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音乐产业
2017-03-13汪月波
目前在中国,有关音乐产业的研究是学界和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业界中,“中国音乐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是2015年成立的国家性质的音乐产业行政管理组织,主要负责审批音乐产业各项业务与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工作;学界中,中国传媒大学录音与音乐学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也出现了一批研究成果。例如:从2015年开始,由学院教师和学生共同完成的一年一度《中国音乐产业调查报告》,可以看做是国内音乐产业研究的主要方向与成果。而英美国家,从20世纪初流行音乐在美国诞生开始,音乐产业就开始了它的发展历程,距离现在已经有一百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再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音乐产业运行体系,这是一种事半功倍的方法。
什么是音乐产业,它的内涵与外延怎样界定,音乐产业的研究框架是怎样的?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音乐产业要放在流行音乐的层面进行研究与思考,在英美国家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基于这一观点:音乐产业(Music Industry)是音乐作品在社会传播中怎样实现其经济效益的运作过程,应以销售为核心,考察流行音乐中的音乐作品(歌曲)、音乐家(艺人)①、唱片公司、乐队、经纪人、音乐服务提供商、音乐律师等在音乐市场中的具体工作与彼此之间形成的利益关系。笔者曾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在英国利物浦大学音乐学院访学,利物浦大学的音乐产业课程全球闻名,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学生和学者前去研究。课程负责人Mike博士曾明确提出:“音乐产业的研究要放在流行音乐层面,要在唱片公司、乐队和艺人中观察其产业特性。”②本文作者也相继查阅了大量的英文专著和文献资料,都认定了音乐产业和流行音乐的承载关系。因此,音乐产业说到底就是如何利用音乐产生经济效益的问题。流行音乐的社会传播以唱片公司为始作俑者,通过签约歌手、歌曲创作、版权买卖、录制音乐销售、现场演出、数字音乐发行以及商业赞助等行为,形成了唱片公司投资、产出与回收的音乐产业运作内容。
一、音乐产业的划分
在唱片公司③中,一张唱片的诞生是作曲家、歌手、录制者、发行者共同努力的结果,尽管工作内容不同,但他们都要以市场为准,以市场畅销的模式为准进行音乐创作与生产,其目的是为了更多地销售唱片,使唱片公司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这种现象被德国著名哲学家和音乐社会学专家‘阿多诺④称为‘音乐拜物教。也就是说当流行音乐成为一种商品时,它的生产和接受会为价值规律所统摄,纳入了市场交换的轨道,交换价值和利润动机成为了决定性因素。流行音乐受市场指导,创作者关心的已不是艺术的最高境界和审美价值,而是上座率和经济效益。因此,我们认定流行音乐的诞生与发展与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大生产、市场和销售紧密关联,流行音乐的创作、生产、表演与发行是商业化的和市场化的。商业化和市场化的流行音乐也必然是产业化的,音乐作品(歌曲)、音乐家(艺人)、唱片公司、音乐消费者与市场是音乐产业关注的主要视角。音乐本体资源是音乐产业各个层面的公用资源,正是对这个共同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才构成了音乐产业的整体性。世界范围来看,从1900年开始,“音乐产业经历了现场演出、音乐出版、唱片产业三个不同的阶段性发展”⑤;而在1999年以后,伴随计算机网络的普及,数字音乐产业继现场演出、音乐出版、唱片产业之后出现在音乐产业内容中。下表很好地说明了音乐产业的分类问题。我们观察的重点是从“音乐家和音乐创作者”怎样把音乐作品传递给“观众和顾客”的一系列过程。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会依据英国音乐产业的发展来论述现场音乐产業、音乐出版产业和唱片产业,因为中国大陆社会发展的特殊原因,没有完整的唱片产业发展时期。因此,对音乐产业的总体认识从具有完整音乐产业发展的英国为例,掀开音乐产业的“神秘面纱”。
