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投资理财咨询(管理)公司调查报告
2017-03-14李富准
摘 要 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集资案件频发,该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本文立足本地实际,对阜阳市投资理财咨询(管理)公司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打防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关键词 阜阳 投资理财 非法集资
作者简介:李富准,界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33
2014年以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在放宽民间资本开展金融业务,鼓励金融创新的背景下,社会发展活跃,资本运作现象日益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假以合法身份,打着国家政策的旗号,许以高利诱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全国范围内此类案件集中爆发。在已发案件的传导作用和资金兑付压力下,阜阳市投资理财咨询(管理)公司可能出现资金断裂,规模性崩盘的风险剧增。
一、基本情况
(一)各地投资理财咨询(管理)公司底数较大
据统计,全市共注册成立投资理财咨询(管理)公司812家,其中颍州276家,颍东40家,颍泉120家,开发区39家,临泉57家,太和126家,阜南25家,颍上72家,界首57家。
(二)发案数连续三年大幅攀升
2014年,全市公安经侦部门立案侦办投资理财咨询(管理)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4起;2015年立案16起;2016年至今,已立案27起。连续三年立案数大幅攀升。
(三)涉案总价值数额巨大
2014年,全市公安经侦部门立案侦办投资理财咨询(管理)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涉案总价值3252.75万元;2015年涉案总价值16731.2万元,较上年上升414.37%;2016年涉案总价值29292.5万元,较上年上升75.08%。涉案总价值逐年递增,数额巨大。
二、阜阳市投资理财咨询(管理)公司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原因分析
(一)群众辨别能力不足,法律意识欠缺
投资理财咨询(管理)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即可挂牌经营,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从事投资理财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中介等信息中介服务,经营项目不涉及资金操作。但从调研情况看,由于群众和社会不了解投资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目前绝大多数此类公司选择在繁华地段、居民小区租赁门面,豪华装修后对外营业,使得群众不易分辨而受骗。有的人虽有疑虑,但因对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损失自负、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代偿”的处置原则不清楚,片面认为参与人数众多,出了问题政府会“兜底”的侥幸心理致使上当受骗。
(二)投资群众暴利盲从心理驱使
投资理财公司一般采取分期返利的营销模式,鼓吹“高额回报、见效快”,投资“风险小、获利高”,投资达到一定数额还会有大米、食用油等小礼品赠送,一些手上闲置资金较多的群众受利益驱使,先期投入少量资金“试水”,做过几期获得稳定利润后,投资群众往往将理性投资意识抛之脑后,甘冒风险将大笔资金甚至全部家当投入。此外,从以往侦办的案件经验看,从众心理也是投资群众参与非法集资的一个重要诱因,特别是亲朋好友之间,大家都参与,相互之间的了解信任导致盲从。
(三)投资理财咨询(管理)公司资金运行风险高
近年来,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紧缩银根,银行贷款收紧,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为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众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个体工商户转而通过投资理财咨询(管理)公司以高息筹集资金维持企业运转。相对而言,随着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手中普遍留有闲置资金,在投资理财规范渠道收益尚不丰绰的情况下,一些群众受高息的诱惑,往往愿意將资金借给企业或个人。投资理财咨询(管理)公司正是看到有利可图,大量从群众手中以银行等金融部门理财收益的5-10倍不等的利息吸纳资金,再以更高的利息拆借给急需用钱的企业和个人。一方面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此类公司吸纳的绝大部分资金会迅速拆借出去,公司账面只留少量资金用于日常运营;另一方面为了迎合投资群众的投机心理,此类公司兑现利息大都实行月结或更短时间结息,甚至提前支付利息。一旦接受拆借的企业或个人因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偿还借款时,投资咨询公司极易出现资金断裂。从以往查办的案件看,此时投资理财类公司为了缓解还本付息的压力,往往采取提高利率借款的方式来归还前期从群众手中吸收的资金及利息,周而复始形成“借贷-付息-再借贷”的恶性循环,吸收资金规模“滚雪球”式增长,进而导致“崩盘”。
(四)监督管理缺位
投资理财咨询(管理)公司的出现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配套法律规定模糊、市场地位不明,超范围、违规、违法经营等行为大量存在。依据相关规定,投资咨询公司的设立注册、日常管理权限属于地方工商管理机关,但工商管理机关实际只履行报备功能。而银监、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间也存在监管职责不明等问题,各部门管理相对缺位,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打击合力,导致一些投资咨询公司游离于监管之外,打法律“擦边球”,钻政策“空子”,大肆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五)民行刑法律衔接机制不够完善
投资理财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触及刑法的同时必然是违反经济行政法规的经济违法行为。现实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过于依赖刑法的打击作用,而忽略民商事和行政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等融资行为的预防监督和行政监管作用,由于民商事和行政法律法规的滞后和空白,不仅无法与刑法有效衔接从而对融资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管,而且缺乏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过滤机制,形成“不出事就是民间融资,出事就是非法集资”的现象。
三、投资理财咨询(管理)公司非法集资案件侦办难点
(一)犯罪隐蔽性强,发现难
