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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诏御史

2017-03-12代国玺

历史教学(上半月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诏书御史命令

制诏御史

汉代的皇帝命令可分为四种:“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策书一般用于封授诸侯王、三公,戒敕用于告诫刺史、太守及三边营官,两者皆用诸特定场合。唯制书和诏书广泛应用于日常行政之中。制书一般以“制诏某官”起首,后面紧跟皇帝的命令之辞。诏书主要由臣民章奏、“制曰”和皇帝的批答三者复合构成。相较于诏书,制书将“令由君出”的君主专制特性体现得更为充分。故西汉皇帝的重要命令,一般用制书下达。

“制诏御史”是西汉重要制书的常见起首语,引领着立法、布政和封授高官贵爵之诏。学以往从御史大夫负责颁下诏令的角度解释“制诏御史”,认为其“御史”二字是“御史大夫”的省文。综括传世文献和悬泉汉简来看,这种看法并不准确。“制诏御史”之“御史”,实际上是指“侍御史”。而“制诏御史”意指皇帝命令侍御史书记或抄录王言,并将其制成规范文书,反映的是诏令由皇帝自作,人臣负责“记王言”的制度。从性质上讲,“制诏御史”只是起到引领诏令的作用,其所以标明“御史”,应该是要凸显侍御史在制书拟制过程中的作用。西汉时期,侍御史作为皇帝的近侍秘书,不仅负责拟制和玺封制书,而且拥有审核公卿奏疏之权,其权力和位望始终居于负责文书收发、传送的尚书之上。

(摘编自《说“制诏御史”》,《史学月刊》2017年第7期,

作者:代国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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