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约翰·洛克《教育漫话》中的惩罚教育思想
2017-03-12曹莹
曹 莹
(上海健康医学院,上海 201318)
论约翰·洛克《教育漫话》中的惩罚教育思想
曹 莹
(上海健康医学院,上海 201318)
约翰·洛克在《教育漫话》中对惩罚这一教育方法阐述得言简意赅。他从惩罚者与被惩罚者两个角度出发,精辟地道出了惩罚的智慧。同时,虽然他深受宗教宽容学说的影响,再三强调应当尽可能地少用或不用惩罚这一手段,但他依旧明确指出了惩罚的必要性,以及惩罚的合理实施方法。以此,为惩罚正名,更为惩罚的执行提供了现实性。惩罚这一传统的教育儿童的方法,今天依旧值得运用。
惩罚;洛克;《教育漫话》;合理;适度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17世纪英国卓有建树的哲学家和教育思想家,他的教育理论推动了当时英国学校教育的发展,也深深地影响了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时至今日,依旧被归为经典之列。其中,他原本为私人阅读和处理事务而著的《教育漫话》被誉为“标志着西方哲学、社会和教育思想的主要转折点”,和17世纪学校教育的“大宪章”[1]。在此书中,洛克从唯物主义经验论的立场出发,充分而明确地肯定了教育的作用,提出了他的“绅士教育”理论,展开了一种“全人”的教育方法。阅读洛克《教育漫话》中的教育思想,不难发现,大量精辟而独到的见解,对我们今天的家庭教育,乃至整个教育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与借鉴作用。本文以《教育漫话》中的惩罚教育思想为切入点,进一步探讨惩罚教育的必要性和惩罚的智慧,做到“以理罚人,罚中有度”。
一、惩罚释义
按照《辞海》中所诠释的,“惩”字有三义:“其一,戒止。如:惩前毖后。其二,苦于。如:《列子·汤问》:“惩山北之塞,出入之迂也。”其三,惩罚;惩戒。如:《诗·鲁颂一闷宫》:“戎狄是膺,荆舒是惩。”而“惩戒”一词,《辞海》书中记载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也指引以为戒,即以过去的失败作为教训。[2]毋庸置疑,“惩罚”的意思即为惩治所犯下的过错,以此来作为警惕,当做教训,达到“不再犯同样的错”以及“减少犯错的次数”的效果。
在《特殊教育辞典》一书中,对“惩罚法”一词作了详尽地阐释。其含义为“一种减少或消除不良行为的行为改变技术。指当个体表现出某些行为时,立即对个体施以厌恶刺激以减少或消除不良行为。依据施加厌恶刺激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1)体罚法,即当儿童表现出不良行为时,立即对儿童的身体施加厌恶刺激如打手心、打屁股等,以此达到矫正儿童不良行为的目的。尽管在多数情况下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且能在短时间内抑制不良行为的再次表现,但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如实施不当,会对儿童身心造成伤害,应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学校禁止使用体罚对待学生。(2)言语惩罚法,即通过警告、批评、责备等言语方式对儿童施加惩罚,以此达到矫正儿童不良行为的目的,但是批评、责骂的尺度要把握好,否则就会变成人身攻击,产生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3)任务惩罚法,即惩罚儿童完成某项任务如站、跑、仰卧起坐等,以此令儿童不悦、难受,从而使儿童不再表现该不良行为以达到矫正儿童不良行为的目的。”
二、惩罚的必要性
惩罚,作为一种管教的方法,贯穿于洛克《教育漫话》的“绅士教育”培养方案之中。总的看来,洛克基本上主张尽量不用惩罚,同时,极力反对体罚。正如他在《教育漫话》中谈到的“惩罚应该尽量避免,鞭挞尤其不可多用”[3]81。并且书中多处谈到了惩罚的危害性,特别是鞭挞这种贪便取巧的办法,他提出这种惩罚只能使儿童暂时屈服,惩罚会使人们盼望儿童去爱好的事物反而遭到儿童的厌恶,惩罚这种奴隶式的管教导致养成一种奴隶式的脾气,以及会带来更恶劣更危险的心情颓丧的毛病[3]52。尽管如此,洛克在对惩罚问题上的态度不是始终如一的,也不是非常彻底,他在书中直言不讳:“善有奖,恶有罚”[3]54。此外,他自己还承认在有些情形下是必须使用惩罚,甚至是体罚这一手段的。他说:“我觉得有一种过失儿童是应受鞭挞的,这就是顽梗,或者反抗。……倔强与顽抗是应该用强力和鞭笞去克服的。”[3]78因此,辩证地看待惩罚这一问题是相当重要的,同时,洛克在《教育漫话》中谈到的惩罚的必要性也是十分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的。