接下来,我们从现场演出产业、音乐出版产业、唱片产业、数字音乐产业以及音乐法律等五个方面论述音乐产业的构成与主要特性。
二、现场音乐产业
现场音乐产业是音乐产业中最早出现的产业行式。它以现场演出为形态,通过音乐会经纪公司、音乐家、演艺经理人、剧场、观众构建起了产业链条模式。英美及欧洲等国的剧场众多,观众的观赏热情很高,一般情况下演出的上座率都在80%以上。另外,音乐节的系列演出是现场音乐中最为盈利的一种模式,它会在短时期内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音乐创作者、音乐表演者和观众处于同一时间、同一空间中,这是一种最透明的音乐传播模式,其音乐反馈程度更高,表演者和观众交流的更直接,观众也更容易被音乐所感动。从经验来看,现场演出要想成功是需要策划运作的,策划者是音乐会经纪公司和演出代理商。另外,演出场馆等硬件设施和相关演出条款、合同与协议等这些法律因素的介入,也是使现场演出获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现场音乐产业将是中国音乐产业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它以音乐现场演出为主要形式,并且还会和数字音乐联动发展,将带动中国的音乐版权分配和唱片销售增长,也将带动数字音乐的销售并形成一种联动效应,如:歌手的现场演出可以看作是销售录制音乐、数字音乐的宣传,它可以进一步扩大粉丝群体形成社会音乐流行现象。
三、音乐出版产业
音乐产业中,音乐出版的实质为音乐作品版权的买卖。音乐版权买卖是音乐作品使用方要向音乐作品版权人支付相应的版税,也就是作品使用费。在音乐出版中,我们讨论的是音乐作品的权限控制怎样转移,怎样从作曲家手中转向公众能听到的音乐。因此,作曲家、唱片公司、音乐出版商、音乐发行、观众这五个基点成为了“音乐出版产业的基本链条”⑥。作曲家、唱片公司、音乐出版商谁最终掌握音乐作品的版权以及围绕版权所形成的利益分配是音乐出版中最为核心的问题。
英国的音乐出版行业会涉及到一些行业的管理组织,如:机械版权保护协会(MCPS,Mechanical-Copyright Protection Society)、表演权利协会(PRS,Performing Right Society)、音乐出版商协会(MPA,Music Publisher Association)和英国词曲创作协会(BACS,British Academy of Composers & Songwriters)等。这些协会是英国音乐出版行业的非营利性组织,目的是就英国国内外的版权事宜与相关权威机构沟通和协商。这是英国音乐产业形成监督与管理的主要方式,具有极强的英国特色。音乐出版之所以能成为一个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领域,是因为英美等国十分重视音乐的知识产权,作曲家的辛苦脑力劳动会得到极大的尊重和保护。本文对中国音乐出版行业的建议是:根据英国这些协会的功能认识看待中国音乐出版产业相关协会的功能,模仿其管理手段,找到适合中国音乐产业发展的管理方式,最终目的是保护音乐版权不被盗用,并在此基础上多角度开发版权使用层面,使歌曲的使用达到效益最优化。
四、唱片产业
唱片产业是音乐产业在非数字时代以唱片储存音乐的时期。1877年,科学家爱迪生(Edward D. Easton)发明了唱筒式留声机(Phonograph),这一历史事件使唱片和留声机成为了声音记录的第一个媒介形式,音乐产业的重心也从现场音乐转换到了唱片产业时期。流行音乐在唱片产业时期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它是欧美音乐产业大发展时期,唱片产业由此也在音乐产业中确立了自己的核心地位。唱片的制作、录制、发行、传播等是形成唱片产业效益的主要阶段,唱片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录音室录制对艺人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英国作为最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唱片产业发展完善。百代唱片(EMI)曾是20世纪世界五大唱片集团之一,是全球历史最悠久的唱片公司,于1897年成立,总部在伦敦,拥有Captial,Apple,Virigin,Parlophone,Liberty,Blue Note⑦等多个唱片品牌,是当时英国唱片业的龙头公司。而且,英国独立唱片公司众多,有XL Recordings,4AD,Beggars Group以及全球最大的独立唱片公司艾迅集团(Avex Group)等,这些独立唱片公司对于流行音乐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影响也延续到了现在,例如:英国女歌手阿黛尔(Adele)就隶属于XL Recordings,这证明了英国的流行音乐不仅在20世纪60年代有披头士的世界风靡,在当代仍然具有极强的竞争力。这些成绩的取得和英国拥有众多的唱片公司有关,和英国具有完善的音乐产业发展历程有关。
