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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留守”乡村的社会秩序及其再造

2017-03-14解永照任建华

关键词:秩序妇女犯罪

解永照 任建华



“三留守”乡村的社会秩序及其再造

解永照 任建华

我国乡村存在着“三留守”问题,并且已经对我国乡村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构成了很大的挑战,导致乡村的失序和失范。而“三留守”人员既是乡村秩序失范的受害者,也在一定范围内构成了对乡村秩序的破坏和威胁。留守少年儿童、妇女和老人由于各自不同的社会生存与适应能力,其在社会秩序中的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受害和施害的状况也各异。面对这一现实,破除城乡二元体制特别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弊病,借助国家供给制度规范、加强乡村组织以承载村民自治、利用利益机制引导村民参与等来再造乡村秩序已经迫在眉睫。

三留守; 乡村秩序; 失范

在我国,大部分处于现代化、城镇化边缘的传统乡村,“三留守”人员已经成为乡村的主力人群。据民政部2015年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农村留守儿童超过6000万,留守妇女约有4700多万,留守老人约有5000万①《中国农村空心化日趋显著 留守人员总数超1.5亿》,http://gb.cri.cn/42071/2015/06/02/8011s4983476.html,访问时间:2016年10月8日。。人数总量非常惊人,上述“三留守”②所谓“三留守”人员就是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少年儿童(一般所说的“三留守”中的留守儿童的范围较窄,很多问题不能囊括,所以本文用“留守少年儿童”取代“留守儿童”),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部分相对弱势的人群的集合。人员问题就是乡村问题中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社会学界已经加以关注,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笔者也发现,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法律观察和思考尚显不足,有社会性强而规范性弱的缺憾,因而,笔者将就该问题主要围绕案件类型来展开论述,而不会泛化成广义的社会学问题来研究。

一、“三留守”问题的形成

在城乡二元格局的背景下,城市群体由于自身的社会竞争优势以及建国以来工业化的目标,获得了国家倾斜性的资源支持,获得了更多的工作机会、劳动收入、工作环境、社会保障、住房交通和医疗教育等领域一系列的特殊政策,城乡待遇差别有数十项之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开展,虽然城乡之间的藩篱开始松动,城乡流动趋于频繁和渠道多元,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依然存在。当前,随着人口规模与素质控制发展思路的主导,一些间接的驱逐方式被不断地“发明”出来。如马流辉调查发现,“在新的发展阶段,地方政府只能采用一些间接而柔性化的方式调控人口。面对异地务农群体在上海农业生产领域的不断膨胀,以粮食类家庭农场为组织形式的实质性规模经营,便成为地方政府间接驱逐异地务农者的重要策略”③马流辉:《间接驱逐与身份改造——大都市郊区农业规模经营的治理逻辑》,《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这使得我国在当前的现代化进程中,城乡流动还是一种城市本位下的不对等流动,乡村向城市的准单向流动也是一种对城市有利和城市控制下的资源输出。

就人口迁移而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有高端智力、资金资源通过教育及创业向城市的完全转移,及低端体力劳动力以时间阶段性和人员部分性为特点的非完全转移两种形式*杨金龙:《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代际差异及其分类管理机制》,《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第一种形式的转移问题相对较少,也不是太尖锐,大都是社会化不充分的问题,社会影响和关注度较小。而第二种形式则问题较多,对于城市和乡村都造成了程度不等的影响,“三留守”问题即源于此。“三留守”问题就是乡村家庭的非整体性迁移与城市对于农村人口的选择性拒斥的结果。乡村优质人力资源向城市的不均等流动造成了乡村人口的“三留守”化,这种态势使乡村的整体社会结构、家庭结构直至个体都发生了质性的变化,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遭到双重破坏。中国的乡村人口迁移与家庭整体迁移不同步,家庭成员按照现代性的适应能力分解长期处于分离状态,从而产生了大量“准残缺家庭”。由“准残缺家庭”重组而成的现实乡村愈加贫弱与凋敝,社会秩序也必然会按照新的基层构件加以重组,并在实践中形成着新的运作逻辑。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家庭边界的模糊和乡村子系统连接的紧密化。

