公务领域。特别是2014年4月“岁月号”沉船事件曝光的“官商勾结”黑幕,韩国民众对此强烈不满,反腐的呼声日益高涨。基于韩国官员滥用权力,官场腐败的现象严重影响到政治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由前国民权益委员会委员长金英兰提出的《金英兰法》进入公众视野。韩国政府意图通过《金英兰法》将滋生腐败温床的“人情社会”形态阻挡于政务、公务大门之外。该法案于2015年3月3日获得国会通过,2016年9月28日正式实施,被认为是韩国最严“反腐利器”,赢得韩国社会各界的赞誉并期待以此为契机韩国向“清廉国家”的目标迈进。

《金英兰法》革新之处:一是,法案中“公职人员”不仅指国家公务人员,还包括私立学校的教职人员,新闻媒体人并适用于其配偶等,直接适用对象约400万人(9%的韩国公民)。“禁止公务人员进行不正当请托或接受不正当请托;禁止公务人员的配偶收取贿赂”。法案适用对象之多,影响范围之广在韩国反腐史上是第一次。二是,定罪条件从“腐败产生的结果”改为“可能导致腐败产生的收受贿行为”,《金英兰法》规定,只要收受财物的价值额度超过法律规定范围,不论是否有偿,是否与职务相关均要入刑。如上述公职人员单次不得收受超过100万韩元或一年内收受财物总价值不得超过300万韩元的现金、等值礼品或招待等。凡违反法定条例者,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收受金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同时还细化了定罪的條件,详细列举出15种“不正当请托”的行为类别,如人事提升与调动,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办理等。三是,对收受礼金数额的明确限制。将“礼尚往来”的人情与“收受贿赂”的腐败行为作严格区分。规定公职人员接受宴请人均费用不得超过3万韩元,收受礼品不得超过5万韩元。四是,扩大和明确反腐败机构的权力范围,完善民众监督、举报机制。法案中13、14、15条均在完善现有法律中的举报制度,并列举出监查院调查机关、国民权益委员会和违法行为发生的监督机关等举报机关,为民众提供可监督和举报的渠道,同时要求申报内容必须属实,对申报者也有严格的保护制度和奖励制度,规定“国民权益委员会根据申报者的申请,支付一定补偿金”。

二、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态势

(一)反腐倡廉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民心是立国之本,腐败伤害民心。反腐倡廉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党和政府的看法和认识,坚定反腐之路,事关人心向背和国家命运。目前我国大力推行依法行政,要求公职人员没有任何贪腐的借口。反腐倡廉是依法行政的首要课题,要达到理想效果就必须:一要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彻底解决致使贪污腐败行为发生的法律漏洞和刚性不足问题。二要有猛药去疴的决心,壮士断腕的勇气,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负有更重的责任和义务,做到率先垂范,坚决抵制腐败发生,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三要贯彻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调动社会各机构、组织,发动社会公众参与到反腐败斗争中来,保证反腐倡廉的持久性和广泛性。

(二)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持久战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没有什么是比腐败更为严重的损失和隐患。目前我国反腐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问题禁而未绝。腐败本身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因此要时刻保持清醒,不能放松警惕。要彻底打消“反腐败斗争只是一阵风,吹一吹,过一阵儿就没事了”这种谬想。通过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将腐败遏制在萌芽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防腐拒变必须警钟长鸣”,反腐败斗争没有休止符,只有进行时。

