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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微博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保护

2017-03-11张晶晶

关键词:著作权人海峡著作权法

张晶晶

浅论微博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保护

张晶晶

微博在充分娱乐大众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与信息的原创者发生权益冲突,在作品独创性方面对《著作权法》提出巨大的挑战。因此,必须正确区分微博平台中的合法行为与侵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

微博作品;著作权;可复制;独创性;智力成果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微博是微型博客的简称,是一种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社交网络平台。[1]随着微博功能不断强大,用户可以通过头条文章功能发布长微博,也可以利用微博进行直播,向大众分享生活动态。这种信息传播交流平台自2009年诞生之后,迅速迎来了发展巅峰。年轻人之间的交往已经不再满足于加QQ,互相加为微博好友也成了一种流行趋势,微博成为现代人类彰显个性、表达心情的新型网络社交平台。发展至今,微博已经不再局限于交友或展示个人价值,而是逐渐成为人们汲取新鲜资讯的媒介,成为一个新型的传播平台。在平台里,我们可以看到时政要闻、明星八卦、奇闻逸事、心灵鸡汤、gif搞笑图片、漫画,很多商家可以利用微博“一直播”功能宣传自己的产品。与微博迅猛发展的态势形成对比,关于微博的纷争也越来越多,例如:微博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何合法、合理地利用微博平台?解决这些问题对微博的健康发展,使其更好地为人们提供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微博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微博作为自媒体时代典型的信息交流平台,发布的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这种作品可以被零成本复制、转发、下载。这就会导致一个问题,这种零成本的复制、转发、下载是否会侵害原创者的著作权?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新浪微博博主“巴黎观察”发布了一段时长为1分18秒的知名商经法老师张海峡的授课视频,里面有“中国大陆的女孩子到法国留学,回来之后都是烂得一塌糊涂,超级潘金莲都是”的言论。视频显然是从一段课堂录像中截取的,被传到了微博上。当天,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转发了这条微博。因为于建嵘知名度很高,所以,这段视频被更多的人看到,并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很多网友在微博下评论,谴责张海峡竟在课堂上说出明显带有侮辱女性色彩的话。张海峡随之将于建嵘诉至法院,认为自己只是在司法考试培训课堂这样比较封闭的场合面向自己的学生发表一些言论,目的是为了讲解商法的知识点。该授课内容属于他自己构成的口述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于建嵘未经他允许,私自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以《2011张海峡商经》为题转发自己上课内容的视频,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法院认定于建嵘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并请求相应的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海峡与中律东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约定:中律东海公司聘用张海峡在2011年司法考试期间承担商法、经济法的教学工作;张海峡保留上课作品的著作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涉及的张海峡上课视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口述作品。根据合同约定,张海峡拥有对自己上课视频的著作权。于建嵘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私自将他人的授课视频上传至微博转播,侵犯了张海峡的著作权。虽然关于涉案视频的链接不是于建嵘主动设置的,但其转发该链接的行为仍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行为。该案件张海峡胜诉。[2]

那么,该如何判断微博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款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涉及“独创性”“可复制性”“智力成果”等核心词语。这也就成为我们判断某种表现形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关键。

(一)独创性

就独创性来说,微博原创作者发布的有关自己情感或价值观的文字,独自创作的诗词、自己拍摄的照片、视频、原创的歌曲以及制作的动态视频、动画等,只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不抄袭模仿他人的,都应该认定为具有独创性。从立法规定不难看出,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对微博中的原创性作品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很多法院已确认了一些10字以内的广告短语属著作权上的文字作品,如“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世界风采东方情”等,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都会被认为是侵权。[3]因此,原创微博作品虽然受到140个字的限制,依然应该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二)可复制性

微博作品都以数字化形式呈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数字化的作品可以被任意复制、粘贴,当然具有可复制性。

(三)智力成果

是否每一条微博作品都属于智力成果?比如一条内容为“我饿了”的微博,只是单纯描绘作者此时此刻的状态,并不存在着独一无二的思想,也不需要作者耗时耗力去创作,更不属于智慧结晶,因此,不能认定为智力成果。只有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作者的智力演变历程、耗费一定的精力、凭借一定的技术创作出来的成果,才可以称为智力成果,才可以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四)实用性和合法性

微博作品要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还需要具备实用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实用性主要是指微博作品满足了观众多层次的需要,例如是否满足了观众欣赏或娱乐的需要,是否为观众提供了生活中的服务或商业上的机会等。[4]合法性是指发布的作品要合法、健康,不得与宪法或其他法律相抵触,也不得损害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共权益。

微博作品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素才能被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否则,也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价值,他人使用也构不成侵权。接下来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微博平台上的哪些行为属于正常、合理使用?哪些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鉴于微博平台上对他人作品的利用主要有转发和利用两种途径,下文分别加以分析。

二、微博转发功能不侵犯作品著作权

熟知微博功能的人都知道,每一条微博底下都有“转发”的按钮。当我们看到精彩的、值得珍藏的内容时,都可以不经原创作者的允许将消息转发到自己的微博上。有些消息希望让某位好友看到,也可以将消息转发再@自己的好友。经过转发的作品仍然显示原创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这也是微博平台的创造者基于对原创作者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署名权的保护特别设置的功能。微博广泛的传播性得益于它的转发功能。有些作者将作品挂在微博上就是希望被大家转发,赢得广大网民的肯定。调查显示,大部分微博用户能够理解自己的作品被大量转发,并且认为这才是微博价值的体现,有利于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因此,转发微博作品属于合法行为,不侵害原创作品的著作权。