“三留守”人员社会关系网络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家庭边界的模糊化*吕青:《留守家庭:结构分化、适应与重构》,《西北人口》2014年第2期。与社会关系网络拓展。一方面,家庭“事实”范围的进一步缩减。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内含着亲子关系、夫妻关系等,围绕着核心家庭还会形成子家庭与父家庭组成的大家庭,包含同胞兄弟姐妹家庭、姻亲家庭在内的家庭组(可以称为差序家庭组)。应该说,围绕着核心家庭所形成的差序结构是从传统的熟人大差序(宗族、村落范围乃至广义同乡)社会格局向现代生人社会转化过程中熟人社会的不多遗存。虽然差序家庭组的紧密程度也在逐渐消解、淡化,父家庭与子家庭关系逐渐疏离,但这种熟人特性还是很鲜明的。核心家庭的稳定和完整更是不容置疑的。而“三留守”家庭则呈现为核心家庭的进一步疏解,并且往往是核心家庭成员离开家庭进城。这就造成了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的疏远乃至缺失,多元家庭关系单一化。这样一种生人化应该说已经超过了现代社会对于生人社会的容许程度,是一种病态的生人化,以西方生人化的程度来检视也不具合理性,已经破坏了家庭的基本功能。

另一方面,在家庭结构和功能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拓展家庭的外围网络来汲取资源补充家庭。这需要模糊家庭的边界,降低家庭的对外交往门槛来延展熟人空间,实现家庭关系网络与社会关系网络的联通。首先是差序家庭组的再度紧密化,特别是由于留守妇女在留守家庭中地位的提升,姻亲关系网络的紧密化超过了一般以男性为中心的亲属关系网络。其次是邻里关系的紧密化,守望相助的传统开始复活,“三留守”人员的同侪交往变得频密。三是家庭与村、乡等基层社会组织、政治组织关系的紧密化,公共事务对留守家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留守乡村的社会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当然,这是根据政府对“三留守”人员事务的关注程度差异而定,一些劳务输出大省、大市、大县大都派驻了驻村干部,或者就地加强村级、乡镇的“三留守”人员服务职能。。综合而言,家庭成员的非完全进城导致了家庭结构的残缺,这种残缺的修复导致了家庭边界的模糊化与社会关系网络拓展,从而再度达成结构平衡和功能和谐。问题是,这种乡村要素和结构构成的结合与再平衡与外部的现代世界的发展趋势是相逆的,是一种传统结构的局部和暂时性回潮,并且他们的结合与运作也是浅层次、不紧密、不周延的,是一种不得已,即使是身在其中的主体也并不积极地维护这种秩序,所以只能起一种查漏补缺而非定海神针的作用。

二、“三留守”人员案例*本文所说的“案件”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案件,包括法律案件,也包括其他反秩序行为。但对于一般的社会问题,如老年人自杀等不予涉及。的法律社会学分析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三留守”乡村的社会秩序的总体形势是恶化了的。弱乡村,弱家庭,弱个体,总之就是乡村的整体弱化,这种弱并不是社会进化的自然结果,而是我国片面现代化和制度倾斜的人为选择,不具恒常性,其秩序维护的难度不言而喻。对“三留守”人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社会学考察,能够将问题予以鲜明地呈现。

1.留守妇女问题的法律社会学分析。有学者认为,农村留守妇女大多数有较大的生活压力感;两地分居导致她们处于性压抑状态,孤单感强;烦躁、压抑等不良情绪在丈夫外出务工后明显加剧;性骚扰、不安全生活事件以及对丈夫的担心导致她们的安全感降低*吴惠芳、叶敬忠:《丈夫外出务工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心理影响分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应该说,这一论述还是非常全面的,概括了留守妇女精神和身体上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客观上导致了留守妇女案件类型上的对应性,规定了案件内容的特定性。

