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环境税制的现状及特点
2017-03-12李利
李利
欧盟国家环境税制的现状及特点
李利
(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广东广州510240)
经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环境税制改革,欧盟国家环境税制逐渐成熟,各国的环境税制有许多共同之处,大致以环境税收为主,辅之以其他经济手段;以能源税为主,辅之其他多种税种;实行税收中性政策;实行差别税率等,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环境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气候变化税;税收中性
一、欧盟国家环境税制的现状
欧盟国家是环境税收立法的典型代表,其环境税制有颇多相似之处。特别是1997年欧盟公布了相关能源税收指令草案,对石油化工燃料、碳氢燃料等能源征收环境税。根据欧盟国家的立法,这些环境税主要分为以下三部分:一是为了环境保护筹集资金的税,例如对危险的废物征税、对垃圾征税等。二是对特定污染物或行为征收的税,例如废气税、噪音税等。三是税收上的其他环保措施,例如用于环保设备可加速折旧,雇主支付的交通费或提供的免费停车属于应纳税所得,公共交通费用可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等。欧盟各国的环境税制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以下根据各国不同情况加以详细说明。
(一)荷兰的环境税制
荷兰很早就通过税收方法来保护环境,其环境税制取得了较大的成功。荷兰从1996年开始征收能源调节税,目的是为了透过能源使用成本的增加而降低对环境的影响。荷兰的环境税制主要包括燃料税、水污染税等。
1、燃料税。燃料税是荷兰环境税的主力税种,它是对各种石油化工资源征收的一种税。燃料税实施定额税率,当然如果石化资源不作燃料使用,则不征税。资源不同,燃料税也有所不同,例如对煤征收的税率要高于天然气,可以促使人们更多使用天然气,而减少对煤的消耗。
2、水污染税。荷兰很早就开证了水污染税,主要对污染水资源的企业或个人征收,税款专用于水的净化。荷兰水污染税的特色在于划分了二种不同的情形,如果污染的是全国性的水域,则缴纳中央税;如果污染了地方性的水域,则缴纳地方税。并根据需要保护的水源的不同与污染程度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税率。通过大范围征收水污染税,既减少了污染企业或个人的排放量,也有资金筹建专门的净化水厂修复受到污染的水域。
3、土壤保护税。为了加大对土壤及地下水的保护,荷兰在1986年颁布了《土壤保护法案》,在划定区域内提取地下水的人应当向省级地方政府纳税,因地下水减少而受损的人可以从税收收入中获得补偿。
4、超额粪便税。该税种是荷兰颇具特色的税种之一,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荷兰有相当大比例的人从事畜牧业生产,因此牲畜粪便的排放量相当大,如果不加控制势不可行。荷兰从1987年开始征收超额粪便税,如果农场饲养的牲畜超过一定数量,农户即需要向政府交纳相应的税费。
(二)丹麦的环境税制
丹麦对环境税非常重视,真正做到了通过环境税来减少CO2的排放,在丹麦的全部税收中,环境税占比接近8%,以2003年为例,其环境税收占总税收的百分比为7.3%,占GDP的百分比为3.65%。[1]丹麦的环境税收体系以能源税为核心,是多种环境税并存的环境税收体系,主要包含以下税种[2]:
1、能源税。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丹麦陆续开征了各种能源税,包括电力、汽油、柴油、煤炭、煤气、天然气等,其目的在于通过能源税降低对能源的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丹麦政府在提高能源税的税率的同时,也相应降低了能源的价格,因此并未加大消费者的负担,但提高了能源的利用效率和推广了免税的替代能源的使用,保持了经济的平稳发展。
2、二氧化碳(CO2)税。该税是非常常见的环境税,丹麦从1992年开始征收,丹麦政府的目的在于通过该税的开征,使丹麦全国CO2的排放量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降低温室效应的影响。该税的征税范围是所有含有CO2排放的燃料,但汽油和生物燃料除外。由于不同燃料的CO2排放量有所不同,所以对不同燃料的征税率也有所不同,有效引导了消费者选择不同的燃料,最终使得丹麦全国CO2的排放量始终控制在比较合理的水平,并非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幅增加。
3、二氧化硫(SO2)税。该税的征税范围是含硫的油、煤、木材和天然气等。丹麦对该税的征收设置了一定的数量,只对超过规定的数量的能源才征税。