非法集资案件具有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的特点,投资理财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在前期往往表现为民间借贷,能按时返还投资群众高额利息,后期资金运作困难时,投资群众因期待能够还本付息,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完全丧失还款能力前,一般不会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资金链断裂,彻底无法兑付,投资群众讨债无门或者犯罪嫌疑人潜逃的情况下,案件才会暴露出来。
(二)作案潜伏期长,取证难
投资管理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都有预谋性,内部有比较明确分工,涉案人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为了逃避监管和打击,对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极不规范,账目凭证五花八门,记账方法简单粗糙,甚至销毁账目造成无帐可循,无法反映投资款的资金流向和投资用途。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通常有严重的侥幸和顽抗心理,案发前建立攻守同盟,到案后要么把非法集资行为描述成国家允许的合法经营行为,要么推脱不知情,或者避重就轻,致使公安机关在侦查初期审讯突破犯罪嫌疑人较难。
(三)法律关系复杂,定性难
投资理财公司融资行为引发犯罪案件的表现形式复杂,有些犯罪行为涉及多项违法,涉及的罪名也比较复杂,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难以准确清晰地划分出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此外,在侦办案件中还存在着认定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犯罪数额计算及涉案人员追究范围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不同程度的增加案件的查处难度。
(四)追赃难度大,处置难
受制于非法集资案件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等特点,加之多数犯罪嫌疑人“拆东墙、补西墙”,导致涉案资金大部分流失,甚至会出现无赃可追或追赃无据等情况的发生。由于此类案件侦查周期长、追赃挽损率低,涉案群众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十分迫切,容易受到他人的煽动和不明真相人员传言的影响,最后导致以讹传讹,形成大面积误导,并串联向政府、公安等部门群访、缠访。还有的甚至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炒作,意图引发集群效应、向政府施压,尽早为其挽回损失,对维护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压力。
四、打防建议
(一)健全机制
随着金融利率市场的放开,投资理财咨询(管理)公司从事不可持续的投机行为会造成我市局部性的金融风险与隐患,引发更多的非法集资活动。但应该注意到,非法集资的处置不仅仅是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司法部门的事情,而是一个社会性、系统性的综合性难题,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在党委、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相关职能单位共同参与下,堵源头、细措施、强自律、早防范,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苗头,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
工商部门负责对公司人员、公司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进行定期核查,定期清理“空壳”公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防止非法集资做大成势,同时对犯罪线索及时进行报告,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和金融部门开展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查处工作。银监部门要注意在工作中发现非法集资苗头、倾向,实现初期引导,防止融资活动演变成非法集资行为。人民银行应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高息发放贷款的企业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监测,加强对上述公司开户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对流动性较大或资金带有周期性进出的可疑账户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多措并举,及时稳妥地做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
(三)深入排查
联合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了解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投资理财咨询(管理)公司经营状况。通过排查掌握办公地点,公司实际操作人、公司基本账户及相关人员账户、经营模式等基本信息。借助行业主(监)管及反洗钱等部门力量,对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于存在非法集资情况的公司立即联合主管部门对其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对资金流动异常,有较大隐患的公司立即进行谈话责令守法经营,同时密切关注其资金、人员动向;对正常经营的公司,定期进行排查,督促诚实守法经营。
(四)强力打击
以情报信息为主导,掌握工作主动权,增强对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坚持“露头就打”,快侦、快破、快诉,全力追赃挽损。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切实做好涉及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和本地集资群众的稳控工作,并积极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五)强化宣传
组织职能部门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体,多渠道地开展宣传防范工作,以曝光典型案件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揭露非法集资犯罪实质,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投资风险教育,提醒公众理性投资,帮助树立“谨慎投资,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的投资理念,强调风险自当。通过强大的舆论氛围,牢牢构筑非法集资犯罪的“防火墙”,形成全社会携手抵制,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良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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