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惩戒学生”应“小步慢行”
2017-03-13樊树林
樊树林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新京报》)
“无惩戒就无教育”,这是教育的基本规律,也是教育工作必须面对的课题。教育家夸美纽斯曾在《大教学论》中寫道:“树木如果不去常加修剪,它们便会回复到它们的野生状态。”可见,对犯错的学生进行适度惩戒才是一种负责任、完整的教育过程。然而,在“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教师”“惩罚学生是教师无能的表现”等种种极端思维的影响之下,特别是在部分学生和家长动辄就以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由投诉等境况下,许多教师已经陷入了“两难境地”。
禁止任何形式的惩罚,的确保护了学生自身受教育的权益,但却给教育教学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也给可塑性很强的学生带来了“有恃无恐”的负面心理效应。教师不敢惩罚学生,不是不负责任的体现,而是大的教育环境之下“自我保护”的无奈之举。《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尽管有7章44条内容,但说千道万最引人注目的便是“学生扰乱教学秩序,教师可适当进行惩戒”,之所以如此吸引公众的眼球,乃是因为第一次将“适当惩戒”正式写入规章办法中,这也折射了教育工作者对犯错学生几乎束手无策的尴尬现状。
“适度惩戒学生”写入了规章办法,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就目前而言距离“弹冠相庆”还十分遥远,因此还需理性看待“适度惩戒学生”这样的话题。一则汉语词汇的表达带有模糊的属性,“适度”的定义在每个人心中都会有所出入;二则惩戒和惩罚如何区分,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可以进行惩戒,更需要“约法三章”,否则难免以后陷入“罗生门”,让人无所适从。
因此,“适度惩戒学生”的制度出台后,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应该举办家长代表会议和教师大会,征求广大家长和教师的建议,并向教育专家问计,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然后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广而告之”。如果这些基础性、准备性的工作做得不扎实牢靠,即便将“适度惩戒学生”叫得再响亮,在教育教学管理中也会碰得鼻青脸肿。
“严师才能出高徒”的千年古训是经过了历史检验的,但未成年人必定是一个特殊群体,对于他们的犯错行为,只有在怀着一颗呵护、关爱的心的前提下,“惩戒”手段才能长袖善舞,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第十七中学,焦作,454002)
编辑/杜文姬 终校/于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