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势民主”理论对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实践启示
2017-03-11李朋朋
李朋朋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强势民主”理论对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实践启示
李朋朋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本杰明·巴伯的强势民主理论是基于公民自治的共同体而构建的,其提出一系列的实施构想,推动了参与型民主的发展,克服了自由主义民主的缺陷。强势民主的提出不仅丰富了其参与型民主理论,也对参与型民主理论的实践提出了一些制度化的设想,同时强势民主理论对我国的农村村民自治提供了理论指导,扩大了直接参与,提高了公民自治能力。这些发展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都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提供了新的参考,其提出的实施构想也为当前我国的农村村民自治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强势民主;公民参与;村民自治;基层民主
20世纪70年代以来,自由主义民主在西方已发展成一套具有自己活力的民主模式,这种模式被西方国家认为是最成功的一种民主模式。但随着它的发展,其暴露出一系列的弊端,这给当代民主实践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因此,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大力批判,这其中包括本杰明·巴伯。巴伯认为自由主义民主是“弱势”民主理论。这种弱势理论排斥公民的共同参与,推崇代议制下的精英民主,这一理念从而将人与人隔离开来,使人之间加深了陌生感,从而导致精英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侵犯,使人无法很好的结合起来,无法形成共同体来应对外界的侵犯。因此,巴伯强调,未来的民主取决于强势民主,取决于公民共同治理的理念,它将会与现代社会形成相适合的公民制度。[1]这种制度是以公民共同体的理念为依据,将公民结合起来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所以,巴伯提出任何民主的实践都必须有效的将公民结合起来组成共同体,从最基层社群的政治活动中锻炼公民参与政治的意识和能力,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这种民主以公民共同体为依据,以公民自治为前提,同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实践依据和前提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又不同于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路径。因此,本文基于对强势民主理论的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当前农村村民自治提供一种新的思考。
一、“强势民主”理论的缘起及理论要点
(一)“强势民主”理论的缘起
自上世纪以来,自由主义民主成为西方国家追求自由民主的主要动力,它席卷着整个西方民主国家,已发展成为最具活力的政治体系。尽管如此,其自由主义民主也并非是最理想的民主模式,相反,却一直被一些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所困扰,如,法西斯主义的出现,以及自由主义民主下,政府制定的决策被代议制下的民主精英人士所左右,导致民众对政治态度的冷漠。因此,自由主义民主在现实发展中所遇到的这些瓶颈和暴露出的缺陷,都是自由主义民主所无法克服和避免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巴伯认为自由主义民主是作为动物管理的政治。他形象地用动物管理来比喻自由主义民主的现状。根据这种比喻认为,人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野兽,同样遭受到外界的不信赖和卑劣的品行而囚禁,自由主义民主的这一做法是对人们的不信任,为人们设计的一个牢笼。因而,自由主义民主把人比作为一种具有需求的生物形象出现的,人天生就是生活在孤独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单独的个体,每一个人都是为自己而努力,在自由主义民主下,不相信人们之间会相互合作,相互信任,不承认自我管理的意义,也不认可公民之间的共同善。正因如此,我们不能指望它能够为公民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能够教育公民其优秀的美德。因而,作为参与型民主的代表巴伯非常赞同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提出“人是政治动物”的观点,巴伯认为,人是社会性的动物,是在社会中群体性的存在,每一个单独的个体聚集起来,有权力,同样也有能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巴伯也指出只有人民对自身事务的共同参与来培养其对公共事务的兴趣,从而能够锻炼人们对共同善的美德。卡罗尔·佩特曼也认为民主的参与是促进人类相互合作,相互发展的最好的形式,只有民主的参与,才能提高人们的政治效能感,增加人们对公共政治事务的亲切感,培养人们对公共问题的处理能力,并对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起到教育的作用,从而形成一个参与型的社会。[2]正因如此,巴伯提出,未来的民主在于强势民主,这种民主并不是简单的替代自由主义民主,而是对自由主义民主的补充,是具有疗救功能。
(二)“强势民主”的理论要点
1.教育公民,提高公民对参与公共事务的效能感
这种教育目的在于使公民能够自主参与公共事务,能够做出对自身有意义的选择,这种自主选择不是对共同利益的盲目追求,而是基于共同利益的商谈,将公民的个体利益转化成共同利益,从而锻炼公民的参与能力。只有公民结合起来共同参与,在参与过程中对公民才能起到教育功能,这种教育培养了这一制度所需求的参与品质。个人的参与越是投入,对他的教育越是深刻,就对民主的实践越是深入。因此,强势民主主要功能就是教育功能。
2.“强势民主”理论其前提假设人是社会性的
它是人类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方式,如若参与社会生活,人就必须拥有个人身份。这种公民身份的取得意味着个人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的认同。每个单独的个体以公民的身份来行使个人的权利,这就是参与型民主的意义,每一个人都能够参与和自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当把许多单独的个人以共同的公民身份紧密的结合起来,当他们结合起来形成共同的意志从而激发强大的信念,将他们的共同利益联系起来,为寻求解决各种共同冲突提供共同方案。通过参与、协商的方式将利益相互转化,由个人考虑公共,将私人偏见转化为理智选择,将矛盾冲突转化为合作。只有当公民具有了公民身份时,公民才是自由的,才能够平等的参与公共事务,才能够不被精英人士所统治。当然,强势民主承认人的自私自利的一面,但也承认其互助互爱的一面,从而公民能够相互尊重,相互协商来共同达成一致的利益,实现共同的善。
3.“强势民主”理论的核心在于“讨论”
