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河南巡抚司法职能的文化内涵及影响
2017-03-12陈二峰
陈二峰
(南阳师范学院文史学院 南阳 473061)
清初河南巡抚司法职能的文化内涵及影响
陈二峰
(南阳师范学院文史学院 南阳 473061)
清初河南巡抚统领豫省地方司法,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河南巡抚亲自提审案件指引地方司法活动,是地方司法文化的风向标。在文牍行移过程中,河南巡抚担负着监督职责,约束着司法案件形成过程,促进文牍行移产生重要的结点。河南巡抚的司法职能带动地方司法活动呈现出不同的司法景象,对豫省地方司法产生重大影响。
河南巡抚 司法 文化内涵 清初
清初,河南地区不设总督,以河南巡抚统领豫省各级官吏。河南巡抚节制布政、按察二司,对地方行政、税赋征收、刑名司法等领域具有领导权威。河南巡抚担负着统领地方政治的职权,司法职责是重要方面。在豫省地方司法实践中,河南巡抚的司法职能具有突出地位,作为地方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统领整个地方司法机关,责任重大。其司法职能的文化内涵对地方政治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清初河南巡抚设置及其司法职能
河南地处中原腹地,人口众多,土地肥沃,是农耕文明发源的重要地区,唐宋以来承载着辉煌的政治文明,进入明清更成为传统政治文化的坚强堡垒。加之境内民族关系较为单一,满蒙贵族与汉族民族观念差异以及传统社会中内在矛盾已相当突出,故中原之地是清廷入关后着力经营的地区,是最早设置巡抚的省份之一。
清承明制,清廷在河南先后设置巡抚与提督,顺治元年,罗绣锦任河南巡抚。乾隆五年(1740),领河南巡抚兼提督衔。清初河南巡抚已由明代朝廷临时派遣而变为固定常设之封疆大吏,佩戴钦差式关防,分寄着朝廷重任,综治一方。地方督抚与部院官僚形成完整的体系,维系着国家政令统一。“所谓中央官厅,总括一切政务,酌定国家制度典礼以颁布付之督抚,督抚遵照其准则,施行于该地方之政务,是为原则。”[1]228河南巡抚是“分省设抚,跨省置督”体制的早期代表。
河南巡抚作为豫省的最高地方长官,辖区固定,职责明确。“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2]卷116职官志.3336承担着执行国家典章制度和统领地方的重任。除此之外,地方巡抚的司法监察职能非常重要。在司法活动中,豫省地方官员出现违法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河南巡抚对其具有处分权力,除主要参照《六部处分则例》和《大清会典》中的“吏部”部分外,在律无明文、例无实载的情况下,巡抚可以自由量裁,原则遵守例无正条则引律,律无正条则比议,无可比则酌议。
巡抚的司法行为更多地是一种外力,作为中央权威在地方的代表,作用在地方司法实践中。不但省一级的布、按二司要受督抚的节制,就是道、府长官于重要事情也要请示督抚而定夺[2]卷116职官志.3356,豫省官方权力强大,巡抚对地方司法活动的干预能力尤为突出。
二、清初河南巡抚司法职能的文化内涵
河南巡抚司法职能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代表中央朝廷实现对地方的统治权威。河南巡抚直接处理的司法案件较少,但此类司法案件意义重大,影响着地方司法活动的形态,推动地方司法朝着政治需要方向发展,是地方司法文化的风向标。河南巡抚严格执行案件的结案、上报程序,监督地方司法机关按时按律迅速结案,掌控着案件的时空分布,成为地方司法活动的内在引擎。
1.河南巡抚亲自提审案件是地方司法文化的风向标。河南巡抚亲自提审案件,维护司法活动的基础,严厉处置挑战政府合法性的逆案,是地方司法文化的内在核心。河南巡抚关注的案件非常具有时代性和典型性,此类案件成为地方司法监控的重要对象。
明末农民军、地方土寇、反清复明之士的颠覆性有目共睹,他们的活动足可以撼动整个河南的稳定局面,在司法力量微弱的情况下,他们的倾覆性最为彰显,而司法案件的正面效果也就最弱。顺治十五年(1658),河南“光山叛仆妄传奉旨放仆,纠聚党类,挟刃操戈,通主退约,延至商、固等县,群起效尤。猖狂之势,几同倡乱”[3]312。反清活动严重地影响和腐蚀了司法活动的权威基础,遵守法令的意识未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为改变这一局面,河南巡抚首要问题就是要严厉镇压。
