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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防治簿籍伪造的措施
——以宋代为中心

2017-03-11朱维妹钟文荣

兰台世界 2017年19期
关键词:吏部

朱维妹 钟文荣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福州 350007)

古代防治簿籍伪造的措施
——以宋代为中心

朱维妹 钟文荣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福州 350007)

古代社会基于簿籍的重要作用,伪造簿籍的行为也屡见于文献的记载。宋代为了有效防治各种簿籍的伪造问题,从不同层面上采取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从立法的角度对各种伪造簿籍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在簿籍制作上,要求一式多份;鼓励社会对伪造行为进行告发;加强对簿籍的核查工作等方面。

簿籍 伪造 防治

中国古代社会,文书档案违法问题频繁发生,其中较为常见的是文书档案的伪造问题,历代王朝对于文书档案的伪造采取了极为严密的防治措施。本文以宋代防治簿籍的伪造为中心来探讨此问题,期望此问题的分析能为当今预防各种档案管理违法问题提供一些借鉴。

一、加强法律的惩治

通过立法来惩戒伪造簿籍是宋代防治此类违法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如“十六年六月十日,权知郴州黄武言人户典卖推税,诏令户部立法。户部今修下条:‘诸典卖田宅,应推收税租,乡书手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簿内,并亲书推收税租数目并乡书手姓名,税租簿以朱书,令佐书押。又诸典卖田宅,应推收税租,乡书手不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簿内亲书推收税租数目、姓名、书押令佐者,杖一百,许人告。又,诸色人告获典卖田宅,应推收税租,乡书手不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簿内亲书推收税租数目、姓名、书押令佐者,赏钱一十贯。’从之。”[1]此诏令严格规范了簿籍的书写问题,乡书手要亲手将税收数目书入税租簿内,且书写时用红色字迹,令佐书押,如果乡书手不按照规定来书写税租簿,则要处以杖一百的刑罚。特别规定税租簿不得随便更改时间,违者受到严厉处罚。《庆元条法事类》中对于胥吏伪造文书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诸书手于税租簿帐为欺弊及吏人磨勘覆勘隐漏亏失勒停者,永不收叙。”[2]此规定是针对胥吏的,胥吏中的书手在记录税租账簿的时候,不得作弊,胥吏中的吏人在磨勘、覆勘中有隐、漏、亏失情况的,勒令停职,永不叙用。这种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对于胥吏来说如果离开了官府,他们将失去自己的职业,因此处罚之严厉也就可想而知了。《宋会要》中许多法律条款也涉及到禁止胥吏揩改簿籍,如“九日,尚书省言:‘勘会三省、枢密院、六曹、百司人吏,自军兴以来,全无忌惮,请托受赇,弊端不可概举。除已差人密行觉察,如有漏泄朝廷未下有司政事差除之类,又受请托贿赂,私相看谒,六曹、百司等处因公事受乞钱物等事,即具姓名密报,送所司根勘,即依法施行。窃虑未知上件措置尚有抵犯,理合检会条法,申严晓告。’诏三省、枢密院、六曹令尚书省出榜,百司等处令六曹随所隶出牓,并于门首晓谕。是日进呈,令海巡八厢密行视(密)[察],兼出榜晓谕。上曰:‘人吏请托受赇,不可不革。然此风已久,须三令五申,使上下通知而不敢犯。恐一旦付之八厢,犯法者必众。’范宗尹曰:‘更望训谕八厢,止为人吏,不可使及百姓。若行在百姓因此恐惧不安,则亦非便。’上曰:‘不惟不及百姓,公人受赇固有可阔略者,如大程官送告、宣札之类,各有所得,岂人吏受赇之比朕当一一谕之。’”[3]此诏令反映了宋代对于胥吏伪造簿籍进行惩处的严厉处罚措施。