(一)维护纪律需要惩罚
洛克说:“但是你一方面取消了教鞭,另方面又不利用儿童所喜爱的这种小小鼓励,那么,儿童应当怎样管束呢?取消了希望与畏惧之后,一切纪律便都完了。”[3]54很明显,惩罚之于纪律犹如清水之于鱼类,不可或缺。洛克认为儿童若违反了某些纪律,应该给以适当的惩罚,惩罚的确可以使儿童遵守某种秩序。并且,在不愿遵守某些规则或纪律时,大声地啼哭通常是儿童选择反抗的“杀手锏”,洛克则明确指出有一种哭泣必须采用严重的办法去使他停止。他认为“如果眼色或正面的命令不能够使他停住,鞭笞就应跟着到来;因为这种啼哭是从骄傲、顽梗与欲望发生的,所以过失根源的意志应该被屈服,应该采用一种有力量去控制他的严格方法去使他变顺从”[3]116。同时,在洛克看来,说谎这一扰乱纪律、破坏秩序的毒瘤,急需惩罚来制止,并且不使儿童养成说谎的坏习惯。接着他谈到儿童的某些行为必须用惩罚,即在儿童执意反抗,反复抵抗,甚至到了顽固不化的时候,唯有惩罚才可以使儿童屈服,并建立威信使儿童不再犯错。用洛克的话说是“如果你命令,他反抗,那情形便成了一种你们互相斗手腕,争胜负的局面,那时你便非做赢不可,如果使过眼色或这吩咐过之后还没有效力,那是任何鞭笞都不能顾惜的”[3]79。历史上也有几位大家都认为惩罚教育在维护纪律、为自己的过失负责、培养责任感方面的必要性是不容忽视的。17世纪著名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主张“对道德方面的过失要采用一种严格的纪律”[4]。而苏联杰出教育家马卡连柯进一步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它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
(二)善有奖,恶有罚
儿童表现良好,能主动去承担某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甚至是能提出一些新颖而想象力丰富的观点,这是十分值得称赞的;倘若儿童在行为上存在某些过失,意志松懈,时常不愿去承担他本应承担的责任,为人懒散,那么必要的恰当的惩罚也是无可厚非的。在洛克看来,“如果我们想要支配儿童,奖励与惩罚是应该采用的”[3]55。洛克认为我们应该把儿童当作具有理性的动物去看待,从而是一切人类去工作,去接受领导,去迎接考验。正所谓“善有奖,恶有罚”[3]54,天经地义。此外,“善有奖”原本是一个“双赢”的局面,特别是我们今天所提倡的“赏识教育”更是赢得了一片呼声,强调以赏识的眼光评价学生,以赞扬的方式鼓励学生,从而使学生更加积极上进,充满自信。然而,在真正地实施过程中,部分教育者滥用赏识,往往不能给学生以正确的评价,使学生毫无紧迫感。洛克也一再谈到不要滥用奖励。毫无疑问,赏识教育的确是存在缺陷的,此时,若能融入恰如其分的批判性教育,做到该指出其不足之处,就不应敷衍了事,给予适当的惩罚,显得十分关键。
三、惩罚的“理”与“度”
在论述过惩罚的必要性之后,不难发现,惩罚在教育中的确是有影响力的。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指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当然,这绝不表示我们可以借此之名来滥用惩罚,在惩罚之前,想清楚惩罚的理由,在惩罚之时,把握好惩罚的尺度,显得尤为重要。洛克更是在他的《教育漫话》中,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事例,论述了如何恰当地运用惩罚这一手段。
(一)以理罚人
马卡连柯认为:“正确地和有目的地运用惩罚是非常重要的。优秀的教师利用惩罚制度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但是笨拙地、不合理地、机械地运用惩罚会使我们的一切工作受到损失。”(惩罚教育的人性依据)因此,我们在合理地运用惩罚这一教育手段时,一定要明确惩罚的目的,惩罚时说理的重要性,以及惩罚的因人而异性。
