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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国情浅析民间金融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7-03-15邱蕾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7年1期

摘要:民间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跃升,社会财富的总量急剧增加,我国民间金融日益活跃,但是民间金融的缺陷也被放大,已然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总的说来,民间金融对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民间金融的资金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一些地方出现了民间金融无序发展的现象,使得整个金融市场并不稳定,不可避免地给经济活动的相关主体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因此,为了有效地减少民间金融的消极影响,适应新时期对民间金融监管的要求,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的飞速发展,对于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现实价值的。

关键词:民间金融;现状;对策研究

一、我国民间金融的概述

(一)我国民间金融的概况

民间金融是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衍生出的一种不同于正规金融体制的新型金融形式,有其独一无二的特性,也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在当前体制变迁的改革发展过程中,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严重失衡;数量众多的分布在广阔农村的农户和实力不具备优势的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某些特征和正规商业银行出于控制逆向选择等风险的考虑,使得这部分群体难以通过正规金融部门获取足够资本,主要的资金需求通过民间金融市场完成,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证明了其长期存在下去的必然性,是我国金融结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近年来,专家学者对于民间金融问题给予了重视并加大了对民间金融的研究力度。然而,到底什么是民间金融,依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学者对民间金融的理解角度不同,因此民间金融这一概念定义也不尽相同。而本文将民间金融的概念定义与官方金融的概念定义作对比,官方金融是正规金融体制范围内的金融活动,是属于我国金融监管机关管理范畴内的金融活动。民间金融是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边缘的官方金融之外的金融行为。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特点

我国民间金融由来已久,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民间金融市场逐渐发展壮大。在1997年之前我国民间金融规模比较小,但在之后规模明显上升。随着近几年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民间金融的业务规模已超过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五成。随着民间金融的活跃,“专业放债人”和“专业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搭桥牵线从而收取中介费;有的为借贷双方做担保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借入资金的同时从事放贷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我国民间金融市场日趋成熟,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定价较为合理,同时融资方式更趋规范化多样化。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十分活跃,融资额度逐渐提高,主要方式仍为直接贷款。

(三)我国民间金融的沿革

民间金融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其漫长的发展阶段之中,既有过高潮,也经历过低谷。从公元前2000多年的夏商时期以海贝壳充当货币,到秦朝统一货币,再到盛唐时期结束铢两货币开始宝文制货币,伴随着国家的统一和经济的稳定发展,以民间信贷为主要形式的民间金融日渐繁荣。到了明清时代出现了大量的钱庄票号,这充分表明我国民间信贷业务达到了鼎盛时期。在当时并没有官方金融机构的背景下,基本上是民间金融机构在货币的交易和流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的近30年里,民间金融活动在我国各地区一直都是自发地开展,但其规模不大。20世纪 80 年代初,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活动日益活跃起来。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金融监管的力度逐渐加强,金融改革紧跟时代要求而逐渐深化,民间金融活动纷纷转向地下,其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进入21世纪后,民间金融活动逐渐复苏,其规模日渐扩张。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民间金融发源地主要是在农村,尤其是在广东、福建、浙江等地的农村。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农村民间借贷发展规模远远超过官方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递增。我国的东南沿海地区因其特殊的地理优势经济一向较为发达,企业之间,尤其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直接临时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额庞大。据统计仅2000年企业之间直接拆借或借贷的金额就已高达1000亿元人民币。尽管如此,我国的民间金融规模相对于巨大的民间资本规模却并不大,据相关统计,我国民间金融的总量占全国金融总量的0.3%,仅仅只有3000亿元。这也充分表明,尽管我国的民间资本存在着巨大的潜力,但是我国民间金融却仍未充分挖掘出民间资本的活力。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虽然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是却不是《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也不由《公司法》完全监管。我国的民间金融仍然处于“灰色地带”,以一种无序状态广泛存在,所以合理引导民间资金的流向,实现民间金融的合理化合法化正规化,需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规范制度作为保障,需要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组织机构的正常进入和退出机制及严格的监管体系。

