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沿海高校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以淮海工学院为例
2017-03-11李敏
李 敏
(淮海工学院法学院,江苏连云港222005)
江苏沿海高校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以淮海工学院为例
李 敏
(淮海工学院法学院,江苏连云港222005)
2011年《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为新时期法学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开启了全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新局面。江苏沿海高校中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仅有两所学校,其中淮海工学院自2008年起在涉海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开展了初步探索,但总体发展较为缓慢、发展水平较低,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和实现江苏海洋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需要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文章分别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建设和实践教学环节设置等方面分析了江苏沿海高校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创新发展的相应策略,以提高涉海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助力江苏沿海开发。
江苏沿海;地方高校;涉海卓越法律人才;人才培养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颁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新时期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意见》针对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等问题,要求高校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以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采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法学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手段、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等措施,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2012年,中央公布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包括58个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2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12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开启了全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新局面。
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实质上是办学资源的再分配问题。当自身定位研究型的高校为争夺资源转向培养应用型人才时,地方应用型高校的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在就业环境不佳的大背景下,地方高校更应充分考量自身办学传统,紧密结合自身办学特色,面向行业特色培育卓越法律人才[1],然而,现状却值得我们深思和反省。从海洋人才培养的角度看,我国海洋人才地域分布不平衡,主要分布在青岛、广州、上海、厦门、大连等城市;海洋人才专业分布不平衡,理科人才偏多,工科人才不足,海洋经济、海洋法律、海洋文科人才甚少;涉海高校的专业设置不合理,普遍重视海洋自然科学而忽视海洋人文社会科学,导致海洋管理、海洋法律、海洋经济等方面人才缺乏[2],海洋人才后备力量薄弱,远不能满足当前及未来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和建设海洋强国的需要。
2017年《江苏省“十三五”海洋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要注重涉海人才培养,推进海洋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支持省内相关高等院校调整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加强涉海专业学科建设,适当增加涉海专业和涉海课程,设立海洋通识类公共选修课;支持涉海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立人才合作培养机制;坚持“请进来教、送出去学、实践中练”等举措,广开渠道培养涉海人才。江苏有3.75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海洋资源丰富度位居全国第四,海洋经济和海洋高等教育却亟待加强。2016年3月,依托淮海工学院建设江苏海洋大学正式列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作为一所地处滨海城市的地方院校、理工院校和涉海高校,创新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对发挥理工院校特色法学专业“后发优势”、助力创建江苏海洋大学、服务连云港“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和江苏沿海开发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江苏沿海高校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现状
目前,江苏沿海地区有四所省属本科高校,即淮海工学院、盐城师范学院、盐城工学院和南通大学,其中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仅有淮海工学院和盐城师范学院两所学校。盐城师范学院设有法政学院等17个二级学院,法政学院设有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经济学3个本科专业,其中法学专业为该校优先发展专业。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需要,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熟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创新精神和初步科研能力,德智体全面发展,能够在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各类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的法务部门从事法律实务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其中,法务会计方向培养兼通法学、会计学基本理论,熟悉法律和会计技术方法,能够在法务、财务、审计部门从事法务、财务、审计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淮海工学院下设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等18个二级学院,涉海专业(方向)18个。该校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设有法学、行政管理、土地资源管理3个本科专业,自2008年起结合区位优势和学校海洋特色建设,开始探索涉海法律人才培养。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系统的法学知识,了解和掌握海洋、海事等涉海相关法律知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法律职业道德,熟悉我国法律,能熟练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技能,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人才培养采取的措施是:(1)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海洋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商法”等涉海课程,并为海洋生命与水产学院的海洋管理专业开设“国际公法”课程;(2)主动与连云港海洋与渔业局、中国海监连云港支队、连云港港口集团等涉海单位在实践教学、执法培训等方面加强联系与合作;(3)鼓励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积极从事涉海方向研究,目前已有部分教师在海域物权、海域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展开研究,并承担了国家海洋局、江苏省海洋经济研究中心、江苏省法学会发布的相关课题,发表了系列学术论文。
三、江苏沿海高校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尚未引起江苏沿海高校的足够重视,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数量偏少,盐城师范学院法学专业主要培养法务会计,培养涉海方向法律人才的高校只有淮海工学院一所。尽管淮海工学院涉海法律人才培养在江苏沿海高校中位居前列,但总体发展较为缓慢且水平较低,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距甚远,也难以满足江苏海洋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比较模糊