1. 明确惩罚的目的
在洛克看来,惩罚的目的绝不是仅仅在于某件行为不好,就予以惩罚,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而是在于使他们明白自己做错了事情,使他们出自衷心的羞耻心和不愿见恶于人的畏惧心,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惩罚的作用。正如他在《教育漫话》中说:“我们用来使儿童遵守秩序的惩罚是另一类的,它们具有一种力量,它们一旦发生作用,事情便办完了,困难便成为过去了。儿童一旦懂得尊重与羞辱的意义之后,尊重与羞辱对于他的心理便是最有力量的一种刺激。”[3]55那么,让儿童对于自己遭受惩罚的错误行为产生一种羞耻之心是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能使儿童区分哪种行为值得人尊重,哪种行为让人畏惧,致使儿童不再一犯再犯。惩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宣泄当时目睹儿童犯错后的气愤情绪,而是起到较强的教育作用,促进儿童获得更好的发展,帮助儿童获得良好的德性。此外,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提出惩罚的目的是让儿童为自己的过失负责,明白错误的原因,是通过惩罚来唤醒儿童的责任意识。
2. 说理惩罚法
洛克认为“假如我们责罚儿童的时候,不是感情用事,而是严肃地、有效地执行……在打中间夹杂着说理,并且观察打的效果”[3]115。他一直希望儿童被人们看作是有理性的动物,并且儿童自身希望被人们看作是理性动物是比人们想象得到的年岁还要早的。那么,人们在惩罚儿童时,应当对儿童进行一定的说理教育,使他们明白自己所犯过失的原因,以及惩罚他们并不是针对他们本人,而是针对错误的事。当然,洛克所倡导的说理,是以适合儿童的能力与理解力为限的。要想用道理打动他们,那种道理须明白晓畅,适合他们的思想水平,而且应该能够被接触到和被感觉到。比如,一个3-7岁的儿童,不可能把他当作成人一样去和他辩论,长篇大论只会使他迷惑不已。显然,说理惩罚法是相当有技巧性的,一定要注意说理的语气,说理的内容,说理的对象以及说理的方式。
3. 惩罚须因人而异
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曾说:“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一位儿童都有自身的独特性,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我们不仅要认识到儿童的差异性,更要尊重这种差异性。那么,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惩罚。洛克在《教育漫话》中谈到“即使我们假定有些儿童的确漫不经心,或老懒惰,不能用我所主张的温和方法使他们去学习(因为我们应该承认,世界上是有各种性情的儿童的),但是也不能因此就说,所有儿童都得用鞭答的粗暴纪律去管理。”不过,“万一温和的方法真不能够使儿童努力,去做自己的力量所能做到的事情,我们对于这种顽径的儿童也并不原谅。对于这种儿童,鞭挞是种正当的矫治。”[3]86不难看出,对于那些具有畏惧心思的儿童,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给点眼色就够了;对于那些犯了某些过失,但心理十分正常,并不反抗父母的管束和威信的儿童,采用温和的劝告、指导和惩诫即可;而对于那些儿童反复地、故意地忽视,证明毛病在心理,顽固地不服从,就一定不能不去注意,要及时采取严肃的惩罚措施。
(二)罚中有度
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说:“假如某些人没有受到温和方法的影响,就必须求助于比较粗暴的方法。”并且,有理有据的惩罚也的确能让儿童心服口服,培养儿童主动承担过错的意识,为儿童日后形成强烈的责任感奠定基石。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既然有了惩罚的理由,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训斥、责骂;甚至是鞭打儿童?显然不是,这样做的后果,不仅使儿童遭受皮肉之苦,更重要的是让儿童那颗稚嫩的心灵蒙上了一层无法褪去的阴影。这么说来,在惩罚时,把握好尺度显得尤为重要。