民主首先意味着有平等的权利去使用言语,而强势民主意味着公民群体必须要广泛而持续的参与讨论。只有讨论才能建立人与人、邻居群体之间的友谊和培养出感情,从而编造出一个有活力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是邻里之间通过言语进行理性对话、协商,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将不同意见所产生的冲突化解,从而达到共同善的目的,实现人民共同参与的民主。
二、“强势民主”理论所提出的构建设想
早期参与式民主的兴起无论其理论是多么的充足和诱人,但都无法提供一种方式将参与式民主付诸实践,这是早期参与式民主的失败。然而,巴伯强势民主理论的提出却弥补了这一缺憾,不仅提出了实践参与式民主的制度设计,同时也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参与渠道。其所体现出的精髓就在于积极公民直接治理的形式,认为要在公民的基层生活领域,使公民参与管理和决策其自身息息相关的事务,它通过创造一个自我统治的社群,将每个公民聚合起来,为公民的参与开辟了一种更广泛的空间,使公民参与事务成为一种可能。
(一)邻里集会
没有讨论就没有民主。无论是在任何一种场所,民主都必须有一个场所供其讨论、发言,这种讨论不是去制定一项政策或决议,而是去培养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一种能力,将不同偏见的人群通过讨论形成一致的意见。虽然邻里集会不具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力,但它是一种为参与公共事务提供的初级讨论平台,为参与公共事务做好准备,起到教育功能,汇集公民对政策的评估信息,这种汇集信息是在公民讨论的条件下,各抒己见形成相对成熟的信息。这比公众投票收集的信息更为可靠和准确。这一制度的设计为公民的参与提供了基础性的条件。
(二)电视镇民会议
电视镇民会议是强势民主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所提供的一种新的参与途径。它是通过高新技术使得因区域无法聚集起来的民众给予提供一种沟通条件。这种条件的获得使人们可以通过新的科技技术直接参与镇民会议,获得平等的信息,只有获取充足的信息才能够真正的参与会议的讨论和辩论。因此,电视镇民会议是最为便捷的一种新的参与方式。
(三)构建公民教育和平等获取信息的平台
如果公民教育的缺失,民主也只是私人偏见的表达和集合。[1]许多政策决议的专业化已远远超乎普通政治判断的范围。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对公共事务的状况必先有一定的了解,当公民对自身生活的环境有一定的了解,清楚对政治的判断及作出政策后的好坏时,公民自主的选择和参与才是民主的,这种信息的获得是参与公共事务的必要条件。只有信息的充分获得才能让公民学习和认识其政治发展的趋势和专业化特征,才能对公民起到参与政策教育的功能。使得公民更好的直接参与政策的商讨和决议。
(四)补充性制度
补充性制度也可以服务于其他一些公民参与政治事务的事件,如:(1)代议制的镇民会议。(2)市镇地方职位的抽签和轮职选任制。(3)非刑事化和非专业性的法官来调解和参与的方法来教导和影响共同体的司法系统,同时也使得司法更加具有效率。[1]
由上可知,强势民主理论对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所提出的一系列措施都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的。这种可操作性体现在为公民提供了一定场所和实现的参与方式,同时也对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起到教育的功能,使得公民能够就公共政策问题进行公开的讨论和协商,构成公民之间达成利益共识的前提,使得政策的制定和作出,都能体现公民的意志,是公民意志的真实反映,这对于推进中国乡村民主建设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三、“强势民主”理论对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实践启示
巴伯强势民主理论的提出引起学术界的强烈讨论,许多学者质疑其实施的可能性,并提出了存在的缺陷,认为在大的社群之间或国家层面是无法将强势民主付诸于实践的。然而巴伯认为,强势民主最重要的宗旨和目的是实现公民能够在其自身的环境中对自身的利益和公共事务进行直接的治理,并不是公民可以对国家政治的高层管理。[3]因此,强势民主最重要的是在公民日常生活的基层领域进行实践,原因在于强势民主理论实践的方式最主要的是参与,参与的动力与人们的政治效能感有关。公民参与最适合的地方就是人们最熟悉的领域,只有当公民对最熟悉的地方或领域进行直接参与时,他们才能够对民主进行深入的了解、产生极大的兴趣,同时也能够对基层民主的实践起到良好的效果。如,在美国,普通的老百姓都可以参加公共设施的建设会议,参与与个人利益相关的事情,并用投票的方式来决定乡镇建设。基层民主建设是民主政治实现的基础,为此,我国也大力推行基层民主,在基层领域推行村民自治,但是村民自治的领域并没有广泛开展,依旧存在一些瑕疵和不完善的地方。因而,强势民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当前扩大基层民主建设及村民自治都具有理论上的指导和实践上的借鉴意义。
(一)“强势民主”理论为我国村民自治提供了理论指导
强势民主理论及其所设想的具体实施措施是巴伯通过长期对美国邻里社区生活考察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在美国的社区生活中,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社区管理,并形成一套独有的民主体系并加以保障。民主的政治来源于社区民主,只有公民能够有意识并能够自主参与社区的生活管理时,民主才能更好的得以实现,这一理念对我国当前的农村村民自治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农村村民参与乡村社区管理逐渐扩大其参与的范围,这体现了我国越来越重视农村村民参与管理自身利益的必要性。尽管如此,但其并没有形成一套参与体系,并未给公民参与提供其保障。加之,村民的参与意识淡薄,村民参与的水平有限,村民参与管理并未涉及村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有限的参与使得公民对参与的态度冷漠,必须有一个参与型的社会,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应有一种参与方式供人们参与,以此来实现民主化。[2]村民在参与的过程中所暴露出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的暴露都说明我国村民自治的理论不足,政府应加强村民自治的理论宣传和教育。只有村民参与意识和水平的增强,才能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也才能为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提供一个良好的有序参与环境。
(二)“强势民主”理论能够更大发挥公民直接参与,提高公民的自治能力
扩大村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加强村民参与和管理自身利益相关的事情,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从而实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这一目标的实现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因此,巴伯所提出的强势民主是实现基层民主,是直接参与政治的有力理论依据,更是提高公民自治能力的有效方式,对于加大推进我国基层民主更是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4]我国中央领导也反复强调:“扩大基层的民主,保证人民群众能够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5]我国农村已普遍推行了村民自治,但村民自治所取得的成效并不显著,村民参与的水平还不够高。因此,当前要提高村民自治的水平就需要规范公民参与,使得公民参与都能够体现出民主的价值,同时,也必须在村民参与过程中锻炼着村民参与能力,提高参与水平,做到公民的每一次参与都能够对公民起到教育作用。公民参与越深,其教育的程度将越深,民主的实践愈是得到了体现。因此,参与的每一个过程,都是对村民的参与能力的提升,都是对民主实践的进步。