开设什么样的法律专业、培养什么类型的法律人才,直接决定着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与方法、师资队伍建设等一系列后续工作[3],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当在对法学教育进行定位的基础上再定位。但从实际情况看,江苏沿海高校与教育部直属高校、政法类院校以及内陆高校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并未形成明显差异,同质化倾向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1)摇摆于“理论型”与“应用型”之间,如两所院校均强调学生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对学生职业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培养重视程度不够;(2)摇摆于“应用性”与“复合型”之间,如淮海工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只提到“应用性”而忽略“复合型”;(3)海洋特色不明显,只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而非精通海洋法律知识,法学与海洋学之间的专业知识交叉融合不够,所培养的法律人才与社会实践急需的、能熟练运用跨学科知识有效解决各类涉海法律纠纷的复合型人才相比,尚存在一定差距。
(二)人才培养模式较为单一
自《意见》发布后,入围“基地”名单的全国法学专业类院校率先探索建构多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如中国政法大学的“4+2”融贯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2+2+2”“文澜”人才培养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的“通识教育+跨学科(专业)教育+校企联合培养+科研能力训练”人才培养模式,但这些培养模式难以被办学层次和办学资源有限的地方理工院校完全复制。目前,淮海工学院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主要为单一的本科学历教育。从2012年起,淮海工学院开始实行以“大类培养”为特征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2014年在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内部开展法学与行政管理专业大类培养,但2016年该方案停止运行,回归各自独立培养的老路。该校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为海洋生命与水产学院的海洋管理专业开设的法学课程也随着该专业的停招而结束,未再与其他二级学院的涉海学科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同时校校、校企、校地,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也未能实质性地运行。这种单一的培养模式难以适应“复合型”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
(三)课程体系不尽科学合理
尽管江苏沿海高校较早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系列涉海法律课程,但这些课程的设置与培养复合型、应用性的涉海卓越法律人才目标相比仍相距甚远。以淮海工学院为例:该校涉海法律课程所占学分或课时的比重明显偏轻,且均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在缺少专业培养方向引导的情况下,导致涉海法律课程“时开时不开”或学生“混学分”,挫伤了任课教师的积极性,课程教学质量不高;法学课程与海洋学课程、法学基础课程与涉海法律课程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交叉学科的融合程度较低,如“通识教育平台”缺少海洋通识课程、不少课程因选课人数不够而无法开设、具有基础性地位的“海洋法”课程开设时间过晚,“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这些后续课程却先行开设;涉海法律课程的师资力量相对薄弱,课程教学以理论讲授为主,对训练学生分析解决涉海法律纠纷的能力重视不够。
(四)实践教学相对薄弱
实践环节的完善其价值取向是法律人才职业知识、能力与素养的内在需求,而麦可恩调查显示,2012届法学毕业生认为专业教学中最需要改进之处是“实习和实践环节不够”[1]。淮海工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16版)虽然已将实践教学所占比重提高到20%以上,增加了法律诊所实务、法律援助实务、海事诉讼与仲裁、海上保险法等实习实验课程,但与培养涉海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1)涉海法律实践课程的设置比较零散,缺少系统的顶层设计,专业选修课的定位难以保障课程在人才培养中持续发挥作用;(2)虽然与学校合作的实践教学基地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涉海部门较少,政府部门以外的涉海企业事业单位更少,导致实习与人才培养目标及就业需求不够匹配;(3)高校与实践教学基地的合作主要停留在“走马观花”式的短期实习层面,在协同育人方面的合作程度不深,也缺乏合理规划的长效机制;(4)在打造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方面面临诸多障碍,部分“双师型”教师将大量精力放在社会活动上,给教学活动带来不小的冲击,从实务部门聘请的业务骨干难以适应高校日益严格而复杂的教学管理要求。
四、创新江苏沿海高校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主要思路
2010—2013年麦可恩研究院编写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连续四年都是就业“红牌”专业,就业率和专业对口率相对较低。对此,有学者指出“说法学人才供大于求过于片面。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法律人才市场日趋饱和,律师业竞争非常激烈;另一方面,高层次、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严重缺乏。如何产销对路才是根本问题”[4]。另有学者认为,法学专业就业率偏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各法学院人才培养定位的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不能满足社会对各类法律人才的多样化需求[5]。当前我国正处于从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转变的重要时期,随着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和沿海地区海洋经济、港口物流、海运贸易以及相关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涉海法律人才的需求将大量增加。江苏沿海高校应充分把握发展机遇,在准确定位沿海高校区域功能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地方需求和自身办学实际,积极探索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发挥错位优势实现自身跨越发展。
(一)准确定位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卓越法律人才与传统法律人才的重要区别在于强调“复合型基础上的应用性”。对于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而言,一是要突破单一法律知识背景的局限,注重法学与涉海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与渗透;二是着眼于法律人才培养职业化,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尤其是培养学生有效地分析、解决海洋领域法律纠纷和社会矛盾的能力。因此,江苏沿海高校应当在使学生的知识、素质、技能达到国家法学专业人才合格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区位优势和办学条件,打造办学特色。基于上述认识,江苏沿海高校可将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具有比较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较好的海洋知识背景,能够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涉海法律纠纷,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
(二)创新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格式,江苏沿海高校应在综合考量人才培养目标、区位优势、社会需求、自身办学条件、类型定位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构建适合的培养模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年)提出,高校要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是“复合型基础上的应用性人才”,应当建构法学学科与海洋学科交叉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即“交叉学科复合模式”,具体做法可以是在本科招生的基础上探索法学与其他涉海优势学科之间的大类培养模式。比如:开设辅修、双学位或海洋特色实验班;与市外涉海高校探索开展“3+2”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与河海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台湾海洋大学等高校通过短期访学、学分互认等方式开展联合培养。这样可以打破长期以来法学通识教育与专才教育相对立的僵局,提高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和质量。