时河北初定,河南五府余寇未靖。宝丰宋养气、新野陈蛟、商城黄景运等各聚数千人,侵掠城邑。景道檄总兵高第、副将沈朝华等分道捕治,诛养气等。四年,郧阳土寇王光泰率千余人犯淅川,景道遣参将尤见等与总兵张应祥合兵击却之[2]卷240吴景道传.9540。
河南巡抚彰显打击反清势力案件的正面效果,将其外在表现置于其他所有案件之上,不只是凸显逆案的优先处置地位,而且是司法重要性的外在表现,案件出现的频率、重视度都要求巡抚加以干预。
中期以后,各种力量的角逐加强了巡抚亲自提审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度。河南巡抚田文镜主政河南时,就与地方士绅发生激烈的矛盾,又与直隶总督发生争执。乾隆二十二年(1757)的彭家屏案,突出显示巡抚在地方司法场域方面的支撑作用,使得原本常规的案件演变成为惊天大案。
某些司法案件在地方司法体系中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地方巡抚多亲自追查审理,充分发挥此类案件的政治含义。这些案件在司法案件中被正面凸现出来,招来大量人力、物力的关注,并持续保持优势,直到别种性质的案件重要性被显现出来。巡抚是地方司法场域的基石,保证司法案件重要性鲜明地彰显出来。
2.河南巡抚在文牍行移过程中是一个强有力的支点。司法案件在文牍行移过程中受到监督,是有法可依的重要方面。河南巡抚督促地方迅速结案和监督刑罚执行,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文牍行移产生结点,巡抚是监督文牍行移的一个强有力的支点。
总督、巡抚的司法职能是:督促所属按限结案;督促、查檄地方终审、具题等项;审批徒刑案件及按察司经复核没有异议的案件,确无异议即可执行。另外,对于军流刑的案件复核,如无异议,报告刑部;对死刑案件,进行复审,作出“看语”,专案向皇帝具题。[4]224
督促审案迅及、词讼速结,遵循对状词持“不轻准”这一原则,意图是促进民间和解息讼而抑制讼师借讼兴风。至于讲求审案迅及、词讼速结,则是从讼者的利益着想。清代河南巡抚尹会一在《抚豫条教》“饬速结案”中说:“本都院报阅各属案件,命盗等事,例限綦严,尚知邑勉办理。至于外结事件,一详之后,累多不覆,则州县自理词讼更可知矣。不知事犯到官,原被证佐有数人,各有生理,讼事一日不结,即一日不能脱身。差役借此索诈,书吏从中舞弊,土棍构衅生波,莫不由延搁而起,故讼未结而家已破者有之。”[5]卷1.6提出延迟词讼结案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巡抚常常督促地方官迅速结案,以减少案件文牍在行移中的种种弊端。
清初河南巡抚重点打击地方土寇、叛民,带动了地方司法关注社会秩序的稳定,满足了清初地方政治的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稳定的基本实现和地方司法文化秩序的构建,河南巡抚不断地提审一些新的案件,地方司法文化发生改变,社会重要的监控对象由反清活动逐渐转为不同阶层的纷争。在这种转变过程中,河南巡抚对地方司法的执行力和地方司法文化的重构有推动和强化作用,体现出法在于行,避免司法废弛和流于形式。
三、河南巡抚对清初豫省地方司法的影响
清初,豫省地方社会动荡,民生凋敝,社会秩序亟待恢复。河南巡抚在恢复豫省社会秩序上发挥重大作用,其一举一动都牵动整个地方社会,起到示范和形塑作用。河南巡抚具有崇高的司法权威,同时具有统摄整个司法系统,对清初豫省地方司法影响巨大。
1.稳定社会秩序,为司法活动提供有利的环境。河南巡抚担负着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责任。在历任巡抚的努力下,清廷对河南地方的统治得以确立,巡抚在地方社会中积极作用逐渐凸显。
河南巡抚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前提和基础。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对于统治者和社会都有重大意义。有清一代,河南巡抚都在不遗余力地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己任,争取本土居民的支持,扩大清廷的统治基础,
清初,清军势力刚刚在河南地方扎根,最为迫切的是统治稳定问题。一方面调兵征讨各地土寇,一方面搜罗荐举河南各地人才,就连负有误国之罪的前朝兵部尚书张缙彦也被河南巡抚推荐[2]卷262魏裔介传.9888。
顺治二年(1645),吴景道就任河南布政使,不久擢巡抚,维护地方秩序,打击土寇最为得力,其平定河南地方匪乱,《清史稿》中有详细的记载。