(三)瑞典的环境税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瑞典不遗余力地运用了各种经济手段,例如能源税、硫税、污染物税、垃圾税等。环境税作用其中最重要的经济手段,极大保护了瑞典的环境。[3]2003年,瑞典的环境税占总税收的比例达到了6.34%,占GDP的比例也接近3%,总的来看,主要包括下列税种[4]:
1、一般能源税。该税是对基础能源煤炭、石油及天然气征收的,凡在瑞典境内使用上述能源的消费者均需纳税,瑞典从1974年第一次石油危机时,意识到节约能源的重要性,就开始征收该税,至今已取得长足的发展。
2、CO2税、硫税及汽油税等。CO2税是针对排放CO2的燃料征收的基本环境税,税率根据不同燃料的CO2排放量而有所不同。硫税是针对含硫的煤炭、石油征收的环境税,税率根据含硫量的不同而定。汽油税是专门针对汽油征收的环境税,税率根据汽油含铅量的大小而定。
除了上述环境税外,瑞典还对化肥、农药及电池等其他可能污染环境的产品征税,税金用于收集、处理上述废弃的产品及研究、治理相关的污染问题。
(四)挪威的环境税制
挪威是北欧的一个岛国,不仅经济高度发达,而且环境优美,这在很大程度应归因于其完善的环境税制。挪威环境税制的特点在于税率很高,以2003年为例,来源于环境税的税收占总税收高达10.75%,相当于GDP的4.92%。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挪威陆续开征了杀虫剂税、二氧化碳税、汽油税等环境税,值得注意的是,挪威的二氧化碳税不是以吨为单位来计算排放量,而是直接细化到升或公斤。除了上述常见的环境税外,挪威还有一些特定的环境税:
1、重型汽车道路税。为了降低对道路使用的损耗及能源的消耗,挪威创设了重型汽车道路税,该税的征税范围是超过规定载重(12吨)的汽车。
2、饮料包装税。为了避免饮料包装造成的环境污染,挪威开证了饮料包装税,该税根据饮料包装材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对玻璃征收的税率要高于对塑料征收的税率,对塑料征收的税率又高于对纸质材料征收的税率,其原因不言而喻,纸质材料容易降解,对环境污染小,而塑料和玻璃较难降解或不能降解,对环境污染显然更大,所以在税率上应当有所差异。
3、船舶吨位税。挪威是一个岛国,船舶对环境的影响甚巨,为了降低污染,挪威针对采用不同环境标准的船舶设置了高低不同的船舶吨位税,采用最高标准的船舶征税标准不变,采用最低标准的船舶征税标准提高50%。
(五)芬兰的环境税制
作为北欧五国之一的芬兰,其环境税制改革也有其特殊之处。芬兰应该是最早对燃料收取环境税的国家,开环境保护之先河。芬兰环境税制的特点在于区分可再生能源与不可再生能源,对汽油、柴油等不可再生能源适用较高的税率,对风力、生物燃料等能源适用较低税率,并且允许退税。
芬兰对可再生能源投入巨大,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均对可再生能源高度重视,不仅有效解决了自身能源短缺问题,合理调整了国内能源利用结构;而且还最大限度减少了环境污染,有效保护了环境。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芬兰就开始出台政策,补贴企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如今芬兰可再生生源已占其全部能源的四分之一,在欧盟排名第一。难能可贵的是,芬兰不仅大力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而且还对石油、煤炭等不可再生能源征收碳税,芬兰双管齐下的措施导致企业普遍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有力推动了环保的发展。
(六)德国的环境税制
在历史上德国的发展就一直受制于能源短缺,有相当大比例的能源依赖进口,因此德国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策略,一方面节约煤炭、石油等传统能源的使用,另一方面大力发展风力、水力等可再生能源。
对于开发可再生能源,德国政府可谓不遗余力。在对待核能的利用上,德国走了很大的弯路,德国原本对于核能给予很高的重视,在核能技术发展和储备上投入巨大,在全国基本建立十几座核电站,预备兴建更多的核电站,但基于核废料的处理及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德国政府转而决定放弃核电,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故更是坚定了德国政府放弃核电的决心,默克尔总理宣布德国到2020年全面停止运行已有的核电站。放弃核能,意味着德国政府不得不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德国在2010年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已占到全国总发电量的十分之一,德国还宣布到2060年要使可再生能源成为主要能源。[5]德国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发、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公司必须以保护价来购买利用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力。受德国国内领土所限,德国企业还负责在邻国奥地利等国家兴建了水电站,以优惠价格购买水电。