(一)我国民间金融资金实力薄弱

大多数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小规模经营,有资金实力薄弱、回旋余地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等特点。这种区域性的小规模经营显然是不能在这种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背景下得到良好发展的,以私人钱庄为例,虽然他和商业银行一样都会面临着挤兑风潮,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规模比一般的金融机构大,可以有效地分散并适当减少地区的风险,同时又有国家信用作为保证,所以他们所面临的挤兑风险的概率并不高,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一家商业银行因为挤兑风潮而破产。

(二)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积聚

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目前仍然处于资金和信息都难以自由流动的状态,整个市场彼此分割。虽然存在着不少小范围的民間金融市场,但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人为分割,使其不能有业务上的自由往来,从而无法通过竞争来降低较高的利率。因为没有竞争压力,便可以制定更高的利率,因此会导致利率超高,使得民间金融市场不健康发展。民间金融的经营范围狭窄,组织规模小,资本实力不强,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风险则会出险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倒闭的情况,由于民间金融所特有的区域性,它很容易受到当地政府的行政的干预甚至是操纵。再者作为民资民营民管的民间金融难以避免地出现机构的良莠不齐,诸如投机操作、套取资金、圈钱等道德风险也极易滋生。

(三)我国民间金融后续融资难度大

近年来,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新制度的实施使得本就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雪上加霜。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且其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净资产50%范围内的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批发资金这三个方面。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虽然可以有效避免非法集资等造成的金融动荡,防范金融风险,但却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融资带来阻碍,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融资市场的壁垒使得民间金融难以有所发展。直接融资市场的低开放度,决定的证券市场不可能成为民间金融的主要方向。我国股票市场从一开始就设置了十分严格的准入程序,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就对民间金融形成了排斥。而在债券市场上,民间金融迄今仍没有较大突破,发行债券需得到国家发改委的严格审批,因此难以取得发债融资的配额。间接融资市场制度匮乏也限制了民间金融利用信贷的可能性。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是银行贷款,但其贷款成本高,且银行在贷款规模有限的情况下,会尽量将贷款发放给资质优良的大型国企,此时,民间金融再一次被“拒之门外”。

(四)我国民间金融存在金融抑制的现象

民间金融是以民间资金、民间组织、民间管理为特征的区域性金融,机构的规模不一,品质也良莠不齐,分布面很广且开展独立自主经营,分散成为常态。在遵循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发展战略采取适合自身发展的经营策略,采用相应的经营手段。由于缺乏统一协调的市场,这些民进金融机构大多各自为战,比較盲目。由于民间金融布局分散、机构众多且机构规模小,这使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大大增加,必然需要投入更多财力人力物力来达到监管效果,使得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也难以提高。民间金融的贷款数额虽然较小,但其资金成本相对较高,管理和运作成本几乎与大额贷款持平。

(五)我国民间金融存在政府监管的缺失

民间金融因其非常隐蔽、分散且不规范等特点,使得政府至今仍没有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比如民间借贷往往只有简单的口头承诺或无任何法律依据的白条,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协议,而借款人往往也不会向他人透露借贷这些事实,因此在发生纠纷时,难以查明事实的真相,使得当事人难以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民间金融的活跃会使央行的货币政策受到很大的冲击,央行对市场的货币监控难度加大,而且极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从中牟取暴利,成为犯罪的工具。总的说来,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立法滞后,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多为原则性规定,没有区分正规金融监管和民间金融监管金融环境,没有顾及我国民间金融的特点,无法满足稳定我国民间金融秩序、维护我国民间金融安全的客观需求。

三、针对民间金融问题的对策建议

吴英案一直备受各界人士关注,究其原因:首先从2008年到现在,国际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全球经济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波动,国有四大行的信贷要求明显放宽,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未得到明显改善,是以在温州等民间金融发达的地区,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进入高发期;其次民间集资借贷市场空间巨大,温州地区近年来频频引发民间金融犯罪事件。在诸多因素的推动下,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于2012年3月28日获国务院批准,将在地方民间资本市场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等方面进行试验。

浙江省政府近来出台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细则》:通过金融综合改革化解温州经济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中小企业多但却融资难”“民间资金多但却投资难”的“两多两难”困境。中小企业融资难,不仅在温州存在,在我国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甚至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亦是不可避免的。其实,无论是在成熟发达的金融市场,还是在不成熟发展中的金融市场,投资难基本上已经属于一个不可能完善解决的问题,但却可以在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改进。虽然投资者对盈利水平要求不能统一,再发达的金融市场再多的投资渠道,也根本无法来满足所有人的投资欲望,因此,投资难就是一个欲壑难填的问题。

