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提供公证服务的几点法律思考
2017-03-14邵永海
邵永海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公证服务;方法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是建筑行业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措施。这一法律制度的实行,将竞争机制引入建筑行业,使建筑行业实现了由封闭垄断型向开放竞争型的转变,促进了建筑行业繁荣发展。公证处为了配合建筑业的发展需要,积极主动与建设部门取得联系,由公证处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把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这一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公证监督职能作用,更好地促进建筑行业追赶跨越式的发展。
一、提出公证申请
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或省市发展计划改革局批准,将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向建设局下设的招标办公室,提出项目建设招标委托,招标办接受委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确定发标日期及参加人员,向参加招标单位发出邀请,并向公证处提出招标公证书面申请。
二、前期介入,提供优质服务
根据建设管理部门招标办的安排,在开标前召开发标会。主要是介绍招标内容。制作标底,明确与解答设计图纸的疑点和修改意见,察看施工现场,确定开标时间、地点、报送标书时间、地点、方法,以及投标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公证人员参加会议,实质上提前参与招标工作,了解招标的概况,明确该项工程的具体规定及要求,并做好记录。同时,在发标会上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资料,审查是否具备招标的主体资格;招标单位的资质是否与招标条件向一致。公证人员据此情况决定对该项工程项目招标的公证申请是否受理。对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要及时提出中止或延期举行的建议。对决定受理的,要向各投标单位重申开标时应提供的证明文件,为公证审查提供条件。
三、开标、决标过程的公证监督
开标时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程序,一般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各投标单位通过宣读标书,以各自的投标条件和优势进行竞争。开标公证就对开标程序的证明,确保各投标单位竞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事前确定的程序,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公布评委组成人员名单及会议应遵守的原则、纪律等事项。而后,个投标单位递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证明书、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人员检验后,如符合规定标准向主持人示意可继续进行,同时公证人员根据会议程序规定检验标箱是否完好。开箱后各单位标箱是否密封,并当场公布检验结果。如发现有严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需要取消资格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建议。
上述各项内容检验后,公证人员持标书正本,经会议主持人认可,按事先确定程序,由投标单位的代表人宣读标书副本,公证人员要审查其宣读的标书副本与正本是否一致,并将主要项目指示记录在开标记录上。待标书副本全部宣读后,再行公布标底(也可在投标单位宣读前公布)。公证人员公布标书、标底密封情况,及各单位标书副本与正本是否一致,至此,开标会议告一段落,评委转入评标。
各单位宣读标书后,即由评委进行议标和评定。按照“招标办法”规定评分标准,逐个逐项打分,并算出各自的总分,分数最高的为中标人。会议主持人当众宣布评定结果,公布中标人。公证人员发表公证词,通过公证人员在招标全程的公证活動,最终确认中标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通过现场监督公证词(事后发公证书)来保障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最后,明确招、投标单位领取公证书的时间、地点。
四、公证监督的作用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公证是公证处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积极办理,并提供优质服务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深入发展,建筑工程招标形式基本完善,这对依法监督建筑行业违法违纪,激励竞争,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都显示出明显的效果。同时也为公证工作开拓了新的途径和服务领域。公证处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标,是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具体体现,因此公证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公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司法部颁布的《招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和司法部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投标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积极与建设管理部门沟通确定公证处参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项目,公证处应与建设管理部门的招标办约定具体实施内容与方法,使公证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公证工作在做法上有所遵循。
(二)公证要服务于招标的全过程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分为招标准备、发标、开标三个阶段,全部过程大约需要很长的时间。各阶段要解决的问题虽不同,但都是为同一目的的,互相间有着密切联系。开标证明是招标公证的核心,招投标公证的最终落脚点是确认中标单位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所以公证处必须全面了解情况,积极做好审查监督工作,为开标证明创造条件。在开标中,对各投标单位证明文件的检验、标箱标书密封情况的检查直至决标时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是对开标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因此,在整个招标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要一丝不苟,认真细致地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通过公证特有的监督程序,防止各类问题发生。
(三)确定专职人员,搞好证前服务
公证处要指定专职公证人员负责建设工程招标公证工作,首先专职公证人员熟练掌握办理招投标公证全部程序,能够专业审查招标、投标单位的文件、标书、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其次专职公证人员与建设管理部门招标办工作人员熟悉,双方联络方便,专职公证人员对招投标环境掌握全面,能够睿智的应对复杂局面,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的发生。建设工程招投标难度大,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加之建筑行业关系复杂,因此公证工作必须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公证的关键部位,积极主动做好前期服务工作。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形成。
建设工程招投标公证的实行是公证工作的一项重大成果,它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和科学发展观,已被几年来实践所证实,应该大力推广和应用。目前招标项目繁多,但能够运用公证监督的确实不多,如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大中小型工矿企业等招投标公证工作还处在盲区,工作开展不起来,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对此应引起各级公证管理部门领导的重视,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公证处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各方面的联系,疏通各方面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提高建设工程招投标公证的宣传力度,提高各部门、各企业、厂矿决策者的认识,把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公证工作在更大范围内开展起来,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