(三)进一步优化涉海法律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既包括依据人才培养目标设置哪些类型的课程,又包括用什么形式来组织这些课程以及各种课程之间的比例和衔接关系[6]。涉海法律课程体系不能简单拼凑或随意组合,应以法律与海洋双融合的知识与能力导向创新课程体系。一是在全校“通识教育平台”开设海洋通识课程,如大连海洋大学在“通识课程”中构建“蓝色海洋类”公选课程群,要求各专业的学生必须修读其中一门课程。二是按照先必修后选修、先基础后提高的原则,在适当压缩部分法学专业课如“国际公法”课时的基础上,将“海洋法”“海商法”纳入专业必修课,增设“渔业法”“海岛保护法”“海洋行政案件查处”“海上犯罪侦查实务”“海洋科研与应急管理法”等一些地方性、应用性较强的复合型课程,并根据专业培养方向划定限选范围,同时在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上加强课程之间的有效衔接和深度融合,从而构建海洋通识教育与海洋法专业教育、海洋法专业必修与专业选修相结合的涉海法律课程体系,形成实质意义上的涉海人才培养特色。三是探索成立“海洋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凝聚海洋法研究力量,加强涉海法律课程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注重过程性考核,着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解决涉海问题的复合型应用能力。
(四)强化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环节
实践教学对于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是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竞争力的核心环节。《意见》明确提出,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加大实践教学比重、开发法律方法课程、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结合各高校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实践教学环节:(1)构建体系化的涉海法律实践课程,比如在涉海法律必修课中适当增加实践环节,加大“海洋行政案件查处”“海上犯罪侦查实务”等专业限选课的实践教学比重,提供一定数量的涉海部门或单位供学生毕业实习,从而保证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特色与质量;(2)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和就业需求,建设类型多样、功能互补的实践教学基地,并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设置、教材编写、课堂教学、实习实验、学生就业、教师挂职锻炼、科研项目、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协同育人,同时建立健全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体系,定期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检查,强化对教学过程的监控,避免实践教学的“碎片化”[7];(3)在鼓励青年教师去实务部门挂职锻炼的同时,加强对“双师型”教师实践教学指导与过程控制,提高“双师型”教师对实践教学的投入力度。此外,指定专门的教学管理人员与聘请授课的实务部门兼职教师对接,采取相对灵活的授课时间和授课形式,并指导、辅助兼职教师按照教学管理要求完成教学任务,从而实现高校与实务部门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1]申天恩.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模式的革新与对策建议[J].高校教育管理,2014(4):87-91.
[2]王琪,王璇.我国海洋教育在海洋人才培养中的不足及对策[J].科学与管理,2011(3):62-68.
[3]徐刚.创新财经类高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机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6(2):103-108.
[4]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育,2011(7):31-34.
[5]华鹰.财经特色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J].重庆与世界,2016(3):53-57.
[6]张健.应用型本科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刍议[J].当代教育论坛,2010(11):81-82.
[7]张卫彬.地方财经类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式设计及路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1-3.
Status Quo,Problem 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Process of Cultivating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 Involved in Marine Issues in Jiangsu Coastal Universities——Taking Huaihai Institue of Technology as An Example
LIMin
(Faculty of Law,Huaihai Institue of Technology,Lianyungang 222005,China)
In 2011,the introduction of A Number of Opin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ducation Training Plan for the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have pointed out the direction for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in the new era.It has opened up a new situation for the cultivation of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 in China.There are only two schools in the coastal universities of Jiangsu province which have law major.One of the them,The Huai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has conducted a preliminary exploration on 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talents about the sea since 2008.But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is relatively slow and the development level is low.There is still a great gap between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ultivation of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and the need to realize the leap-forward development of Jiangsu Marine economy.The article analyze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Jiangsu coast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cultivation of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 about the ocean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such as training target,trainingmode,curriculum system construction,the settings of practice teaching link,and so on.What’smore,it also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trategy of innovation development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ersonnel training in maritime law and help Jiangsu coastal development.
Jiangsu coastal areas;loc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 involved in the marine issues;cultivation of talents
G642;D90-4
A
1009-7740(2017)03-0036-05
2017-07-28
淮海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沿海高校涉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XJG2017-2-18)
李 敏(1983-),女,河南新蔡人,讲师,博士(后),主要从事行政法、海洋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