留守妇女与外出打工丈夫长期两地分居,感情交流较少,性生活匮乏,性需求压抑,处于“准离婚”状态。这样的状态导致了的结果主要有:一是留守妇女离婚案件发生率较普通妇女大幅提高*这一结论是从农村离婚案件数量前后数据和劳务输出地区与非输出地区离婚数据的综合对比得出。根据笔者先前的一个留守妇女研究项目的调研,四川、湖南、安徽、河南等跨省劳务输大省的妇女离婚因素中,配偶外出打工导致家庭关系恶化,最终离婚的比重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直呈现增长态势,到2012年基本稳定下来。,并且这类离婚案件一般都是由留守妇女提出。留守使婚姻契约的内涵已经缩减至生儿育女这样一个最狭窄的社会功能部分,感情交流与生理互足等夫妻关系的主体性内容基本灭失,婚姻对于夫妻双方已经名存实亡。这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伦理道德问题了,留守妇女提出离婚应该得到社会的同情式理解。另外,还有一个原因也要考虑,就是外出丈夫由于开阔了眼界,增长了技能,甚至在外结成了“临时夫妻”,对于留守妻子日益不满和不屑,言语不尊重乃至家庭暴力,婚姻的精神纽带也与生理纽带一样风雨飘摇。二是留守妇女有婚外情感出轨和性出轨行为的比例较高。据一项调查显示*任义科,杨力荣:《婚姻合约的脆弱性:留守妇女精神出轨和行为出轨》,《南方人口》2014年第3期。,其所访谈的两个县的6名留守妇女均有精神出轨或行为出轨现象,当然精神出轨的比例更高。留守妇女“牛郎织女”式的婚姻生活造成了精神和生理的极度需求,情感出轨和性出轨实际主要是对需求的一种回应。三是,对留守妇女的性骚扰现象非常严重。据某人口输出大省的一项统计,性骚扰七成指向农村留守妇女*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6/30/content_4770673.html,访问时间:2016年9月10日。。由于丈夫外出打工,留守家庭妇弱子幼,加之留守环境下乡村的整体社会秩序自我维持能力也下降了,对于性骚扰者的内外威慑都不足,留守妇女在物理上就成为农村男性性骚扰的最佳选择对象。同时,乡村的留守化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乡村性禁忌的稀薄化,留守妇女成为了乡村社会公共活动的主体,由于实际性生活的匮乏,性话题在不少场合成为妇女社交聚会谈论的中心,并“庸俗化”和低端化。这也造成了对一些乡村男性的刺激和引诱,是留守乡村性骚扰增多的一个精神因素。

从后果的视角看,留守妇女既可能成为犯罪的受害者,也可能成为犯罪的实施者。在“三留守”乡村的环境下,社会环境和留守妇女自身的变化,使涉及留守妇女的犯罪呈现出一些鲜明的特征,易发一些特定犯罪种类。一是留守妇女犯罪的行为暴力化、后果严重化突出。妇女在中国社会中长期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养成了她们善于忍耐、甘于忍耐的品性。但正如人类学和生物学研究成果所表明的,这是社会化的产物,而不是女性的生物学本能,男性与女性即使经过数千年的社会生活的驯化,其精神差异更多的还是源于生理差异,性格养成主要源于社会环境。“留守”使留守妇女孤立化、弱势化,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和封闭化的心理环境容易引发留守妇女的受害心理,使其情绪暴躁、易怒,好钻牛角尖。所以,对于外界的刺激特别是侵害容易以最极端的方式予以回应,一般会造成严重伤害案件或者人命案件。所以,留守妇女犯罪的大量触发因素往往只是邻里纠纷、家长里短,但结局却往往比较血腥*女性犯罪的重刑化特点,可以从上海市女子监狱的一组数据看出:涉毒占26.8%,暴力犯罪占16.2%,原判刑期分布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含5年)占31.8%,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含10年)占23.7%,10年有期徒刑以上占32.1%,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占12.4%。这说明女犯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比例已超过了5年以下的短刑犯。参见柴晓东,陈建成:《上海女性罪犯结构及心理分析》,http://shwomen.eastday.com/renda/08women/nxzx/fnyj/u1a1541208.html,访问时间:2016年10月8日。这一数据也可以从笔者对于S省女子监狱女犯的犯罪构成结构的调查上得到印证,严重暴力犯罪的比例较上海的数据还高,超过两成;其中,对家庭成员(特别是对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和生活交集大的人群的暴力犯罪又占72%。这和S省中西部是留守女性聚集地有很大关系。。