二、簿籍的书写及制作份数的规定

为了防止簿籍在实际中出现伪造,宋代法律还规定涉及到物品数目,在书写的时候用大写。如《庆元条法事类》中所记载:“诸上书及官文书皆为贡字,仍不得轻细书写,凡官文书有数者,借用大字,谓一作壹之类。”[4]“十三年九月一日,诏:‘州县租税簿籍,令转运司降样行下,并真谨书写。如细小草书,从杖一百科罪勒停,永不得收叙。其簿限一日改正。当职官吏失点检,杖八十。如有欺弊,自依本法施行。’从转运使李椿年之请么。”[5]“五月十五日,提举宝箓宫兼详定一司敕令王诏奏:‘内外官司应今后行遣文字,并用真楷,不得草书。至于州县请纳钞旁,亦依此例。乞令尚书省立法。’诏诸官文书辄草书者杖八十。”[6]这些都体现了宋代文书书写中为了防止伪造、涂改问题的发生,尽量使用数字大写的规定,这一规定也使得伪造变得相当困难。

宋代为了有效遏制簿籍的伪造问题,还推行簿籍一式多份的制度。一式多份的制度在宋代史料中比较常见,“如仍从本司置收支并差出军人等借请及批支驿料口券簿共四扇”,又如宋代土地管理中的砧基簿,在制作中也要求形成三份:“每县逐乡砧基簿各要三本:一本在县;一本纳州;一本纳转运司。如有损失,并仰于当日赴所属抄录。应州县及转运司官到任,先次点检砧基簿,于批书到任内作一项批云:交得砧基簿计若干面,并无损失。如遇罢任,批书砧基簿若干面,交与某官。取交领有无损失,送户部行下本官措置施行。’”[7]对于州县官员缺额的情况,宋代也要求制作簿籍三本,分别向尚书省、吏部、御史台三个机构来申明,防止出现奸伪,三个机构所保存的簿籍互相证明。“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近年以来,州县多阙官,有三五年不曾差人者,有一阙而两人争赴者。吏部文籍之弊,至此甚矣。往年吏部尚书卢法原尝奏请令天下州府各具阙次三本:一申尚书省,一申吏部,一申御史台。然不立赏罚,故终亦侮玩。乞应诸州府候朝廷文字到,三日内申发。或供具不实,或数内隐落,许诸色人于本路转运司告首,支赏钱一百贯,其当职官即重行窜责。转运司受到本路州府申状,类聚申尚书省、御史台及吏部。’从之。”[8]

吏部所形成的官员考核方面的文书,宋代为了防止丢失而造成无从查考的问题,也要求制作三本,一本留在地方,一本保存在路转运司,一本保存在吏部。“三月七日,臣僚言:‘吏部四选案籍散失,品官到部无考验。窃见朝廷遣使宣谕诸道,乞令宣谕官立式,下所属州县取管下见任待阙、宫观、丁忧、停替、责降、安置、编管等官员,除曾任侍从、观察使以上官外,每员各具夹细脚色家状一本,五人为一保,结除名之罪,州委官收纳,编类成册,知通考验,诣实保明。左选京朝官以上为一籍,选人为一籍;右选大使臣以上为一籍,小使臣为一籍。籍为三本:一留本州岛照用;一留逐路转运,以备取索,一候使人回日送吏部。其在军下,令本将依此供具,依此注籍,一留军中;一纳枢密院;一送吏部。三省官司有官及入品吏人,令御史台取责编类,一留所属;一留本台;一纳吏部。见参部(侍)[待]差遣人,令临安府取索,缴送浙西宣谕司。仍令吏部印牓,下诸道晓谕。品官须管于所在州县结保投纳家状,将来到部状内,分明声说于某年月日某处注籍讫,本部据籍点磨无差误,即与判成。或堂除举辟,亦从本部参照,方许放行差遣。如有续次补官之人不及三人之数,难以自成一保,则召本色保官二员,本州岛依式注籍。’诏送吏部勘当。吏部〔言〕:‘乞如臣僚所请外,缘诸路宣谕官道里远近不等,若待使人回阙,切恐稽滞。乞令本司依阙状,实时赴部投下注籍之人。若须候脚色到部了日方许参部,显见官员留滞日久。乞(今)[令]缴纳脚色处先次给公据,赴部考验放行。’并从之。”[9]