对于节约传统能源,德国也采取了很多鼓励措施,德国对不可再生能源如石油、天然气等均征收环境税,例如截止2010年为止,德国对每升汽油、柴油加征的环境税已达20欧分。当然针对特殊行业,德国也有一些优惠措施,例如对公共交通工具,环境税可以减半征收。此外,德国还对使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免征电税。
总之,德国环境税制有其显著特点:其一,能源税是德国环境税收的主要税种,并且对能源税的征收实行行业差别税率,对特殊行业实行优惠税率。其二,对环境税收的用途有特别的规定,例如德国将部分的环境税收用以补贴养老保险基金。其三,除环境税外,德国在其他税种中也贯彻了绿色生态理念,例如对减少环境污染的产品,德国只征收所得税,免征销售税。
(七)法国的环境税制
法国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就开始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法国相继设立了污水税、油料附加税、大气污染附加税、生活垃圾税等。后来,为了规范环境税费的征收,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税系,从1999年开始,法国决定将上述基本的污染税种合并为污染活动一般税,对产生污染活动的领域普遍开始征收环境税。法国环境税制的特色就是污染活动一般税的制定,根据法国政府的设想,该税的目的就是逐步合并所有环境税费,合理规划环境税收系统,最终达到既方便政府征税,又方便纳税人纳税的目的。
此外,法国还高度重视对水体的保护,其原因在于对水体污染既危害大又难以治理,法国已将污染活动一般税扩展至该部分,主要原因一是水资源的应用污染活动本身就属于污染活动一般税,二是污染活动一般税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相对过去的税费体系,更加合理。
(八)英国的环境税制
英国可以说是环境立法的鼻祖,早在13世纪,伦敦就开始对进入伦敦的车马征收粪便费。英国的环境税主要包括能源税等,以1999年为例,英国环境税收高达323亿多美元,占总税收8%多,占GDP近3%。英国环境税制的特色体现在气候变化税,该税是专门针对气候变化而设的新税种。凡是非民用能源用户每消费电力1千瓦小时缴0.6便士的税金,仅此一项英国每年可以征收10亿英镑左右的税款。
气候变化税是面向产生二氧化碳排放的工商业征收的税种,主要目的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减低温室效应的影响,促使企业更多使用可再生能源。气候变化税对能源密集型的工业部门影响很大,这些企业在能源使用方面与英国政府签订了很多个协议,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最终在气候变化税上获得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此外,2001年英国也开征能源税,如燃油税、天然气税等,能源税收入大部分用于改革一直被环保人士看重。
二、欧盟国家环境税制的特点
经历1990年以来的各项改革,欧盟各国环境税制日臻完善,其环境税制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各自特色:
其一,以环境税收为主,兼采其他经济手段。1991年OECD倡议成员国采取经济手段来治理环境,其提出了四种可供参考的经济手段:征税、许可证、保证金及财政补贴。根据该倡议,欧盟国家治理环境的手段逐渐转为经济手段,这些经济手段具体包括:能源税、燃料税、CO2税、SO2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饮料包装税、排污许可权交易等。欧盟自身也制定了相关能源税收指令草案,建议对石油化工燃料、碳氢燃料等能源征收环境税,因此欧盟国家主要采用环境税收来治理环境是大势所趋。
其二,以能源税为主,兼采其他环境税种。在环境税种,能源税占据主导地位,以1997年为例,欧盟各国开证的能源税或燃料税收入占整个环境税收的比例高达96%。[6]除能源税外,欧盟各国开证的环境税还包括水污染税、CO2税、SO2税、气候变化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饮料包装税、船舶吨位税、超额粪便税等等。