二是从留守妇女犯罪的主体化角度出发,留守妇女犯罪的主要类型有:(1)杀人、纵火、投毒等造成严重伤害案件。“留守妇女与丈夫分居两地,沟通交流少,家庭矛盾多,负面情绪常常得不到有效发泄与缓解,极易走极端,从而引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投毒等恶性刑事犯罪”*徐德高、华艳:《涉留守妇女犯罪四类最突出》,《检察日报》2014年5月14日第6版。。其中,有一类犯罪值得关注,就是留守妇女杀夫案件。留守妇女杀夫案件,一些是夫妻长期分离导致感情淡漠、相互猜忌,甚至家庭暴力,从而造成感觉冤屈的留守妇女杀夫泄愤;还有就是由于留守妇女婚外出轨后为掩盖奸情单独或与情夫合力杀夫(这类案件中有些还含有犯罪学上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即留守妇女最初是被强奸的,在被多次强奸后与强奸犯产生情感、依赖心,最后发展到协助强奸者杀害归家丈夫)。(2)涉赌和涉毒案件。留守妇女一般在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而农业生产活动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农忙时节非常劳累,农闲时节又非常空闲。这种生活方式离开了正常家庭生活的滋养非常容易走向变态。留守妇女生活比较单一,为消磨时间,缓解压力,寻求刺激,容易接触和传播一些不良的社会“娱乐”方式,如打牌、打麻将、跑狗*鲁西南一些地方赛狗赌博的留守妇女围观、参与率一直居高不下。等,逐渐发展到参赌、设赌,吸毒、贩毒*留守地区妇女具有生活空虚、毒品知识欠缺的吸毒环境基因,同时具有毒品输入的交流渠道。根据笔者的一项取样调查,其样本吸毒率高出传统封闭农村样本吸毒率26个百分点。。留守妇女涉赌、涉毒案件根源于留守乡村不正常的生活方式与生活状态,虽然与留守妇女的个人情趣和素质有关,但社会结构对于社会行为的决定意义还是更加值得反思的。

涉及留守妇女的犯罪案件,留守妇女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作为客体出现的,更容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留守妇女受侵害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根据笔者对于一些地方的调研数据以及一些人口输出地区公开的各类统计数据看,性侵犯罪(如强奸、猥亵犯罪)居多,大体占45%左右,涉财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破坏财物)次之,占近40%,拐卖妇女类案件占5%左右。

综合来看,留守妇女的问题在“三留守”人员当中是最复杂、最综合和最严重,也更能反映我国当前“三留守”状态下乡村秩序的全面影像,因为毕竟留守妇女事实上已经取得了“三留守”乡村舞台的主角地位(当然,丈夫归来是另一码事)。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乡村社会秩序没有整体调整的情况下,解决好留守妇女问题也就抓住了稳定“三留守”乡村秩序的根本,留守少年儿童和留守老人问题才会次第解决。

2.留守少年儿童问题的法律社会学分析。新中国建立后,传统的乡绅村老、宗族组织都被作为封建遗留给破除掉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由国家来直接组织乡村生活乃至家庭生活。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权力有所收缩,乡镇党委政府作为基层政权行使征税(三提五统及农业税次第取消)和社会经济文化组织职能(由于经费人员限制,实际职能弱化,乡镇撤并后对于乡村的关注更加不足)。在乡村秩序中直接出场的实际主要有两类措置主体,一是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在乡村生活中被赋予了一部分自治权利,是乡村秩序的最直接的维护权威;二是派出所、司法所和派出法庭。但派出所、司法所和派出法庭各自人员有限,大体就是三五人的配置,面对的却是一个乡镇动辄数万人,其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有心无力、鞭长莫及。而村委会随着打工潮的兴起,要么成员长期离岗,要么就是“老龄委”和“妇联”的联席会议,自治功能被大大弱化了。这样一种乡村社会秩序维护权威的不给力,加之“三留守”家庭之间自我协调功能的减弱,造成了乡村秩序的失范。这种失范的影响首先会体现在对于秩序需求依存度较高的社会群体上,留守少年儿童就首当其冲。