三、金英兰法案对完善我国反腐法制体系的启示

(一) 推动《反腐败法》制定,强化法律依据

构建中国特色反腐败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下打击腐败的基础和根本,是加大对公职人员“不敢腐”威慑作用的重要途径。除韩国已颁布并施行《反腐败法》、《金英兰法》外,世界上清廉指数排名靠前的国家都有一套完备的反腐败法律法规系统,如英国《反腐败法》、新加坡《防止贪污法》等。我国现制定的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务员法》、《监督法》、《刑法》等反腐败的单行法律与附属法律。但这些法律法规较分散、不成体系多少会影响法律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且当中的某些条文已经跟不上腐败新情况的预防和惩治办法。故为加强对腐败的预防和惩治力度、营造更廉洁的公务环境,我国应尽快制定以《反腐败法》为主架,从《刑法》中分离自成独立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弥补反腐败法律体系的空白。笔者认为,《反腐败法》的制定可从预防机制、惩治机制和监督机制三方面入手设立。预防机制如规范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惩治机制以对行贿、受贿罪的惩处性法律法规为基础进行法律细化,加大惩处力度,监督机制即可由认证监督机构的合法性,完善举报制度等组成。在立法时还需把握:

1.改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定罪条件,提高腐败犯罪成本

现有定罪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定义太狭窄,不能囊括所有腐败犯罪行为的特点。建议改变“不正当利益”主观目的限制,从可能产生腐败的行贿受贿行为进行规制,从对官员作风绝不“宽软”入手,以“不正当的请托”为定罪条件并将产生“不正当请托”的行为类别进行细化,严防官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钻法律的漏洞。提高腐败犯罪的成本,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凡因腐败被查处的官员不再予以任用。腐败分子除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还应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如增设罚金刑,将贪污腐败的金额进行数倍以罚。

2.细化对收受礼金数额的规定

把请客送礼与“收受贿赂”的腐败行为用法条作严格区分。从“吃喝”入手,对收受礼金、物品等进行数额规定。“舌尖上的腐敗”实质是用冠冕堂皇的理由来掩饰贪污腐败、职权滥用、以公谋私。从严管吃喝、严控收受礼金入手,用法律的强制力堵住“不正当敛财聚物”的漏洞,触犯法条即受罚,让腐败分子无法再打着“人情往来”的招牌嚣张。

3.拓宽腐败惩治对象,严惩不贷

首先腐败不仅仅指行贿受贿,权力的滥用也是腐败。选人用人是腐败之源,通过立法对“当权者”,特别是“一把手”的选人用人权力作限制,不可随意加大对人事权的控制,不可随意干涉民主选举,不可让不相干人员插手国家公务。其次我国《公务员法》虽已对公务人员行为做了限制和约束,但现实中“权钱交易”可能并不止于公务人员本身,配偶及其他亲属等身边人都可能成为“干政”和官员敛财聚物的傀儡,故协助官员腐败的“经手人”也应受到法律惩治。再次腐败案件具有极高的社会影响力,为以儆效尤,建议不能将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等作为从宽处理的理由,只有让腐败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还社会公平正义。

4.将规范、成熟的反腐手段纳入法治化轨道

社会公众对公权力行使越来越关心,特别是一系列“朝阳群众”举报事件显示出新兴网络反腐的作用。建议将网络反腐和其他反腐手段纳入反腐的法治化轨道,有法律依据地提供和规范参与方式方法。但“言论自由不代表可乱传谣言”是网络反腐中需要用法制来规范的。

总之,法律愈具体愈完善,反腐败斗争中利用法律手段解决腐败问题的可操作性才愈强。当然,司法程序的公正客观,司法执行的刚性有力亦是法律实施的有效支撑。

(二)建立专业反腐机构,加强制度反腐建设

反腐要“有法必依”,贵在法之落实。从机构设置来看,我国缺少如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一样的独立反腐机构。我国的反腐败工作相关单位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察审计机关等,反腐可能是这些机构的重要工作但不是唯一工作。没有独立的反腐机构易造成反腐工作人员受到机构内部中领导干部的人情干预,机构的权威性受到威胁。另外缺少专业水平和能力的反腐人员也使得反腐行动中“证据查找”成为一道难题。因此,我国反腐迫切需要建立更加独立、专业、权威的反腐机构或提升扩大纪检监察等反腐机构办案职权范围。

第一,有序开展对腐败分子的调查和追击工作,有贪必清,有腐必惩。本着“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原则,不断提高对贪污腐败案件的查处机率、查处力度。对举报人举报证据进行核实和调查,防止举报人的漏报或错报。严查官员中“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不正常现象,追究背后根源,且不能因公务人员离职、退休等原因,停止对其腐败行为的调查。

