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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2017-03-11张毓灵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出资公司法债权人

张毓灵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张毓灵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新的《公司法》在2013年对公司的资本制度进行大幅度的修改,对资本的自治属性加以肯定,并且将国家对于注册资本的管制消除,这样就满足时代的发展需求,但是因为我国还存在严重的失信问题,使得企业的诚信文化还没有建立完善,而宽松的资本制度就很容易出现债权人保护方面的问题。所以,在改革之后,公司资本制度所面临的困难就是如何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分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基本概念的前提下,提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再通过授权资本之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域外立法的阐述,提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策略。

《公司法》;资本制度;债权人

一、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概述

(一)公司债权人概念及范围

公司债权人在新《公司法》上没有明确定义,但是与民法规定的债权人有相似之处。主要是由民商事行为引起的,与公司发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从而享有特定权利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在对债权人保护中,公司自做出分立、合并以及将注册资本减少开始,在10日之内就需要通知债权人,并且在30日之内需要进行报纸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对外债务上,如果股东滥用其责任和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如果损害了债权人利益,逃避责任,那么公司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若是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面临破产。无论是破产重组,破产清算,还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和解,都必须成立债权人会议,使得债权人充分享有表决权,妥善管理自身财务,保护合法权益。

(二)国外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考察

第一,公司之间控制关系的阻断,并且建立出“衡平居次原则”。这一原则也可以称之为“深石”原则,也就是当母公司对于所设立的子公司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导致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问题,并且母公司也属于子公司债权人,那么母公司本身所拥有的债权应该在其余一般债权人之后。这一原则最初来源于美国,是在对泰勒诉美国标准电器石油公司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深石是电器石油公司的子公司,其业务主要受到标准石油电器公司的直接控制,但是在出资的时候却没有缴纳足够的资金,同时,还属于其巨额的债权人。基于这一情况,对于母公司提出的重整计划,美国法院给予否定,并且判定其巨额债权属于其余股东之后。

第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对于证券法之中财务信息,美国进行了披露制度和公示制度的规定,同时也明确了综合披露与持续披露,这样就能够将各项公司的信息都呈现在投资者面前。美国之所以能够拥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因为其信用评估机制发挥了良好的作用。由于受到信用评估机制的影响,公司就有义务全面真实的披露财务信息等数据,否则就可能面临一定的处罚。

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

(一)动摇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资本三原则

1.修正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的确定原则要求了公司成本应该满足法律之中规定的最低资本需求,并且出资人还需要缴纳足够的资金,或者是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完毕,否则就不能成立公司。在修改了《公司法》之后,原本法定注册资本转变成为股东的自主协商,这样就是的需要缴纳的数额以及期限都由股东协商。这样在设立阶段就修改了公司的资本确定原则,导致注册出现较大的随意性,很容易出现承诺出资期限过长的问题。

2.软化资本维持原则

在《公司法》中,其资本的维持原则指的是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具体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以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利用关联交易将资本转出,不得抽逃出资。另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是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但是新的《公司法》将之前的出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对货币出资的限制,同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这意味着公司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并且验资程序也有强制改为自愿。这一做法在实践中颇受争议,认缴制一方面降低公司注册门槛,活跃市场经济,但是另一方面,资本维持原则将被软化,股东出资方式多元化,可能对公司的净资产稳定造成影响。

3.严格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注册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公司增资、减资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是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或表决权通过,对于增资实行公司自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但是公司对于减资做出严格限制,首先必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时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在做出减资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之内在报纸上公告,应办理减资登记手续。

(二)增大债权人判断公司财产状况难度

1.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不明确

在认缴资本制下,在公司成立的时候,股东只需要认缴注册资本,而不需要实际缴纳,虽然股东承诺会出资,但是在实际缴纳之前,公司都没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债权人很难了解公司究竟拥有多少财产。因为我国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够完善,除开上市公司拥有全面的信息披露之外,非上市股份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都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所以,在改革之后,想要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以及资产状况进行判断就非常困难。

2.债权人难以把握公司资产负债情况

因为我国社会诚信度偏低,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一旦政府放松监管,让投资者监管交易风险,希望通过“恶人”名单制度来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效果有限。商人都懂得趋利避害,希望自己获取最大的利益。一旦法律放松了管制,那么就会利用制度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算是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者是破坏市场都在所不惜。所以,还需要强化外部的监管,才能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维护交易的安全。

(三)市场准入门槛的松懈,加剧资本违法行为

1.虚报注册资本

虚报注册资本指的是利用注册资本虚报的方式来成立公司,实际上却违背了真实性的要求。在实际缴纳制度中,虚报注册资本主要是股东本身还没有进行缴纳的一部分,是否出资就成为其实际的判断标准。在认缴制下,只要完成了认缴注册资本,就可以成立公司,所以,其真实性就表示出资的真实,虚报资本属于股东还没有缴纳的一部分,是否存在真实性,就成为判断的基本依据。但是一旦注册资本虚报,那么对于认缴出资的责任主体就不能进行确认,这个时候的注册资本就成为无主之债,会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另外,虚报行为的否认也会将注册资本的信用破坏。资本信用对于企业财力和偿债能力的一种显示,也是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方式。所以,在认缴制下,行政机关需要针对虚报的行为进行处理。