留守少年儿童问题在“三留守”问题中引起更多地关注,除了上面提到的原因外,还有一个因素使留守少年儿童问题获得了更多的曝光率。那就是,留守少年儿童的风险敞口更大,发生风险的几率更高,后果更严重。在乡村社会整体失范的背景下,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攻击、欺负和侵害的对象,需求安全保护也会使他们很容易被拉拢进一些团体(包括不良、不法团伙)。魏少峰发现,农村青少年犯罪具有“比率占刑事犯罪总人数比例居高不下、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及犯罪农村青少年多为不在学、无工作”*魏少峰:《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几个问题的研究》,《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等特点。由于近5年没有关于农村青少年犯罪较为确切的统计数据,以2010年的统计数据为例,留守少年儿童遭受人身伤害的比率达到19.21%,而非留守少年儿童仅为6.19%;经常受到他人欺负的留守少年儿童比例为10.96%,非留守少年儿童为4.26%,前者高出后者6.70%;留守少年儿童受到各种侵害的比率为46.39%,而非留守少年儿童仅为29.86%,前者高出后者16.53%*张克云、叶敬忠:《社会支持理论视角下的留守儿童干预措施评价》,《青年探索》2010年第2期。。据公安部门有关调查显示,在被拐卖的少年儿童当中,流动少年儿童占第一位,留守少年儿童占第二位。有些地方出现的女童被强奸的恶性案件中,也是留守女童居多*张雪梅:《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律保护的探讨》,http://www.chinachild.org/b/rd/629.html,访问时间:2016年10月10日。。各类侵害留守少年儿童的案件种类,主要是寻衅滋事、殴打、杀害等人身伤害案件,勒索型、抢劫抢夺型侵财案件,猥亵、强奸等性侵案件,拐卖及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同时,留守少年儿童犯罪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结伙作案,合伙作案的都是平时的玩伴。就留守少年儿童犯罪现象而言,发案数量上呈上升趋势,犯罪种类呈扩散化趋势,犯罪后果上有严重化趋势,“留守少年儿童”违法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吕庆春:《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缺失与社会风险及其应对》,《现代教育管理》2009年第5期。。在打架斗殴、偷窃、抢夺、抢劫、赌博等5项犯罪指标中,留守少年儿童的总体犯罪率为12.54%,非留守少年儿童仅为1.55%,且留守少年儿童的每项犯罪率均高于非留守少年儿童,并呈现上升趋势*张克云、叶敬忠:《社会支持理论视角下的留守儿童干预措施评价》,《青年探索》2010年第2期。。其实,留守少年儿童犯罪只是留守少年儿童失范的一个突出表现,更多的可能只是行为标新立异、乖张不驯,或者违法行为,这丰富了留守少年儿童失范的内容,但也加重了对于留守少年儿童失范的忧虑,留守少年儿童失范也许比可观察到的更加多元。

3.留守老人问题的法律社会学分析。留守老人是农村人口出走的被动接受者,既不能参与这种人口流动,也没有能力来应对这种人口流动。中国特别是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根深蒂固,而现在这种形式下的农村出走人口恰恰就是男性青壮年。男性青壮年人口的进城打工给依靠其扶助生活的老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不便,与儿媳的关系就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留守老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状态。民政部的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2200万人,占总人口16.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4386万人,占总人口10.5%*《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607/20160700001136.html,访问时间:2016年11月8日。。2016年国家卫计委关于农村空巢老人的统计显示,空巢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一半,其中,独居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近10%,仅与配偶居住的老人占41.9%,农村老人比城镇老人面临更多困难*《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http://baike.baidu.com/link?url=DVz1Vgx2f4hdlMkU9iLc2zT_a3Sg8cm7_cYLjA1sFS_tgD4BKtTWtmyoYhQ3i0W_6KBy81EMIBN84GSAqlWizKYfV1plPaA8q6x7ALZNwAXgC07f9GWEHJb3LvZOhZNS-8Yaz9t3gSff_6FlpEn2M3El031T_bAmzUor2Zb-d4K,访问时间:2016年11月8日。*《农村空巢老人生活现状》,http://www.jing55.com/toutiao/20140806/2838.html,访问时间:2016年10月9日。。留守老人由于子辈的进城,本就不多的与社会连接的渠道就堵塞了,留守老人就成了社会结构中一个孤立的点,由此说明留守老人问题在农村秩序重塑中的重要性。