此外,在宋代文书工作中,还存在簿籍制作两本保管在两个机构的情形,如在灾害救助中核实灾民的情况,常制作检灾簿籍两套:一套交给检查人员;一套送到地方官府。“真宗天禧二年十月,诏:‘自今差官检勘逃户并灾伤民田,令三司写造奏帐式二本:一付检校田官,一送诸道州、府、军、监。’”[10]宋代在犯人管理中也要求制作犯由两本,一本保存在所配隶的州军;一本随犯人,这样一来能够实时掌握犯人的犯罪信息,遇到赦免时能准确对犯人的刑罚进行减免。“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窃见犯罪编配之人,有量移叙免之法,遇赦则原之,录犯由二本:一则附递至所配隶州军;一则随罪人前去,此着令也。盖有所犯之由则知元罪之重轻与岁月之久近,故赦至则看详奉行,无复淹滞。必二本者,防遗失也。乞申?有司遵奉成法,仍加大字真书。遇有编〔配〕之人,本曹官吏须先录犯由点对讫,乃得书断讫到州军。无犯由、不全者,并申提刑司取会劾治。尚或违慢,例加显黜。’从之。”[11]宋代对于官员的人事档案也要求制作两份,分别保管,如史料所记载:“二月,诏三班磨勘合门祗候〔依〕京朝官例进历任脚色二本:一留中;一付枢密院。”[12]

宋代对于簿籍除了在制作上进行要求外,在簿籍的办理中也要求及时登记在案。簿籍的形成要与实际工作保持同步,不论涉及财物多寡,都要详细记录在案。“八月八日,户部言:‘乞从发运司请,应诸路州军起发上供钱物及附搭金银钱帛,不以多寡,并取所押人行程当官逐一批上。如不即书,及别给文据,即乞从收支官物不即书历科罪。’从之。”[13]“淳熙六年正月十一日,太社令叶大廉言:‘内侍省遇有宣索之物,合依旧法给合同凭由二本,一本付传宣使臣取索,一本省画时实封。差人置历,付所取库务官勘验支供,仍将合同缴奏,降下户部除破,南库封桩库下提领所,庶绝奸弊。’从之。”[14]

三、鼓励告赏

告赏是以奖励的方式鼓励社会举报、揭发各种违法犯罪的一种手段,在宋代各种违法行为的预防中,官府也特别鼓励这种方式。诚如学者所言:“宋朝是古代中国历史上文明发达的朝代,也是一个内外矛盾错综复杂的时期。为了把各种犯罪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政府广立告奸之法,不仅把告奸确定为吏民的法定义务,而且把告奸与奖赏结合起来,使告赏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法网。”[15]对于伪造簿籍的违法问题,宋代也提倡告赏。“诸典卖田宅应推收税租乡书手,不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簿内亲书推收税租数目、姓名、书押令佐者,杖一百,许人告。又,诸色人告获典卖田宅应推收税租,乡书手不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簿内亲书推收税租数目、姓名、书押令佐者,赏钱一十贯。’从之。”[16]从上述史料来看,为了能够有效预防胥吏伪造簿籍,宋代鼓励社会积极告发各种伪造行为并给予不同的奖励。这一方式是宋代发动社会力量防治违法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对簿籍的核查工作