其实,无论是吴英案,还是温州九成放贷老板携款潜逃,都向我们传达的是温州地下金融市场的无理智的疯狂行径不仅导致地下金融市场泡沫的破灭,还严重冲击了温州的实体经济,很显然,温州地下金融市场危机已然冲击了正规的金融体系。如果温州的地下金融危机向正规金融体系的传导在全国范围内如同瘟疫一样快速蔓延,将严重威胁整个金融市场而诱发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因此,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温州金融改革,就是要让温州的地下金融从“灰色地带”走向“阳光地带”,也就是民间资金的阳光化健康化合理化合法化。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就离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完善化迈进了一大步。

(一)完善法规并加强金融市场监管

1.给予民间金融合理定位

民间金融是金融生态自我调节的产物,需要用科学发展的手段来规范引导其行为。为适应经济市场发展的需求,根据我国民间金融在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需要从政策和理论上给予民间金融合理的定位。首先,从政策上对民间金融是我国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予以肯定;其次,从理论上对民间金融是金融生态自我调节衍生出来的,也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合理方式予以肯定,只有把民间金融纳入到整个金融市场中统一考察,才能有效统计我国金融市场比例,准确把握宏观资源体系,这对于发挥正确的货币政策的决策有着重大的意义。

2.加强民间金融法制化建设

首先,进一步修订完善《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次,针对民间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对民间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成立条件、经营宗旨、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业务种类及经营范围、审计监督办法、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再次,依法维护金融债权。最后,司法部门要从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改善地区金融环境、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参与到民间金融机构维权活动中来,切实维护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3.确立民间金融合法地位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引导民间金融从“灰色地带”走出,步入阳光化、法制化轨道,使得民间金融从“地下”野蛮成长走向“地上”理性发展。一方面,由于民间金融的相关立法滞后于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为数不多的相关法律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非专业化的缺陷;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市场监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尴尬境地。我国民间金融立法工作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进一步推进,从而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健康的金融体系之中,使得民间金融处于合法地位。

4.将民间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激增,不仅直接反映了中小企业强烈的民间融资诉求,也从侧面证明了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同时还提出了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制化需求。一方面,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方面,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民营经济也得到了极大的飞跃,资金需求规模也相应增加,但是由于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公平对待”,中小企业体制内融资十分困难,而民间金融凭借其融资效率高、操作简单、信息透明、机制灵活等种种优势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首选方式及主要方法。作为民营经济的主力军,中小企业融资主要依赖于民间金融市场。因此,将民间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是势在必行的。

(二)推进民间金融的准入制度

1.转变政府职能以适当减少行政干预

第一,转移或撤销一部分政府职能,将计划经濟朝市场经济转型,即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撤销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部分职能,将属于资源配置性和生产性职能彻底转移出去,交由市场来承担;对属于社会自我管理性的那部分职能,应交由社会中介来承担。第二,增加一部分政府职能,即增加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包括制定与民间金融市场有关的政策和实施办法,使民间金融处在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中。第三,强化一部分政府职能,即强化对民间金融运行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管理。

2.规定资本的准入数量和结构

我国民间金融机构具有区域性特征,其资金来源于中小型机构和自然人,根据其不同的组织形式,可以适当低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标准:股份制社区银行的资本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股份合作制的民间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合作制的民间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应不低于100万元。无论是改造还是新建民间金融机构,都要注意股本结构多元化,以防其被某企业或私人所操控。

3.确定不同地区的准入方式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市场的特点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民间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较高,政府可鼓励其进行改造,规定适当设立条件,整合这些机构进行优化重组:经济欠发达地区,国有资本控股的银行占有绝对优势,可允许部分民间金融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民间金融中的资金供给方可以组成团体协作,也可以选择直接放贷,但必须向监管机构缴纳一定的交易保证金,并且需通过监管机构公开其交易信息。

4.建立起相关贷款担保制度

由于对应法制不健全或立法滞后,相关法规散见于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条文之中,我国民间金融长期徘徊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灰色地带”,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业已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游离在合法和非法之间,这使得目前民间金融市场开始偏离正常的轨迹,向着高危失控的“高利贷化”方向或是诸如“庞氏骗局”发展。因此,建立相关贷款担保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三)合理进行民间金融市场改革

