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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特点及存在问题研究

2017-03-15李雨桐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李雨桐

摘要:随着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保险会计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同时我国保险业也取得了飞速发展。保险会计作为一类非常重要的金融企业会计,本身具有其独特的核算特点。因此,有必要分析保险会计的核算特点, 找出改进保险会计的措施,更好地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会计;新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

1.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

自1984年人民保险公司正式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以来,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新企业会计准则》五个时期。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4—1993)。1984年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颁布,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其进行了重新修订。这一时期的会计准则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点,允许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1993年2月,财政部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规定采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通用会计恒等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该制度的实施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准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199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2001年11月,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借鉴了国际会计惯例, 分别对六大会计要素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7-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首次以准则的形式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第25号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了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了会计准则。

2.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的特点

2.1 保险会计的一般性和特殊性

保险会计是一种行业会计,属于金融企业会计的一部分,主要是针对保险资金流动和特定价值形式的保险业务活动进行核算,通过编制特定时期的会计报表为保险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提供会计信息和服务,使其了解保险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效率。

保险行业作为我国的一类金融企业,具有先收入补偿后成本支出的特殊性。因此,保险企业在前期费率测定以及后期赔偿款的测算过程中,都要求确认和计量要非常精确,因此,这要求很强的技术作为支撑。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造就了保险企业与一般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及会计报表编制等各方面的不同。

2.2保险会计会计要素的特殊性

2.2.1 资产

资产是指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总流入的资源。按照资产的流动性,通常资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对于工商企业等实体企业来说,经营产品以有形产品为主,库存商品、产成品、原材料等流动性强的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有主导地位,从而能够保持较强的变现能力。而保险行业主要经营的产品为无形的保险合同,是一种在保险的特定风险发生的情况下按照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特定责任的信用产品,鲜有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实物资产,因此,基本没有遭受意外灾害损失的可能,无须计提跌价准备;此外,保险行业因其特殊的社会责任和信用责任,因此,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投资的产品一般以高信用的政府债券、同业拆借市场债券以及有担保的质押贷款为主。

2.2.2 负债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对于一般商贸企业来说,负债是一种债务偿还的现时义务。而保险企业的负债是对未来可能的一种赔偿承诺,是无法确定的、随机的,因此负债通过提取各种准备金来体现。

2.2.3 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投资所享有的权益,是企业总资产扣除总负债后的余额。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性质和规模的不同,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不同。而保险企业由于需要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因此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此外,保险企业还要为防范意料之外的巨额损失计提足额的准备金。

2.2.4 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预期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其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出售商品等主营业务。而保险企业的保费收入则不同,在保险服务发生前,保险企业需要先行收取保费,此时该保费属于负债,当保险服务持续发生之后才能由负债转为收入。此外,保险企业还可以利用保费收取至赔偿这段时间差进行投资,进而从中获取收入。

2.2.5 费用

保险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除了一般企业的营业成本、营业外支出之外,还包括各项责任保险准备金。

2.2.6 利润

保险企业的利润中没有投资利润。这是和一般企业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投资利润不同的地方。

2.3保险会计财务报表的特殊性

保险企业虽然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这与一般企业相同,但各个表的结构内容及反映的侧重点却与一般企业不同。在资产负债表中,一般企业强调的是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而保险企业强调飞流动资产和责任准备金;在利润表中,一般企业强调经营收入,而保险企业强调的是准备金占利润的比重;在现金流量表中,保险企业的现金流量中包括保险金、保险索赔等,这是一般企业所没有的。

3.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存在的问题

3.1我国在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及改革上一直采取积极的态度

这种态度使得我国保险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实现了与国际保险会计通行惯例的协调和趋同。但是,我国保险企业会计准则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3.2 当前我国保险会计缺乏有效测试重大保险风险的措施,没有采取有效分拆混合保险风险的措施

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例,2011年,该保险公司A股保费高于H股保费10%以上,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确认保险合同,制定相关计量原则时并没有进行有效测试,并且没有分拆混合保险合同风险。

3.3 在进行法定精算准备金计算时过于保守

保险公司实施过于保守的法定精算准备金计算 原则将会无法保证公允价值的准确性。此时,保险公司无论是高利率保单还是低利率保单都会承受较高的财务危机。假设评估的高利率保单利率为7.5%,当市场利率高于高利率保单时,会掩盖保险公司的利率差。当小于7.5%时,保险公司会产生相应的支付危机。低利率保单如果采取保守法定精算准备金,当利率超过市场利率时,会造成报表利润下滑,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

3.4 缺乏对保单取得成本的精确会计处理

保单取得成本又称承保费用,是保险公司为了取得保险合同而支付的成本,主要包括手续费和佣金等相关费用。在处理保单取得成本时,通常采用递延匹配法和费用化法。新会计准则认为,保单取得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这将会使保险公司的当期收入无法与所产生的成本进行匹配,因此很容易出现亏损现象。

4.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之路

为实现我国保险会计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还需采取更加积极的应对措施。

4.1 采用遞延会计方法处理保单取得成本

我国保险会计处理保单取得成本时,主要采用费用化方法和递延法方法两种,且两种方法的使用在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国际会计准则在保单取得成本处理中主要采用递延会计处理方式,因为递延会计处理重视成本分摊,能够更好地表现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

4.2 进一步明确保险费用的具体概念及内容

为了加强对受益人与投资人权益的保护,避免保险公司通过模糊概念(如“规模保费”)等方式对利益相关者进行错误引导,应对保险费用等相关概念及内容进行明确。为此,在新会计准则的指引下,发展保险会计应明确其相关概念及内容。

4.3 全面细化准备金的最佳估算原则

新会计准则下并没有对保险公司准备金的计提进行明确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权力寻租空间,因此,不同的保险公司在对准备金金额进行估算时均存在着一定的自主空间,这就可能导致不同保险企业的财务报表无法进行有效比对的情况,从而导致投保人与投资者难以应用。在这一情况下,对保险行业准备金计算进行细化,力争统一准备金计算标准和规范,降低寻租空间就成为了当务之急。

结论

保险会计作为金融企业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在我国有了几十年的发展历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保险行业的飞速发展,保险会计在新的会计准则颁布实施的情况下,已取得重大进步,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保险会计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力求为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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