相比较英国唱片产业,中国唱片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是不完善的。中国从20世纪初至中叶,一直经受着战争的洗礼,从清政府时期的八国联军入侵到8年的抗日战争再到之后的解放战争,历经二次世界大战和内战,动荡的岁月使音乐的欣赏成为了一件极为奢侈的事情。1928年前后,美国的流行音乐通过舞厅、电影和广播等媒介流入中国,市民阶层的文化生活中出现了对流行音乐的需求,但是由于受到政治、战争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以唱片公司为主体的音乐创作和唱片生产与销售体系并未建立,因此,中国并未有英美等国完整的唱片产业发展时期。如果要看整个华语乐坛的流行音乐发展,我们要在香港和台湾两个地域看那个时期的唱片公司运作与发行特点。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1999年后数字音乐成为主要传播模式后”⑧,并不意味着唱片产业完全被数字音乐所取代。大众在享受着网络、移动等数字媒介带来的方便之余,也有部分音乐发烧友和专业音乐人士对CD甚至是黑胶唱片情有独钟,“正如音乐家、国际唱片业协会主席多明戈先生所说:技术改变的只是音乐的承载方式,而音乐的内容则是永恒的。”⑨
五、数字音乐产业
1999年后,数字音乐的传播方式成为主流,相对于唱片产业而言,数字音乐的创作、传播及接受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音乐家到观众的传播距离变得短而没有界限,物理音乐介质的消失进一步改变了音乐版权与售卖的方式,这个原因也导致了数字音乐产业链条的变化。相对于唱片产业,非音乐企业和大众的广泛参与是数字音樂产业最显著的特征。
数字音乐中,数字音乐产业链角色构成、数字音乐版权归属、数字音乐盈利模式以及数字音乐发展方向等问题,是关注数字音乐的核心方面。在由音乐行业、信息行业、互联网行业和传媒行业等组成的数字音乐产业链条中,电信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收入可观。而音乐内容提供商却由于音乐版权的归属、盗版等原因在整个产业链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关于版权,本文认为数字音乐版权是数字音乐发展的核心,英美等国对数字音乐版权非常重视并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中国在2015年7月也出台了反盗版法律法规。我们认为授权音乐是解决数字盗版的唯一途径。我们还应该看到数字音乐发展的方向必须是成为推荐音乐的专家。作者预言,数字音乐服务一定是大唱片公司、独立唱片公司和签约音乐人共同提供的音乐版权歌曲的集中地,谁能更好地提供给消费者服务方式,谁能够拥有更多的版权歌曲库存,谁就可以占领数字音乐服务的主要阵地。数字音乐是音乐产业中的新形式,服务商要为平台中的音乐取得授权,授权音乐是网络音乐和移动音乐进行有效传播的必须动作,它是音乐法律中被关注的重点问题。数字时代使掌握技术、提供通道的服务商、电信运营商、移动设备终端厂商获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而音乐人和唱片公司在内的音乐行业人士却趋于弱势地位。正如唱片产业刚兴起之时,掌握了技术发明的爱迪生成为了唱片行业的霸主一样,谁掌握了技术就等于拿到了进入产业大门的“金钥匙”,这个道理也适用于以后的音乐产业发展。
六、音乐法律
音乐的产业化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现象。音乐产业链条中,音乐法律问题的出现是在音乐家(艺人)和唱片公司之间。唱片公司与作曲者、演唱者和艺人之间是一种法律绑定的契约关系。唱片公司为他们(她们)提供服务,音乐家(艺人)为唱片公司创作和表演音乐作品,二者之间通过协议和合同约束形成行业规则和补偿措施,以此来规范音乐产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法律纠纷问题。另外,音乐版权的认定是音乐法律的核心重点。一首歌曲的版权要从词曲版权和录音版权两个方面认定。通常情况下,词曲版权归属作曲家,录音版权归属唱片公司,这为后期音乐使用方返还歌曲版税奠定了基础。