1.推进民间金融市场利率改革

从温州高利贷老板集体潜逃,到南京九成担保公司放贷,再到北方鄂尔多斯的“户户典当行”现象,民间金融市场发展之火热足可想见。对于民间借贷席卷全国火热蔓延的现状,我们应该有所启发:短期来看,在利益驱动下,上市公司参与民间借贷是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现实选择,但从长期来看,上市公司这种侵害主业,追逐高风险收益的投机行为必将危害整个实体经济基础。实体经济的增长和利润的增加才是还款利息的最终来源。而要根本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短期内要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体系,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引导其在我国融资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长期内要加大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合理推进民间金融市场利率改革,构建我国健康有效的融资体系。抬高整个社会的资金成本并不能真正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地下金融繁衍的根源在于金融市场的二元分割,只有放松利率管制,降低金融市场的分割程度,使民间金融市场利率得到合理改革,才可能改善利率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和资金配置低效的局面。

2.强化民间金融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改革

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的公示,以强化民间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一来可以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对金融风险能更有效地管理,二来可以弱化金融机构内部的人为控制,构成有效社会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改革就要做到对信息披露的各方面如内容、程序和质量标准加以规范,完善金融机构的指标体系和信息库,充分利用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外部审计力量提高民间金融运行透明度。

3.推动民间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改革

在民间金融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如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咨询服务机构、抵押担保机构等。同时还要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力度,着力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化服务水平,为民间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4.引导民间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民间金融监管格局要逐步转变为以地方监管部门为主导的、对民间金融机构或活动的区域性监管,并辅之以中央政府及其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将加强和改善民间金融监管与支持和鼓励民间金融创新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支持和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创新各种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在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等方面进行创新,不断提高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

(四)促使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对接

1.鼓励民间资金兴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民间金融是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形成的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由于其正规金融机构主体缺位,金融服务及资金供给严重不足,此外,农村民间金融自身的优势,诸如融资的交易成本低,手续灵活简便,融资效率高,利率弹性大而且较灵活,使其成为农村不可或缺的资金供给渠道。农村民间金融是民间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和正规金融资金有效供给不足而逐漸产生和发展起来,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出现了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影响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对其合理引导并加以规范管理,将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纳入合理化,合法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同时,鼓励民间资金兴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来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

2.尝试民间资本与担保机构的融合

民间资本与担保机构的融合,尤其是与信用担保的融合是十分重要的。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崭露头角,虽然普遍规模小、担保额度有限,但稳稳占据了一席之地。市场应该逐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政策,建立健全包括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企业互助性担保相结合的多维担保体系。一方面不断提高授信额度,同时在授信合作的形式上不断创新,如当前通行的已经有银行对商会授信,商会分企业“联保联贷”,银行授信于某一大型企业为主间接相关中小企业的“1+N”形式,以及相关各方共同建立在电子信贷服务平台上运作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等探索其他风险可控的信用担保形式,是提高信贷系统运行效率的有效途径。将民间资本与担保机构有效结合不仅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对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也是十分重要的。

3.引导民间金融发展成社区银行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随着我国金融业逐步深化和开放,金融抑制将逐步放松,竞争机制也将不断加强,原来由于不兼容性而被排除在正规市场之外的非正规融资将参与到整个信贷系统的运作中来,但却并未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主要依靠这部分市场的非正规金融的组织者或组织机构必将面临合法化或从市场中退出的选择。从业务的角度考虑,合法后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最佳存在形式就是中小银行,即各地的社区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等区域性银行。起初某些特定区域试点运行,待全国性市场成熟后,再根据全国各个地区不同特点进行特色开展。将民间金融发展成为“社区银行”是建立健全多元化金融市场的必要阶段。