罗山土寇张其伦据鸡笼山寨,景道遣都司朱国强、佟文焕等督兵讨之。曹县土寇范慎行等煽宁陵、商丘、考城、虞城、仪封、兰阳、祥符、封丘诸县土寇,并起为盗。景道檄第督兵讨之,歼寇数千,获慎行诛之,余众悉溃散。八年,商州土寇何紫山等掠卢氏,走商南。景道檄应祥督兵讨之,寇尽歼[2]卷240吴景道传.9540。
清廷对地方武装反叛的严厉镇压,清除了危害社会稳定的不安因素。不仅如此,还进一步加大对颓废地方政治的整顿力度,革除地方弊政,消除政治方面的危害因素。徐潮,康熙三十九年(1700)授河南巡抚,在赴任之前,皇帝对他提出要求:“河南火耗最重,州县多亏欠,尔当筹画禁止。”徐潮就任河南巡抚后,“令火耗无过一分,州县私派,悉皆禁革。南阳承解黑铅,卫辉办兑漕米,向皆假手胥吏,恣为侵渔”[2]卷276.徐潮传.10070。徐潮悉心筹画,宿弊悉除,地方吏治得到刷新。
巡抚担负惩治腐败的责任。腐败是社会痼疾,是导致社会结构衰退的重要根源。“明诸臣方尚贪酷,虐民罔上,必有圣主应天而兴”,“明文武将吏皆以赂得,无谋无勇。又以贪故,饷减器窳,兵不用命”[2]卷237.孟乔芳传附张文衡传.9481。前朝以贪酷亡国,新兴的统治者必然借鉴教训,多次提出立法惩贪。顺治时,皇帝也发出上谕,“朕以有司贪虐,命督抚察劾。乃阅四五月之久而未奏闻。毋乃受赇徇私,为有司所制,或势要挟持,不敢弹劾欤?此盗贼所由滋,而黎民无起色也。其即奉行前诏,直陈无隐”[2]卷5.世祖本纪二.125,鼓励地方督抚惩贪。为了加强惩治社会蠹政,中央朝廷也想通过派遣巡按巡察地方吏治,但是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派遣手握重权的中央官到地方,有时候反倒不能很好地整顿吏治,顺治年间巡按屡兴屡废。地方吏治更加倚重督抚大员。
河南巡抚维护吏治清明,宣扬公平、正气,剔除官场黑暗,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防线。只有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中,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健康发展,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各得其所。巡抚吴景道,“敦行俭朴,慎守廉隅,吏治肃清,民生乐遂也”[2]卷268.田六善传.9982。巡抚的表率带动了地方政治局面的好转和司法的公正,同时,州县官处理地方政务也逐渐注重追求公平与正义。
2.引导豫省司法机关,保证地方司法有序开展。河南巡抚在本省司法领域具有崇高的地位,担负有统领豫省司法机关的职责。清初,地方上保留巡按一职,特别注重于审判事务,每省一名。凡案件由按察司复核后,报巡按审核,巡按审核无异,再联衔督、抚上奏。鉴于抚按职权叠加,容易发生矛盾,顺治十四年(1657),有官员建议将督抚的司法职能转移给巡按。“督臣之设原为剿寇。若刑名钱谷,藩臬司之,抚按核之,足矣。请自今督臣宜责以专意办贼,不效则治其罪,庶寇氛平靖有日也。”[6]卷112.顺治十四年冬十月庚午朔条没有获得批准,“章下所司”,督抚官员的司法职能不容动摇。顺治十八年停止巡按,中央问刑官废止。巡按废止之后,康、雍、乾历朝都有人建议恢复“恤刑”(巡按)一职“详察”各省已结命案有无冤抑,或为州县增设副职专司命案,但被部驳斥,没有实行[7]卷93刑政四,陆祚蕃《请复差恤刑之官疏》.3305。
省级具体的司法职能由按察使司执行,主管一省刑狱案件。按察使司行使职权,在程序上必须通过督抚认可,方才有效。按清朝的有关规定,按察使司负责审理自理案件,“限一月完结”。其自理案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审理督抚、藩司、学政、提督及本司衙门书吏、差役等人的轻微刑事案件;二是审理所属州县上控的词讼。按察使司最为重要的司法职能是复审府级上报的刑案,对徒刑案卷进行复核,对军流、死刑犯进行复审,书写“看语”,上报督抚。此外,按察司还主持全省的秋审和管理狱政事务。这些职责都必须上报督抚,接受督抚统领。
巡抚与巡按职责叠加与矛盾,最终以巡抚取代巡按而告终。巡抚对地方司法的统领权确立,领导地位不容置疑。省级司法机关——按察使司行使职能时,必须接受巡抚的管辖。河南巡抚统领豫省按察使司,监控本省司法系统各环节。
