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防错纠错与制度治党的基础工程
2017-03-11马晓东
马晓东
(铁道党校,北京 100088)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党内监督:防错纠错与制度治党的基础工程
马晓东
(铁道党校,北京 100088)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总结经验,创新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十八届六中全会将这些新理论新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制度治党的一项基础工程,为加强党内监督作了顶层设计、提供了基本规范。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条例》,对于破解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增强党自身免疫力、防错纠错、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更大成就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的防错纠错与党内监督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个政党也会犯错误。对所犯错误持什么态度以及如何处理错误是一个政党是否胸襟博大、敢于担当的量尺。列宁同志指出:“一个政党对自己的错误所抱的态度,就是衡量这个党是否严肃认真,是否真正履行它对自己阶级和劳动群众所负义务的一个最重要最可靠的尺度。公开承认错误,揭露错误的原因,分析产生错误的环境,仔细讨论改正错误的方法——这就是一个严肃认真的政党的标志”。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就是具有这种特质的伟大的政党。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党经历过多次错误,但是我们每一次都依靠党而不是离开党纠正了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是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具有自我修复的能力。我党严格自我监督、认真对待错误、及时纠正错误,不断提高自我纠偏和自我修复能力,是经过长期历史阶段逐步形成的。
党内监督贯穿着我们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并成为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创立95年、执政67年来的历史也是党内监督不断发展完善的历史。从党的一大的第一个党纲,到以后每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章程,无一例外地都有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转变为在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党。为确保党内监督权的落实,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开始在各中央局、省市和县建立纪律检查机构。“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纪检或监察机关被撤销,党内监督工作陷于停顿。十一届三中全会,党内监督的组织机构得以恢复。其后党的代表大会及其党内监督的规定,使党内监督机构更健全、更完善,并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探索。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制度创新。通过对党内监督历史沿革的考察,可以看出:当党内监督机构比较完善,能有效地对权力实施监督时,党内民主政治生活就正常,党和国家的事业就兴旺发达;相反,当党内监督机构被削弱,甚至被撤销,党内监督消亡或者弱化时,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受到重大影响。党内监督在党的建设,尤其在防错纠错方面既具有理论和现实依据,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二、党内监督的依据、地位和意义
1.党内监督的依据
执政党拥有广泛的公权力,而对公权力进行监督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必要性。首先,权力所具有的特性是作为执政党应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力是极其危险的,有效的监督才能确保权力运行的正确方向,保证公权力按照人民的要求沿着正确的轨道行使,不悖逆、不损害公共利益。其次,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及人民主权理论的要求和体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来源和基础,以及权力的性质和归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就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就要不断加强自我监督,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最后,党的十八大后高压反腐中“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其“蜕变”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缺乏监督,尤其是缺乏有效的党内监督。
2.党内监督的地位、意义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外疾之害,轻于秋毫,人知避之;内疾之害,重于泰山,而莫之避。”意思是,外因造成的伤害,容易被发现;内因导致的病患,却不易被察觉。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是洞察、解决党自身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党内监督直接制约和影响其他监督形式,党内监督缺失,其他监督必然失效。党严格内部监督,做到不“护短”,不怕“揭短亮丑”,其他主体对共产党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才能更好发挥。在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因此,监督国家公务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既是党内监督应有之义,也是对国家机器的有力监督。
“上医治未病”,党内监督贵在抓早抓小,有助于防患于未然,治病于未发。对于党员干部个体,党内监督是“正衣镜”“预防针”,它能发现其苗头性问题并及时纠正,避免将小错酿成大错。对于全党来说,完善有效的党内监督是党自我净化的重要机制,通过党内监督及时治“病树”拔“烂树”,才能保护好整片“森林”,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修订后的《条例》较好解决了试行条例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清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做到了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并加强同党内其他法规的衔接。《条例》有利于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条例》共8章47条。内容分为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内监督重点是解决党内突出问题,监督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条例》明确的8项监督内容,源于党中央要求、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是党内监督的着力点和落脚点。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分别对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了规定。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主要对党内监督与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等的关系作出规定。强调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其他监督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对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调衔接作出程序性规定。
四、加强党内监督、完善防错纠错机制要把握的关键
党内监督不能泛泛谈、盲目抓,必须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没有完成时的同时,要把握好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只有这样,《党内监督条例》的落实才能避免流于形式、止于过场。
1.把握“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这个核心
强化党内监督,根本的就是坚持、完善、落实好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党内监督是我党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动力,这个核心中的核心就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没有民主集中制的充分保障,就没有健全的、制约有力的党内监督。在党内监督中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始终做到“四个服从”,特别是全党服从中央,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当前,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按照从严的要求,把民主集中制真正严格起来、执行下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总体要求,既强调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的组织,要正确集中,强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责任;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作用。“上级监督胜在权威,同级监督胜在熟悉,下级监督胜在面广。”这三种监督,既各负其责、密切协调,又各有特点、优势互补,彼此构成了一个协调配套、系统集成的党内监督网络,有利于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释放管党治党的制度优势。
2.盯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两个重点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突出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实施全方位、全天候监督,使一把手置身于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之下。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上级党组织要多了解下级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对下级一把手问题的反映,多听取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意见。
3.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项责任
强化党内监督,关键是要落实责任。明责是尽责的前提,《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这是党内法规首次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对于各级党委(党组)而言,《条例》已明确了责任、细化了任务、提供了路径,务必按照《条例》规定,把党内监督摆到重要位置来抓,推动实现监督常态化、长效化。这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
要不断深化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要保证纪检监察干部保持队伍纯洁,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党内监督问责要体现制度刚性。避免对党员同志要么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不当回事;要么就等“养大了”一处理就“算总账”,一些领导干部一夜之间从“好同志”变成“阶下囚”,这种“要么不出手,出手就很重”的做法,一方面反映出及时监督跟进不够,另一方面对领导干部来说不能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要将功夫用在平时,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持之以恒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实施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通过层层设置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真正使党内监督问责及时、到位、有效。针对监督中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错误和问题,在启动问责之前,要进行客观认真地甄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为我们提供了根本遵循。通过健全激励机制和防错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4.创新监督机制,构筑完善的防纠错体系
巩固运用和探索有效监督方式。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是权宜之计,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充分发挥其“千里眼”“顺风耳”“侦察兵”作用。用好专项巡视、“回头看”等监督模式,对探索开展“机动式”巡视要发挥其更加机动灵活、短平快、出其不意,直接带着问题去巡视的特点,并不断丰富党内监督的方式和手段。
发挥好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在做好党内监督的同时,要不断探索和鼓励其他监督方式发挥作用,尤其是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监督形式。鼓励和倡导“朝阳群众”“西城大妈”这样的社会监督品牌,多设置监督“探头”,更好发挥综合监督优势。通过党内外监督有机结合,形成上下串联、左右并联的监督网,构筑更加完善的防错纠错体系。
不断探索具有现代科技含量的监督方式方法。新一轮科技革命兴起,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及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更新了我们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也给监督工作提供了新途径、新手段。大数据监督作为监督创新方式的重要内容被誉为“这个时代最强烈的阳光”。大数据技术对事物内在关联性的挖掘深度令人赞叹,如果辅以良好的隐私保护策略,大数据几乎无往不利。把科技革命与监督创新深度融合起来,通过理念的转变、科技的运用、机制的创新,实现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有机融合、精准高效。
(作者系铁道党校管理学教研部讲师、管理学博士)
〔责任编辑:金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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