其三,以对污染行为收税为主,兼采对污染收入收税。自1990年以来,欧盟各国改革的主力动向是实现税收负担的改变,从对污染者收入的收税为主转变为对污染行为的收税为主。这种改革既可以通过全面调整环境税收体系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增加设立新税种和调整税收方式来实现。欧盟国家通过税收改革,基本实现了环境税收体系的改革,其中以法国的环境税制改革幅度最大,其体现就是污染活动一般税的设立,法国政府主张对产生污染活动的行为普遍征收污染活动一般税,等于彻底转向对污染行为的征税,这种转变既没有增加企业的总体税负,又实现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的目的。
其四,大力推行税收中性政策。该政策是指在纳税人总体税收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税收体系的改革,例如对于开征环境税,国家可以增加对纳税人的财政补贴或减少其他税收,使纳税人的总体税收负担并未因环境税的开证而增加。欧盟国家特别是北欧诸国基本是高收入、高福利的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总体税负非常高,如果增加新的环境税种,对其影响非常之大,为减少社会阻力,采用税收中性政策效果很好。具体做法可以有以下几类:一是直接退还,将税款返还污染者用于治理污染;二是返还相关治理领域,刺激污染者治理污染;三是减少其他税种,例如减少消费税、所得税等。
其五,充分运用差别税率。差别税率是指同一税种在不同行业或不同产品之间设置不同税率,例如对同一种产品,可以区分环保或不环保设置不同的税率。出于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欧盟国家擅长在环境税上应用差别税率,例如对于汽油,欧盟国家均规定对含铅汽油与不含铅汽油设置不同的税率,再如对于电税,芬兰将电税分为二个等级,较低的税率适用于工业及种植业,较高的税率适用于家庭服务业。
[1]Brechet,T.(1992),Energy Tax in Europe:AVAT Variant with Hermes-Link,Erasme,Paris.
[2]Morgenstern,R.(2004).Environment Taxes:Dead or Alive?Dission Paper No.04-03.Washington,D.C.
[3]OECD(2004).Environment Strategy:2004 Review of progress ISBN-92-64-107800&Copy;OECD 2004.
[4]Sweden’s Environment Policy:A Brief Overview The Swedish Ministry ofthe Environment M2004.03.
[5]Federal Government of Germany(2002).Perspectives for Germany:Our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6]Eurpoean Environmental Agency’s Report:Environmental Taxes-RecentDevelopment.
责任编校:徐晓
Status Quo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U's EnvironmentalTax System
LI Li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Bureau of Haizhu District,Guangzhou,Guangdong,510240,China)
After environmental tax reform since the 1990s,environment tax systems have gradually become mature in the countries ofEuropean Union.The environmentaltax systems in variouscountrieshave much in common: largely based on environmentaltax with supplementofothereconomic means;mainly taxes on energy with supplement of other varieties of tax categories;neutral taxation policy;differential tax rates.These practices are worth our reference.
environmentaltax;energy tax;carbon dioxide tax;climate change tax;neutraltaxation
F815.4
A
2095-7955(2017)01-0037-04
2017-01-11
李利(1980—),女,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会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