这种孤立的状态使留守老人的生活资源供给出现短缺,衍生出了不少问题。留守老人问题要么是由于这种短缺引起,要么是为了弥补这种短缺。留守老人的犯罪和被害也是根源于资源短缺,需求不能得到满足。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统计显示,现在办理的老年人犯罪所涉罪名越来越多。2006年,老年人犯罪仅涉及失火、非法持枪、盗窃、容留卖淫、故意伤害等7种罪名;到2010年,又增加了合同诈骗、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行医、非法种植毒品、窝藏、重大责任事故、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等9种罪名*余飞:《老年人犯罪人数种类翻番,寂寞成留守老人犯罪诱因》,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9-08/5258453.html,访问时间:2016年11月8日。。这些罪名中有些属于留守老人犯罪比较集中的罪名,有些则不具有代表性,但可以显见留守老人犯罪的增长势头。其中,失火多属于留守老人由于无子女帮助,不得不从事农业生产而导致过失引发火灾;容留卖淫和猥亵、强奸幼女、智障女则是由于早年丧偶,精神空虚而生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所致;非法经济活动多是为了获取生活经济资源。而留守老人的被害则由自身防护能力弱,外围防护不足所致。随着大量农村青壮年选择外出务工,使很多农村留守老人在面临犯罪尤其是智力犯罪、暴力犯罪时,变得毫无招架之力*李向华、孙军涛、白朝鹏、呼亮:《6种作案手段留守老人需警惕》,《河南法制报》2012年6月15日第6版。。对于最近电信诈骗的“两高”(高发、高龄)现象,犯罪分子要么冒充农村留守老人并不熟悉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安司法人员)对老人进行恐吓,要么冒充子女的朋友以子女医疗为由要求老人打款,要么冒充富婆以巨款和美色(丈夫不孕,借精生子)引诱留守老人付保证金*根据笔者在S省B市的调查可知,独居和退休老人被骗案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68.27%,被骗金额占总涉案金额的73.41%,很多被骗得倾家荡产,甚至涉及到子女的财产。。面对这些智力犯罪,留守老人由于不了解这些在外界已经过时和拙劣的诈骗手法,也没有子女可以及时提供帮助,很容易受骗。所以,留守老人无论是犯罪还是被害,都是源于无力自助,也无外力相助。

三、“三留守”乡村的社会秩序再造路径

“三留守”是中国在外向型现代化背景下的一种暂时性社会主体生活形式,造成“离土中国”、“流动中国”的特殊社会形态,这与现代化的初衷是不相符的,“三留守”所造成的局面在人性伦理和制度理性上都是站不住脚的,是需要变革的。我们需要再造一个“等置”现代文明的理性与传统乡村的感情的乡村新秩序。

一方面,切实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消除“三留守”家庭的分离状态,提供城乡居留的双向选择可能,提供三留守乡村秩序再造的物质前提。城乡二元体制体现了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思维和城市带动农村的发展思路的意识设计,但这一设计本身就是权宜性和阶段性的。社会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社会治理必然要求综合施策*朱兵强:《卢曼的法理学检视——一个系统论的视角》,《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但由于制度的惯性,城乡二元体制比制度设计之初走得更远,城乡差别、城乡差距有愈发拉大的趋势。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已经时不我待,否则则有积重难返、尾大不掉之忧。就“三留守”直接涉及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而言,国家已经在2014年7月底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020年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实际上,为使农民工家庭全家入城,农民工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农民工市民化,我国前期已经做了不少的政策铺垫,如暂住证改为居住证等农民工城市生活的便利化、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直在不断推进,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在社会层面,单位制逐渐淡化,农村居民在城市创业、就业的可能性和成功率大大提高,城乡居民的差别在日常生活中日益模糊和不受关注,农村居民有机会向社会上层流动(当前的这种向上流动大多还局限于经济领域,但还在不断拓展)。同时,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也稳步推进,走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的复合型之路。目前国家多策并举,做了多方面部署,一是加大对农村的投入,进行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卫生整洁、农村住房改造等多项工程,极大改变了农村的物理面貌;二是盘活农村资源,进行了农村集体耕地、林地确权,准许农村资源合理流通,逐步落实城乡资源等值化;三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引进外部资金、智力共同建设新农村,引导进城农民回乡创业、就业。四是利用现有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实现农民就近城镇化。党的十八大提出“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实现1亿农民“就近城镇化”被提到了国家决策的高度。这一决策的提出,兼顾到了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最大程度抑制了离土离乡对于家庭、社会秩序的破坏,是解决留守问题的治本之策。上述城乡两方面的改革有助于消除“三留守”家庭的分离状态,提供城乡居留的双向选择可能。