监督的日常化是防治簿籍伪造的有效方式,宋代针对簿籍适用范围广、涉及人员多的情况,加强了对簿籍的检查工作。如有官员上奏加强对簿籍的驱磨:“八年二月十七日,臣寮言:‘州县夏、秋二税文簿不依条置柜封锁,当官誊造销凿,遇改造簿书及割移推受税物移:,胥吏走移减落,暗失额管税数。纳毕税钞,往往夹带见欠一例销凿,至有揩改钞旁数目,纳少销多,其弊百出。乞立驱磨税簿之法。’”[17]充分发挥吏部和台谏系统的监察作用:“九年二月九日,御史中丞勾龙如渊言:‘官府留滞,莫甚于吏部,虽朝廷明立罪禁,以约束于前,而吏习为常,曾不得少戢。欲乞明戒诸曹郎官,使各察一曹之吏,而奸弊不容;各辨一曹之事,而淹滞必达。凡吏人文书字画之谬误、出入去来之早晚,许从薄罚,(余)[余]并白长吏,送大理寺根究,重作施行。’诏札与吏部,仍令台谏觉察弹奏。”[18]

五、完善管理制度

簿籍的伪造与簿书的管理制度存在疏漏也有密切关系,为预防此类现象发生,宋代也加强簿籍管理的制度建设,强调事无巨细都要登记在案,不许有隐漏:“十五日,两浙转运副使先任本路运使应安道等申请,得旨,依《常平法》,于逐州不许差出官,内从本司选择强干官一员,专一管勾检察收支转运司钱物。仍从本司置收支并差出军人等借请及批支驿料口券簿共四扇,给付所差管勾官收掌,凡本司一钱一升一尺以上,并注于籍,每季一易。其旧簿限次季孟月,专差人贲赴本司投下……”[19]

将各种簿书收入官府进行保管:“八年闰三月十七日,知江阴军王师古言:‘经界版籍图帐,历时寖么,令宰不职,奸胥豪民恶其害己,阴坏其籍。间有稍存处,类不藏于公家,而散在私室,出入增损,率多诈伪。乞下诸路漕司,专委知县、主簿根刷经界元在图帐簿籍,拘收入官,整缉齐备,置厨封锁于厅事之右。其散失者,将逐年版簿参对,间有疑误,则证以官本砧基。官本有阙,则以民户所存者参定,一依经界格式置造簿籍。自今凡有分析及出产受产之家,以此为祖,实时逐项批凿,庶几欺弊可革。’从之。”[20]从这条史料来看,宋代强调各种簿籍由官方来进行保管,专门委托漕司、知县、主簿来进行管理,将这些簿籍保管在库房中,防止丢失,并且要逐渐进行核查工作,如果有缺损则随时添补。这些做法对于伪造簿籍问题都起到了积极的防治作用。

从宋代防治簿籍伪造的制度来看,从制作环节上重要数字大字书写,一式多份;在管理制度上加强监督和核查工作,重要档案由官方加以特别保管;在社会力量参与方面,广泛实行告赏制,发动多方力量参与防治活动。这些做法对于今天文书档案违法问题的预防也能提供积极的借鉴。

[1][3][5][6][7][8][9]10][11][12][13][14][16][17][18][19][20]徐松.宋会要辑稿,刘琳、刁忠民等校点[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220,8339,6220,8318,6106,3236,3240,5938,8467,3312,6967,3 904,6220,8114,3244,7113,8064.

[2][4]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M].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509,296

[15]郭东旭.宋代民间法律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74.

The Control Measures of Falsifying Records in The Song Dynasty

Zhu Weimei,Zhong Wenrong
(Social Development College of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 350007,China)

Since records showed great importance in the ancient society,many kinds of record falsifying behaviors had been recorded in the documents.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ontrol the problems,the Song dynasty had taken various measures in different levels,including strict penalty on record falsification through the law,making several counterparts,encouraging people to tell on falsification,and strengthening the inspection of records.

records;falsification;control

本文为“2016年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社会信用视野下档案管理违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AS160110)”的阶段性成果。

朱维妹,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2016级档案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古代档案管理制度;钟文荣,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文书档案管理违法问题。

G279.29

A

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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