音乐法律系统的构建在中国尚未完善。在美国,针对艺人与唱片公司的关系会有专门的娱乐律师(entertainment attorneys)或音乐律师(music attorneys)负责,他们通过协议、合同和律师信的方式处理两者之间出现的纠纷问题。由于艺人、作曲家和音乐制作人在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在合同的签署中利益经常受损,所以,娱乐律师和音乐律师群体是音乐产业顺利发展的保证。关于我国音乐法律建立本文的建议是:以英美国家的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实情的音乐法律系统,试着运行再找出不合理地方进行改进。但是,娱乐(音乐)律师、协议与合同、音乐版权的建立与划分工作是要事先完成的,是需要政府和音促会重点筹措与建设的,它们是音乐产业发展的必不可少因素。
结 语
音乐产业(Music Industry)是流行音乐在社会传播中参与行业运行的联动效应,指参与到这个链条中的各个企业间的投入与产出关系。现场音乐演出、音乐版权买卖、唱片音乐的录制和发行、数字音乐的传播与服务以及音乐法律问题是音乐产业观察的重点。唱片公司(娱乐公司)、音乐家(包括艺人和作曲家)和流行乐队是音乐产业中的主要行为人,音乐法律的相关问题都发生在唱片公司和音乐家之中。音乐版权的开发与利用可以看做是音乐产业兴盛繁荣的最核心动力,它可以为增加税收服务,也可以激发作曲家创作音乐的热情,激发音乐产业中的其他内容运营。
对比英美国家我们看到:中国大陆没有完整的唱片产业发展时期,没有完善的音乐出版产业内容,相關的音乐法律系统还没有建立。中国音乐产业最活跃的部分是现场音乐产业和数字音乐产业。笔者认为,作曲家是否自愿地创作音乐作品并在使用中获得相应的版税收入,大众是否愿意花钱为音乐作品或服务买单,产业中是否有专业协会组织监督,这三个方面是使中国音乐产业运转起来的内在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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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Brionna N.Ned,Unenforceable Copyright:The Plight of the Music Industry in a P2P File-sharing world,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 School of Law Publications,March 2014.
① 音乐家指的是流行歌曲的创作者,主要指作曲者。而艺人指的是演唱歌曲的歌手或签约唱片公司的演唱者。
② 来自于英国利物浦大学音乐学院音乐产业课程讲述笔记。
③ 唱片公司分为世界性唱片公司和独立性唱片公司,世界性唱片公司目前包括:环球唱片、华纳唱片和索尼唱片三大公司。
④ 特奥多尔.W 阿多诺(Theodor Wiesengrund Adorno 1903—1969)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著名的哲学家与音乐理论家,他的哲学思想形成和发展始终与音乐紧密相连,是西方世界研究音乐社会学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
⑤ Michael L. Jones, The music industries-from conception to consumption, Palgrave Macmillan, 2012. P10
⑥ 产业链理论是美国著名学者迈克尔·波特提出,是对产业部门间基于技术经济联系而表现出的环环相扣的关联关系。音乐出版产业链条就是基于环环相扣联系而划分为作曲家、唱片公司、音乐出版商、音乐发行和观众五个链条层级。
⑦ 这些唱片品牌都是在EMI旗下的著名音乐厂牌,在唱片产业时期声名显赫,唱片销量惊人。
⑧ 1999年1月,18岁的美国波士顿东北大学的一年级新生肖恩·范宁开始了Napster程序的服务,这一事件和这一年份被公认为数字音乐出现的代表。
⑨ 来自于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的2014年全球数字音乐报告(国际唱片业协会官网,http//www.ifpi.orp/)。
汪月波 浙江传媒学院电视艺术学院录音系副教授,浙江卫视文艺编导
(责任编辑 金兆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