三、侵犯微博作品著作权的情形

(一)抄袭他人作品

所谓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就是将他人的原创性作品(是否来源于微博在所不问)隐去他人姓名,利用复制、粘贴等手段当作自己的作品在微博里发布。有时候,简单抄袭他人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微博能够给不法之徒带来高利润、高收益,这样的现象在微博环境中相当普遍。例如,著名微博大V网红张大奕将他人口红试色的照片转载到自己的微博上用来推销自家网店的口红,引起了不小的风波,最后在舆论的压力下将这条微博删去。未经他人允许抄袭其作品的行为显然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由于微博准入门槛很低,不用实名就可以注册,要想查到侵权者的身份需要司法程序中的一些技术手段。这种案件调查取证也十分困难,有时候还未追责,侵权者已经将相关微博删去了。这类案件还有一个特点是损失数额不易确定,但是诉讼成本却很高。这样大的反差往往让想要维权的作者望而却步,最后都选择吃哑巴亏。

(二)非法使用他人微博作品

这种行为是指未经允许私自将他人发布在微博上的作品从网络上下载并非法使用的行为。比如职业摄影师侃哥微博相册的照片被裁减掉水印,挂在“美国打折网”的法人微博上,并添加了水印。[3]无论何种情形,不经原创作者的允许私自下载他人微博作品刊登在媒体上或用于非法出版、传播,不论是否获取利益,都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四、完善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维权成本高,取证困难,损失数额难以估计。这些困境也给原创作者的维权带来阻碍,如何应对微博对著作权的挑战呢?

(一)完善微博信息传播方面的法律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发表讲话时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5]我国目前在著作权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关于微博信息传播的立法仍然是一片空白,因此规范微博环境就要完善微博方面的立法。建议在知识产权领域增加对微型、大众交流作品的立法保护。在《著作权法》日后的修改中,需要对微博作品加以界定,正式赋予微博原创作者著作权,明确权利归属,规范侵权者应承担的责任。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者不仅要追究民事责任,严重者还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高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

要杜绝微博著作权侵权事件,单靠外部规制是不够的,提高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也非常重要。例如,微博在以后功能开发过程中,可以让原创作者在发表消息时添加“原创”这样的类似字眼。作品一经添加这样的字眼,无论是经过多少次的复制或转发,都不可以重复添加。为作品添加原创标志,一方面可以让广大网民明白谁是微博消息的著作权人;另一方面也告知广大网民,著作权人愿意承担微博中关于此消息的一切侵权问题。再如,当侵权案件发生时,作者要勇于同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行为做斗争,不怕麻烦,给此类行为以震慑。作者要有及时固定证据的意识,发现侵权行为后,要迅速截图、拍照留存证据,向运营网站和相关部门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提高微博准入门槛

我国互联网协会在 2007 年 8 月 21 日发布的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 提出了实名认证制。[6]提高微博的准入门槛,比如对微博进行实名注册,也可用电话号码、邮箱等与申请人身份密切联系信息进行注册。通过这样的措施可以明确著作权人,方便维权人直接找到侵犯自己权利的人。实名注册与使用昵称并不矛盾,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信息,注册成功后真实的信息将存入后台保护。使用微博时,用户可以选择真实姓名或者使用昵称。当然,也可以考虑规定,注册时不填写完整、真实信息的用户除了浏览以外不能使用微博的其他任何功能。提高微博准入门槛有助于网民提高自律意识,慎重发布、转发微博信息。

(四)完善网络监管机制

微博运营网站相关部门一定要健全监管制度,承担起对微博著作权人的保护职责,加大对窃取他人著作权成果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要让监管权变成一个幌子。相关网站收到著作权人举报时应立即做出反应,及时调查,维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微博监管水平。

(五)采取知识产权共享协议

斯坦福大学教授莱斯格提出的知识产权共享协议是指在传统的著作权极端性上,试图使其达到平衡状态。通过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著作权授权方式,使作者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公众,同时保留部分权利,并对外予以明示。[7]具体实际操作过程中,网络运营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赋予原创作者一定的权利,他们可以选择将自己发布的微博部分或者全部共享,比如设置某些按钮做区分。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在每条发布的微博上设置转发级别,比如“原创”“署名”“可共享”等级别。标有“原创”标签的作品代表作者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其余可附条件让渡部分权利或者完全放弃,这样就可以在保留微博原有功能的基础上保护原创作者权利。

微博是一把双刃剑,丰富我们生活的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为了微博健康有序的发展,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微博作品的权益保护,积极采取对策,找到微博开放性与权益保护的契合点,使这一社交平台更好地为人们服务。

[1] 微博(微型博客)[EB/OL].[2017-04-05].http://baike.baidu.com/link?url=4BxJt13RAOGL3ot894pJUy3ykOY xUGewJe0SvuU_mPbL0KfhdtwIsof0QySV-MqzjfBOsTBOHBRCkM-gKJz7eB5ujZfouA0OWscBJ6dXROS.

[2] 张海峡诉于建嵘微博转发内容侵害著作权案[EB/OL].[2017-04-05].http://www.360doc.cn/article/54666_383432146.html.

[3] 张洋,王莘.“微作品”也有著作权[N].人民日报,2013-07-24(018).

[4] 王钰.微博著作权保护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5.

[5]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EB /OL].[2017-04-05]. http://cpc.people.com.cn/n/2014/0227/c64094-24486402.html.

[6] 李月红.自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J].出版发行研究,2015(10):71-73.

[7] 朱婧.浅析微博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2(2):22-23.

(责任编辑 孟俊红)

1006-2920(2017)04-0091-04

10.13892/j.cnki.cn41-1093/i.2017.04.020

张晶晶,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龙子湖校区)学生处助教(郑州 45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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