2.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指的是发起人或者是股东没有按照原本的承诺出资。抽逃出资则是虽然履行了义务,但是在城里之后,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自己出资的财产抽回。但无论是虚假的出资,还是抽逃出资,其本身都属于虚假的资本,因为虚假的注册资本,导致认缴资本虚假的出现,这些都与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有所抵触。在实缴制下,股东需要履行本身的出资责任,这些是属于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收回,否则就可以判定为虚假出资或者是抽逃出资。所以,对于需要出资以及抽逃行为而言,实际缴纳的资本就成为试金石。如果在公司成立的时候,没有进行实际的缴纳,也就谈不上出资本身的真假性,也无法对虚逃的行为加以判断。在认缴直奔制度下,实际的缴纳依旧具有重要意义,是公司独立财产以及股东出资义务免责判断的基本准则。在成立公司的时候,股东出资是公司独立财产的基本来源,一旦交给公司,股东就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没有经过董事会的同意,股东私自调用出资财产,导致公司财产出现减少,对于公司的利益带来危害,就术语民法调整的侵权行为。

三、授权资本之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域外立法

(一)美国授权资本制的形成

1.成熟完备旳信用体系

因为长时间的市场经济发展,美国拥有相对成熟的市场机制,并且信用体系也很完整。因此,其授权资本制运行条件也很完整。

在美国的《证券法》之中确定了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在交易所需要进行上市和发行政权方面的登记处理,但是这一点主要涉及的是初次的发行。在《证券交易法》之中对于持续性的财务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修改了《证券法》之后,将综合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调整,将其简化统一,这样就可以确保投资者所获取的财务信息是有意义的,不重复的,这样就可以大幅度的降低上市公司的成本。

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逐渐建立了完善的现代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同时也具有合法有效的行业规则以及征信数据库,可以进行信用方面的宣传。美国拥有如此完备的信用体系,也就表明美国可以随意地使用授权资本制。在美国,每一个人利用网络或者是通信设备都可以查阅公司的实际规模、经营状况、财务现状以及债务偿还的基本记录等相关的信息。这就表示,作为公司的债权人,通过全面的征信数据库以及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就可以全面、有效、准备的了解公司的动态资产信息。

2.灵活的判例法规则

在美国,判例法属于正式的法律形式。就资本制度而言,在大部分州都没有对最低的资本限额进行规定,但是就不表示美国不在乎债权人的利益。反而,其利用完善的判例法规则,使得实际的公司控制人或者是独立的股东都会对其不法行为受到债务连带责任。

(二)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之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1.“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在国内,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称之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就是如果股东滥用独立法人人格,对社会,对债权人造成危害的时候,那么司法机关就有权利否定其法人人格,突破了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直接追究其责任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说,这一规则主要是针对有限责任原则风险外部性最好的违约惩罚。

目前,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级英美法系国家都得到认可。只不过在理论观点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日本称之为法人人格的否认或者是公司的形骸化;德国称之为直索责任,在英国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但是其含义不会有太大的变化,都是针对逃避法律设置惩罚规则,对于从事不正当行为使用的工具,这都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措施。

2.公司资本充实原则

第一,在出资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不会因为股东高估事物出资的价格,导致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受到损害,也就是在制定法之中存在判例规则,也包含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善意规则和真实价值原则。其中,善意规则主要是股份对价需要利用善意商业判断标准来进行,否则买受人就会考虑到差价责任;真实价值指的是实际的股份价值要高于正常的发行价值。如果实物价值已经低于发行价格,那么就会取消这一股东的股份,不过也可以支付相对应的差价,这样就可以对债权人遭受的损失进行救济。

第二,在分配的时候,在美国修订的《示范公司法》当中详细的规定了公司的分配,并且其分配包含了诸多形式:利用回收、购买的方式来获取股票;宣告红利或者是支付红利;针对股东的负债进行再一次的分配。不难看出,对于债权人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减少资本以及股东的分配利润都属于公司分配。在《示范公司法》之中选择了一致的规则,也就是董事会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公司的章程,来决定股东的分配。

(三)域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在英美国家,其本身的公司法就很完善,也出现了一些我们正在面临的现象。所以,在某些规则上,英美国家的做法还是值得我们去借鉴的。

在国内,缺少美国那样的法律条件和市场环境。所以,在授权资本制使用的时候,我们还需要推行监管制度,这样才可以满足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国内,基于现状,就可以强化公司的信用建设,将其信用完全凸显出来,同时,满足公正公开和真实可靠的要求,这样就可以避免资本造假形成的出现,同时在法人人格否认方面也能够提升其应用型,针对股东非法的公司分配以及出现违法出资等行为都进行了有效的限制,实际上就是对公司债权人的一种保护。