1. 留意惩罚的频率
惩罚,两点须留意:一是切忌过于频繁;二是在惩罚过程中,注意训诫的节奏。惩罚儿童不可过于频繁,特别是呵斥、打骂,更是要谨慎。此建议,在大家看来,都十分清楚。但其个中的缘由是否真的明白,就有待考量了。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家长都知道此方法,但却实际做不到,绝不仅仅只是因为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而造成的。而教育家洛克针对此问题,在他的《教育漫话》中给了读者们非常合理的解释,希望读者们能“知其然”,更能“知其所以然”后,慎用惩罚,注意惩罚的频率。在洛克看来,“惩罚用得太多之后,便变成了家常便饭,完全失去了它的效力;儿童犯了错误,你便加以惩罚,惩罚之后,又去予以原谅,结果他们便把这种层次看成天经地义了”[3]58,“因为儿童应该很少受到鞭笞的惩罚,所以我觉得斥责过多,尤其是成怒呵叱,结果,差不多,也是同样的不好。它可以降低父母在子弟心目中的威信,同时可以减少子弟对于父母的尊敬”[3]77,“盛怒的呵叱常常不免混杂一些粗暴下流的台词,结果还有一宗坏处,就是等于把它们教给了儿童,而且许可了儿童也去说;他们觉得这是从父母或师长那里学来的,还有什么可羞或可顾虑、不去用到别人身上,因为他们是有很好的根据来用的”[3]78。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往往粗俗的言辞就是儿童从父母在盛怒呵斥的情况下学过来的。同时,在训斥、惩罚的过程中,也是需要我们去注意其频率的。洛克还认为,“打的时候不是盛怒地一次打完,而是慢慢地打,并且观察打的效果,一旦他们因此顺从了,悔悟了,便不再打了”[3]115。因此,长辈在惩罚的时候,一定留心儿童的心理状态,拿捏停止的时间。
2. 方位惩罚法
洛克明确指出,“儿童的过误有时不得不加以斥责,因而应当背着别人,私地里去执行。”[3]58正如本文之前所提到过的,惩罚的目的是为了使儿童产生一种羞耻之心,儿童从而也会更珍惜自己的名誉。这样看来,父母若能不去宣扬子女的过错,私下里惩罚儿童,那么就是在维护自己子女的名誉,儿童自身对名誉也会愈加地看重,他们就会愈加地小心维护。相反,父母倘若在公共场合大声指责其子女的过失,让他们无地自容,久而久之,他们对名誉的观念就会随之淡薄,惩罚也会愈加地显得苍白无力。因此,惩罚时分清楚场合是至关重要的。
3. 惩罚须坚持到底
我们常说一个人要有坚持到底的决心和毅力。其实,惩罚,同样需要做到极致。当然,这里的“坚持到底”是指长辈在实施一次惩罚的时候,注意是惩罚一次的过程中,并不是指将每天都要惩罚儿童的这种行为坚持到底。这属于惩罚的一种的特殊情况,并且还需要准确地了解儿童当时的心理活动——一种有意的、有决心的反抗,含有倔强、顽固的成分在里面,此时的惩罚绝对不可终止。洛克说:“儿童第一次应该受到鞭笞的痛苦的时候,非等完全达到目的不可中止,而且还要逐渐加重。”[3]79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惩罚的分量是不能根据他所犯的过失的大小来衡量的,洛克进一步指出,“应该看他对于父亲的命令不敬重、不服从究竟到了什么程度;父亲的命令是得严格地执行的,否则便须断续地加以鞭笞,直到鞭笞的力量达到他的心里,你能看出一种真正忏悔、羞耻和自愿服从的表示为止。”[3]80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若父母不能做到惩罚到底,中途放弃,那么,惩罚是完全没有效果的,只会让长辈的威信下降。
就目前社会的文明程度来看,一个社会没有了惩罚条例是难以想象的。同样,教育中也需要惩罚教育。它不是奖励教育的对立面,不是不奖励儿童,就要惩罚儿童。惩罚教育也绝不是实施惩罚的人随心所欲的、贪便取巧的一种方法,更不是实施者宣泄气愤情绪的一种手段;而是一种要求很高的教育,需要实施惩罚的人具备极高的智慧。实施者必须能明确为什么惩罚和怎么惩罚,并且高度了解儿童所犯过失时和之后的心理活动,以此做到“以理罚人,罚中有度”。乔治.F.斯莱特先生(一位训练愚笨和落后儿童的专家和经验丰富的老师)曾说:“惩罚的邪恶就在于,当孩子受到惩罚时并没有事先让他认识到惩罚的公正。”此外,萧百佑的“狼爸式”教育,笔者虽不敢苟同,但笔者始终坚信萧百佑先生的惩罚理念自有他的一番道理,同时他也是根据他自己孩子所确定的惩罚法则,他并没有鼓吹要全国、全世界的家长都采用他的方法(不排除媒体的夸张宣传),本身就没有任何一种教育方法适合所有的人,惩罚教育也不例外。笔者也相信绝不是萧百佑先生所说的“三天一顿打,孩子进北大”这么简单,惩罚教育是需要智慧的。研读洛克《教育漫话》中的惩罚教育思想,本文总结了以上惩罚的原则,真正做到“以理罚人,罚中有度”。