另一方面,采取切实措施,整合破碎化的乡村秩序。一个稳定的社会结构一般呈现为国家—中间层(社会精英或者社会团体)—民众这一金字塔型社会结构。只是由于社会发展阶段、民俗习性、国家形式的差异,导致三者的地位、强弱、相互关系有差异,组合形式和运作形态有差异。一般呈现为权力(权利)向中间集中,向两端趋于平衡的方向发展。而我国乡村社会秩序的破败,深层次因素主要有原子化与集体行动的困境;村民自治与民主政治诉求的消解或转移;精英的城市迁移与挫折感的减弱等因素*吴思红:《乡村秩序的基本逻辑》,《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4期。。概括来说,我国目前的乡村秩序是国家对农村秩序建构的参与度不高、中间层的流失与无力、民众的散沙化造成的。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有针对性的措施:

第一,加强国家对于乡村秩序建设与维护的参与度,国家不能缺位。当下中国很多地区的农村之所以出现凋零,除了户籍安置安排及市场的抽离作用外,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国家政权悬浮于农村之上。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国家没有积极性、基层政权没有能力往农村地区渗透,导致的结果就是乡村建设、乡村秩序失序*周飞舟的研究就表明,农业税费的取消虽然增强了农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但同时削弱了基层组织的治理权力与治理能力,乡村治理遭遇新一轮危机。由于税费取消所带来的乡村财政困境造成农村公共品供给严重短缺,基层组织演变为松散的“悬浮型”政权。参见: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从这个角度看,当前农村“三留守”人员存在的诸问题,只不过是整个农村秩序失范的典型表现。强化国家对乡村秩序建设与维护的参与度,可从两个角度着手:一是强化负有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基层机关的执法地位和责任,将国家的法律规范切实在农村落实下去。加强基层公安、司法、司法行政机关人员配置及执法装备建设,对辖区内破坏社会安全的人形成震慑力,逐渐将法律规范内化为农村居民的惯习。二是加强对法律制度在农村地区落实效果的评估。“法治评估不仅作为一种依照现有法治标准对法治现状进行评价的机制,更是一种社会意见的容纳器”*张建:《法治评估的地方实践:动因、问题及反思》,《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各个层面、区域也都开展了不同层次、方式的法治评估工作,但仔细对法治评估研究与实践进行分析会发现,既有的法治评估都指向城市,有必要打破这样的思维假设,形成法治建设整体观,发挥法治评估对法治建设具有反馈功能的作用,提升农村地区法治建设效果,通过法治评估作为意见容纳器机制将农村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涵摄进国家法治,形成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第三,增强乡村社会秩序建设对于个人和家庭的聚合力。现代乡村特别是“三留守”乡村的“差序格局”具有现代的工具理性,即社会联系是以我为中心,从内到外、从亲到疏而建立起来的,人们建立这种关系的实质就是有利可图*参见李沛良:《论中国式社会学研究的关联概念与命题》,《东亚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个人和家庭对于乡村社会秩序的参与欲望和参与程度取决于乡村秩序与其生活的关联度。解决离土问题,使乡村成为个人和家庭赖以生活的场域只是解决了基本的归属问题,还要让他们有权利参与乡村秩序建设和维护,能够从乡村秩序建设与维护中感受到利益。归纳一下就是,乡村秩序再造有赖于国家供给制度规范,乡村组织承载村民自治*熊烨、凌宁:《乡村治理秩序的困境与重构》,《重庆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利益机制引导村民参与秩序的重塑。

[责任编辑:李春明]

The Social Order of “Three Kinds of Staff Left Behind” Countryside and Its Reconstruction

XIE Yong-zhao REN Jian-hua

(Law School,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P.R.China; 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 P.R.China)

There have been problems of “three kinds of staff left behind” in Chinese rural areas, and they have posed a great challenge to the social structure and social order in rural areas, which is mainly manifested as the disorder and anomie of rural areas. The left-behind staff is not only the victim of rural disorder, but also the destruction and threat to the rural order in a certain range. Due to their different social survival ability and adaptability, the behaviors of children, women and the elder left behind are not same, the situations of victimization and harm also are different. Facing this reality, getting rid of dual system especially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strengthening the supply system of rural organizations to carry the villagers’ autonomy, using the interest mechanism to guide the villagers to participate have been imminent.

Three kinds of staff left behind; Rural order; Anomie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诉讼重复起诉规制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6BFX081)的阶段性成果。

解永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警察学院讲师(北京100872);任建华,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30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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