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国时期公文种类与现行公文种类的关系
2017-03-11周世民
文/周世民
浅谈民国时期公文种类与现行公文种类的关系
文/周世民
民国时期,正是我国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时期,也是我国从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是我国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时期,中华民国政府废止了一些封建朝代使用的公文种类,如:饬、详、谕等,并多次颁布了公文程式条例,使其渗透着民主、效率和现代国家的理念,为后世文书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就其当时的思想而言,还无法摆脱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种种桎梏,在公文种类的使用上还沿用了很多封建社会所使用的公文种类,如咨(后改为函)、呈、状等。新中国成立以后,对于民国时期的公文种类,我们有摒弃、有继承,摒弃了那种带有浓重封建社会等级色彩的不适宜当今社会的公文种类,如:呈、批、训令、指令等,继承了符合当今时代发展需要的公文种类,如:通报、函等,并且多次修改公文处理办法,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为使国家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加符合当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2000年8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公文的十三个种类。对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为上令下达、下情上传、加快行政运转、防止行文关系紊乱提供了保障。
现结合双辽市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中经常使用的公文种类与现行通用公文的种类之间的关系阐述如下:
一、体裁相同公文种类的关系
1.令的使用:民国时期公文的令是公布法令、任免官吏及上级对所属下级有所指挥时用;现行公文的令(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实施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从内容上看,二者相同之处都是上级机关(官署)对所属下级机关(官署)有所指挥,进行告诫,使其遵守及任免官吏(现行公文中的令在任免人员上很少使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使用)。不同的是民国时期公文的令使用范围更广泛,它既可公布法令,又可公布行政法规。而现行公文中的令只能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国家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来颁布。
2.通告的使用:民国时期公文中的通告是对于公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用,现行公文的通告是用于公布社会各方面应遵守或周知的事项。二者相同之处是都有应遵守及劝诫之事项。不同之处是民国时期公文中的通告还包括对公众宣布重大事项,而现行公文中的通告却没有。在现行公文种类中,公告有此项职能。
3.函的使用:民国时期公文的函(原用咨后改为函)和现行公文中的函在使用用途上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用于不隶属官署(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唯一不同的是,在现行公文中,函还可以表彰时用。
二、体裁不同公文种类之间的关系
1.在上行文中,民国时期公文中的呈与现行公文中的请示、报告、意见、议案等在体裁上虽然不同,但在实际用途上都是一样的,都是用作下级机关(官署或官吏)对于上级机关(官署或官吏)的陈传、请求指示、批准、汇报工作等用途。不同的是民国时期公文的上行文种类单一,只有呈一种,而在现行公文上行文中的种类却有很多种,是按不同内容和不同情况进行行文的。如:请求指示,需要上级批复的用请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解决办法用意见;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用议案等。
2.在下行文中,民国时期公文中的指令和现行公文中的批复,民国时期公文中的训令和现行公文中的通知、意见、通报等都是属于名异实同的公文种类。指令和批复都是对下级机关(官署或官吏)对上级机关(官署或官吏)呈请、请示事项的指示、答复。训令和通知也是一样,都是用于批转下级机关(官署)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官署)和不相隶属机关(官署)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官署)办理和需要周知,传达执行事项等。不同的是民国时期公文中的训令不能用于官吏的任免,而现行公文中的通知却具有任免人员的这项功能。在现行公文种类中通报、意见也具备民国时期训令的功能,只不过在现行公文中,公文种类在行文中的分工更加明确、具体,指向性更强,是要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内容而定。
(作者单位:双辽市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