[1] 吴式颖.外国教育思想通史:第5卷: 17世纪的教育思想[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356.
[2] 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下[M].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79:3653.
[3] [英]洛克. 教育漫话[M]. 傅任敢, 译. 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5.
[4] [捷克]夸美纽斯. 大教学论[M]. 傅任敢, 译. 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1999:198-200.
[5] 陈方平, 张赛东. 教育体罚:局限、替代和执行——读约翰·洛克《教育漫话》[J]. 现代教育科学:中学教师, 2011,(7).
[6] 朴永馨. 特殊教育辞典[M]. 北京: 华夏出版社, 2006.
[7] 塔科夫. 为了自由:洛克的教育思想[M]. 邓文正,译.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1.
[8] 徐国民. 惩罚教育的必要性[J]. 现代教育论丛, 2010,(7):22-25.
(责任编辑:张连军)
ExploringJohnLocke'sEducationalIdeaofPunishmentsinSomeThoughtsConcerningEducation
CAO Ying
(Shanghai Institute of Health Sciences, Shanghai 201318)
Perspectives of John Locke inSomeThoughtsConcerningEducation, briefly but deeply, threw light on punishments, a kind of teaching methods. John greatly elaborated the wit and wisdom of punishments, from people who were punished or punishers' standpoint respectively. On one hand, influenced by the beliefs of religious tolerance, John mentioned repeatedly that we'd better not punish children or students. On the other hand, he still put forward the necessity of punishments, and how to punish others reasonably. Therefore, the word “punishment” is not a negative word. John Locke's thoughts on punishments make us reconsider the definition of “punishment”, and come up with some proper ways to punish students nowadays.
punishments; John Locke;SomeThoughtsConcerningEducation; reasonableness; appropriateness
10.3969/j.issn.1009-2080.2017.05.012
2017-09-07
本文系2016年度省部级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ZZJKYX15015)的成果之一。
曹莹(1988-),女,湖南长沙人,上海健康医学院教师,硕士。
G40-09
A
1009-2080(2017)05-005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