第二,监督政府及公务人员的秉公用权。建立清廉清单评估体系是监督政府及公务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的有效手段,要将清廉指数评估及排位向公众公开。督察各地区贯彻执行法律、政策和信息公开是否到位的情况,逐步公开“权力清单”、“公务员资产信息”等。信息公开和权力约束息息相关,采用巡视、巡访的方式对政府部门等单位进行检查,凡是没有做到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有权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完善必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负责构建反腐败理论和实践体系。通过对反腐败斗争中所获取的经验进行总结,对腐败问题出现的根源进行梳理,总结病因,构建反腐败理论体系用于今后持续、实际的反腐倡廉工作中,对遏制各地不正之风、打击腐败行为有理论指导意义。

第四,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反腐宣传教育职责。反腐机构要通过报刊杂志、新闻媒体、网络在线平台和实地宣传等,从长期思想、文化建设上做好防腐拒变工作。提高全民的法治和反腐意识,认清腐败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本质及其危害,对任何腐败行为予以唾弃。并以反腐败理论和鲜明的反腐事例,痛斥腐败,不断培育廉政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提升公务人员依法廉洁办事品质,塑造公仆形象

廉洁政府的构建关键在于建立一支遵规守纪、知法守法的公务员队伍。一是强化对公务人员的法治廉政教育,自觉守住心中防腐的底线,落实“以上率下”推动力,给群众做好典范,杜绝“上梁不正下梁歪”的塌方式腐败。二是加强选人用人制度建设,强化公仆意识。所选拔的公务人员要有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为老百姓服务的奉献精神。加强激励机制,增强公务人员的荣誉感和为人民服务的价值感。

(四)依法调动全民参与反腐,走民主监督之路

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的培养贯穿到国民教育系统中,是依法调动全民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法律基础。不论是韩国的反腐经验,还是我国人民参与到反腐败斗争中的现实效果都显示出人民的监督给了公务人员有力的鞭策和警示。当前反腐的关键即是切实解决民众参与度不高的问题。虽然中央纪委已开通网络举报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上网、微信等方式一键通举报,但公众的反腐积极性并未因此高涨。除社会公众需要培养认知之外,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奖励机制更是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反腐积极性的有力保障。一要畅通监督渠道,加强监督机制建设。通过立法程序出台相关公众监督权力、反腐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明确监督权力的机构职责、监督范围;明确社会公众作为监督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明确社会公众合法合理监督的途径和方式。二要完善举报机制,让公众敢于揭露腐败丑恶现象。以《金英兰法》为借鉴,建议采用实名举报和监督以确保监督信息和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举报人也应负相关法律责任,避免冤假错案;从立法上保护举报人和其他信息提供人的安全,避免信息泄露;对监督机构的相关调查人员进行制度约束,调查人员一旦泄露举报者信息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设立奖励制度,对举报人提供真实可靠的反腐信息进行一定奖励;对举报人进行必要的信息反馈。

四、结语

腐败是破坏社会和谐,阻碍国家发展的毒瘤,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政治危机。反腐败关乎社稷稳固、国家昌盛、人民幸福。中国的反腐之路困难重重,要深刻把握当今形势下的反腐败斗争规律,攻坚克难,真抓实管,弛而不息。通过借鉴他国反腐的经验教训,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际出发,构建中国特色的反腐体系,探索中国特色的反腐之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进。

〔参 考 文 献〕

〔1〕骆红军,黄莉.提高腐败成本,构筑反腐防线〔J〕.理论与当代,2010,(02).

〔2〕许吉.韩国政府反腐倡廉策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延边大学学报,2012,(08).

〔3〕马占稳.韩国反腐败中的制度建设〔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3,(04).

〔4〕金香花.韩国国家反腐败系统的建构过程及其经验反思〔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3,(05).

〔5〕金再光.腐败防止关联法体系及评价〔J〕.公法研究,2012,(40).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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