3.整顿吏治,通过考核权干预地方司法。清代首位河南巡抚罗绣锦在清除战时临时委任在属各官,如蓄谋叵测之李尤龙,违旨查盘之王梦桂等后,开始纠察庸玩有司,以惩吏治事,参劾州县官多员。武陟知县周应选“才疏四应,遇事张皇,且于量地之荒熟不明,致民屡吁”。温县知县薛溥,“当豫王遣运金帛之日,需车需牛,漫无措备,任道府之疾呼褒如充耳,致令他邑代劳”。新乡县丞乔如岳,“抚字乖方,且刑多锲急”。内河县县丞黄正远,“委之取税市行,辄多科索,虽所敛未得入私囊,已见奉行之不善”。所参各员被分别改用、降调、革职处置。此外,对于委属官员,罗绣锦还严立考成,分别贤与不肖,行各道府按月核报[8]101。河南地方官员畏惧巡抚严厉的考核,对巡抚唯命是从。
督抚也负责考核学政。康熙五十四年(1715)规定:“各省学道报满后,该督抚于一月内考核具题,如逾一月者,将督抚照违限例处分。”[9]卷8,学政事宜.176乾隆五十三年(1788)要求督抚于年终“将学政等有无劣迹,陈奏一次。若至别处发觉,则此不举之督抚当得何罪?著自审,非朕不教也”[10]卷368,礼部,学校,学政关防.724。督抚监督学政,与其具有连带责任,河南巡抚的职责延伸到地方学务领域。
综上所述,清初河南巡抚在豫省地方司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河南巡抚统领豫省地方司法,是地方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亲自提审案件满足了清初社会稳定的需要,反映了豫省遵照政治统治的要求与中央的互动关系,说明了司法文化侧重点的变动是与各地区民生经济的发展及政治问题的解决密切相关的。河南巡抚对地方司法的影响重大,既是巡抚职责的表现,又是行政制约司法的地方政治结构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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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ltural Connotation and Influence of the Henan Governor’s Judicial Functions in Early Qing Dynasty
Chen Erfeng
(Literature and History Institute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Nanyang 473061,China)
In the early Qing dynasty,the local governor of Henan province led judicial activities,which had a profound cultural connotation.The governor of Henan judged cases in person to guide the local judicial activities,which became a vane of local judicial culture.In the document publishing process,the governor of Henan assumed liabilities of supervision,restricted judicial case forming process and promoted the document to have important nodes.The judicial functions of Henan governor pushed local judicial activities to take on different judicial looks,having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judiciary in Henan province.
the governor of Henan;judiciary;cultural connotation;early Qing dynasty
南阳师范学院专项项目(ZX2013011)。
陈二峰,南阳师范学院文史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明清史。
10.16565/j.cnki.1006-7744.2017.10.32
K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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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