在得以借鉴与获取启示后:在我国,立法方面对于债权人的保护:第一,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第二,通过2005年《公司法》修改,利用成文法的形式就将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确定下来;第三,对于股东财产和公私财产的混同,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债权人主要是利用公司的对外主动披露以及第三方平台来获取公司的基本信息。公司的主动信息披露主要是基于公司本身享有的信息披露的义务,在现有的《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是没有明确适用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的具体范围,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明确。另外,作为立法人员,还应该考虑到系统建设,将配套的制度体系完善,确保能够让系统与配套的制度一起上线。建立新的制度体系,才可以满足信息查询的可操作性以及便捷性的要求,这样也可以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有机会接触平台,进而拓展更多的渠道,开放更多的查询渠道。

(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中,要有关于企业的信用信息系统,将强制性的披露同自觉性披露彼此的结合,对企业的年检制度进行了改革,从而建立公示制度,构建具体的违法处罚机制。第一,建立信息的公示系统,将公示的范围以及披露的范围明确,如股权的构成比例、股东实际的出资情况、重大事项的变动等。企业需要按照监管的具体规定提交审批事项和年度报告,然后由政府部门发布企业的登记、备案以及变更等相应的信息,针对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的信用管理,就可以通过这一种方式来实现;第二,信息强制披露与主动披露应该相互的结合起来。针对明确了需要进行披露的信息,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针对不强制公布的缴纳出资和验资报告,可以通过鼓励的方式,让其公示,这样不但可以给债权人提供参考依据,同时也能够建立良好的公示制度;第三,改革证照的年检制度,实施公示制度。利用高科技平台,为债权人展现公司实际的经营情况,这样才可以做好行业的自律以及公司的自我约束;第四,针对违法违规,需要严肃处理,并且建立追求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针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要给予经济方面的惩罚,同时管制其经营行为,实施企业信用评级降低的模式,确保虚假信息没有任何的渠道可以提供,让违法企业也无路可走。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基于现有的《公司法》,完善监事会职能。通过监事会的公示设置,就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营决策做好实时的监督,将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全部罢免,这样才能满足公司的运行要求;第二,建立委员会制度。在《破产法》之中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结算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因此,按照其内部的规定,就能够确保债权人能够参与到从公司的成立开始一直到解散的这一个过程,并且在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的时候,在其内部,债权人委员会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和监督权,这样就可以让债权人主张债权,及时地了解高中信息;第三,合理的纳入第三方的监督机制。通过公司、债权人、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模式,就可以将利用中介来监督公司的行为完全的落实下去,并且公司也可以按照约定,利用中介机构,做好经营信息的及时获取,这样就可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加以明确。

(四)扩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债权人加以保护的,其中要求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以及股东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2005年的《公司法》之中,合理的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我国的重大举措,但是由于存在法制文化方面的差异,所以,在具体实施环节,这一制度很难实施。在英国法系适合判例法法则,按照先例,都是由法官自由心证,并且法官队伍本身的专业化程度偏高,可以灵活的掌控裁判规则的适用制度,并且也能够进行“法官造法”。在国内,国家自成体系之后,那么就应该对法律之中的详细规定给予尊重,法官本身享有的自由裁判的空间较小,并且司法改革还处于进行之中,再加上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只是规定了原则性内容回避程序性规定,因此,在实际的使用之中没有任何具体的标准可以参考,在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时候,司法机关也需要选择相对谨慎的态度。主要是我国最高院通过公布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从理论上来看,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主要包含了资本本身的显著不足以及股东人格混同两个方面的适用情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利用资本显著不足来对公司的面纱进行揭示的运用较为常见。在《公司法》于2013年进行改革之后,对于股东不正当的减少公司资产、滥用独立人格以及混同公司的法人人格的情况屡见不鲜,并且那些所谓的“一元公司”虽然创造了更多的创业机会,但是却也给“皮包公司”“空壳公司”更多的发展机会。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资本是否充足,需要多方机构予以配合。对于人格否认制度应该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细化,完善其运行机制,这样才能更好维护债权人利益。

五、结 语

总而言之,公司的资本制度在对债权人进行保护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无论是在首部《公司法》颁布之后,还是在后面对《公司法》进行修订之后,我国的公司法都开始对资本制度的建设加以重视,并且也关心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但是我们还需要了解到,国内的公司法规定,其本身不是完美无瑕的,相反,相比英美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我国的债权人也可以得到更为完善的保护。所以,基于世界法制文明这一大背景,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债权人,就应该确保公司法获取更大的制度,利用公司的资本制度来保护好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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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form of Corporate Capital System and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Interests

ZHANG Yu-ling
(School of Law,Anhui University,Hefei 230039,China)

The new Company Law made drastic changes to the corporate capital system in 2013,affirmed the autonomous nature of the capital,and eliminated the control of the country over the registered capital,thus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However,because of the incredibility in China,the integrity of corporate culture is not perfect and the loose capital system easily results in problems in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Therefore,after the reform,the capital system of the company is ho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In the premise of the basic concept analyzing company creditors’protection,the paper put forward the effect of the reform of the capital system reform on protection of the creditors’interests,explored the extraterritorial legislation of the creditors’interests through the authorized capital and offered strategies of the creditor protection system.

the Company Law;the capital system;creditor

D922.291.91

A

1009-4318(2017)03-0053-05

2017-06-05

张毓灵(1992-),女,安徽安庆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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