(三)“强势民主”理论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新的参考途径
在一个人口众多,区域复杂的社会中,如何实现公民的直接参与,这是一个难题,其实现的机率是微乎其微。密尔曾经指出:“在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里,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是极其有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只有让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才能发现其公民自身的缺陷,才能够对公民的参与治理的水平、认识得到有效提升”。[6]因此,公民的参与必须从基层领域自下而上的循序渐进的方式展开,在基层中通过多渠道参与,对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进行参与管理,锻炼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自觉意识和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从而为实现大区域的民主作好准备。因此,巴伯的强势民主提出的新途径能够对我国村民自治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其认识到他们有权利决定其自身生活的环境。政府对公民生活的环境的调控是有局限性的,公民也并不完全让政府对其个人生活的领域进行全面管理。[7]因此,政府应当较少干预其个人生活领域,个人生活的一切领域都应有公民进行投票决定。巴伯强调在美国对于学校、道路、警察、垃圾回收处理等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的一切问题都由公民进行乡镇会议集体讨论一致表决通过。当然,我国乡村也有越来越多的村民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但参与的途径还很有限,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的方式仅限于选举来实现村民自治,这种单一的方式已不能再满足于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的愿望,村民自治更应以多渠道的方式来管理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事务,彻底实现村民的完全治理。
四、结语
巴伯的强势民主理论为基层民主更好的实践提供了可以借鉴的途径,它首先从社区生活开始探讨基层民主的实践,这为各国的民主实践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也为我国村民自治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其不仅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提供了实现的场所,同时也在教育和培养参与政治的能力和为更广泛的参与政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1]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M].彭斌,吴润洲,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3-4,175,311,313.
[2]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M].陈尧,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9,39.
[3]陈尧.参与式民主:一种新的民主范式[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5):13-19.
[4]原宗丽.巴伯的强势民主理论及其镜鉴[J].理论探讨,2009(2):34-37.
[5]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0-21.
[6]J.S.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42.
[7]理查德·C·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M].孙柏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7.
(责任编辑:陈 果)
The Practical Enlightenment of the Theory of Strong Democracy to the Practice of Village Autonom y in China's Rural Areas
LIPengpeng
(Law School,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550025)
Benjamin Barber's Strong Democracy is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ommunity of citizen autonomy,it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ideas 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and overcomes the defects of Liberal Democracy.Strong Democracy not only enriches the theory of Participatory Democracy,but it also comes up with some systematic ideas for the latter.Besides,it also provides theoretical guidance to China's village autonomy,expanding the direct participation of citizens while improving their ability of autonomy.Both in terms of theory and practice,these developments can be of refere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ocialist democracy,which is also true of the proposals for its implementation to China's current village autonomy.
strong democracy;citizen participation;village autonomy;democracy atgrassroots level
D422
:A
:1674-2109(2017)05-0021-05
2016-07-14
李朋朋(1989-),男,汉族,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