4.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

目前我国对于私募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也没有形成与之对应的法律法规,但私募资本在我国的确是客观存在的。我国的民间金融一向比较活跃,而且许多民间金融活动都可以被纳入到私募的范围,但是我国的私募不规范,风险大,监管难度大,而且极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诈骗工具。这便给民间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造成了障碍,而且我国的私募一向处于边缘的灰色地带状态:健康的私募得不到鼓励和引导,欺诈性的私募难以得到禁止。我国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私募的概念,因此,也没有系统全面地考量私募的作用,尤其是其积极作用,再加上对于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性和诈骗性特性极易引发道德问题,私募实际上是被抑制的。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私募,对于建立健全多元化金融市场是很有意义的,但是,这又有可能带来更多的金融风险,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要想降低其风险,首先,要对私募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并使其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其次,允许以私募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等,最后,培养并发展机构投资者,并适度引导专业化的私募投资基金。在这方面,我国需向法制健全的欧美国家学习,控制风险和防范诈骗的方式既有对私募范围的限制,也非常依赖于募集者的信息披露和当事者对募集者披露不足的诉讼。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对私募风险的控制、对诈骗的防范,不仅是以简单的标准来判定是非,而且以整套法律规范作为其后盾,只有这样才能使金融市场更为完善。

(五)营造良好民间金融环境

1.净化我国民间金融环境

着力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在全社会逐步建立一种诚信文化和信用观念,净化我国民间金融环境。民间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主体是广大群众及中小型企业,增强公民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营造守信为本的社会氛围是建设民间金融信用体系的必备条件。综合运用法律、宣传、舆论监督、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有机结合,软硬兼施,建立和完善民间金融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不仅可以使得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而且能使得整体市场经济更为完善。

2.有效防范我国民间金融风险

合理合法的民间金融是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促使我国金融市场运行与发展充满活力。我们在营造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和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疏堵结合,分类处置,趋利避害,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积极作用。同时还需树立“依法维权”“依法行权”“诚信原则”“审慎原则”等法律观念和市场意识,提高民间金融参与者的道德修养,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风险判断能力,避免盲目追求高额回报的冲动行为和对政府的不合理依赖,引导民间金融趋于理性发展。将两者进行有机结合,以此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3.努力改善我国民间金融发展政策环境

我国民间金融后劲不足,短期内无法改善,需建立健全财政监管扶持长效政策。对我国金融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有利于降低银行营业成本费用支出,提高我国民间金融机构的信用创新能力。对我国民间金融机构实行利率控制政策,对其支持特定项目和扶持特定对象的贷款低于正常贷款利率的差额进行利息补贴,其他的可适当高于正常贷款利率。允许我国民间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损失程度,在适当提高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的基础上,分类提取呆账准备金并依据审慎经营原则予以核销,以增强我国民间金融机构持续稳健经营能力。

4.建立我国民间金融应急机制

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突发民间金融风险事件,建议我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参加,成立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当前各地区突發金融风险事件应急机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疑问提供有关咨询意见和指导建议,对各地区制定的本地化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方案提供修改意见等。

综上所述,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民间金融活动不仅具有公共性、社会性和连锁效应,而且极易引发各种犯罪,甚至会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从而使得整个金融体系风险加剧。在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不仅不能忽视民间金融,相反还应该给予重视,制定专门法律规范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监管之中。我们只有正视民间金融,并正确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家调控监管范围,才能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和谐。

本文首先从民间金融的理论分析入手,对民间金融的概况进行综述。随后本文就我国民间金融的特点及其历程展开讨论。其次,对民间金融的现状进行简要描述,然后探讨民间金融所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民间金融日益昌盛,其资金实力薄弱,风险积聚等缺陷被放大。在我国监管体制中并未明确包含民间金融,这使得我国民间金融长期处于灰色地带,极易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利用。最后,根据民间金融所面临的问题和风险提出相应对策。从宏观层面考虑,完善法规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将民间金融纳入监管体系之内是必要的。完善民间金融准入制度,合力推进民间金融市场改革,促使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对接等措施也应一并进行,同时营造良好的民间金融环境,只有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民间金融才能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晋康.《我国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法律出版社,2011.

[2]高晋康,唐清利.《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的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12.

[3]韩国栋.《民间借贷正规化路径的选择模型研究》.财经研究,2012(06)

[4]《春节临近民间金融市场活跃 地下借贷月息升至8%多》.腾讯财经.

[5]林文俏.金融改革创新必须构建民间金融法规体系.南方日报.

[6]全国工商联.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

作者简介:

邱蕾(1991- ),女,汉族,湖北武汉人,广西师范学院新闻传播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闻理论、媒介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